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中刑法问题的实证分析
2020-09-10缪圣越
缪圣越
【摘 要】P2P网络借贷极易触发刑事犯罪问题,很大程度上与我国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与监管体系二者不协调有关,使得这种不健全的监管制度限制了现行的法律对P2P网络借贷发挥的作用。P2P网络借贷作为创新型数字经济产业,在社会资源优化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将普通投资者的闲散资金聚集,配置给亟需资金周转的社会企业或者个人,但是正因为目前我国存在审查和监管上的诸多缺陷,导致P2P网贷给社会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通过分析样本案件和比较研究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较早较完备的国家和地区的相关举措,借鉴其先进之处,并根据我国自身的发展特色,制定更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当前P2P平台管制的重点。从金融监管的介入和征信系统的完善以及法律保障措施多方面切入,改善P2P网络运营生态环境。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犯罪;金融监管;征信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历程
(一)P2P与P2P网络借贷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 lending(或peer-to-peer)的缩写,全称P2P金融或P2P信贷,又可以称为点对点网络借贷,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完成个人间小额借贷的新型借款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其运行机制中,主要是由 P2P 网络借贷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有投融资需求的信息进行审核、整合以及发布,由出借人和借款人在该平台上进行借贷,借款人可以获得所需资金,出借人也可以收取一定的利息作为回报,平台则是通过向达成交易的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或者手续费用来获取收益。i
(二)P2P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P2P进入中国的十余年时间,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和“互联网+”战略布局的实施,其总体上经历了从最初的萌芽起步到爆发式激增再到现在的严格限制管控这三个阶段。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开始诞生了第一家纯线上P2P网络借贷平台,而在之后的几年时间里,网贷行业仍处在萌芽阶段。直到2011年3月,网贷行业中正常运营平台不足百家。2013年至2015年是我国P2P行业爆发式增长时期,平台数量激增,巅峰时期平台数量达到4335家,且于2015年2月10日,我国首个银行P2P资金托管平台成立。从2017年开始,随着国家大力开展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专项整治活动,这种增长势头才开始被遏制,平台数量增速减缓下来。再到2018年8月,我国P2P网贷平台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保持零增长状态,平台总数量为6616家。截至2019年5月7日,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至973家,诸如“跑路”、“停业”、“提现困难”、“经侦介入”等等问题平台数量就高达2737家。
(三)P2P网络借贷发展背景
P2P网络借贷得以在我国迅速发展主要存在几点原因:第一是由于我国早期是金融业务基本上只服务于大客户大企业,金融业务对普通人来说具有相对不开放性,P2P这个新型产业诞生之后,我国的金融服务才真正转向民间去做一些针对普通人的服务和买卖,这种开放的金融服务便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第二是存在三方投机的心理,创业者,资本市场和普通理财投资者都想通过P2P平台博取一部分红利,P2P作为一种门槛看上去很低的金融业务,使得很多急切想要转型的传统企业以及谋求增长点的互联网企业转变思路,使得即使很多与金融业务无关的公司企业,在P2P大热之后通过成立金融部,设立子公司或者入股一家P2P公司等各种方式渠道使用利用P2P資源,这样既可以提企业自身的升服务水平,也利于企业把市场做大,即使在此金融业务上经营不佳,坏账率较高,利润低甚至存在亏损等情形,但金融业务过手的资金量是海量的,这些吸引力也是巨大的;第三是行业早期的监管红利,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新兴产业尤其是技术和业态比较复杂的产业存在经验不足的情况,控制和监管能力在早期都是有限的。
二、样本裁判中的P2P发展乱象
(一)刑事裁判样本归纳
通过对115份裁判文书的梳理,及相关信息的搜集,可以得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实务中涉及的罪名主要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占样本案件的61.7%)以及集资诈骗罪(占样本案件的31.3%)这两项罪名,当然其下游犯罪还可能涵盖洗钱罪、税务犯罪等等不属本文讨论重点。
