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合理运用
2020-09-26王水仙剧琛颖
王水仙 剧琛颖
关键词 失信惩戒制度 合理化 运用
作者简介:王水仙、剧琛颖,河北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098
一、 失信惩戒制度概述
诚信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动力,诚信不仅仅是在道德上评价人们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法律法规运行中必须遵守的,还是制定法律法规所依据的原则。信用是别人进行交易的前提,如果没有信用,就不会有人愿意与你合作,会对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诚实信用原则内含于民法,如今早已在各个部门法里面发挥着极其关键的指导作用。失信惩戒字面意思就是不守信用、受到惩戒,“信”是指在社会各个方面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失信惩戒是制度是指通过在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制定相关的惩戒规定,对失信人不能用道德谴责的严重失信行为予以制裁,制止和预防失信行为的再次发生。
失信惩戒制度给予了严重失信行为法律规范责难,把没有制度规定之前的道德谴责升华为法律惩戒。一些比较轻微的失信行为应由道德规范,如频繁跳槽,但是一些失信行为没有明显触犯法律,但又严重违反道德,这些行为往往无法被正确认定。惩戒的目的是让失信者不敢失信,并通过努力恢复信用。如果失信者不敬畏信用,没有责任感,就应当以最严厉最简单的方式让其寸步难行。就比如说限制其坐车,往往这种最简单方式能起到最有效的作用。失信惩戒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与健全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只有建立完善的惩戒机制,让失信者敬畏信用,才能使失信者人数降低,并使失信者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恢复信用,有助于构建诚信社会。
失信惩戒制度早在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就被提出。在这之后的十年间,失信惩戒制度没有得到发展。2014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了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2015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指导意见》提出加快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等制度,推进跨地区、跨部门信用奖惩联动。2016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从制度设计上来看,我国失信惩戒机制越来越规范化。
二、 实施失信惩戒制度的必要性
当今社会中,失信行为多样,失信手段更是层出不穷,失信行为在很多领域以各种方式出现,对当今诚信社会建设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对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加了难度。在没有失信惩戒制度时,我国约束失信行为长期是靠道德和个人内心的准则,但是一些人并不注重对个人诚信的建设,失信行为并没有得到制止,反而变得更多而且方式多样。西方国家很重视信用立法,对于失信方面的惩戒制度较多,使得人们不敢失信,失信行为数量较少。我国长期以来非常重视对道德的培养,喜欢用道德准则去评价别人的行为,我们在做一些事情之前会在心里做一个道德评价,如果不违反道德我们会理直气壮的做这件事,但是道德并不会强制性的约束我们做或者不做这件事,道德对我们的约束并没有强制力。法律规范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制度,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于社会生活中触犯法律的具体行为由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但是法律规范无法改变人们的内心想法,无法让人们从心底里服从法律制度,我们应加强诚信教育,让人们养成守信的观念,自觉守信。但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法律惩戒和道德约束都对治理失信行为有不当之处,道德约束可以弥补法律惩戒内心不服从,法律惩戒可以弥补道德约束失信行为的无力。失信惩戒制度对我国信用建设有极大的意义,失信惩戒可以约束人们外在不诚信的行为,也可以逐渐影响人们内心对诚信的向往。在失信惩戒制度的影响下,失信人可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自愿受法律制度的约束,自觉改正自己不正确的行为,失信惩戒制度对失信人有一种威慑力,让想失信的人不敢失信,由此起到约束、惩罚和预防的作用。在失信惩戒机制规范下,企业或者个人有失信行为,将会对其造成很大的影响,对其生活中,学习中,工作中的各个方面都会受到限制。这种惩戒措施使得失信人的活动场所和在社会中享有的各种福利待遇都大大减少。对失信人平常的生活造成影响,使得失信人尽快修复信用,并且以后都不敢失信,从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失信信息公示使得公民可以对交易相对人的信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从而谨慎的与其进行交易,增加了交易的安全性,同时也可以促进经济的有序发展。信息公示制度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是形成民主社会的关键。
