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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离为法”的两面

2020-09-10汪志

清风 2020年17期
关键词:晋文公案件法治

汪志

在封建社会,“官位”似乎总与巨大的诱惑绑定在一起,很多人耗费其一生心血就只为谋求一官半职。穷一点的,如范进之流,半辈子光阴全搭进科考入仕的努力之中;富一点的,就动用自己的钱财干系为其仕途扫清障碍,以此实现所谓的“买官晋爵”。除却这些直接追逐官名权力的,实在做不了的也要挖空心思傍在这群达官贵人身边,或为仆役或做门客,反正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做个宰相门下的七品官,在这群人看来也不是枉活一辈子了。

当然,在古代,求官逐利之外也不乏克己奉公的清流,司马迁的《史记》里就记载了很多这样的事例,譬如汉文帝时坚持秉公执法的张释之,又或者战国时期治军理国铁面无私的赵奢和司马穰苴云云。而笔者在此所要叙说的,是另一位严以律己,以身作则,用生命守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的人物——李离。

李离是春秋晋文公时期的人,在当时担任晋国的理官。他的事迹见载于《史记·循吏列传》,按照司马迁的描述,李离刚正不阿,执法如山,严格按法律法规办案,视法律为最高准则,不允许任何人践踏。这种对法律尊严的高度守护甚至通过其自身显现了出来。李离有一次在查阅过往卷宗时,发现有一宗案件疑点颇多。随着查阅的深入,李离发现这一宗案件实为误判:自己因为对案件本身缺乏调查且听信属下的不实之言,最后竟将疑犯错杀。得知真相的李离惊愧不已,他认为自己已给本国律法抹黑,因此不配再做理官,于是脱去官袍摘下绶印,命卫兵将自己捆绑起来压至大殿,等候國君有关自己罪责的判罚和处理。

晋文公当然不想就这么失去一位秉公办事的好官。他亲自为李离松绑,说:“官有贵贱,罚有轻重。这本是你下属官员的罪责,实在不用你这个做上司的来承担。”一国之君劝说,一般的人定会给国君一个台阶下。可李离仍不肯释怀,他说:“我是长官,平常没有跟下面人说我们一起来当这个官;我在这个机关里拿的俸禄最优厚,也没有与下面的人员分享过。如今有案情误查而枉杀人命,却还要把罪责推诿给下级,这种道理我是从未听过的。”晋文公还要劝慰,李离说道:“断案讲求律法,错判了刑罚的人就要亲自背受刑罚,错判了死罪的人就要自己背受死刑。您选臣为理官是要我能够听察细微隐情事理和决断疑难案件,现在我查案有误而枉杀人命,就应该被判处死罪。”说罢李离伏剑自刎而死。

太史公曰“李离伏剑,为法而然”。李离捍卫法律的尊严,为错判案子承担责任以身殉法的壮志,在中国的法治史上留下了精彩的篇章。《韩诗外传》引用《诗经》当中的一句诗来评价李离,说其“彼君子兮,不素餐兮”。李离的事迹虽然浪漫和壮烈,但此事的另外一面我们也必须看到,倘若李离能做到所有案件明察秋毫,不偏听偏信属下之言且不在未完成充分的调查之前就妄下判决,那么也就不存在所谓以死明志的行径了。对于案件脉络的厘清和把握本就是理官的职责,李离因为案情失察而失职,那么也就必须承担起关于这种失职行为的责罚。

做官,一定要懂得廉耻。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不论官职大小,责任轻重,一旦造成工作上的失误或做错了事,决不能赖在官位上说三道四,巧言推责。而是要心存敬畏,勇于担当、担责,这不仅是为官做事的本分,更是对规章律法尊严的守护。另外,实现依法治国不仅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也不能缺席。“有法必依”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要实现有法必依,就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还是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依照法律法规办事;而倘若有谁触碰了法律的红线,不论职位大小,不管社会影响如何,都要根据他们的具体行径展开追查治理,一旦违法就必有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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