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 法理不容
2020-09-21王莉胡建云
王莉 胡建云
被告人朱某,男,江西某融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某巷34号。2020年4月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由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经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2020年4月1日18时30分许,朱某在南昌市新建区长麦南路某饭店吃饭,席间喝了白酒。当日21时许,朱某驾驶小车行驶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科苑路嶺口路路口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朱某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随后,执勤交警将被告人带至江西中寰医院进行血样抽取。
2020年4月4日,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朱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25mg/100ml。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朱某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抽取血样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刑事照片、归案经过、被告人朱某的身份信息及其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监管的反馈意见,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点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