样本案件中,涉及的资金数额也是相当大的,除去普通借款人在P2P平台借贷产生的无法还款引起暴力催收和单纯的利用被害者信息劣势及获益心理进行的针对性诈骗的少部分案件涉案财产数额偏低外,其他涉众案件的涉案财产都达到百万甚至千万数额,数额特别巨大,受害者范围广,从区域到全国都普遍存在。在“e租宝”案件中,其总投资人数达90.95万,涉嫌非法吸存近400亿。
(二)样本中P2P涉罪经营模式
在样本案件中,涉及违法犯罪P2P平台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基本经营模式:第一种模式,设置虚假标的,即平台让投资者出钱,假装这笔钱借给第三方,但实际的第三方根本不存在的情形。平台通过假标募集资金后可以用于投资其他领域,偿还平台自身债务,或者平台管理者的消费等等,属于私自融资。第二种模式,私设资金池,P2P平台在正常的运作中主要是起中介作用,撮合双方交易,样本中涉及到的利用P2P进行犯罪的案件中有95%的平台至少在前中期都具有资金池,该平台在前期可能发布一个募资计划如xx宝,吸引投资人把钱投入进来,继而使得平台手中拥有管理着一大笔募集资金,然后广而告之,此时平台可以放贷借钱,再把钱借出去。第三种模式,违规套路贷,关于套路贷这个名词,在2019年3·15央视曝光后大家便逐渐熟悉,引起轰动的相关事件有如“714高炮”、“大学生裸贷”等等。简言之,套路贷和正常贷款之间的区别就是套路贷的最初目的并非是想要通过正常的借款人借款还钱来盈利,而是将其盈利模式建立在用各种方法如设计产品推送或者设置极高的出借利率来让借款方不还钱、还不上钱,最后就是获取借款人的高额违约金以达到最终目的,且达到目的的手段可能涉嫌严重违法。第四种模式,线下理财情形,这种方式具有极强的隐蔽性,通过线下虚设公司的方法,欺骗消费者投资P2P平台进行理财,消费者被实体化的经营模式蒙蔽,而犯罪分子在收得大量的理财款之后便携款潜逃。
(三)基于样本分析P2P异化成为犯罪工具的原因
P2P网络借贷平台从原本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居间平台,转变成为银行金融机构一般,介入实体交易,从事金融业务,而且在经营过程中无银行金融机构般有较多规范对其进行约束,显然是违背其初创意图,越界走向了危险的道路,违法犯罪现象随之产生。对出借人来说,出于投机,为享受高额红利,听信平台的大肆宣传进行投资,借款人无法通过传统方式借取资金径而转向P2P平台融取资金,都是产生P2P风险的原因。
三、比较研究域外P2P监管模式
(一)发达国家P2P平台监管经验
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始于金融发达的英美等国,世界上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即产生于英国,名为Zopa。在国际上,除了英国的Zopa和美国的Prosper网络借贷平台外,还有诸如德国的Smava、日本的Aqush、韩国的Popfunding等知名的网络借贷平台,这些互联网借贷平台相较于大部分我国的互联网借贷平台都更为成熟和稳定,几乎很少有大规模“暴雷”现象,实务中也鲜有与之相关的犯罪现象存在,其清晰优良的盈利模式以及由此所衍生的规范化运作,使得相关平台得以健康快速发展,不仅资产质量一直优于一流大银行,平台运作资金规模也实现了几何倍数的增长ii。
由此可见,对英美发达国家的成熟P2P网络借贷商业平台运营模式进行研究和分析,并总结出一套适合我国P2P金融发展的经验,对于促进我国P2P网贷金融平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1.P2P网络借贷发源地英国
英国作为P2P网络借贷的发源地,研究显示,从2005年至2015年,同样也是十年时间,其P2P网贷规模已经达到27亿英镑,占英国替代性金融市场份额的86%,且P2P网贷涉及违法犯罪情况极少。相比之下,我国野蛮生长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十年间产生了一系列“雷暴”事件,足以反映我国在P2P网络借贷的管理模式上存在明显不足。英国P2P金融协会制定的《运营准则(2015)》被誉为当下世界上P2P网贷行业自律性运营准则的最高水平iii,其中的平台风险管理这一初级具体准则规定的次具体准则中,涵盖了信贷风险管理(第11条)和反洗钱和欺诈防范(第12条),2017年11月, P2PFA对又推出《运营准则(2017)》, 提出了P2P金融协会成员在所有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四项高级准则:“能力”“诚信”“公正”和“透明度”。iv此外, 英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还与专业征信机构Callcredit、Equifax、Experian等建立了合作关系。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 也为英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v这些先进的制度和管理模式都值得我们反思和借鉴。
2.美国的P2P网络借贷架构
美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也得益于其长期以来的经验积累而形成的较为完备的金融监管体系,以及其长达150多年的征信行业累积。从19世纪末至20世纪年代末,美国成立第一家征信事务所到20世纪初,美国已经形成了市场格局稳定专业化和全球化的个人征信体系,为P2P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1956年由Bill Fair和Earl Isaac创立的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的数据分析公司FICO(Fair,Isaac and Company),在其初创至今的五十余年时间里,专注于消费者信用评分服务,现已成为美国消费者贷款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每一个用户的贷款都是基于FICO对他的信用评级,每一家借贷平台都有赖于该评价系统。
