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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仇恨言论的传播特点及其治理探讨

2020-09-10吴颖妍

新闻研究导刊 2020年24期
关键词:网络传播法律规制

摘要:仇恨言论是指在仇恨意图的指引下,基于种族、国籍、性别或宗教等群体身份特征,针对某群体或个人带有偏见、歧视、仇恨的一种言论类型。仇恨言论不仅会使该群体或个人受到伤害,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还可能引发暴力动乱。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仇恨言论的主要阵地转移到了网络空间。而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联系十分紧密,其复杂程度也日益增加,解决互联网仇恨言论问题迫在眉睫。

关键词:仇恨言论;网络传播;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0)24-0057-02

一、仇恨言论的概念界定

对于仇恨言论这一议题的探讨始于20世纪初期,当时种族主義猖獗(例如纳粹主义及美国3K党),犯下累累罪行,仇恨言论大多针对某一社会群体的种族特质,因此在当时,仇恨言论大多以“种族仇恨”为代名词。在此之后,仇恨言论的外延开始扩展,从种族特质扩展到宗教、党派、性别等。

因此,针对仇恨言论的对象,出现了不同的定义。针对种族特质,有学者如理查德·德尔加多等人将仇恨言论定义为“关于种族的诽谤、绰号或其他刺耳的言语,且此些言语的唯一目的就是伤害他人或群体,或将他人或群体边缘化”[1]。针对更广泛的群体特质,安东尼·科特斯在其著作中对仇恨言论的定义为“仇恨言论基于他人的种族或宗教、性别、年龄、生理状况、生理或心理障碍、性倾向等来贬低他人”[1]。

对于仇恨言论,还未出现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义,但根据现有的研究和法律制定,可以将仇恨言论定义为在仇恨意图的指引下,基于民族、种族、国籍、性别或宗教等身份特征,引发群体间歧视和仇恨的一种言论类型[1]。

二、仇恨言论的构成要素

进一步准确了解仇恨言论概念,需要把握仇恨言论的构成要素,同时这也是对仇恨言论进行法律规制的基础。

(一)表达方式

仇恨言论的表达方式指的是包涵仇恨言论的信息通过什么样的符号传播,除了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这两种,还包括“象征性言论”,即以象征性的符号或行动来表达思想、观念、态度的一种言论类型[2]。

除了现实空间中能够开展的活动,互联网的媒介多样性使得信息能够以各种形态被上传、下载与传播,并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言论表达的形式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扩展。例如结合了文字与图像的表情包成为了网络言论表达的流行载体。

(二)指向对象

仇恨言论的指向对象指的是仇恨言论中伤和诽谤的目标[2]。仇恨言论的指向对象包括个人和群体,但与煽动性言论、冒犯性言论、诽谤等指向对象有所不同,仇恨言论强调指向对象的群体性特征。指向群体时,该群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的身份特征。这种群体性身份特征可以是先天的,例如种族、性别、性取向;也可以是后天选择的,例如宗教信仰、党派等;指向个人时,仇恨言论针对的并非个人性的特质,而是个人的群体性身份特征。

(三)表达意图

仇恨言论的表达意图,即仇恨言论发言者表达言论的态度,影响了对发言者责任的界定。有“仇恨”“偏见”“歧视”这三种心理态度,且三者的负面程度逐渐递增[1]。

首先,“偏见”指的是对某个人或某一群体持有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消极否定态度。其次,“歧视”是仇恨言论背后最普遍的心理态度,表现为针对某一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区别对待。最后,“仇恨”表现为仇恨言论最强烈的心理态度,即对某一群体或个人强烈的仇视、敌视。

(四)伤害性后果

仇恨言论的伤害性后果是指仇恨言论引发和造成的恶劣结果[2]。其不仅会对个人造成伤害,还会对群体及社会造成伤害。对个人而言,伤害包括心理与生理层面的伤害及个人认知层面的伤害。对于个人认知而言,由于群体特征是个人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对个人群体身份的仇恨言论攻击,会使个体对个人认知产生障碍。对于群体而言,仇恨言论会使被攻击的弱势群体趋向沉默,群体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对于社会而言,仇恨言论旨在针对、排斥、分裂不同的社会群体,严重的会引发社会暴动,从而会对社会结构与秩序造成伤害。

综上所述,仇恨言论的四项构成要素是不可分割的,共同构成了仇恨言论这一具体概念,对四项要素的纵深了解有助于在立法层面对仇恨言论、仇恨言论责任者进行界定。

三、网络仇恨言论传播的新特点导致治理难度增加

(一)网络仇恨言论表达形式多样

仇恨言论的表达方式不仅包括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还包括“象征性言论”。互联网的媒介丰富性为各种信息类型的存在提供了兼容的平台,且内容制作权的下放,使每个人都掌握了除文字信息之外,运用图片、音视频等内容形式的能力。例如集合了文字、图片甚至动画为一体的表情包,也成为仇恨言论表达的一种重要形式。