失信行为造成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失信相对人私人利益的损害,如果不对失信人进行惩戒,将会引起一系列这种失信行为发生。在失信不会受到惩戒还会获得利益的同时,多数人会选择不诚信,这样会造成恶意竞争、损害第三人利益等增加社会运行成本的危害。这时就需要政府发挥其作用,通过制定法律制度来限制失信人的享有的各种权利和福利,使其敬畏失信、不敢失信,积极守信。通过对失信人进行惩戒,可以减少失信行为,增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促进市场经济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构建诚信社会。失信惩戒机制具有一定的制度优势,通过对失信人日常生活中一些必要权利的限制,促使其尽快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增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自觉守信,并从内心增加守信的责任感。
在现在这个社会中,好多交易都是在网上进行,现实生活中交易双方可能就是陌生人,利用他人的不了解或是善意的信任干坏事,因为他知道在这茫茫人海中受害人很难找到他,也很难对他的行为作出惩戒。这种行为危害了社会整体的信任感,以至于好多人不愿意与陌生人做生意,导致经济效益不好,给社会整体利益带来极大的损害。失信行为在给失信人带来收益的同时侵害了相对方的利益,也对社会提倡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失信惩戒机制有助于防范道德风险,失信惩戒机制使失信人害怕违约,因为他知道一旦失信,其不良信用记录就会被他人知道,他就不会被别人信任,还会受到别人的怀疑和负面评价,失去与他人交易合作的机会。失信首先是个人问题,进而上升为社会问题。也就是说失信是由大量的个人问题组成,对社会造成了明显的影响,并受到利益群体的重视而成为社会问题,法律作为强制执行的手段,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制定与失信惩戒相关的法律制度,约束人们的行为,助力市场进入良好的环境中去。
三、失信惩戒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失信行为认定呈扩大化趋势
失信惩戒制度中对于什么是失信行为并没有明确标准,也没有对什么是失信有明确的定义,从而导致了一些地方在制定失信惩戒制度时没有制定的依据,致使一些不文明行为被认定为失信行为,使得失信行为的认定过度广泛。一些地方为制止一些不文明行为,促进社会文明发展。将不文明行为认定为失信行为,虽然推动了社会的文明进步,但是大多数人对一些地方的政府举措感到恐慌,害怕哪天自己随意的一个不文明行为被信息公示认定为失信人。应对失信行为进行分类,对于一些可以用道德谴责的失信行为不必在失信惩戒制度中加以规制,要用教育的手段促使失信人改变内心想法,自觉守信以恢复自己在别人那的信用度;对于严重的失信行为,要用严厉的手段去制止,其实最严厉的手段就是对生活中最简单的事情进行限制,让其基本生活产生困难,其自然会不再失信。我国对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没有进行界定,存在轻度失信和严重限制的失衡现象,一些不文明行为被认定为失信行为,其被认定为失信人,而且生活中基本生活所享有的权利遭到了严格限制,这样就造成了对失信被惩戒人权利限制过度的现象。现实生活中的失信惩戒措施已比较完善,一旦失信成为失信被惩戒人,在这个互联网时代,其不守信用的行为很快会在他的朋友圈子里传遍,会让他抬不起头来,使得其再也不敢失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规制失信行为的方式有很多种,对于影响不大的失信行为,只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对于这种失信行为道德谴责就可以;对于影响大的失信行为应该用失信惩戒制度进行惩罚。我国对于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相关规定,除了国务院和中央发布的一些文件,其他大部分是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失信懲戒措施的文件中都没有失信行为的定义,也没有对失信行为进行分类。这些文件中未规定的信息影响了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合理发展。因为没有没有的规定,一些地方在执法时对失信行为的认定仅凭借自己的主管判断,导致很多行为被认定为失信行为,受到失信惩戒制度处罚。
失信惩戒制度在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失信惩戒制度开始被很多地方适用,并且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细化失信惩戒制度,让其制定的文件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有规范性文件甚至将闯红灯、频繁跳槽、在旅游景点随意丢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列入了失信惩戒的范围,这给人们带来一种恐慌,让人们认为自己的某个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失信行为。应当清楚,失信惩戒机制不全然适用于所有领域的失信行为。尽管有一些地方性的文件中规定了失信程度的认定标准和方法,并针对失信程度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惩戒措施。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统一的失信行为程度认定标准,而且基本没有法律文件以明确列举的方式来确定哪些行为是失信行为。我国失信惩戒制度中应详细规定失信行为认定标准,防止一些不文明行为被广泛的认定为失信行为,导致人们不信任失信惩戒制度。
(二)失信惩戒措施设置不当
我国的失信惩戒措施基本上是从限制失信人的基本生活权利来制定的,但是其规定有一些连坐措施,如限制其子女上大学。制定的惩戒措施不当,会影响被惩戒人及其近亲属的一些权利。按照《立法法》第80条、第82条的规定,地方立法更应遵循上位法的规定,不能设置比上位法规定的更加严厉的措施,也不得制定上位法未规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有害的法律制度。例如,一些规范中对于失信行为没有明确的定义且没有将失信行为分为轻度失信和严重失信行为,对所有的失信行为采取同样的惩戒措施,有时会对一般失信行为过度限制,影响其正常生活,引起其对法律制度的不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法院在对失信人财产进行网络划扣时,会对失信人的亲属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在执行惩戒措施是往往弄得动静比较大,不仅影响失信人,而且影响其亲属和邻居。
