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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税设计的影响问题

2020-09-17余天雯

全国流通经济 2020年20期
关键词:规制红利税率

摘要:环境税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可以激励更清洁的生产过程和消费行为。近几十年来,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我国也开始向绿色转型,将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目标。本文研究环境税对我国的影响,希望为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发展提供理论与经验。

关键词:环境税;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3157(2020)20-0174-02

环境税是税务部门基于“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对生产者生产的污染商品以及其一系列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收的税或费。环境税能真实反映污染者除了能源生产成本外,还应负担的由于其排放的污染物对他人和环境造成的外部成本,因此环境税可以使得外部成本内部化。

环境税可从生产者和消费者两个角度激励防治污染。一方面,一个合理设计的环境税征收体系会使得厂商在权衡缴税和减排成本后主动选择装置防污设备,减少污染排放;另一方面,税收可以改变消费者行为,由于比原先多负担了环境外部成本,企业会提高产品价格,进而让消费者减少消费具有污染性的商品。征收环境税将使排污、能源以及燃料的成本增加,企业为了提高竞争力,就会加大节能减排、绿色生产方面的投资,达到了减少污染、促进能源转型的目的。

一、环境税的理论分析

环境税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可以激励更清洁的生产过程和消费者行为。各个国家对气候变化、人类健康和资源利用等环境问题的关注,促进了环境税的使用,各国学者对这一经济手段的环境影响和经济影响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征收环境税的想法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经济学家庇古,他提出可以通过税收来调节污染行为的外部性,他认为当出现了外部性问题导致的市场失灵时,政府应该介入,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缩小排污者造成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

随着对环境税的研究深入,“双重红利”一词被首次提出(Pearce,1991),随后引起了广泛讨论。Pearce认为,通过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用碳能源税代替现有的扭曲性的税收,不仅可以改善税制配置,提高效率,同时劳动成本会降低,有机会实现更高的就业率。环境税既可以改善短期经济绩效,也可以带来长期的环境红利。总的来说,Pearce定义第一重红利是由于环境税可以矫正污染的外部性,进而改善环境质量;第二重红利是政府引进碳税的同时采取税收中性的态度,从高度扭曲的税收转向较少扭曲的税收,如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有提升福利水平的效果。

对于环境税的第二重红利也存在质疑的声音,一些学者认为环境税的就业红利和效率红利可能均不存在(Bovenberg,Mooij,1994)。如果劳动者因为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而少缴的税,不能补偿他们因为污染品价格提高而多交的钱,那么实际上劳动者的真实税后工资下降了,劳动力供给将会减少,从而降低就业水平。同时,由于消费者越来越倾向于购买清洁能源产品,这使得本来相对于劳动税税基就较小的环境税税基变得更小了,若要能保持总的税收收入不变,政府则不能像理论中一样,将扭曲性的勞动税税率降低到可以抵消环境税的税率的程度,这实际上是加重了税收制度的扭曲程度。

二、环境税对我国的宏观影响

尽管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在理论上很有说服力,许多欧盟成员国的环境税改革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中国的环境保护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劳动力市场与西方国家的差异,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在中国背景下能否实现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从环境红利来看,我国现行的很多税种,包括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等虽都融入了环保理念,但其目的都是以筹集收入为主、改善环境为辅(俞杰,2017)。而2018年在中国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是一项独立的环境税,更加注重环境红利,通过税收内部化污染环境的负外部性,促进节能环保技术来改善环境。通过分析2007年~2012年我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据,发现准环境税(排污费)的实际税率对污染物排放有显著的抑制作用(李旭红,2015)。排污费工业废气、工业废水以及工业固体废物的实际税率上升1个单位,各对应污染物的排放量将会有明显的下降。

从就业红利的角度看,西方国家通过征收环境税,减少了与劳动相关的税收,提高税后收入,实现就业红利。而我国的税收结构不同,流转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占主导地位,扭曲性的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很低,尤其在2019年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后,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仅约6400万人,占总人口的4.6%,远低于美国的42.6%,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仅占8%左右,远低于OECD成员国24.4%的平均水平。并且,我国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供给弹性较小,环境保护税收入在短期内不能减轻所得税税负,再加上征税后可能导致企业税负加重,就业红利在我国的的适用性十分有限。

从分配红利来看,由于环境税与人们日常用电、供暖和交通等生活费用密切相关,其税收负担对高收入家庭影响不大,而对低收入家庭不利,西方已经有大量学者证明了环境税具有累退性。其中,家庭能源支出分为生热能源和交通能源,不同收入的家庭在生热能源上的支出差别不大,而在交通能源上的支出差别较大,例如,高收入家庭机动车比例比低收入家庭要高,低收入家庭采用公交或自行车此类绿色出行的比例比高收入家庭高。因此,对交通能源征税具有轻微的累进性,而对生热能源征税具有累退性。排污费、消费税、资源税等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的生产者征收,目的是从源头控制污染,但是,由于环境污染品的需求弹性一般低于供给弹性,在现实中税收负担会转嫁给消费者。综上所述,除了车船税可能实现收入分配红利外,其他环境相关税种均不能明显改善收入分配。

