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充满人文关怀
2020-09-10
本刊记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它从 “吃穿住行”“生老病死”各个方面影响我们的生活。也可以说,民法典作为一本“生活百科全书”,一方面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指引,另一方面为人们提供了权利救济的方式。
人格权独立成编成特色
参与民法典编纂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指出,民法典涉及尊重人、关爱人、保护人的人文关怀价值等方面内容。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把财产关系放到前边,人身关系放在后边的位置。民法典总则编把这个调整范围的规定反过来了,调整的是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调整人身关系才是最重要的关系,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体现了人文主义的特点和立场。
“我国民法典编纂参照的应该是德国民法典的模式。德国民法典包括总则编、物权编、亲属编和继承编,没有人格权编,人格权的内容则放到了侵权法当中。而我国民法典草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对人格权做了全面的规定,我觉得这是中国民法典最具特色也最有亮点的一部分。”杨立新说。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指出,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并没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在我国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为人格权法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更重要的是,它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也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苓佟佟告诉记者,自《汉谟拉比》法典以来,法典是一个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据,其本身也因自身历史、文化等彰显一个国家的传统和个性,法典具有民族性。就内容与结构而言,我国民法典采取了七编制体例,即由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七编构成。它突破了传统大陆法系体系的安排,增设了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这是我国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
人格权编属于民法典第四编,记者从中发现,第四编第二章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并对实践中社会比较关注的有关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该编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杨立新说:“器官捐献是高尚的行为,是特别应该肯定的行为。不过,中国人有一个习惯,不愿意捐献自己的遗体,要留个全尸。所以我们应该有一个观念,尽量鼓励大家自愿捐献遗体,为医学发展和全人类的生命健康做贡献。这个条文打开一个口子,就是如果生前没有明确表示自己拒绝捐献,那么死后近亲属可以决定进行捐献,这样规定也是出于鼓励遗体捐献这样的考虑。”
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起社会较大关注,人格权编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这些规定都坚持了问题导向,是对当前热点问题的有力回应,为解决一些难点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苓佟佟说。
民法典充分保障人民利益
我国目前已经有合同法、继承法、物权法、婚姻法等单行法,出台民法典则是为了最大化地保障人民利益。“民法典编纂并不是对现行法的简单汇编,而是要在总结现行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尤其是要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必要的制度完善、设计和创新。”王利明说。
法典化意味着体系化,做到了形式的一致性、内容的完备性和逻辑的自足性。苓佟佟告诉记者,民法典给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提供了方向性指导,方便律师查阅和引用相关条文,为律师提供了解决纠纷的多种方式。
民法典可以说对群众诉求做出了充分回应。据王利明透露,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就高楼抛物、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等社会现象、社会关注的条款做出了积极回应,并形成了现有的民法典草案中的规定。
近几年,有关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各地法院受理了一批有关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高樓抛掷物致人损害之所以成为侵权法上一大难题,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常常难以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因为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形,建筑物归属所有人,甚至是成千上万的业主,难以查明具体的行为人。
民法典在总结侵权责任法规定经验的基础上,对高楼抛掷物或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从而强化了对受害人的保护,有助于预防和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统一裁判规则,妥当处理此类纠纷。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义务,这不仅是道德义务,而且是法定义务,任何人违反此种义务造成他人损害,都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法律规定体现了责任自负原则。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就确定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此种责任适用的前提是,经调查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因此不能直接由具体侵权人承担责任。例如,受害人证明某建筑材料是特定的业主装修时所使用过的,但并不能证明只有该业主使用过该建筑材料,此时仍属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如果从高楼上抛出的某物能够确定归属某人,不可能为其他人所有,在此情况下可以推定该物是该行为人所有或管理的物,可以按照物件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则确定责任。另外,如果能够确定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人,也不适用抛掷物或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例如,数人在建筑物外墙施工,某人随手将工具抛下致路过的行人损害,而又无法找到具体的行为人,此时可以推定该数人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因此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无须适用民法典第1254条。
民法典吸收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大量的判决文书中,其依据便来自司法解释,而被民法典吸收的司法解释不少,特别是在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中,吸收司法解释的现象更为明显。比如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本条是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条规定更加细致,是在吸收相关司法解释基础上形成的。
6月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推进会。会议强调,要强化责任落实,及时全面开展涉及民法典实施的司法解释清理制定工作。要扎实有序开展民法典学习培训,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引导广大干警深入学习领会民法典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民法典的颁布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肯定会掀起一波学习热潮;但为了让大家少走弯路,在适用法律上更加明确,全面清理民事类的司法解释也刻不容缓。”苓佟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