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自由原则与西方海权思想的关系
2020-09-10李晨东
摘要:马汉提出的“海权论”倡导强权、崇尚武力解决以及追求独我,具有排他性的本質一直被西方国家继承至今;然而现代世界各国强调海洋航行自由,无疑与马汉当年提出的“海权论”有所冲突,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所体现的特点来分析二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性与差异性。
关键词:马汉“海权论”;航行自由;海洋发展
1.二者产生的历史背景
1.1马汉“海权论”产生的历史背景
15世纪末,欧洲航海家征服了海洋,开辟了海上新航线,推动人类进入了海洋,西方强国开始争夺殖民地和全球海洋霸权。马汉在其著作《海权论》中提到:“海权的历史,从广义上说,涉及了有益于一个民族依靠海洋或利用海洋强大的所有事情。”
人类对海洋有了新的认识,对海洋的探索有了新的进展。早期人们认为大海就是世界的尽头,但是人们的实践活动却在不断地冲击这些学说。古代腓基人经过红海、印度洋向南环绕非洲航行,又从西向东经过赫拉克利斯石柱返回埃及,由此人们开始了大胆的猜想:地球是圆的,海洋包围着陆地,穿越了海洋就可以到达大陆的另一端。随后哥伦布、达伽马以及麦哲伦率领的船队完成世界上第一次航行都向人们证实海洋是连接世界的通道,不再是阻碍。第二次世界革命为人类认识海洋提供了科学技术的支持。
人类经过长期的战争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马汉之前,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包括荷兰、西班牙以及葡萄牙凭借强大的海上力量以及优越的地理位置大肆在全球各地建立殖民地,进行疯狂的殖民掠夺以及资本积累,后来居上的英国采用正确的策略向后打败西班牙、荷兰、法国,建立了日不落帝国。马汉出生之后,世界资本主义已经进入垄断阶段,海上争夺、殖民地的争抢也越来越激烈,新兴的帝国主义国家此时不再满足于此时的殖民地分配格局,积极发展海军,整顿军备,开始与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进行较量。
马汉作为一个战略家,他的贡献在于国家的强大与否不在以国土面积的争夺以及人口的规模为唯一标准,而是要积极争夺殖民地、控制海上交通运输、建设海上战略通道、扩大海上商业贸易,依海强国。
1.2航行自由观念的历史背景
1.2.1早期海洋自由论的形成与发展
十七世纪初,格劳秀斯担任荷兰的律师,为荷兰东印度公司在马六甲海峡捕获葡萄牙船只引发的论战做辩护,在其著作《捕获法和战利法适用凯瑟琳号的评论》一文中,“海洋自由论”适时出现。在文中,格劳秀斯对海洋的性质进行了描述,他认为海洋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不能独自占有的共有物;同时他还指出,大自然最大的恩惠就在于人们通过海洋可以航行到世界的每个角落,人们享有通航的权利,人们可以通过航行加强世界各地的贸易往来。因此,全球所有国家都可以进行自由航行和进行海洋运输。但“海洋自由论”的提出遭到了强烈反对。其中塞登的《闭海论》分析了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国家在海洋方面的实践,为各国将海洋作为主权的一部分提供了依据。但随后随着资本主义的殖民扩张以及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兴起,生产力的大幅度提升以及海外贸易的开拓,英国由之前的“闭海论”转而成为“海洋自由论”的鼓吹者以及拥护者,海洋自由原则得以确立。
1.2.2近代海洋航行自由的承认
早期海洋自由原则的确立仅限于各航海国家,也可以说海洋自由原则是沿海国家的专属权利,各内陆国的海洋自由权利在近代得以实现。一个国家想要航行自由需要满足下面的条件:第一,能够被其他国家承认有权成为船旗国;第二,悬挂该国家旗帜的船舶可以自由出入海洋。对于第一个条件,一战以后许多国家开始承认内陆国家船舶注册的合法地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所有国家(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的船舶均享有通过领海、群岛水域、国际海峡以及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的权利。关于第二个条件的实现基本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即1958年之前,内陆国的出海权取决于沿海国和过境国关于互惠双边协定的签订,同时抓紧相关法律文件的制定以及开始帮助内陆国获得出海权和过境权;第二阶段即1958年至1982年期间,《公海公约》在互惠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各无海岸国应有权进入海洋,这对于内陆国来说仍然是有限制的自由;1982年至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5条正式提出:“为行使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行使与公海自由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有关的权利的目的,内陆国应有权出人海洋。为此目的,内陆国应享有利用一切运输工具通过过境国领土的过境自由”。1至此,沿海国和内陆国关于海洋自由的权利才得到了比较公平的对待(内陆国行使过境通行权仍需要与过境国在协定中予以规定),同时过境国还必须在必要情况下对内陆国提供帮助。
2.两种思想的内在统一性与差异性
2.1内在统一性
