外派参股公司高管履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0-09-27梁新鸿
梁新鸿
[摘要]外派参股项目高管履职尽责意义重大,监管不力将会造成投资损失。本文针对外派参股项目高管履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强化和改善参股项目管理。
[关键词]参股项目 监管 外派高管 履职尽责
股权投资管理一直是企业风险管控的重中之重。某大型企业集团甲公司仅境内股权投资项目超过1000项、原始投资额近1500亿元,其中参股项目占股权投资项目55%、参股项目原始投资额占原始投资额67%。在合资合作项目中,参股方属于小股东,处于非主导地位,依据合资合作协议(合同)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投资协议),派出董事、监事、高管(以下简称外派高管)参与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拥有监督权和知情权,享受投资收益。参股方外派高管履职尽责意义重大,关系到参股方合法权益保障,监管不力将会造成投资损失。
一、外派高管履职存在的问题
(一)“三会”未正常运行比例高,部分外派高管未能正常履职
参股项目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未正常运行占66%,主要表现为:投资协议存在先天缺陷,重大事项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审定,实际控制方个人、经理办公会越权行使董事会甚至股东会权利,监事会未正常运行,外派高管未能正常履职,监管不到位造成小股东利益受损。比如,乙合资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娄某2016年重刻公司财务印章、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转移资金1.45亿元,随意减免借款方利息400余万元,购买5000万元工艺技术包未经审查认可就一次性付款等;甲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纠正,但股东会未能形成决议。由于乙公司投资协议中缺少股东审计条款,乙公司监事会也未能发挥作用,导致监督失灵,因资金短缺而停摆,甲公司在乙公司投资存在沉没风险。
(二)部分外派高管重大事项未报告,任职形同虚设、履职不到位
按规定外派参股项目高管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母公司报告(重大事项指重大对外担保、诉讼仲裁等),实际上外派高管未报告重大事项占46%。比如,丙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擅自以丙公司名义对外签订7份担保书,2017年丙公司土地被司法强制拍卖,拍卖款9800余万元全部用于偿还担保涉及的个人和第三人债务等。尽管甲公司外派到丙公司1名公司经理、2名董事、2名监事,丙公司公章也由甲公司外派高管保管,但直到案发才得知丙公司对外担保,造成甲公司应对被动。部分外派高管任职形同虚设,如甲公司外派到丁合资公司高管对LNG进货价格监管不到位,部分LNG气源由合资方关联企业供应,未通过招投标、询比价等竞争方式选择供应商,据测算,2017年至2019年5月丁公司效益流失100余万元。
(三)部分外派高管委托责任不明,弱化了对母公司投资权益的保护
母公司未与外派参股项目高管签署委托责任书,未明确其任职期限、工作目标、职责权利、违约责任等,导致外派高管权责不明确,如甲公司未结合实际明确外派戊合资公司高管的履职要求,外派高管的责任也未事先约定,戊公司建设项目共有土地证、用地规划、安全和环境预评价等115个行政审批手续未办理,未批先建可能会被处罚,影响项目的投用和甲公司的投资收益。部分外派参股项目高管为兼职,未能到合資公司正常履职,如甲公司未与外派己合资公司高管签署委托责任书,推荐的总经理也长期不到位,己公司违规投资3座加气站被关停等,对甲公司投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外派参股项目高管更换频繁不利于有效履职,如2015—2018年甲公司外派至庚合资公司高管共7人,已调整4人,任职时间最长不足2年、最短8个月。
(四)合资公司经营业绩好坏与外派高管绩效奖励相关度较低,不利于提高外派高管履职的积极性
合资公司经营业绩好坏关系到股权投资是否保值增值,但合资公司经营成果如何与外派高管绩效奖金挂钩,部分单位的制度规定不够明确;相反部分单位规定不允许外派高管依据合资公司薪酬制度取得薪酬,客观上助长了合资公司经营成果好坏与外派高管无关的想法。比如,甲公司对外投资损失8000余万元,项目投资回报率-18%,但外派高管按甲公司派出单位统一规定的标准正常发放薪酬;某项目持续多年亏损,甲公司投入上百亿,每年份额亏损数亿元,但项目经营成果与外派高管的绩效考核关系不大。
二、相关建议
(一)完善投资协议,促进“三会”规范运行是外派高管正常履职的基础
投资协议是保护小股东权益最直接、最根本的依据,也是外派高管行使职责权利的依据。完善投资协议,多争取高管岗位、列明股东审计条款,保障小股东经营知情权。规范公司治理,详细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及权限,确保实用、可操作。健全“三会”议事规则,重大事项必须按程序提请股东会、董事会审定,重要审批实行联签,杜绝个人决策、经理办公会决策取代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对于长期不能正常履职的外派高管要及时更换。小股东要充分行使监督权利,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高管履职、公司财务、关联交易协议等要定期检查,以保护小股东利益不受大股东侵害。
(二)加强外派高管管理,提高履职能力是做好股权投资监管的根本
小股东要严格按投资协议向合资公司委派高管,做好换届选举,对高管到期或缺员要及时进行补充选派。尽管是小股东,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要完善委派手续,明确外派高管的工作目标、职责权限、违约责任等。每年年初外派高管要提出绩效目标以及实现目标拟采取的工作措施,报母公司批准。完善股权管理制度,差异化控股单位与参股单位管理,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区分重大事项的报批与报备,防止控制过度降低工作效率。外派高管要督促合资公司完善内控制度,充分行使小股东经营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业务监督和问题整改,防止不作为带来的小股东利益损失。外派高管要定期回母公司述职述廉,参加母公司组织的培训,提高履职能力,减少监管失控的风险。
(三)强化外派高管责任,必要时诉诸法律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
外派高管要履职尽责,在重大经营决策中切实维护母公司的合法权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母公司报告。对于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隐瞒其他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乱担保、乱融资等严重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外派高管要充分履行职责,做好调查,查清事实真相并取得证据,据理力争,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小股东权益;对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在重大决策中未尽职维护母公司权益的外派高管要严肃问责。
(四)改进薪酬及考核制度,加大考核成果运用是促进外派高管履职尽责的内在驱动因素
为维护母公司利益并保障外派高管安心工作,外派高管薪酬待遇标准可按总体“孰高”原则选择在母公司或合资公司发放,但事先要明确约定。吃、住、行等异地生活必备,如果合资公司没有安排费用则由母公司予以制度化安排。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外派高管切实履行好职责;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工作实绩和履职表现两部分,工作实绩主要依据履职的合资公司年度经营成果的完成情况,履职表现重点考核母公司安排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指标设置要切实可行,考核公式设计要体现出合资公司经营成果的重要性,考核结果要与绩效奖金挂钩,确保外派高管责权利一致。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邮政编码:100728,电子邮箱:xhliang.sipc@sinope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