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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关税征收问题研究

2020-09-10秦乐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11期
关键词:关税跨境电子商务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国际贸易形式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重要一环。然而,这种突破常规,难以监管的交易模式给海关带来了诸多挑战。征管法律的缺失以及监管手段跟不上新业态的发展,我国必须尽快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征管体系建设,对跨境电子商务税收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避免关税的流失。本文从跨境电子商务的涉税特征入手,从关税立法、征收及监管层面研究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现存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跨境; 电子商务; 关税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供给侧”改革正在深入推进,在此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不但有利于扩大国内就业和改善民生,而且必将助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的发展必将对国民经济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跨境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国际贸易形式,带来了贸易理论的新发展,同时也影响了国际贸易政策的选择,关税就是其中之一。在此背景下,论文根据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关税征收政策的发展情况,分析我国在对跨境电子商务征收关税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一些对策。

1.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关税征收现存问题

1.1立法层面的问题

我国现阶段对跨境电子商务有关关税征收的规定仍停留在公告、通知层面,虽然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在我国施行,但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该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对跨境电子商务没有涉及。缺少相关立法,使海关在征税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有损税收公平。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海关在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监管时,难免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1.2关税征收的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方式的虚拟化无形网络化的特点决定了其征税的唯一依据就是网上电子交易记录,海关监管面临巨大风险,一方面,征税机关在征税过程中重要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大大降低。其次,由于电子数据或信息保管性差,如果没有第一时间保存副本,并及时备份,但凡发生病毒入侵或是软件兼容性问题就会影响数据安全。海关征管和审查凭证一旦丢失,准确认定货物和物品完税价格的难度就大大增大。

1.3纳税监管的问题

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管理体系尚不完善,该体系涉及到的监管部门众多,如海关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税务部门等,每个部门的工作范围和工作重点不同,所采取的指导方针和管理方案也有很大差别。在监管进境商品过程中,主要存在部门与部门配合渠道单一、没有形成全方位配合和监管、数据对接不及时意见不统一、人力资源调配力度差等问题,极大程度降低了海关监管效率,加重了海关监管压力。

2.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关税征收制度完善建议

2.1完善法律法规

我国可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中添加相关内容,例如在《海关法》中对跨境电子商务关税征收做出补充性的规定,填补当前的法律法规空白。运输等凭证的效用也要做出详细规定立法机关要熟悉跨境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特点和发展趋势,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对法律法规的内容详细化。首先,要明确指出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何种交易方式属于跨境电子商务,做到在交易中能够被明确辨认;其次,要确立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计税区间、税率等;最后,交易中的交易、支付、运输等凭证的效用也要做出详细规定。

2.2详尽征税标准

在我国,目前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大部分属于小额、小单商品,大宗商品较少,纳税的重要步骤就是确定征税对象,如何对这些商品进行正确的分类是我国关税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对此,我国可以从提高科技监管水平入手,针对货物和物品难以区分带来的征税困难,我国可以建立大数据监管系统,对个人及相关交易信息进行收集。

2.3加强税收监督

首先与国家各相关部门建立共同监督执法机制,时刻关注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相互配合,形成整治偷税漏税行为的统一战线。在思想理念层面上要改变传统的管理方法,从整体上提高管理一体性。要着重关注管理参与跨境电商贸易的各个角色,包括公司企业和货品的收发角色,对进出口贸易的前期、中期和后期进行全流程全方面的监管,从而形成有机结合,综合管理。目前海关的技术条件无法有效追踪数字文化产品跨境交付产生的信息流数据以及资金流数据 ,因而需要借助其他监管部门的数据信息才能实现有效监管。因此,海关与税务部门、外汇部门、信息部门等多方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对于海关全面掌握数字文化产品跨境交付的完整状况都具有重要意义。其次,与国家各相关部门深度探讨,建立统一的联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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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秦乐(1997-),女,汉族,湖南常德人,单位: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税务专业,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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