三、环境税对企业的影响

环境费改税后,除了上述对国家宏观的影响外,还有对企业的微观影响。征收环境税,企业排污成本增加,不同的企业受到的影响不同。若环境税负对于企业来说较轻,企业选择交税而不是治理污染,那么环境税并没有发挥引导生产者绿色生产的功能。若是环境税对于企业波动较大,企业可能选择跨区转移或是实行绿色生产。

开放经济条件下,高污染产业为了降低环境治理成本,会不断从环境规制严格的发达地区向环境规制宽松的落后地区转移。在我国,由于环境保护税是由各个省份考虑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在规定范围内提出的,污染密集型的企业面对不同区域的税率差额,可能会从东部地区转移到中西部地区。我国各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东部地区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明显优于西部地区,在引进外资结构上,以高端制造业和服务业为主,并开始将高耗能、高污染产业逐步转移至中西部地区,而西部地区为了吸引外资、实现经济增长目标,可能会放松环境管制,沦落为污染产业转移的避难所。对此,统一环境规制有利于进一步控制污染,否则某些地区可能会集聚更多的污染产业,将导致环境污染区域化。

企业若是研究开发绿色生产技术,虽然前期投入较大,但是可以激励技术进步,实现能源转型,从根本上改善环境,是环境税的重要目标之一。早期多数学者认为,在技术、资源配置和消费需求固定的前提下,企业已做出最优选择,环境规制增加了企业负担,导致企业成本上升,限制了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然而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则认为严格的环境规制能够刺激清洁技术创新,使得生产过程更加高效,而使用绿色生产技术节约下来的成本足以补偿之前的合规成本和研发成本(Porter,1995)。同时,成功研发清洁技术的公司有先发优势,与后来实施环境法规的国家的公司相比,获得了主导的竞争地位。更为重要的是,环境税成本的负面效应在当期就会产生,而技术创新的正面效应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体现。因此,在短期,环境规制会降低企业技术创新,但在长期,环境规制则能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在时间维度上,环境规制水平和技术创新呈“U”型关系。尽管企业的主要目标是利润最大化,通常是以破坏环境质量为代价,但是企业责任和其经济活动不一定互斥,如果政府能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来激励污染治理,企业也可能成为治理环境的重要力量。

四、对我国环境保护税的思考

本文认为,经过合理设计的环境税,能够有效地改善环境、增加税收收入并促使能源结构转型。设置一个合理的环境税制度需要不断实践积累经验,从环境税税制角度看,环境税的税基设置要大,全面覆盖破坏环境的产品和行为,不应给予能源密集型行业过多的优惠减免政策,造成征税标准不公平,同时降低环境税激励环保行为的作用;环境税的税率一定要循序渐进,因为环境税作为一个新增的税种,前期的低税率有利于人们和企业接受它,并且不会给经济带来很大影响,同时在这段时间内,企业能借此机会投入研发绿色生产技术,向清洁能源转型,后期税率应逐步调高,以达到增加税收收入和促进环境保护的作用。从政府的角度看,在环境税改革中,政府应当传递明确的改革信号,增加环境税改革的透明度,赢取群众的支持,改革才能更顺利进行。政府也应投入公共清洁能源建设,让个人和家庭能便捷和低价地获取绿色能源,促使全国大范围的能源转型。从环境税的收入分配效应来看,环境税具有轻微累进性,具体来说,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发展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在征税范围上,环境保护税应该将一般的有损环境的产品和行为都纳入征税对象,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并且,考虑到我国作为现今最大的碳排放国家,低碳减排是我国今后发展的目标,应逐步开征二氧化碳税和能源税,以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清洁能源发展。

二是环境保护税税率的整体提高。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税税率普遍较低,不利于外部不经济的内部化,难以达到相应的引导作用。应对不可再生、不可替代和稀缺的资源加大课税力度,以限制资源的过度开采。并适当提高差别税率,如对大气污染较重的汽油、柴油,其消费税按消费量设置多档税率,积极引导消费行为。

三是合理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推动绿色生产。一方面,可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差别征税、税收返还等多种形式的优惠政策,促进绿色技术研发、控制污染和使用清洁能源等企业行为;另一方面,改革现行制度中不利于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废除对环境具有严重污染的农药、化肥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对高污染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是实现环境保护税税收的专款专用。应当尽快明确环境保护税的用途,最好将其专款专用于促进环保产业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样一来,不僅符合环境保护税的设计理念,同时向公众明确交代了环境保护税的意图,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和对环境保护税的接受程度。

参考文献:

[1]俞杰.环境税“双重红利”在我国的适用性探讨[J].税务研究,2017,(06):75~78.

[2]甘家武,龚旻,冯坤媛.中国环境规制对经济发展方式的影响研究——基于“双重红利”视角[J].生态经济,2017,33(1):14~20+27.

作者简介:

余天雯,供职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笕桥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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