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GB 4785-2019与GB 7258-2017差异点分析及执行建议
2020-09-22应朝阳
应朝阳
摘 要:国家标准《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4785-2019)自2020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型式批准的汽车及挂车实施,但该标准的部分规定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为便于标准的统一理解和实施,本文对GB 4785-2019和GB 7258-2017的主要差异点进行了梳理、分析,并提出了汽车及挂车设计和制造环节的执行建议。
关键词:GB 4785-2019;GB 7258-2017;差异点;执行
1导言
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4785)规定了汽车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一般要求、特殊规定和检验规则等,适用于M、N和O类汽车及挂车等车辆,最早版本为GB 4785-1984,其后于1998年、2007年、2019年进行了三次整体修订,现行有效版本为GB 4785-2019,2019年12月17日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最早版本为GB 7258-1987,其后于1997年、2004年、2012年、2017年进行了四次整体修订,现行有效版本为GB 7258-2017,2017年9月29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GB 7258-2017的“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对包括汽车及挂车在内的各类机动车的照明、信号装置的技术要求,从运行安全管理角度出发进行了规定。对比GB 7258-2017和GB 4785-2019,发现两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在某些技术要求的表述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为便于标准的统一理解和实施,下面就两个标准的主要不一致之处进行梳理,分析差异存在的原因,并提出汽车及挂车设计和制造环节执行标准的相关建议。
2主要差异点
2.1关于可以闪烁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GB 4785-2019的4.9规定:“如无特殊说明,灯具工作期间,其光学特性(如:光强、颜色、视表面等)不得随意改变。以下情况除外:
a)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和符合5.18.7规定的侧标志灯,以及紧急制动信号允许闪烁。
……”
GB 7258-2017的8.1.2规定:“……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校车标志灯,扫路车、护栏清洗车、洗扫车、吸尘车等专项作业车在作业状态下的指示灯具,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他外部灯具不应闪烁。”
两者相比:一是GB 7258-2017未提及侧标志灯可以闪烁,而GB 4785-2019中符合5.18.7规定的侧标志灯允许闪烁;二是GB 7258-2017提及的可以闪烁的“校车标志灯” “扫路车、护栏清洗车、洗扫车、吸尘车等专项作业车在作业状态下的指示灯具”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等灯具,在GB 4785-2019标准中并未列入。
关于第一个区别,根据GB 4785-2019的5.8.7,“在长度小于6m的M1和N1类车辆上,琥珀色侧标志灯可以与车辆同一侧的转向信号灯以相同的频率,同相位闪烁。对M2、M3、N2、N3、O3和O4类车辆,强制安装的琥珀色侧标志灯可以与车辆同侧的转向信号灯同频,同相闪烁。但是,如果车辆侧面按 5.5.3.3安装有5类侧转向灯,则这些侧标志灯不应闪烁。对于其他类车辆,无特殊规定”;显然,侧标志灯是与同侧的转向信号灯同频同相闪烁,实际上发挥着转向信号灯的功能,此时的侧标志灯应视同于转向信号灯。因此,GB 4785-2019和GB 7258-2017的这一表述并不冲突,不能简单地从文字表述的不同而认定任何情况下侧标志灯都不应闪烁。
关于第二个区别,事实上,GB 4785-2019规定的只是汽车和挂车通用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而GB 7258-2017中的校车标志灯、专用车辆作业状态下的指示灯具、四种特殊车辆专用标志灯具等,均系特定类型车辆的专用灯具,不属于通用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范畴,故GB 4785-2019并未涉及。因此,GB 4785-2019和GB 7258-2017的这一区别是由于两个标准规定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范围实际上并不一致造成的,校车标志灯、专用车辆作业状态下的指示灯具、四种特殊车辆专用标志灯具等特定类型车辆的专用灯具,在设计和制造上即应能闪烁。
2.2关于汽车和挂车的电路连接
GB 4785-2019的4.11规定:“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若安装)、侧标志灯(若安装)、牌照灯和牵引杆挂车标志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下列情况除外:
a)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与上述灯复合或混合)作为驻车灯使用时。
b)侧标志灯与转向信号灯一起闪烁时。
c)光信号系统处于 5.2.7.6 b)情况时。
d)近光灯和/或远光灯和/或前雾灯按4.12代替前位灯功能时。
e)当位置灯开关处于关闭挡,并且发动机(推进系统)的点、熄火控制装置处于使发动机(推进系统)可以工作的状态时,前位灯和/或后位灯允许自动开启,直至发动机(推进系统)停止工作或按本标准相关要求关闭。但5.9.7和5.10.7情况除外。”
GB 7258-2017的8.3.1规定:“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侧标志灯、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牌照灯应能同时启闭,仪表灯(仪表板的背景灯)和上述灯具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应能点亮。汽车和挂车的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侧标志灯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但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作为驻车灯使用(复合或混合)的除外。”
