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头合规才能真正防患于未然
2020-09-17黄志宇
黄志宇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体系,汲取了美国(英美法)独立董事制度与德国(大陆法)监事会制度的精髓,建立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双重监督机制,并通过法规确立了独立董事、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俗话说,外来的和尚好念经。既然我国借鉴国际经验,同时设立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为什么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案例中,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未起到应有作用的情况并不鲜见?诚然有受到调研条件、任职能力或其他因素干扰,但不可否认的是,独立董事非独立化(由控股股东推荐)、监事会内部化(由职工代表出任),从根本上侵蚀了双保险的制度长城,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尚处于控股股东通过董事会实现对上市公司管控的阶段,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亟待成熟的情况下,证监会2020年7月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修订切中要害,一方面强化了董事会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的责任与义务,另一方面增加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中的义务,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等事项纳入临时报告,能够有效地督促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展现给投资者真实的上市公司全貌。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操盘手、直接负责人。本次信息披露办法修改,董秘(及其领导的董办)迎来了机遇与挑战:
本次修订完善信息披露原则,进一步鼓励自愿披露。一家好公司除了法定信息披露外,按行业属性报告,有助于广大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行业地位、发展前景等;中关村(000931)去年纳入深股通标的后,2020年入选富时罗素旗舰指数,成为富时全球股票指数股。随着国际资金的涌入,对我们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由于国内与国际披露准则存在异同,让境内、境外投资者能够同时“公开、公正、公平”获取信息的自愿披露,将成为我们努力的方向。加强自愿披露,有利于提高公司透明度、进一步获得投资者等方面的支持,客观上意味着工作量、出错概率的增大。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是解决投资者和管理层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关键,临时报告由于其具有的及时、准确性要求,更是信息披露的核心。本次修订完善临时报告事项,如将“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明确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正如企业管理中的奥卡姆剃刀定律(简单有效原理),明确判定标准有利于贯彻执行,利于董秘履职。
修订进一步强调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新《证券法》修订突出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作用,大幅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法规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是上市公司董监高,决策的初衷往往并非以身試法,但董监高不能托词“不知者不怪”,而是“应知悉”承担勤勉责任,并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独立判断、积极报告;董事长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秘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有义务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我们要通过枚举案例、详解规则,加强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责任的培训,只有从源头上避免违规的发生,才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这对董秘而言是不小的挑战,尤其考验沟通协调能力,但这也是董秘价值的一大体现。
是挑战,也是机遇——监管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背景下,董秘的要求更高、责任更大,价值也会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