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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问责“稳准狠”不泛化

2020-09-10

清风 2020年21期
关键词:越位缺位问责

本刊记者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这是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题中之义。如何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党建专家和反腐败研究学者都指出,在实际工作中要精准有效地用好问责这个利器,拿捏好问责的“度”非常重要。简而言之,就是问责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问责既不能失之于软,也不能过于泛滥。

问责不缺位,压紧夯实主体责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以来,至今已一年有余。在新修订的问责条例下,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的利器,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以强有力的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实落细,已经成为新的常态。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解决没有人负责的问题而制定的,面向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追责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等问题的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召开以来,中央再次对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做出新的部署、提出了新的要求,充分表明党中央坚定不移正风肃纪的坚强决心。

问责不缺位,就要压紧夯实主体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主体责任,完善监督体系”,要求各级党组织主动担当作为,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认真履职尽责,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压实责任,必须要用好问责这把利器。

“一批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被问责,在社会上发挥了徙木立信的作用,增强了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充分发挥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通过问责督促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不犯错误,正是党组织对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有了问责这根“责任棒”,常问、敢问、实问、善问这些“家常便饭”必会发挥其“稳压”和“增压”作用,进一步促成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问责不越位,谨防“问责泛化”现象

《半月谈》评论员杨建楠曾以《对问责泛化简单化说“不”》为主题发表评论文章,指出在一些地方一度存在问责泛化、简单化的问题。

在个别地方,问责泛化、简单化的症结之一,就是被广大群众和基层干部诟病的“层层甩锅”。评论指出,责任层层“甩锅”,问责泛化简单化,是基层干部面对问责工作最大的担忧。作为政策最终落实、执行者的基层干部,在简单化的问责机制下很容易成为问责的唯一对象,而基层干部工作千头万绪,又很容易被泛化问责。

媒体对类似现象的报道并不鲜见,《人民日报》“来论”栏目刊文认为,在基层工作实践中,一些问责泛化、简单化、随意化的问题,需要引起关注。“问责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准确理解问责的制度初衷,精準把握问责的科学内涵,严格规范问责的程序要求,才能破除问责的误区,实现问责的效果。”

对此,201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 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其中专门提到“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

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能有效解决问责不力和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

如何解决困扰基层干部的类似问题?可以从新的《条例》中找到答案。“可以说,这些规定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在制度层面尽力解除基层干部的担忧。”

新的《条例》第三条提出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第六条则提出:“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从这两条可以看出中央对基层面临的“责任甩锅”问题十分重视,三个“摆进去”更是对领导层提出了更高要求。在问责的程序要求上,《条例》第十条写明,要“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做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监察法第四十五条明确,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做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做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问责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不能谁说问责就问责,想怎么问责就怎么问责。要想把问责的板子打准打实,问责主体及其权责必须首先明确。”正如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廉政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金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的那样,究竟谁有权问责,怎么精准正确地问责,答案就在问责条例、监察法等相关法规中。

精准规范,提高问责工作质效

那么,如何做到问责既“稳、准、狠”又不“泛化”呢?不妨听听专家怎么说。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党建教研部副研究员王希鹏认为,问责的大棒一旦高高举起,就必须稳、准、狠,既不能“一人生病,大家吃药”,挫伤大家工作的积极性;也不能“大家生病,无人吃药”,搞所谓“特殊化”“下不为例”“情有可原”和“变相处理”。

王希鹏认为,其中一个重要措施是要严格问责程序,落实责任到人,才能防止推诿扯皮、逃避责任问题的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责涉及的是领导干部,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程序,并明确每个环节的具体任务、相关要求及责任人。

一是问责的启动程序。应规定由谁提出启动建议,是按照“谁查办、谁建议”的原则,由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还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党组织提出。

二是问责的启动时间。应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启动问责程序,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启动,还是在对违纪当事人做出处分决定后进行。

三是问责的具体调查部门。应规定具体由纪委哪个部门行使调查职权。一般来讲,问责的调查部门和决定执行部门应当适当分离,以保证问责的客观公正性。

四是问责的调查程序及工作规范。对问责案件的分析定性、建议提出、研究批复、做出决定等每个程序、每个环节,都应制定步骤严密、可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

具体到实践中,在各地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工作中,如何将问责精准落实到位,既做到问责“精、准、狠”,又不至于“泛化”,也是各级领导干部在施政中必须把握到位的。《中国纪检监察报》最近就此类问题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白永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代主任陈平等领导干部进行了采访。

白永平认为,严防问责主体缺位越位,是提高问责工作质效的第一步。问责工作要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高度来认识开展问责工作的重要性,深刻领会问责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表现、是落实监督责任的有力抓手,用好问责这把利器,真正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必须提高查办案件的能力,查清、查实、查准案件事实,实现证据链的完整闭合。

同时,合理区分责任追究界限,正确界定权责内容,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处置结果要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对有些党组织不敢问责、不会问责、不善问责的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旗帜鲜明地指出,并及时提醒、教育、纠正,推动形成管党治党强大合力。

陈平也表示,问责主体缺位越位表现为不知问责、不愿问责、不会问责,有认识问题、能力问题,也有态度问题。要做到问责不缺位不越位,要在处理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辩证统一关系上下功夫,注意区分不同情形,准确运用问责方式,做到精准、规范、慎重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问责‘一盘棋’观念,切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责主业,去掉不该揽的事、不该干的活,才能真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陈平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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