两者相比:GB 7258-2017仅规定了“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作为驻车灯使用(复合或混合)”这一种例外情形[即GB 4785-2019的4.11 a)],远远少于GB 4785-2019规定的可例外情形[4.11的b)~e)]。事实上,GB 7258-2017的规定与GB 4785-2007的规定基本一致,GB 4785-2019制修订过程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后,未对标GB 7258-2017提出需同步修订GB 7258标准相关规定的建议。
注意:对于两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在(汽车和挂车)电路连接要求上的这一差异点,在汽车和挂车产品设计和制造环节具体应如何实施,需两个标准的归口、实施和监督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在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汽车和挂车的电路连接要求在设计和制造上只能按GB 7258-2017的规定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电子控制技术在汽车上的应用越来越广泛,GB 7258-2017规定的电路连接模式相对而言仍较为传统,为避免因标准间的不协调制约先进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相关部门应尽快开展相关标准协调工作。
2.3关于重中型货车、挂车后部灯具透光面面积
GB 4785-2019的4.29 规定:“总质量不小于4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所有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其透光面面积应不小于一个 80mm 直径圆的面积;若透光面不是圆形,其形状应能容纳一个 40mm 直径的圆。”
GB 7258-2017的8.2.1规定:“……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4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透光面面积应大于或等于一个 80mm直径圆的面积;如属非圆形的,透光面的形状还应能将一个40mm直径的圆包含在内。”
两者相比:GB 7258-2017比GB 4785—2019多了一个“还”字。事实上,GB 7258-2017的这一规定系GB 7258-2012中相关要求的延续,其出发点是防止重中型车辆的后部灯具越做越小,提高此类车辆后部的可视认性;由于后部灯具形状的多样化,在规定透光面面积最小值的基础上,为避免因某个方向上透光面尺寸偏小而影响视认效果,对非圆形的灯具增加了“透光面的形状还应能将一个 40mm直径的圆包含在内”的约束性条件。GB 7258-2012发布实施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随之发布实施了GB 4785-2007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该修改单根据GB 7258-2012增加了重中型货车和挂车后部灯具透光面面积的要求,但在具体表述上遗漏了“还”字。GB 4785-2019在修订过程中将GB 4785-2007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的该项规定直接纳入条文内容,由此造成和GB 7258-2017同一技术要求的表述差异。
注意:在设计和制造上,对总质量不小于4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其非圆形的后部灯具(包括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的透光面面积应符合GB 7258-2019的8.2.1的规定,而不是符合GB 4785-2019的4.29的规定即可。
2.4 关于挂车侧标志灯的配备
GB 4785-2019的5.18.1规定:“侧标志灯(符合GB 18099要求的灯具),除了带驾驶室底盘外,长度大于 6m 的车辆应配备。”
GB 7258-2017的8.2.4規定:“……挂车及车长大于或等于 6 m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
两者相比:GB 7258-2017规定所有挂车均应安装侧标志灯,而GB 4785-2019对车长小于或等于6m的挂车不强制要求安装。显然,GB 7258-2017的规定严于GB 4785-2019。
注意:对所有挂车,包括车长小于或等于6m的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均应安装侧标志灯。在具体数量要求上,对于车长小于或等于6m的挂车,在车辆长度的前和/或后三分之一范围内,安装一只侧标志灯即满足要求。
2.5 关于近光光束照射位置
GB 4785-2019的5.2.6.1.2对前照灯近光明暗截止线的垂直向倾斜度的规定为:“下倾度值的确定,取决于空载车条件下测量的近光灯在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下边缘的安装高度h(单位:m),对处于附录 A 各装载状况下的静止车辆,其近光明暗截止线的垂直向倾斜度应保持在以下限值内,同时初始照准也在以下范围内:
【h<0.8m】限值:-0.5%~-2.5%,初始照准:-1.0%~-1.5%;
【0.8m≤h≤1.0m】限值:-0.5%~-2.5%,初始照准:-1.0%~-1.5%;或根据制造商规定:限值:-1.0%~-3.0% 初始照准:-1.5%~-2.0%;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哪一种数值,提交车型认可时应予以说明。
【h>1.0m】限值:-1.0%~-3.0%,初始照准:-1.5%~-2.0%;
【前照灯高度大于1200mm的N3G类(越野)车辆】限值:-1.5%~-3.5%,初始照准:-2.0%~-2.5%。”
GB 7258-2017的8.5.3.1对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的规定为:“空载车状态下,汽车、摩托车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垂直方向位置,对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基准中心,下同)高度小于或等于1000mm的机动车,应不高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50mm的直线且不低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300mm的直线;对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高度大于1000mm的机动车,应不高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100mm的直线且不低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350mm的直线。除装用一只前照灯的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水平方向位置,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垂直面相比,向左偏移应小于或等于170mm,向右偏移应小于或等于350mm。”
