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统金融到新金融:关于互联网金融治理的思考
2020-09-10冯豪杰
摘要:在互联网的冲击下,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逐渐发生了改变。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的发展,逐渐呈现出与传统金融并驾齐驱的苗头。虽然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起来更具有安全性和便捷性,但是无论是哪一种金融运作模式都具有一定的金融风险,因此就要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科学治理,保障其健康发展。在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还不够完善,仍然存在治理方法与治理理念不匹配的现象。基于此,本文将浅谈我国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如何就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进行优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金融管制;金融治理
互联网技术的逐渐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奠定了基础。互联网金融依靠其自身强大的安全性、便捷性和多样性对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是在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仅仅是在传统金融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形式和技术方面的创新和改变,在互联网金融的属性本质方面却没有进行过多的创新,因此,为了使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得到更加规范的发展,使我国的金融行业能够健康的运营,相关的工作人员就要致力于建立一个长效的机制,以更加科学的方式构建互联网金融的治理体系,这样不仅能够实现治理目标,同时还可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
1.我国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及存在的问题
1.1我国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
互联网金融是我国的一种新兴业态,它能够贯穿市场体系,实现跨界经营和混业经营,但同时也具有较为复杂的风险。因此,在治理互联网金融时,就不能与传统的金融治理模式相同,要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和发展前景。探索出最适合的治理方式。2015年,我国开始探索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在2016年开始初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标准以及经营底线,同时,我国也展开了专项整治活动,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形态,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提高对消费者的保护,落实相关政策以及金融杠杆,实现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规范和整治,接下来我们还成立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进一步的实现行业的自律功能,初步形成了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
互联网金融具有多种业态模式,因此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对各个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管理时就要根据业态模式展开工作。在一般情况下,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主要通过行政监管和行政法规实现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除此以外,在建设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时,一些社会主体以及相关的行业协会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在P2P借贷业态模式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遵循“穿透式”治理原则,建立了自律惩戒机制以及信息披露标准,并通过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实现与社会大众的沟通;在第三方支付业态模式下,人民银行建立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以监督支付机构业务操作行为。同时,支付清算协会也开始接受实名举报,包括泄露客户敏感信息、转让出租支付业务许可证等行为。
1.2我国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发展问题及阻碍
第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体系仍不完善,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呈现供给不足的状态。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金融产业才能够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仍然处于发展初期,因此,就更加体现了法律对创新型产业的保护。但是通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观察,我们发现互联网金融的许多方面都会存在法律滞后,甚至法律空白的问题。不同的法律甚至会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或者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就某一方面进行详实的阐述,存在不确定的问题。相关部门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展开监管工作时,一旦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就会直接禁止企业的业务,这将导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生产越来越滞后于时代发展。在互联网金融消费领域,我国并未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而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时代下的消费产业发展需求,致使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局限性问题,包括如何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行为进行认定,如何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隐私进行保护以及如何解决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平台之间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第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与治理理念之间存在较大出入,一些治理方式甚至会抑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能力。目前,我国采用分业监管的方式实现对互联网进行治理,但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具有跨市场、跨产业、跨时空等特点,因此,在许多行业中,互联网金融是呈现交叉存在的状态的。这就提升了治理的难度,如果单单依靠一种方式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治理,那么就会影响到治理的效率以及治理效果,给社会经济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征信产业发展速度过慢,影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能力。这是因为征信产业是支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在金融市场上能够实现金融信息的对称化,对金融欺诈以及金融风险进行防范。近年来,我国也开始逐渐重视征信产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发展时间过晚,没有跟上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因此,在一些方面就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的需求。主要表现在征信数据覆盖面不足以及不同征信机构之间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征信数据存在割裂状态,无法形成统一的共享征信数据系统,难以对分散的征信数据价值进行挖掘从而体现大数据的价值。
2.我国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优化策略
2.1短期措施
首先,要提高中央与地方相关机构和部门的配合,同一地方的治理组织确保能夠自上而下的展开科学合法的互联网金融治理模式,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就要在省、市和重点县设置互联网金融办,确保我国的所有地区都能够得到互联网金融的覆盖,实现全地区的治理。同时,要对资源形势进行整合,对组织架构模式进行统一,各省市的互联网金融办应该听从中央质疑部门的指挥和领导,但是中央治理部门要对自身的职责进行明确的划分,尽可能的避免过多地对地方互联网金融治理的干预,实现地方互联网金融的独立治理。其次,要把一行三会的治理能力进行充分的发挥,认识到分业治理方式的不足,逐渐开始采用协同治理方式,最终实现高校治理互联网金融的目标。例如,相关部门要不断的完善治理机制,实现一行三会治理职能对接,以沟通的形式对重点治理业态及模式进行合理商讨,防止过度治理以及治理空白问题。同时,一行三会之间可以利用专业培训或者岗位交流等模式,了解其他部门的治理模式和方法,提升跨部门治理意识与能力。此外,需要由央行牵头继续构建具有共享特征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为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提供必要的信用基础。具体可以通过引导社会民营征信机构发展,通过整合资源方式全面实现我国征信业的市场化发展;最后,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加强社会媒体与互联网金融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联系,通过对违规企业的曝光、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宣传等手段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间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治理。
2.2中长期措施
首先,要完善基础性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对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合理条例进行及时的修改。同时,也可以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和发展需求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例如,针对我国股权众筹业态模式与现有的《证券法》及《公司法》等相互矛盾问题进行及时修改,以保证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可以在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础之上添加有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内容或者重新专门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以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其次,要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例如网络保护法、征信法等。我国的金融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征信行业,因此,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中也要包括征信方面的内容,实现征信行业与互联网行业的并驾齐驱。具体表现为在已有的征信法律基础上,对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引导性的发展,使我国的征信行业得到丰富,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进而就可以促进互联网金融治理模式的提升和完善。在互联网信息安全保护方面,重点要针对互联网交易环节制定相应的法律,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开展,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具有基本的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第三,注重互联网金融软法作用,在保证互联网金融合规发展的前提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但是在制定软法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包括:软法制定的程序公正问题、软法内容合法性问题以及硬法和软法对接问题等。
3.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实现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创新和发展,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社会影响力,我们就要意识到在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存在的不足以及行業发展现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从短期和中长期方面逐步的实现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治理模式的目标,提升我国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治理的能力以及效率。
参考文献:
[1]傅穹,于永宁.金融监管的变局与路径:以金融危机为背景的法律观察[J].社会科学研究,2019(6):8-13.
[2]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调查统计处课题组.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评论,2012(9):88-119.
[3]陶娅娜.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J].金融发展评论,2013
(11):58-73.
作者简介:
冯豪杰(1994—),男,民族:汉,学位:学士学位,工作单位:七色纺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研究方向:互联网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