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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的问题现状及其社会学阐释

2020-09-26公钦正李若冰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20年8期
关键词:教育质量教育公平减负

公钦正 李若冰

摘   要   基础教育阶段存在一些违背教育规律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中小学生“减负”及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集中在校外培训机构本身,还体现在校外培训机构与公立学校、家庭和政府的关系上,与“发展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背道而驰。从教育社会学的教育筛选、社会化、符应原则等理论视角出发,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深层意义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三点结论:竞争性教育体制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了广阔的生存空间、校外培训机构的应试导向损害了教育质量、其市场导向不利于教育公平。

关键词  教育社会学  减负  校外培训机构  教育公平  教育质量

中小学生“减负”一直是百姓关切、社会关注的问题。减负并不代表着中小学生可以没有学业要求,而是要合理规划学生学业,减除超纲的、多余的学业负担。换言之,“减负”不是“无负”,而是一个“提质增效”的过程[1]。2018年12月28日,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中小学生减负措施》即“减负三十条”,校外培训机构是着重规范的对象之一。实际上,并非所有校外培训机构都与过重的学业负担相关。国务院在2018年5月颁布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对校外培训机构采取分类管理的原则,将校外培训机构分为培养兴趣爱好类、学科知识培训类和超纲超标类。本文中的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指后两类,即那些存在应试倾向、增加学生学业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的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又有何重要意义?自党的十九大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发展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成为我国新时代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新方向与新任务[2]。本文运用教育社会学的理论范式,从“发展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的思路出发,尝试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

一、问题现状:多元主体与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源于应试教育导向下的课后辅导,这类辅导发生在学校师生之间,通常是教师自发的、免费的教育,目的在于帮助“困难学生”、提高“优秀学生”,以此作为常规课堂内容的有益补充。但随着市场的介入,课后辅导开始跳出学校的围墙,变成有偿辅导,在资本的辅助下进入校外培训机构中。从顶层设计上看,《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建立分类管理、差异化扶持的政策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樣化教育服务”[3]。从特定法律上看,《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案)第38条明确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因此,校外培训机构属于市场导向的营利性机构。在提倡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阶段,遵循市场逻辑的校外培训机构一方面为社会提供了多元、个性化的教育选择,另一方面,崇拜效率的校外培训机构大量涌入义务教育,也不可避免地与公平和高质量的原则相冲突。面对这些问题,“减负”的“板子”该打在谁身上?问题的产生涉及多元主体,不仅包括培训机构本身,还在于培训机构同公立学校、家庭和政府的关系上。

1.校外培训机构自身

校外培训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校外培训机构在硬件设施方面缺乏标准化,部分培训机构的教学设施简陋,教室拥挤且环境恶劣,不符合国家要求。其次,一些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以培养学生应试能力为导向,给学生超纲、超前授课,扰乱了公立学校正常的教学计划。再次,部分培训机构将培训与学校招生、学生升学相挂钩,比如举办相关竞赛、测试,并推动结果进入升学标准中,对学校正常的招生、升学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公平产生严重负面影响。最后,校外培训机构作为营利性机构,在资本要求快速回报的催促下,很难留下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进行师资队伍培养,这不仅会影响师资的固定性和专业性,而且将导致培训机构对效率的崇拜带到体制内,侵蚀教师队伍。

2.公立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

提供“影子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将直接影响公立学校的多个方面。第一,教师问题。校外培训机构在师资方面存在一个重大矛盾:一方面,培训机构需要“名师”打开市场,另一方面,“名师”多集中于体制内的公立学校中。因此,在相关政策出台之前,公立中小学教师在外兼职讲课或自行办补课班的情况十分普遍,甚至一些公立学校的教师本末倒置,将逐利视为比教学更重要的事情,与校外培训机构形成利益网络,严重败坏了师德、破坏了教育生态。第二,管理者问题。公立学校管理者与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合作,本质上是权力与资本的结合,二者很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并进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教育腐败。当然,“公私合营”的模式并非带有“原罪”,在合理操作的前提下也会有所收获,比如南京市第十二中学曾与新东方英语培训机构合作,引进英语教学模式、开设特色课程,取得了较理想的效果[4]。但总体而言,在涉及公立学校管理者与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合作的问题上仍应审慎。第三,教学秩序问题。公立学校的教学秩序不仅包括“当前课堂”,还有“未来课堂”,有些培训机构按照与学校大致平行的教学进度组织教学活动,影响学生在“当前课堂”的注意力,还有的培训机构超前、超纲教学,影响“未来课堂”,致使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基础参差不齐、教学秩序混乱与失序。

