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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调差条款设置原理及实践

2020-09-23

建材发展导向 2020年19期
关键词:承包商条款调整

张 睿

(凯谛思工程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 (ARCADIS),上海 200000)

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置调差条款大致肇始于钢材价格大幅波动的2008年。在这之前,鲜有合同条款内设置调差条款;在此之后,各地方政府的指导文件纷纷出台,开放商也逐渐从开始接受设置调差条款,到主动寻求调差条款设置的科学性,以掌握风险分配的主动权。今年是2020年,十几年的时间已过去,但就调差条款的设置,仍是每个项目合同条款设置时必谈的内容之一。

1 主流合同条款及各地政府指导文件的对比分析

1.1 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7-0201) -11.1款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FIDIC对合同双方在元素价格涨跌风险分担界面上的规定是,全部涨跌风险由雇主承担,并没有像国内实践中约定一个承担幅度,这样约定在公平角度看是有所欠缺的,基于这一原因,我们的合同实践中,该条款基本都会被专用条件完全覆盖。

1.2 政府发文

自2009年开始,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有关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的 “指导意见”,直到最近。一般来讲,该等意见的属性均是建议性的,并非强制性。但通过对政府发文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这些 “指导意见”越来越科学,对建设工程实践的来讲,其可操作性越来越强。比如:

苏州市 《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苏住建价 【2012】19号)

①可调价要素:人工、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其它要素者。

②承包人承担的可调价要素的风险幅度值为5%。

③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调差条款设置基本原理

在合同内设置调差条款是必要的,且是有好处的。根据标准合同条件、各地方政府指导性文件的规定及我们的工程实践经验,全面体现各 “调差要素”的调差公式应当如下所示:

以上是单月/单 “市场要素”补偿/扣款的公式,各月各 “市场要素”金额合计即为整个项目的调差总数。

就上述公式所涉及的各 “调差要素”及其原理说明如下:

1)纳入调差范围的 “市场要素”一般包括:

①总包:钢筋、钢材 (如有)、混凝土、人工,也会涉及砌块、砂浆、水泥、砂石、土方外运等;

②幕墙工程:铝材;

③综合机电:铜材等。

2)风险幅度 (公式中的 “A”),即由承包商承担 “市场要素”价格涨跌幅度,目前较普遍的是人工及材料均为正负5%。

3)基准日期 (月) (即公式中 “R0”所对应月份),常见的可选项包括投标日、定标日及合同签署日等,一般来讲选择越靠后的日期对雇主来讲风险越小。

4)价格体系 (公式中 “R0”及 “Rn”的来源),即为雇主及承包商共同接受的,在合同内明确的定期发布市场价格信息机构发布的某类价格信息。

5)单价选取 (公式中 “R0”及 “Rn”的选取),由于调差公式往往不是一个全覆盖/全细节的金额计算,而是一个经过适当简化的体现调差主要矛盾的估值体系,因此涉及到价格选取的问题,具体将在下节中进行阐述。

6)调差周期,从准确度上讲,周期越短越精确,但是我们还要考虑工作效率及 “价格体系”公布价格信息的周期等因素,所以一般较常见的周期为 “月”,当然也有按项目里成本进度节点 (如正负0.00完成、裙楼结构完成等)的以及全项目统一考虑的。

7)周期内完成之工程量 (公式中的 “Qn”),即在考察周期内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需考虑的因素包括:是否考虑损耗,是否考虑到场材料,是否考虑零星的/非核心部分的工程量 (比如砌块中的拉结筋等),当期统计工程量是否需在重新计量后进行修正等。

8)税金 (公式中的 “T”),即材料及人工涉及的税金,一般均会纳入调差公式。

9)利润 (公式中的 “P”),即对应于调差 “市场要素”的利润,由于调差公式调节的是市场风险,雇主同承包商双方都无违约责任,因此一般调差公式不会考虑利润。

3 调差条款设置及优化建议

为了对调差条款涉及的诸般细节有更全面的了解和认识,我们做了一次小规模的调研,随机地选取了江浙沪三地11个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对其中的调差条款设置及在合同履行过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对比。

3.1 纳入调差范围的 “市场要素”

被调研项目中,被纳入调差范围的 “市场要素”情况如表1所示:(上表右数第二列数值表示合同条款设置可调差的比例,右数第一列数值表示合同后期实际上得以确认的调差比例)

表1被纳入调差范围的 “市场要素”情况

由表1可知:

1)钢筋 (11/11)、混凝土 (合同设置10/11,合同后调整11/11)、钢结构 (除不适用外6/7)三种 “市场要素”基本上完全被纳入调差范围,即便合同内未纳入,合同后被索赔的概率也很大。以上三要素,我们建议纳入调差范围。

2)砌块 (合同设置0/11,合同后调整4/11),一般不被纳入调差范围,但近年被索赔的概率比较大,我们建议将其中的混凝土及钢筋纳入混凝土及钢筋的调差内。

3)水泥 (合同设置0/11,合同后调整3/11)、砂石(合同设置0/11,合同后调整2/11)及砂浆 (合同设置0/11,合同后调整1/11),该三类要素三位一体,建议可考虑不纳入调差范围。