两者相比:GB 7258-2017不仅规定了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垂直方向位置要求,而且规定了水平方向位置要求;而GB 4785-2019对近光明暗截止线的垂直向倾斜度,既规定了限值要求(该限值要求与GB 7258-2017的规定协调一致),又规定了初始照准要求,但GB 4785-2019未对近光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水平偏移值加以规定。
经咨询,GB 4785国家标准系参考欧盟EC技术法规制修订,此处技术要求与EC技术法规保持一致。GB 4785-2019标准起草工作组认为,前照灯近光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水平偏移值对运行安全的影响度不大,属于可以调整的技术参数,且在GB 7258国家标准中已有相关规定,故在GB 4785-2019中未再予以要求。
注意:汽车和挂车整车出厂时,除应按照GB 4785-2019将前照灯近光明暗截止线的垂直向倾斜度调整至“初始照准”范围内,还应将前照灯近光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水平偏移值调整至GB 7258-2017规定的限值范围内,且宜调整至“向左偏移小于或等于50mm,向右偏移小于或等于100mm”的更小范围内。
需要说明的是:重中型货车在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前照灯近光光束垂直照射位置不达标比例较高,分析其原因,在设计和制造上未充分体现“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不应由于机动车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这一基本要求是很重要的因素;因此,此类车辆在设计和制造上更应该注意前照灯安装的牢固性。
2.6 关于能单独调整的远光光束照射位置
GB 4785-2019中,未对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要求加以规定。
GB 7258-2017的8.5.3.3对前照灯能单独调整的远光光束的规定为:“在空载车状态下,对于能单独调整远光光束的汽车、摩托车前照灯,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在距离 10m的屏幕上,其发光强度最大点的垂直方向位置,应不高于远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高度值为H)以上100mm的直线且不低于远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0.2H的直线。除装用一只前照灯的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最大点的水平位置,与远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垂直面相比,左灯向左偏移应小于或等于170mm且向右偏移应小于或等于350mm,右灯向左和向右偏移均应小于或等于350mm。”
经咨询,GB 4785国家标准制修订时参考的欧盟EC技术法规中对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并无要求,一是目前的前照灯远光光束和近光光束多为一体化设计,此时远光光束照射位置無法单独调整,近光光束照射位置确定后远光光束位置也相应确定;二是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远光在会车及跟车行驶时应当变换为近光,远光光束的照射位置理论上不直接影响行车安全。综上,GB 4785-2019中对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未予以规定。
注意:汽车和挂车整车出厂时,对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远光光束,应将其照射位置调整至GB 7258-2017规定的限值范围内,且宜调整至以下更小的范围内:“发光强度最大点的垂直方向位置,不高于远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高度值为H)以上25mm的直线且不低于远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0.05H的直线;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最大点的水平位置,与远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垂直面相比,左灯向左偏移小于或等于50mm且向右偏移小于或等于100mm,右灯向左和向右偏移均应于或等于100mm。”
3 结语
GB 4785-2019和GB 7258-2017均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事实上相当于技术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因此,两个现行有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均应当执行,本文中提出的标准执行建议也是基于这一规定提出。
为保证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同技术内容的协调一致,《标准化法》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范围、制修订程序等均已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时间和牵头制定部门各不相同,因此在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相同技术要求的规定存在差异的情形并非个例。针对GB 4785-2019和GB 7258-2017的上述差异点,特别是关于汽车及挂车电路连接要求方面的不同(差异点2),标准的相关方应按照《标准化》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请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时组织协商解决,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保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