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法治思想演变分析
2020-09-10周海燕
周海燕
摘要: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我国有着五千多年的历史文明,而法治思想更是众多璀璨文明中的一支独秀,绵延数千年伴随着我国历史的变迁一道发展,而这对于其他文明古国更是从来都没有的。法治思想是我国古代思想家以及政治家治理国家的重要基础,更是践行治国方针的经验凝练以及智慧结晶。故而对于我国古代法治思想的回首与研究,对于当下法治社会建设与发展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故本文系统性的对我国历代法治思想进行简要概述,寻找出我国古代法治思想演变规律与特点,以期对有关机构与人员有所借鉴与帮助。
关键词:古代;法治思想;演变
引言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底蕴深厚,这之中更是蕴藏了大量的法治宝贵思想。传统法治思想作为我国法律文化关键组成,是我国古人的思想以及智慧成果。对其展开深入探究,不单单是对我国传统文化以及思想等的高度传承,同时对于推动具有我国特色的法治道路建设也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可以更好的彰显出新的时期法治在我国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1.传统法治思想概述
传统法治思想内容包罗万象,学术界也曾试着就多个层面对其展开探究。有关学者强调,法治思想主要围绕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学家等有关思想为核心,其本质为“以法为治”、“君主从法”等。也有学者强调,既往的法治思想主张法高于权、高于情的理念,构建起相对有效的监察制约机制,重视执法队伍的建设与有关教育开展。另外,还有学者指出,以往的法治包含了以法治民以及权高于法等理念。综合上述多方面观点不难发现,我国古代的法治思想主要包含下述三方面特点,即实施法治思想、如何具体实施以及法治和德治之间的联系。
2.古代法治思想演变
2.1先秦时期法治理念
一般将夏商周以及春秋战国等时期统称为先秦时期。一直以来,我国历史发展就十分强调法治理念,包括夏商时期的“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齐放、儒家思想、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体系等均是古代法治思想的重要表现。总的来说,先秦阶段的法治理念主要包含下述四个方面,首先,将其作为国家治理的关键措施,全部的政务均基于法裁定,其目的为彻底转变以往政治体制;其次,强调社会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新时期所实施的有关政治体制要优于以往,因为这是社会不断发展和筛选的结果;第三,注重势治作用,把各方面权势放置于重要层面,提出权势为进行各项政治活动等的重要因素;最后,战争与农耕视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力量,耕战为国家命运发展的核心关键。由此不难发现,法家有关理念的形成与普及,正是但是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最好反映,标志着我国古代法治思想正逐步进入苏醒与不断发展阶段。
2.2秦汉时期法治理念
由于长期受到先秦期间商鞅以及李斯等著名法家代表人物的法治理念熏陶,秦国时期对于国家的治理也极为强调严酷刑法的方式促使百姓屈服。典型的《秦律》中就曾结合不同的情况列明了多达13类死刑方式。彼时的秦国为了能够进一步巩固其封建霸权,不断的颁布了许多形式的残酷刑法,对各种潜在的可能威胁到霸权的不和谐因素进行镇压与制裁。刑罚只是当时秦国法治思想的表现形式之一,除此之外其还在经济、政治以及生活等各个层面均制定了一系列的法治管理措施。典型的包括《军爵律》、《徭律》以及《均工率》等均是当时颁布的面向军公爵、徭役以及官吏等进行管控的法令。此种任法而治的理念在最初阶段的确为当时秦国带来了巨大裨益,对奴隶主以及敌对势力施以有效打击,维护了当时王权利益,促使君主制度得以稳定落地。
汉代期间,综合了秦代有关律法内容并深入剖析了法家有关理念在治国立法等方面已然达不到当时社会发展所需,故而开展了围绕道家、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法治社会建设,同时儒家强调的礼法则成为各项立法的指导思想。彼时荀子作为儒家代表人物,强调为国以礼,明确法治理国的重要性,礼与法是国家管理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维护王权专制的重要工具。对于权贵如若想要保持地位,则应当推广礼与法的建设。随着社会的发展,儒家集大成者董仲舒的出现,对当时社会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构思,阐述了德和刑的重要意义,强调德教为中心,刑法为支持,礼法并行。也正是这一理念,一度被视作当时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针,在保护君主专制、推动国家和谐发展、社会稳定等多方面起到了尤为关键的作用。纵观整个汉代时期,始终秉持着德治为本的理念,强调法治对于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也正是如此历史上先后出现了“文景之治”以及“光武中兴”等高光时刻。
2.3魏晋隋唐法治理念
魏晋时期,礼已然是法治最为关键的重要构成,同时也建立起了礼教支配法令的新形式,礼所不认可的则法令加以禁止。典型的《北齐律》中层列出的重罪十条,对于不孝、不义、不道等十类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处以极刑。随着当时儒家思想逐步步入主流正统,其认为的不孝以及大逆等罪行也逐渐被纳入法治系统中。
隋唐时期则对法治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隋朝整个历史并不长,隋文帝尤为强调法治理念,其认为德为治理朝纲的关键,刑法则是治理天下的辅助措施,即“德主刑辅”。但之后的隋炀帝则转变了这一理念,转而强赋税以及重镇压的方式,将法治思想以一种更为极端的方式展现出来,由此也使得整个隋朝在短短三十七年时间即被瓦解。而唐朝时期对于法治社会有了新的变革,包括“贞观之治”等均是当时极力主张儒学的表现。仁义治国、民本是当时法治的思想核心组成,重视法治建设,唐太宗更是带头守法,引导大臣百姓等一同自觉守法。《唐律疏议》则是当时的主要法律组成,其内容主要围绕儒家思想而来,主张刑罚的平衡,尽可能的避免死刑等的出现。这也是我国至今留存的最为全面以及详细的封建法律代表,对于现代法治建设等依旧有着重要意义。
2.4宋元明清法治理念
宋朝时期主张天理统治着世间各物,理即为大众所必须尊崇的思想。彼时王权基于“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念,进一步束缚了当时人们的理念,以博得社会秩序稳定。元朝时期我国的法治理念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忽必烈对内举国开展儒家治国方针,将儒家思想进一步抬升至新的地位。而明朝则对于元朝的这一治理理念存在驳议,并吸取了元朝治国教训,提出了重典治国理念,提升了刑法等在治理中的地位。明太祖朱元璋人为,刑法的存在可以使社会百姓时刻保持警惕,不会轻易的挑战法律,同时他还对内进行了一系列的贪官整治活动,以期基于法律方式巩固其权利。清朝时期是我国君主专制的鼎盛时期,包括文字狱、盲目圈地政策等对我国文化、经济等各个方面带来了巨大打击。明清阶段的法制更多的呈现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的特点,同时将我国的古代法治推向了发展尽头。
3.结束语
由此不难发现,我国古代法治思想在不同的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历经数千年的发展俨然形成了内涵多元化历史文明。这之中蕴含了我国法治的精髓,对于现代以及未来国家治理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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