4)土方外运 (合同设置1/11,合同后调整3/11),本质上不属于调差范围,由雇主在合同内相对明确地约定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范围。以此作为政府再次发文时,价格调整的基础。

5)人工 (合同设置4/11,合同后调整5/11),理论上人工价格不容易通过其他方式锁定,公平角度考虑宜纳入调差范围,且需结合雇主公司内部预算增加审核及监督机制情况考虑。

6)施工机械台班,没有发现条款设置及索赔的实践,因此我们不建议纳入调差范围。

3.2 调差范围的详细说明

一般来讲,条款设置者倾向于增加条款的 “便利性”,即减少调差范围详细内容的种类,比如将找平层的钢筋网片、大地板中的支撑钢架/铁马凳、砌块中导墙/构造柱中的配筋等均不纳入调差范围。但是这样因 “便利性”对实际调差范围的缩减,如果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引起承包商的反弹,也就是不再能 “体现主要矛盾”。比如上文我们提到的承包商对砌块材差的索赔中,往往会涉及被 “便利性”剔除的砌块内的钢筋和混凝土。

3.3 基准日期

就 “基准日期”的选择,11家单位中,6/11选择了“中标月”作为基准日期,这是对雇主来讲风险最小的选择,尤其是部分雇主定标周期长的情况下;另外的3/11选择了 “回标前一月”,2/11选择了 “回标月”,这两种选择的原理大致一致,即承包人报价所依循的 “市场要素”价格作为基准日期对应的价格,这个选择是符合市场公平原则的,FIDIC及示范文本都是将 “投标前一月”作为基准日期的。如何选择,笔者没有进一步建议。

3.4 价格体系的选择

价格体系的选择上,要注意的是同一个区域有不止一种官方/市场认可的市场价格信息的情况,比如省会城市会同时碰到市一级的造价信息和省一级的造价信息,比如 “西本新干线”公布的钢筋价格信息同当地政府市场信息价中钢筋的价格信息等。之前笔者就曾碰到过因合同内载明的省会市一级市场信息价趋势同省一级市场信息价趋势差异较大引致承包商巨额索赔的情况。当然原理上,以工程所在地市一级行政单位公布的市场信息价作为调差的价格体系最为合理。

3.5 单价选用细则

在同一 “市场要素”及同一价格体系下,将何种规格“市场要素”的供应单价纳入调差公式,也是一个需要斟酌的地方。以混凝土为例,不同标号的混凝土供应价格必然不同,诚然越细的划分越能接近最真实的数值,但是 “便利性”也就最差,在实际适用调差公式时,每个调差周期中每种 “市场要素”的用量统计都要分不同标号进行分别汇总,因此很多时候,我们仍需要在 “便利性”同 “体现主要矛盾”间寻找一个平衡。

3.6 调差周期及周期内工程量统计方法

调差周期,最常见的是按月调整,被调研的11个项目中,有7/11个项目才用了按月调整的方式,这种方式相对接近于真实的数值;另外4个项目则采用了按项目进度节点的调整方式,按项目进度节点的方式是对按月调整的简化,体现了 “便利性”原则。因此,要做到以下几点。

1)重新计量确认的工程量后期按比例调回各月调差金额内;2)以现场实际施工完毕 (混凝土浇捣完毕,钢筋绑扎完毕、钢结构安装完毕)为准;3)考虑工程量变化最大的 “变更”,即重新计量,已作调整,一般的变更不纳入调差。

3.7 风险幅度

11个项目中对材料调差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幅度的约定均为正负5%,人工调差方面,9/11约定的幅度也是正负5%,另外2个项目约定的幅度分别是正负15%和正负10%。由此,对于材料调差,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幅度为正负5%,目前看是行业内的共识。

3.8 人工调差

如上文所述,人工这一 “市场要素”价格的变动趋势不是 “波动”,而是持续 “上涨”,因此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1)考虑合同后做到 “有法可依”,建议将人工纳入调差范围;

2)由于月度工程产值差异可能较大,进而导致月度人工投入差异也较大,因此仍建议按月调整;

3)风险幅度上,建议在5%-10%间作出约定;

4)调差范围上建议按百分比法,即对总承包工程 (主要是土建施工)按15%~20%考虑;

5)单价选用细则方面,采用选定特定几种工种的价格按统计占比的加权平均法。

4 结语

本质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调差条款的设置,属于缔约双方对 “情势变更”级别市场风险,进行合同内救济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在近些年国内的建设工程实践中,设置调差条款被证明是符合市场规律的,也是能为雇主及承包商所共同接受的合同安排。调差条款的设置需具备公平性及合理性,并需结合项目及雇主自身管理特征在 “体现主要矛盾”及 “便利性”两方面间取得有机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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