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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任后监督工作之探讨

2020-09-27李韩

人大研究 2020年9期
关键词:任命人大常委会对象

李韩

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开展了对选举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不少人大工作者也就任后监督工作写了一些理论和实践文章。但是总的来看,此项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认识不尽一致,做法各有特点,还存在一些争论和困惑。笔者结合2019年10月以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有关人员开展的任后监督工作(以下简称“任后监督”),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研究探讨。

一、任后监督的一般认识

(一)任后监督的概念

任后监督究竟是什么,目前说法不一。笔者认为,任后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是人大常委会对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贯彻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执行决议决定、落实任前发言等情况开展的各种监督及其过程,与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或撤职等程序紧密联系。从狭义上说,是经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機关工作人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任职以来贯彻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执行决议决定、落实任前发言等情况,人大常委会对其报告开展审议和满意度测评,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其整改落实的活动。

本文采用狭义之说。基于这一界定,任后监督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任后监督的对象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后监督的方式是有关对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人大常委会审议其报告和开展满意度测评,并督促其整改落实。任后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对象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贯彻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情况;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履行任前表态发言的情况;履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努力方向;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任后监督的性质

关于任后监督工作的性质,研究比较少。笔者认为,开展任后监督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的自然延伸和有机结合。这一观点包含三方面内涵:一是开展任后监督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拓展深化。过去人大监督权的行使,着重在对“事”的监督,但从实际看,“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开展的好坏与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作用发挥等直接相关,人大要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就不仅要对“事”,更要见“人”。二是开展任后监督是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应有之义。相关人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谁任命、谁监督,否则就是履职不到位,就是对人民的托付不负责任。三是开展任后监督是人大职权结合行使的有益探索。开展任后监督兼具了“监督”与“人事”双重属性,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的有机结合,更加凸显了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影响。

二、重庆任后监督的实践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有关任命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工作,是实施任后监督工作的有益探索和实践,增强了相关人员的宪法意识、人大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了相关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职。

(一)实施的依据

开展任后监督要于法有据,适应形势。以重庆市为例,主要依据如下:一是宪法法律有关规定。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细化了上述规定。二是中央市委文件要求。2015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监督。”2018年9月,重庆市委第五次人大工作会议印发的《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支持人大常委会探索建立对人大选举任命的干部履职情况开展监督的制度。”三是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重庆市实施监督法办法规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象,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书面报告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履行法定职责、廉洁自律的情况。”

(二)主要的做法

按照《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试行办法》规定,主要做法如下:

一是统筹确定报告对象。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一届内应当在常委会上报告一次的目标,每年统筹确定报告人数,商请市“一府两院”差额推荐10名报告建议人选,在征求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意见后,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2019年确定了6名报告对象,其中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4名,市“两院”副职领导各1名。

二是切实做好报告准备。为统一认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报告前召集报告对象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报告要求、程序时限、内容格式。报告对象高度重视报告工作,在按要求广泛听取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下属单位以及服务对象意见基础上,认真撰写履职报告。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就报告篇幅、格式、内容、时限等要求,加强与报告对象的联系沟通。报告经“一府两院”主要领导审阅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同时还报送了报告对象所在单位及本人年度考核情况。

三是规范有序组织开展。2019年11月,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6名报告对象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口头报告了本届任职以来遵守宪法法律、履行法定职责、贯彻人大决议决定、接受人大监督、办理代表建议以及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等6个方面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大家充分肯定了报告对象履职成效和积极接受监督的态度,同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意见建议。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开展了满意度测评,并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现场通报了测评结果。

四是坚持持续跟踪问效。常委会会议后,有关工作部门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履职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汇总整理,针对不同报告对象梳理出具体建议,连同满意度测评结果,及时反馈报告对象本人,并要求三个月内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整改期间,加强与报告对象联系沟通,督促其抓好落实工作。2020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报告对象报送的研究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进行了审议,并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继续关注、跟踪落实。

(三)工作的体会

此项监督工作取得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监督对象的充分肯定,社会反响较好,有三点体会: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是推进工作的根本保证。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市委第五次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在市委领导下制定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试行办法》,报经市委同意后实施,监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汇报,将党的领导贯穿监督工作的全过程,确保了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和顺利实施。

二是依法依规实施是推进工作的关键所在。严格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推进实施,与市“一府两院”、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统筹协商,从确定对象、报告准备、内容格式、审议测评,都做到规范有序、紧密衔接,在规定时限内高标准完成。同时,针对试行办法中不尽具体的规定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在推进中进一步规范细节。

三是注重监督实效是推进工作的必然要求。开展任后监督不是走程序、看热闹,强化依法履职、督促改进工作才是根本目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主动与报告对象多次沟通,督促其逐条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建议,及时掌握整改落实进度,按时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对象也积极行动,落实了具体举措,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打算,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三、做法探讨与改进建议

(一)值得探讨的做法

从各地开展任后监督工作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值得探讨的做法:

一是关于成立调查(视察)组。有的地方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工委负责人和人大代表等组成调查(视察)组,赴监督对象所在单位及下属单位,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明察暗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调查了解,形成调研报告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

二是关于发挥专委会作用。多数地方此项工作主要由人事任免工作机构承担,也有的地方是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包括确定报告对象、组织实地调查、整理审议意见、督促整改落实等具体工作事项。

三是关于测评结果的定性。多数地方民主测评只客观统计通报测评结果不确定具体等次,有的地方则依据测评情况作“优秀”“称职”“不称职”或“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具体等次定性。

四是关于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有的地方審议情况和测评结果只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公布,有的地方向社会公开,也有的地方将监督对象年度考核情况、履职报告、审议情况、测评结果、整改报告等全部向社会公开。

五是关于跟踪监督的方式和程度。有的地方只安排听取有关对象整改情况报告;有的地方将监督发现问题和第二年的监督议题结合,强化监督效果;个别地方在规定时间(半年或一年)对监督对象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测评,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委,根据测评结果,可建议启动罢免、撤职等程序。

(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任后监督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强报告相关准备。确定当年报告对象,要进一步与年度重点监督工作、上一年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等因素结合,提高针对性、时效性。报告对象撰写履职报告要认真严肃过硬、深入调查了解,把认真广泛听取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下属单位以及服务对象的意见作为必经环节,使报告客观、全面,既充分反映成绩,又不回避问题。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做实联系、督促工作,明确时限与要求,协助报告对象如实写好履职报告。

二是完善监督程序方式。探索相关专委会、工作部门以及人大代表参与监督的方式、程序,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深入了解报告对象履职情况,为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打好基础。进一步明确规范履职报告撰写的角度、格式、篇幅等,更好体现共性化要求和个性化内容的统一。探索提前5天将报告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提高审议针对性和质量。加大对监督工作的新闻宣传力度,逐步把履职报告、审议情况、测评结果、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探索公民旁听审议,实现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有机结合。

三是强化结果有效运用。对社会普遍关注、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开展持续跟踪监督,并在下一年的监督工作中作相应安排。加强与党委及纪检监察、组织部门的沟通衔接,如实反映履职监督情况,使监督成果真正成为干部考核奖惩、选拔使用的重要参考。探索任后监督结果与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或撤职等职权行使的衔接,使人大任后监督更具严肃性和权威性。

(作者系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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