互联网仇恨言论多样的表达形式导致网络治理的难度增加,关键点在于:其一,以表情包为代表的“象征性言论”往往以戏谑、讽刺的形式存在,并不直言偏见、歧视与仇恨的态度,难以对其进行规制;其二,此类仇恨言论会引起人们“狂欢式”的参与,得到广泛传播,形成隐性的、弥散在网络空间中的对某些群体的负面社会情绪。

(二)网络发言准入门槛低,且匿名性导致对个人难以追责

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接入和智能设备的普及,使越来越多的人得以进入赛博空间。根据2020年CNNIC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40亿,互联网普及率为67.0%[3]。且互联网去中心化的特点,降低了传统媒体时代信息发布的准入门槛,这就导致:其一,仇恨言论等负面言论的发表不受任何阻拦,数量众多,且对其进行的规制只能通过事后审查来实现。其二,互联网的匿名性特征使得追究言论责任人的难度增加[4]。网络ID背后的众多主体如何追查?在众多参与主体中谁是仇恨言论的始发作者?且匿名性能够给予网民一层“心理保护”,即互联网常说的“马甲”,这样的匿名性能够使网民不顾及现实压力,参与到发表仇恨言论的“狂欢”当中。

(三)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

互联网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即时性,按下发送按钮即可上传网络,对网络仇恨言论的监管速度往往无法赶上仇恨言论的传播速度,这就使得无法在仇恨言论的传播过程中进行有效规制。同时,互联网上,信息可以在短时间内被传播到地球的任何一个角落,广泛的传播范围增加了对仇恨信息的监测和规制难度。

(四)容易引起集群性行为

集群性行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即原本处于优势的群体对劣势群体进行攻击,该优势群体可以是现实中的优势群体,也可以是互联网环境下伴生形成的群体,例如持对立觀点的群体。此类群体行为中的个体往往有寻求身份认同、建立群体联系、寻找存在感、获取注意力的目的。而第二类集群性行为类似于“街头破坏”,是网络匿名环境下呈现出的“广场效应”,人们借助网络“马甲”参与到群体活动中,模仿他人的行为,寻找情绪压力的宣泄口。此类集群性行为容易演化成网络群体极化现象,导致理性迷失,舆论走偏,治理难度增加。

(五)传播后果的严重性

互联网仇恨言论传播带来的严重后果,一是信息难以消除,二是对互联网环境的污染,三是对现实活动的影响。

首先,信息一旦上传到互联网上,将得到永久保存。因此,很多具有严重侵害性、敌意和恐吓性的仇恨言论仍然存在于互联网上,对受害群体及个人产生长久的、潜在的伤害。

其次,对互联网环境而言,负面消息的存在污染了环境,威胁了网络空间安全,其包含的伤害和攻击性并不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消退,可能会因为相关事件的发生出现二次讨论,甚至二次攻击,对受害者和群体造成持续性的伤害[5]。更严重的是,会存在“沉默的螺旋”效应,处于攻击地位的优势群体越发占据优势,而劣势群体则会在压力下趋向沉默,在网络空间中造成一种隐性的负面情绪和负面压力。

最后,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的联系日益紧密,线上的情绪冲击会演变为现实生活中对仇恨言论的接受和认同,建构人们对部分群体的看法,甚至引发线下的暴力行为,威胁社会安全。

四、结语

互联网仇恨言论目前并未得到足够的关注,仇恨言论背后的群体矛盾,其历史背景和现实影响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无论是网络言论暴力现象如“女司机”,还是网络骂战引起的现实社会暴力现象如“江苏山东砸车事件”,都对社会秩序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同时因为我国复杂的国情,不同的仇恨言论呈现出复杂的形态。随着互联网发展趋向纵深,与现实社会联系趋向紧密,网络仇恨言论治理迫在眉睫。

在治理互联网仇恨言论问题方面,最好的方式就是以法律和理性与它碰撞。明确法律责任的界定、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同时采用更多言论对冲机制方式,以言论回应言论,以理性对抗仇恨,激发不同言论的对冲机制,促进互联网环境的自净化。

参考文献:

[1] 姜永.论仇恨性言论及其限制[D].清华大学,2015.

[2] 龚艳.仇恨言论的法律规制研究[D].山东大学,2011.

[3] 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20-09-29.

[4] 聂帅钧.网络民族仇恨言论的法律治理[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18(01):20-24.

[5] 吴喜,梁阿敏.新媒体视域下的平等权保护——对网络仇恨言论的反思[J].河北法学,2020,38(07):24-38.

作者简介:吴颖妍(1996—),女,安徽黄山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人机传播、健康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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