四、完善失信惩戒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顶层立法,规范认定失信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失信惩戒制度现在发挥的作用已经偏离了它原本被制定时想要达到的目的,这和一些地方立法扩大失信行为的范围,导致失信惩戒制度被滥用是分不开的。失信惩戒制度被滥用使得人人自危,影响了社会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一些学者提倡制定失信惩戒制度基本法,通过国家层面的法律推动失信惩戒制度的完善,给下位法的制定提供理论基础。失信惩戒制度不但限制了公民的很多权利,而且限制了公民的行动和行为自由。按照公法原理,对公民行为自由的限制是需要有法律保留的。而且立法法也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要有上位法为依据并且只可以在上位法的规定范围内进行细化,其规定不得比上位法更严。所有的涉及到对失信者进行惩罚的制度都要备案,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原理和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失信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但并不是所有的失信行为都必须要受到惩戒的。对于违法者,亦或不能一概而论,就此将其犯罪裁定为失信行为。比如在网上公布罪犯的犯罪行为和他的个人信息,会引起人们的关注,虽然有利于对犯罪人的抓捕,但是会对犯罪人造成不良后果,引起人们对他的歧视。另外也不应当将所有不文明行为认定为失信行为来进行失信惩戒。当失信行为不实施分门别类,那便没有规绳矩墨。失信行为的认定大都是执法部门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虽然一些地方性文件中有相关规定,但是其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些规定对执法者没有约束力。认定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存在乱象,出现轻者重判的结果。只有依靠制定失信惩戒制度的目的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并明确其认定标准,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防止对个人权利进行过度的限制。
对于一般的失信行为的惩戒,在行政工作中,若认定失信人只对相对人的财物造成了损害,不涉及人身的时候,一般则通过公示的方法对失信人进行惩戒,即使失信人的声誉遭受惩罚的手段,该手段也被称为公示失信信息。对于一些严重的失信行为,侵犯了相对人较多利益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失信行为,就要对失信人进行更为严厉的惩罚,不再是仅损害其声誉,而要采取一定的手段限制其权利。而有些失信行为影响更为严重,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造成危害,对触犯这种等级失信行为的失信人,就应该将其纳入到联合惩戒的范围。一方面,可以通过限制其行为达到惩戒的目的,比如:限制其进入相关领域;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限制其部分权利达到惩戒的目的,比如:限制其享有的社会和公共福利。通过惩罚提高失信的成本,让失信人体会到失信带来的不利后果,同时这样的惩戒分级方法和惩戒手段也体现了比例原则和关联性原则在认定和惩戒失信行为时的作用。当然,为了能过很好的确定失信行为的级别,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在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时,必须要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的基础上,来对该行为进行判断其是否属于失信行为,并且若是失信行为,该采取何种惩戒手段进行确定。
(二)惩戒措施设置与适用的合理化
对于具体的失信惩戒措施的设置,应当遵从合法性原则,法律设置的界限应是失信惩戒限制个人权利的底线,应当在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失信人进行惩戒。同时,地方政府部門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能增加对失信人的惩罚措施,在上位法作出规定的情形下,地方立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失信人进行权利限制。对于已经醒悟并且积极履行义务的失信人,因为他对自己的行为已经进行了弥补,而且社会危害性小,可以不对其进行惩戒,这样有利于激励人们守信。
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减少了大部分的失信行为,并且把一些人不想守信的想法扼杀在摇篮里,失信惩戒制度的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减少了失信行为的发生。失信惩戒制度中应明确规定失信惩戒措施的适用范围,惩戒措施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应有一定的标准。制定失信惩戒措施是为了减少失信行为,促进社会文明建设,基于失信惩戒制度制定的目的,可以对危害程度不同的失信行为制定不同的惩戒措施。针对失信惩戒实施的领域,应当设置一个标准通过权利位阶理论进行价值分析。通过分析该失信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来评判该失信行为应用哪一惩戒措施。也就是说通过失信行为造成的后果来确定对失信者的哪一方面进行惩罚。失信行为的危害程度越高,实行惩罚措施的范围就应该越广,必要性也就越高。因为食品、药品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果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造假将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很大的危害,社会影响也比较大,对这类失信者应采取严厉的惩戒措施,并对其行为进行信息公示,让其以后无法再从事这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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