3.家庭与校外培训机构

在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给家庭带来了沉重负担,这种负担不仅包括学生的学业负担,还包括家长的经济和心理负担。一方面,校外培训机构的存在,增加了学生的学业负担,产生了应试教育的导向。陈宝生曾指出,由于培训机构形式上的变化,“原来叫‘校内减负、校外增负,现在叫‘线下减负、线上增负”,但无论是校外还是线上,培训机构始终是产生学业负担的主要场所。另一方面,校外培训机构还给家长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现如今,家长越来越重视教育并愿意为教育投资,且愿意相信“价格越高、教育质量越好”的市场规则,高额的校外培训费用给普通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此外,家长之间普遍存在着相互攀比的焦虑心理,认为其他孩子通过校外培训机构补课,自己的孩子也不能输在起跑线上,导致家长从思想上被“裹挟”和“绑架”,进而产生沉重的心理负担。

4.政府与校外培训机构

近年来,政府在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方面接连出台了若干政策,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在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从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上做出详细规定。但总体而言,在政府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监管与操作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若干问题。第一,辅导机构本身的特点造成了政府监管困难。由于校外培训机构本身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且大多数补习班以“小作坊”的形式存在,目前的监管机制难以应对灵活随意的补课形式。第二,监管惩罚措施过于柔弱。《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案)第一章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但同时,教育行政部门的实际监管能力有限,配套处罚措施也相对柔弱,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仅在第五部分笼统地提到监督管理的措施,这客观上使得违规的成本降低,增加了校外培训机构违规的风险。

二、理论阐释:教育社会学视角下的校外培训机构

教育社会学是一门运用社会学独特的方法和想象力,对教育领域的社会行动者做出理解和解释的学科[5]。本文运用功能主义取向的筛选理论和社会化理论、冲突主义取向的符应原则和再生产理论,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原因及意义做出深层次分析。

1.筛选理论:校外培训机构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功能主义发端于20世纪中叶的美国社会理论家帕森斯(Talcott Parsons),在他的研究中,教育具备两个基本的功能:教育筛选和社会化。教育篩选可以分为三类:赞助性选择、竞争性选择和自我选择。教育筛选的结果是实现人的阶层流动,其中与赞助性选择与竞争性选择相对应的两种模式分别为赞助性流动和竞争性流动。竞争性流动的实现依赖于一种制度,依据某种公平的原则在公平竞争中获得奖品,且竞争者在竞争中可以运用各种策略和手段;赞助性流动则与竞争性流动相对,其向上流动的标准依靠公认的精英或代理人的认可,成功不可能通过努力或策略来获得。如果赞助性流动称为俱乐部模式,那么竞争性流动则可以称为马拉松模式。

