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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2020-09-10国思琪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4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摘要:我国社会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在这一阶段出现了很多的刑事案件,这使得我国司法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提高办案效率、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成为了刑事司法改革重要的目标。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这一制度可以简化诉讼程序,从而实现对案件的基本分流,在维护司法正义的同 时,提高诉讼的效率。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訴讼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该制度自实施以来,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刑事司法改革。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精准量刑;值班律师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检察院通过认罪认罚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对法院审判裁量权的权威提出挑战,颠覆了传统的诉权理论。法官的量刑决定权亦属于公权力,从权力制衡的角度讲,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约束法官量刑决定权的扩张和滥用。同时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正在不断发展完善,人们追求公正的理念和对协商性司法的态度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其现实意义是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实现普通程序简化审与简易程序的合并,同时有利于通过发挥控辩双方在刑罚裁量中的作用,防止司法权过度集中化。另外是可以促进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激励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降低程序的对抗性,从而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培育诉讼民主化的理念和改善被告人诉讼地位。

二、检察院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现状

2018 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检察机关积极稳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度功能逐步显现。部分省市的适用率已经达到 70%以上,被告人上诉率也维持在较低的水平。然而,各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落实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认罪认罚工作开展不平衡。适用率较高的省市接近 80%,但有的省市整体适用率仍不足20%。在同一省市,不同地区基层检察机关的适用率也存在较大差距。二是量刑建议采纳率不够高。目前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在 80%左右,部分地区远低于该水平,相较于试点时期 90%以上的采纳率,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其中主要原因是检察官能力不足,对认罪认罚从宽把握不准。三是程序从简的效果尚未充分体现。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程序看,简易程序最多,速裁程序次之,普通程序最少。基层检察机关适用该制度的主要是判处 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足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化诉讼程序、提升诉讼效率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阶段,曾对是否需要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了大讨论,但刑事诉讼法在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并没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做出限制。据统计,2019年1-9月,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中,被告人上诉率为 3.5%,总体看,上诉率维持在较低水平。但对于法院采纳检察机关从宽建议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又上诉的如何处理存在较大争议,部分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也引发热议。

三、检察院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理论障碍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容易与自首、坦白的相关规定区分不清。比如自首、坦白等认罪情节以个罪为基础进行评价,认罪认罚从宽是对全部犯罪事实的综合评价,自首、坦白等认罪情节对于适用阶段有特殊的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诉讼阶段。“认罚”是指“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检察环节表现为接受量刑建议或者不起诉决定等。“认罚”要综合考察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包括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认罚”必须是实质性的,“认罚”应当与“认罪”同步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果只认罪不认罚,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不“认罚”的,量刑时应依法从宽,但此时并非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罚的当然前提,从宽是认罪认罚的结果。

(二)法律冲突

认罪认罚制度总体上相关规定还很原则,相关配套措施的不足会直接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对制度本身的理解和适用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台之前,不管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都有认罪认罚从宽精神的反映,比如实体法上的自首、坦白、积极退赃退赔等,程序法上的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以及刑事速裁程序等,目前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直接的、明确的关于认罪认罚该如何从宽的规定。而当庭自愿认罪、坦白、自首等已有量刑情节又与认罪认罚具有高度的“重合性”和“类似性”。这种高度的形似和重合使得认罪认罚与已有的量刑事由如何衔接适用变得非常棘手和混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这些制度的内涵之间有何区别,以及这些制度之间的边界都需要相关配套措施明确予以规定。

(三)检法观点不统一

映出审判机关与公诉机关在量刑上的标准并未同步。长期以来,公诉机关并未重点关注或者准确掌握量刑规范问题,仅单方面提出量刑建议,法院是否采纳量刑建议对公诉机关并不产生拘束力,故其与审判机关在量刑尺度上把控不一。一是,量刑建议幅度过宽,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主要针对的是刑期较短的轻刑犯罪,若量刑建议幅度过于宽泛,则将导致量刑建议失去应有之义。二是,量刑建议畸轻或者畸重,导致法院最终并未采纳该量刑建议或者案件直接退出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三是,量刑建议未明确刑罚执行的方式。

四、完善检察院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考

(一)扩大适用范围

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我国相关的法律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范围也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制,只是在其中将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等群体进行了剔除。这很容易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应用过程当中出现各种问题。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对轻罪名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是可以达成一致的,产生分歧或者疑虑的主要集中在一些重罪名或者极度反价值的罪名,比如有学者认为应当对某些类型的犯罪限制适用,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贪污贿赂犯罪等等。我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限制适用范围之必要,不能仅仅从罪行轻重或者罪名的角度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人为限制。应当在试点探索的基础上,理清对于适用范围的认识,原则上不从罪名、罪行轻重的角度进行范围限制,将认罪认罚视为被追诉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制度的效用。

(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决定》中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其设计初衷是为了让被追诉人能够在选择认罪认罚从宽的过程中获取法律帮助,尽快明确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时通过律师的介入,加强对司法权的制约,有效防止司法权的滥用,为被追诉人提供最优的选择方案,为他们提供法律上的援助,将真实的状况转告给当事人,并向他们提供专业化的意见。但是值班律师制度的规定原则性较高,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可以加大经费保障和精神激励力度,提高值班律师积极性,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律师值班制度,明确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与职责,防止被追诉人会受到威逼利诱,从而会做出不真实的供述。其次,在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当中,还需要对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进行有效审查。

(三)提高量刑建议质量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于被告人已经自愿供述犯罪事实,并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这就使得以往最为繁琐的定罪程序不再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而量刑是否精准、科学就成为关键所在,既关系着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也关乎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可持续性。一是要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最直接的做法就是明确从宽的条件及幅度,这样才能使得检察机关在具体适用的过程做到有理有据有节,同时有利于监督。二是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只有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能够被法院所认可,才能使被追诉人对检察机关具有信任感,因而愿意与之协商。

五、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我国司法宽严相协调的原则,同时有效提高了司法运行的效率、促进了社会公平的实现。但是目前,我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实践过程当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在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要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就要明确案件的具体适用范围,加强值班律师的作用,同时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

参考文献:

[1]《检察认罪认罚适用率持续上升达82. 9%》,《法制日报》 2020 年1 月20 日第003 版。

[2]孟建柱 : 《坚持改革创新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http: / /theory. people. com. cn/n1/2016/ 0309/c40531 -28183495. html,最近访问时间[ 2020 -03 -17]。

[3]熊秋红 : 《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论审视与制度完善》,《法学》 2016 年第10 期,第1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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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樊崇义 : 《理性认识“认罪认罚从宽”》,《检察日报》 2019 年2 月16 日第3 版

[10]熊秋红 : 《比较法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论刑事诉讼“第四范式”》,《比较法研究》 2019 年第 5 期, 第98

[11]陈瑞华 : 《刑事诉讼的公力合作模式——量刑协商制度在中国的兴起》,《法学论坛》 2019 年第7 期,第5 页。

作者简介:

国思琪,四川轻化工大学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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