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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

2020-09-15王金燕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5期
关键词:重要论述法治建设习近平

关键词 习近平 法治建设 重要论述

作者简介:王金燕,中共温州市委党校,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041

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法治是一个重要的优秀成果,它对于保障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非常关键。习近平同志对于如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过很多精彩的论述。这些重要论述对于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习近平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形成

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与我们党建国以来70多年的法治探索和法治实践息息相关的。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1年,在这71年里,我党对法治建设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首先在我们党的西柏坡会议上,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就被废除了。然后在建国3年后,在1954年,我们国家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54宪法被学界公认是一部科学民主的好宪法,可惜没有得到很好实施。后来,我们党的认识就逐渐发生了变化,就用政治逐步取代了法治。1958年毛主席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有一段讲话。他说:“我们靠开会维持秩序,不靠民法、刑法。我们的所有决议和开会都是法。”这段讲话就反映了建国初期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法律的认识。他们对法律的认识有其历史局限性。这种对法律的认识主要还是一种法律工具主义思想。法律工具主义在我们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很多人包括一些领导干部都受其影响深重。法律工具主义发展到极端反面,在文革期间就走向了法律虚无主义。文革给党和国家带来了严重灾难。对执政党来讲,这个教训是很惨痛的,如果再这么继续走下去,这么继续搞下去,那这个国这个党可能就要乱掉。

在文革结束以后,邓小平同志正式重新回到党和国家的领导岗位。吸取了文革的惨痛教训,邓小平同志强调中国还是要建设法治,历史证明了,法治比人治要更可靠。所以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我们党进行了新的总结,认为我们要拨乱反正要解决两个大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要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恢复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第二个问题,就是加大民主法治建设。从法治的角度来讲,我们这个时候就开始了一个法治的重新恢复和重新建设的过程。经过文革后,当时没有法,没有法谈什么有法可依。所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法制工作主要就是制定国家社会发展急需的一些基础性法律,比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这些基础性法律都是在那个时期制定的。然后在1993年对宪法进行了修正,明确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接着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同志代表党中央宣布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水治的法治国家,这标志着我们国家从刀制的法制向水治的法治正式转变。在这个阶段,我们国家的法治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2011年的时候,当时的人大委员长吴邦国代表国家宣布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最后,从2012年党的十八大开始,我们进入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得新征程。2014年召开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了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

二、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

习近平同志对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可不是凭空产生的,他是有丰富的地方实践的。习近平同志主政过很多地方,他在主政浙江期间就有很多有关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这些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主要分散在《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和《之江新语》中。比如在《之江新语》中,习近平就讲到“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等重要论述。到中央以后,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当时担任总书记才刚刚20天的习近平同志就对法治发表了重要讲话。这次讲话,习近平同志主要强调了宪法在治国理政上的权威地位。这次讲话它奠定了习近平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主要基调。习近平同志对法治建设的最重要论述是出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同志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出台进行了说明,这个说明体现了习近平法治建设重要論述的核心观点。习近平同志对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核心观点主要就体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相比较以前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同志对法治建设的论述是比较多的。其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一)系统性

习近平同志的法治论述与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法治论述不同,他有一个很突出的特点,他不是单纯就法治谈法治,而是把法治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十八大之后,习近平同志经过深入调研,探索新的历史时期和新的发展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布局,提出了 “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习近平同志认为,依法治国是四个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非常关键。为此,在2014年召开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以中央全会的形式专门讨论全面依法治国的问题,在我党的历史上这还是第一次,这是个巨大的进步。这次全会在新中国的法治史上也具有里程碑意义。然后,在党的十九大,按照十九大报告的要求,把法治发展纳入到整个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法治发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指标。

(二)以问题为导向原则

以问题为导向是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理念,在法治领域也是如此。比如针对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一些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习近平同志强调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再比如针对当前公众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很薄弱的问题,在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同志代表党中央宣布我们国家要设立国家宪法日,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以及完善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随后,为了解决宪法监督机构的问题,在2018年的这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在名称上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增加了宪法这两个字,在职能上增加了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

(三)从实际出发原则

在新中国的法治建设中,习近平同志最为关注法治道路的方向。他在多次的公开讲话中反复强调,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要坚持正确的法治方向。他还率先提出,我们的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同志的一个鲜明观点是,要以问题为导向,一切要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对于别国的法治模式我们决不能不加分析的盲目照搬,像西方所谓的“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绝对不能出现在我们国家。中国传统社会很注重德治,注重道德的教化作用,这是我们的历史传統,这也是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党的十八大之后, 习近平同志重提德治,要求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两方面协同发力。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五项原则之一。

三、新时代践行习近平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基本要求

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首次确立了法制建设的16字法治方针。在这16字方针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时隔三十几年,在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新的16字法治方针。新方针和老方针字数都是四句话16个字,但是内容上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围绕这新16字法治方针,新时代践行习近平法治建设重要论述有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一)牢记初心,始终坚持法治的正确政治方向

我们新中国是党建国家,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是我们国家的现实,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也是我们国家的最大国情。对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四中全会作了专门的表达:“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句话是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的核心。前半句话是一个老话,后半句话是四中全会的新话。通俗地讲,“依靠”就是你必须用,你不能不用。因此形象地说,“法治”在过去是工具,现在的“法治”就像是人身上的手,是胳膊,是身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有人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比喻成“火车头与轨道”的关系。没有火车头,火车因为没有动力而无法前进,但是只有火车头而没有轨道,那么火车就会翻车。要想火车跑得快,全靠火车头来带,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二)努力实践,培育法治建设的内生动力

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础,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中国自古就没有民主法治的传统,然而人治意识却很浓厚。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现在整个中国大陆总人口超过了14亿,人口总数大约占全世界人口总数的20%。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人口大国,在转型的年代,要单靠法治维持秩序是很困难的。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也曾经说过,“事物如为数过多,就难以制定秩序。对无限多的事物建立秩序,只有神才可能。”所以,需要我们努力培育法治建设的内生动力。要让法治建设的动力从中国社会内部逐渐生长起来。中国人大部分都是实用主义者。所以,首先要让老百姓在法治实践中体会到法治好处,要让人们觉得守法是对自己有利的事情,而不是那些随意破坏法治的人反而能够得到好处。比如说中国式过马路,红灯的时候,大家都过马路了,你没有过马路,你就没有跟上去.大家都在插队,你没有插队,你反而落后了。大家都在违法,就你在守法,你反而吃亏了,这样大家怎么会觉得守法有好处?所以建设法治中国一定要让人们在法治实践中体会到法治好处,人们才更愿意守法。比如现在在大力推行的信用制度建设,守信用能给人们带来很多好处.不守信用的人处处受限。这样人们就会更守信用。其次,是在法治好处中坚定法治信仰。在法治实践中体会到了法治好处,人们就会慢慢坚定法治信仰。最后一步是在坚定的法治信仰中反过来又会推进法治实践。这三步是良性的正面循环,反过来就是恶性循环,就会很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抵御传统人治和西方法治的冲击和虹吸

我们新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就要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不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法治道路。两种法治道路在道路性质上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社会主义性质就决定了,我们依法治国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除此之外,还必须要坚决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实践已经证明了,传统人治的道路是走不通的,同时,西方资产阶级的法治道路也不能走。我们只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实践中,我们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抵御传统人治和西方法治的冲击和虹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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