从教育筛选理论出发,校外培训机构屡禁不止的深层次原因包括两个方面:激烈的考试选拔制度和公立学校教育质量不均衡。首先,中国属于竞争性流动社会,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是中国社会中人们向上流动的主要途径。因此,个体可以凭藉自己的才智、能力、知识、进取心、德行等,通过在高考制度的竞争中取得胜利,进而实现社会阶层流动。值得注意的是,竞争者在这一过程中“可广泛自由地运用各种策略,向周围人显示其才能和同属某一阶级的凭证”[6]。这就意味着,为了适应高考制度的筛选,赢得竞争的胜利,获得上大学的机会,学生及家长可以采取一系列能够增加自我竞争力的措施和手段,而校外培训机构的服务刚好满足这一需求,进而获得了生存的空间和可能。因此,尽管存在政府监管不利、社会固有观念等多重原因,但是校外培训机构屡禁不止的深层次原因是,在高考的指挥棒下,竞争者在现行教育体制的竞争中获得胜利,仍然是我国社会实现阶层流动的主要途径。其次,在我国,由于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不排除因有些公立学校的教育质量存在欠缺,学生在学校“吃不饱”,只能到校外培训机构“加餐”的情况发生。因此,公立学校提升教育质量、提供多元且充足的教育支持,是在不改变竞争性教育制度的前提下,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关键因素。

2.社会化理论:应试导向有损教育质量

帕森斯认为,教育的主要功能是社会化,而学校则是社会化最重要的一个制度化场所。社会化的功能包括两个部分。第一,社会化实际上是约束、规范人们进入特定社会秩序当中的过程。这一过程造就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社会化之后,人们会感到所有的社会安排都是必然的。第二,帕森斯在一篇著名的题为《作为社会系统的学校班级》(The School Class as a Social System)的论文中提出,小学课堂里所学到的真正重要的不是事实性的知识,而是社会知识。换言之,有效社会化的水平就是他们认同和内化了的教师所代表的社会价值观的程度。因此,教育的社会化功能既包括造就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又包括对于社会角色的价值认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五条明确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义务教育阶段要积极提倡素质教育、反对应试教育。如前所述,校外培训机构分为三大类:一是培养兴趣爱好类,二是学科知识培训类,三是超纲超标类。第一类反映了素质教育导向,应当给予鼓励以促进学生各方面素质的全面提升;第二类存在应试教育倾向,应当重点规范以防止此类培训机构变质为超纲超标类;第三类属于严重的应试教育导向,应当坚决禁止。校外培训机构的问题集中在后两类:一方面,学科知识培训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发挥帮助“学困生”提高成绩的作用,扮演补充公立学校教育的角色,由于这一过程存在矫枉过正的风险,因此应加强教育督导,防止课后服务成为变相的集体教学或补课。另一方面,超纲超标类校外培训机构以应试教育为导向,片面地强调智育的作用,忽视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校教育丰富的价值内涵因此而被抽离,除智育外其他方面的努力被贬低[7]。因此,应试导向的校外培训机构在学生对社会角色的价值认同方面存在缺失,不能兼顾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使得学生难以被塑造成训练有素的“社会人”,这显然与义务教育的目的相违背,损害了义务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的教育质量。因此,超纲超标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禁止。

3.符应原则:市场导向有损教育公平

20世纪60年代以后,教育社会学家鲍尔斯(Samuel Bowles)和金提斯(Herbert Gintis)在社会再生产理论中提出了“符应原则”,即“通过教育体系与生产制度内社会关系之间在结构上的符应,教育体系就能把青年人整合入经济体系内”[8]。换言之,通过教育,文化结构与资本结构可以实现对应与再制,从而导致并加剧社会分化与阶层固化。“符应原则”的提出是基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盛行的国家干预主义,自70年代末至今,随着新自由主义重新主导社会发展,以去管制、私营化和市场化为特征的DPM公共部门改革促使教育实现再结构化,进而形成“教育准市场”。在教育准市场中,家长被赋予更多选择权,成为市场中的买方;学校扩大自主权以应对在教育领域确立起来的市场竞争机制,成为市场中的卖方;教育问责则成为连接学校与家长选择之间的中介。相比较鲍尔斯和金提斯的“符应原则”,“教育准市场”机制和背景的引入,使得教育对经济生活的符应不再是遮遮掩掩的、隐形的、被动的,而是将满足职业需求的教育与社会经济之间的符应以积极的、外显的、主动的姿态展现出来;两者不再是简单的、机械的结构对应,而是通过搭建“教育市场”,将教育与经济生活的符应系统的、生动的对应起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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