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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营企业人员涉经济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0-09-15赵光东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5期
关键词:对策建议民营企业

关键词 民营企业 经济犯罪 对策建议

作者简介:赵光东,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053

2018年以来,某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本地民营企业人员(检察机关统计报表为“非国有企事业人员”) 涉经济犯罪共计42件。其中办理民营企业人员涉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37件,已办结13件,涉及罪名11个。办理民营企业人员涉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5件,均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已办结3件。

一、 该类案件主要特征

(一)涉及罪名相对集中

民营企业人员涉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罪名有11个,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个罪名上。前者发生案件占总案件的24.3%,具有涉案人数众多,审查起诉期限长,退回补充侦查比例高,办案周期长,资金兑付偿还率低,群众满意率低,上访压力大等特点。后者占比32.4%,具有线索发现困难,危害结果一般比较隐蔽的特点。民营企业人员涉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则是集中体现在非法占用农用耕地1个罪名上。整体来看,民营企业人员涉嫌经济犯罪罪名相对较为集中。

(二)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和判处罚金刑罚较多

民营企业人员涉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37件中,适用取保侯审强制措施22件,占比59.4%,将近六成。在已办结的13件案件中,适用取保侯审强制措施6件,占比46.1%。并处罚金8件,占比61.5%。民营企业人员涉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5件中,适用取保侯审强制措施4件,占比80%。已办结的3件中,并处罚金1件,占比33.3%。

(三)部分案件处罚较轻,司法保护倾向明显

已辦结的民营企业人员涉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的13件中,判处适用缓刑3件,占比23%,案件撤回3件,占比23%,二者共计占比46%。已办结的民营企业人员涉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3件中,判处适用缓刑1件,作出不起诉决定2件,二者共计占比100%。如办理的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5年,郭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农用地开办驾校,通过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和认罪认罚从宽,于2019年7月被以非法占有农用耕地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郭某某又因在没有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农用地开办驾校,被以非法占用农用耕地罪立案,案件正在办理中。

(四)部分案件具有一定关联性

一是涉案人员系出同一公司。以9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涉案人员均系某融资公司的员工。在公司扩张发展融资期间,均是以项目需要资金、利息分红高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后结果就是案件性质相同,案件数量增加,案件危害加大。二是一案触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罪名。如王某某等8人串通投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部分人员既犯了串通投标罪,又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三是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一环。如办理的张某某、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表面看是民营企业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国家退税及企业扶持金,实际上则是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供财加血,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时只是披上了民营企业人员的合法外衣。

(五)以民营企业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

2018年以来,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此类案件27件,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15件,占比5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1件,占比41%,集资诈骗案1件,均为此种情形。犯罪嫌疑人要么为了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成立公司,要么成立公司之后根本没有实际货物交易,专门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此种行为的存在,既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利益,又不利于正常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二、 涉嫌犯罪原因分析

(一)逐利心理作祟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一旦越轨出线,就滑入了犯罪的深渊。民营企业人员涉经济犯罪案件42件中,尽管罪名不尽相同,但通过不法手段获取金钱行为的实质却是一致的,只是手段各异,有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有的是串通投标,有的是合同诈骗,有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有的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等,手段不同,但是逐利目标一致。

(二)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个体户在经营中,出售存在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出售含有禁止添加成分的药品,认为添加含量未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是消费者主动选择的药品,加上既无消费者反映也缺少相关监管,自认为不会出大问题,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实施,对自己的行为明知不应该,但不清楚违法情形有多重,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有的仅仅以为被工商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交罚款)就会没事,往往都是被公安机关立案后,才知道触犯了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市场监管存在漏洞

一部分犯罪前期往往披着合法外衣,不出现重大危害结果之前较难引起关注,相关只能部门的监管相对滞后,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前期项目运行看似正常,中后期出现资金断裂、兑付不及时后问题才浮出水面,而前期和中期的市场监管相对薄弱。一部分犯罪危害结果短期内不会显现,加上被害人缺少相关常识,或者羞于投诉,导致短时间内部分犯罪行为很是常见。如郭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查获的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违法成分,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少之又少,行业部门如果不主动检查主动鉴定就很难发现问题。

(四)违反犯罪成本较低

对民营企业人员涉经济犯罪处罚一般较轻,震慑力度较小,不能有效防止再犯罪或者警醒他人再从事此类犯罪。如在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认定上,由于相关证据固定、调取存在困难,一般都会认定处罚较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对相关人员判处缓刑较多,并处罚金额度较其收益可能偏低,处罚力度偏轻。

三、预防犯罪的对策建议

在国家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上做出了不少努力,对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能判处缓刑的坚决提出量刑建议。但是这并不代表对违法犯罪视而不见、甚至纵容。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安全平稳运营同样重要。

(一)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一是依法法平等保護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二是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坚持依法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如办理的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案,对在押的某企业负责人张某某,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并在其认罪悔罪、积极退赔后作不起诉处理,使张某某卸下思想包袱,继续安心经营企业。三是加强对相关案件刑事执行监督,确保处罚执行到位,防止因执行不到位使犯罪人员产生拖延心理、侥幸心理,认为即使审判了也不会真正伤筋动骨,持无所谓态度。四是用好检察建议。认真总结办案中发现的民营企业人员涉经济犯罪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业部门加强规范执法、正确履职、依法行政,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治理,从源头上铲除违法犯罪行为滋生土壤。

(二)强化协作配合提高打击力度

加强与行业监管部门协作,进一步用好“两法衔接”平台,通过调阅行政处罚卷宗、走访民营企业等方式,拓展案件线索来源,赢得获取刑事取证最佳时机。鉴于目前对民营企业人员涉经济犯罪一般处罚较轻,打击力度不够大,犯罪成本较低的情况,公检法三家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强化对案件的定性和认识,明确打击目标和打击强度,确保在合法范围内既有效打击犯罪,又能推动企业正常发展运营,不出现“案子结了、企业垮了”的问题,助力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三)加强法治宣传提升防范意识

运用“人工+智能”方式强化线上线下法治宣传,提升民营企业人员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一方面,引导民营企业人员自觉遵守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远离各类涉经济犯罪,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维护自身职业前途,不做“犯罪者”。另一方面,引导民营企业人员正确认识涉经济犯罪的种种表现,帮助识清一些行为背后的违法实质,避免成为“受害者”。

(四)建立综合治理工作模式

民营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对民营企业人员涉经济犯罪治理,不仅有利于保护涉案人员所在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为整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廓清空间。鉴于民营企业人员涉经济犯罪涉及罪名较多,部分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对此进行打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公安、司法、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合力参与,建立由党委政府牵头的综合治理工作模式,堵塞各个环节存在的漏洞,才能起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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