航行自由与海权思想二者均有西方国家提出。他们的本质都是为了维护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权利益以及在海洋上的重要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内在联系:第一,早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航行自由与海权追求独我,具有排他性。马汉指出,为了确保所属国家占有此种利益超过其应享有的份额,各国都应该不遗余力地排斥其他国家,要么通过和平的立法手段,要么直接武力解决;同样早期人们在确立航行自由原则时,考虑的也仅仅是沿海国的利益,内陆国的海洋权益不被承认,内陆国要想进行航行自由,只有满足相应的条件才可以。第二,两种思想的提出包含着强权思想,具有一定的控制性。马汉的“海权论”确立了强国的新标准,即通过海外掠夺以及发展海洋贸易、控制重要海上通道从而使一个国家不再简单地凭借陆地领土的多少以及人口规模的大小去定义一个国家的强弱;早期航行自由观念的商议过程中,荷兰,英国等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由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提出到塞登的“闭海论”的反驳再到“海洋自由论”的被人们所接受本质都是西方国家强权施压,共同称霸海洋的过程,他们虽然追求高喊着海洋自由,其实质目标是对其他国家的海上力量进行压制,实现对世界海洋的有效控制,此外,海洋联通世界,贯通全球,通过航行自由与发展海权可以与世界各国发展贸易往来,进行殖民控制,进行资本积累。第三,西方的航行自由与海权发展过程中,国家崇尚武力,具有暴力性。海权和航行自由说到底是为了海上权益的争夺,必然与武力和暴力分不开。荷兰通过战争打败西班牙成为海上霸主,英国与荷兰在海上争斗近150年成就了日不落大英帝国,二战时期英美盟军强大的海上军事力量击败了德日意法西斯联盟,这些战争都表明国家为了海上利益以及主权利益,在和平协商无法一致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武力解决,武力的使用必然包含着暴力性与破坏性;航行自由方面,去年俄罗斯军队的海上部队在美国西海岸执行巡逻任务;美军派遣舰队在黑海巡视;美军舰队在南海附近挑衅示威都透露着主权国家为了能够获得海上控制权、开发海洋资源、进行海洋科技创新与海洋主权的保护而去使用武力,虽然没有进行热武器的直接碰撞,但是无形中的冷暴力给所有周边国家与全球海洋安全与稳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2.2二者的差异性
雖然航行自由思想与马汉的海权思想在本质方面以及某些特性方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但是两者仍然有各自的特点。第一,马汉的海权论产生于西方进行全球殖民主义扩张时期,由于其站在西方强国进行殖民扩张的角度来讨论海权发展,带有明显的霸权主义色彩,因此其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到了近现代,面对当今世界的全球化、信息化、世界多极化以及文化多样性的发展,各国在海洋方面的发展不仅仅是利益的争夺,更是海洋文化融合贯通、海洋资源互惠共享、海洋环境共同保护的需要。航行自由思想最初是格劳修斯作为荷兰律师,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而发表的一种思想,最开始也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而与其他国家开始辩论。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重点保护的沿海国的利益。到了20世纪以后,随着1958年《公海公约》以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航行自由思想不再仅仅是维护某一国家的主权利益以及海上利益,他更多地承担起维护全球海洋稳定、海洋资源的共同开发以及利用等方面,由过去的为某一国做辩护演变成为全球国家海洋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法律依据。第二,二者解决的问题侧重点也不相同。马汉的海权思想无法解决现在出现的非传统安全。海洋非传统安全严峻复杂海上恐怖主义、海洋环境污染、海盗袭击、领海主权、专属经济区资源纠纷等经常发生。马汉的“军权论”强调以军事武力暴力性手段解决问题,最初调解的只是主权国家之间的海洋利益纠纷,近代以来,海上安全的威胁除了来自主权国家,非政府组织、个人、海盗集团的行为也影响着海洋安全。航行自由思想观念的提出侧重于国家之间通过非暴力和平手段的谈判协商方式,通过相关的国际立法、国内立法以及多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来保障各国的航行自由权利,由于航行自由观念在不断的发展,主权国家之间、主权国家与非政府组织之间、非政府组织之间的相关海洋冲突与纠纷也同样可以通过相关的协商解决。第三,马汉提出的“海权论”无法应对信息多变的现代冲突,而航行自由思想经过全球很多国家的努力,接受新思想、进行新变化、适应时代变化的潮流,在一步步的与当今世界的海洋思想和观点先协调融合。
2.3结语
任何一种思想的产生背后都有一定的逻辑性,对海洋的发展都有一定的影响。现代海洋的发展,一方面我们不放弃发展海上军事力量,积极培养高素质海洋军事人才,加快海洋科技创新,协调海洋各种之间的配合,积极开展各种军事演习;另一方面,在发展海权的同时,我们要积极维护海上交通要道、重点海域以及各个主权国家的航行自由,强大的军事力量是一国开发利用海洋的保障,但绝不是称霸全球的秘密武器,我们在发展还权的同时积极推进航行自由在各个领域的实施,同时在推进航行自由的同时不要忘记将马汉“海权论”中的积极思想挖掘出来,积极发展一国的海上军事力量,理论与实践并行,才能为全球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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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艾·塞·马汉 著 萧伟中、梅然 译.海权论[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1997: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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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5条。
作者简介:
李晨东(1994-),男,汉族,山西阳泉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