(二)欧盟严格监管体系下的P2P
在2018年5月25日,欧盟出台GDPR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虽然和P2P监管没有直接的关联,但是这个堪称为史上最严格的数据保护条例,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间接性规制上,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基于P2P网络借贷对用户数据极大依赖性,P2P交易中的任何一方都离不开对信息搜集与使用,在当前成熟的大数据背景之下,通过对投资人或者借款方的信用数据整合,来评估出用户的信用等级,从而决定借贷数额的高低。而在该条例的限制下,面对复杂的技术手段,严格的监督管理,以及高额的违法成本,该条例在极大程度上筛除了部分想利用P2P平台谋取非法利益的群体。另一方面,平台的运营也需要處理大量的信息数据,在该条例的规范指引之下,也有利于P2P网贷平台进行健康合规的运作,不会产生大规模的失控现象。
四、针对P2P乱象的一些建议
(一)完善P2P行业的配套监管体系
第一,设定行业准入门槛,需要对平台设立者的资质进行背景调查和评估,如金融领域的经验,有无经营性不良记录,是否具有一定的行业实力如储备资金,之后再去给行业办理规范的运营许可证件:第二,制定行业规则和标准,对于变动的要经过一个严格的申报流程;第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和公示,一方面对监管层透明,另一方面对投资者透明,信息包括动态信息和静态信息,动态营业额客户缴税,静态涉及的领域人员数量商品种类,有利于监管者掌握平台的关键信息,便于管理,要求平台主动上报相应从业信息,以及用技术手段建立实时的数据监测通道;第四,设立惩罚措施和退出机制,设置相应的监管部门来处理经营不善以及存在违规情形的平台,以及合理的退出机制。
(二)加速构建我国个人及企业征信体系
2018年由央行主导的百行征信宣布正式挂牌成立,由我国八家主要的民营征信机构组合而成,包括阿里巴巴的芝麻信用以及腾讯的腾讯征信这两家为大众熟知的征信系统在内,其目设立的就是为了解决我国当前信用数据存在的严重不足的现状,使之成为央行征信系统之外的一个补充系统。但是在百行征信的实际运营当中,八家股东仅有三家同意将数据接入百行征信系统。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征信体系的构建仍存在着较大的阻力。各机构之间缺乏一个磨合形成的利益链条和稳定的合作关系。所以,加强企业互信,解决当前的数据壁垒是加速我国征信体系构建的关键。
(三)增加投资者资质审查
在P2P金融领域,投资者的资质也需要审查,并不是所有人都具备投资的资格,单纯的用“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这类标语提醒投资者显然是没有很大意义的。只有具备一定的金融常识的投资者,才能进入高风险领域进行投资,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防范不法分子对欠缺金融知识的人进行引诱和误导,避免行业过度膨胀。所以,对于投资者进入投资市场,也应当进行科学的引导和资格审查。
注释:
i岳静. P2P网络借贷的刑事风险及其防范[D].暨南大学,2018.
ii陈宗义.英美成熟P2P商业平台运营模式特征解析及启示[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7(01):73-84.
iiiW. Scott Frame. Marketplace Lending’s Role in the ConsumerCreditMarket,https//www.frbatlanta.org/cenfis/publications/notesfromthevault/1509.
iv曹兴华.英国P2P网贷《运营准则(2015)》及其借鉴[J].金融法苑,2017(01):189-201.
v卜亚,印梦婷.P2P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理论模型与跨国经验[J].金融监管研究,2018(08):93-110.
【参考文献】
[1]岳静. P2P网络借贷的刑事风险及其防范[D].暨南大学,2018.
[2]郭兆晖.奋进新时代 开启新征程——2018年和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对比分析[J].领导科学论坛,2019(08):3-30.
[3]陈宗义.英美成熟P2P商业平台运营模式特征解析及启示[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7(01):73-84.
[4]W. Scott Frame. Marketplace Lending’s Role in the ConsumerCreditMarket,https//www.frbatlanta.org/cenfis/publications/notesfromthevault/1509.
[5]曹興华.英国P2P网贷《运营准则(2015)》及其借鉴[J].金融法苑,2017(01):189-201.
[6]卜亚,印梦婷.P2P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理论模型与跨国经验[J].金融监管研究,2018(08):9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