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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国家追偿主体追偿权的规范

2020-09-10邓子琪邓子易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4期
关键词:监督权

邓子琪 邓子易

摘要:国家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由于我国的国家追偿制度本身在内容上存在一些原则规定与实践冲突的问题,许多实践问题仍未有明确的可依据的解决方法,使的这一制度在法律实践中难以实施。这种情况的出现,不利于有效监督国家赔偿主体代表国家对法定的追偿对象正确高效地行使国家权力—追偿权。所以,探究如何规范国家追偿权对于实现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家追偿;追偿权;监督权

1.国家追偿主体确认出现的问题

在国家赔偿法课程上,老师有提到关于国家追偿中的追偿人的范围问题。《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了国家追偿人的总体范围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而没有对其他种类的主体做具体的规定,国家追偿主体的规定单一是一个问题,这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很多追偿的问题没有办法找到合适的主体,各个主体互相推脱,责任很难确认应由谁来承担。国家赔偿法简单将追责主体规定为“有关机关”实际是很不明确的。在内部追责的机制中,一般都是本单位或者上级部门,基本和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重合,这一点没有太大问题,反而是外部的追偿中,还会涉及到行政主管部门、纪律检查机关等,所以国家赔偿的追责通常也会和行政责任的追究、错案责任追究等相互重叠,这会使得多重追责的混乱情况出现,而混乱局面也会形成追责的空白地带。

国家赔偿法关于追偿主体的规定还会导致追偿机关内部追偿的动力不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因为是机关部的责任追偿,由于机关的文化和应追究人在资金方面存在没有能力偿还的情况,赔偿义务机关没有动力追究赔偿责任。加上财政机关没有足够压力去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责任实行监督,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就导致了追偿责任的懈怠。前面所述的赔偿义务机关主体身份多种重合,就会在实践中无法正确行使追偿权。我国国家賠偿法遵循的是“谁侵权、谁赔偿、谁追偿”的原则,这就会造成国家赔偿中侵权机关、赔偿义务机关与追偿追责机关三者合一的局面。这种追偿追责(除外部责任) 三位一体的制度设计在学界有不少反对声音,如顾永忠教授就指出 :“在司法赔偿案件中,司法机关既是赔偿义务机关又是追偿机关,由它代表国家对自己单位的办案人员进行追偿,这种令人尴尬的双重身份使得追偿机关往往陷入情与法的纠葛之中”。赔偿义务机关主体身份的多重性,给其正确行使追偿追责权造成重重困难,一是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自己本单位的员工,受到了人情和利益的束缚,会包庇自己的员工,不愿意再行使追偿权;二是因为行政管理都采用了首长负责制,而被追偿的对象也有可能是赔偿义务机关的领导,则利用其在赔偿义务机关的地位和影响力,干扰了启动追偿程序是很有可能的。

2.国家追偿主体追偿权的完善

在思考了追偿主体确认存在的问题后,课堂上老师展示了现阶段完善追偿主体的5个方案。第一个方案是以财政部门作为追偿机关;第二是赔偿义务机关仍然作为追偿机关,但是需要加强外部的监督;第三是以检察机关作为追偿机关;第四是人大设立国家赔偿委员会,通知公务员所属国家机关赔偿;第五是由受害人或者非政府组织启动追偿程序。

本人更倾向于第二个方案,依旧以赔偿义务机关作为追偿机关,但是需要加强外部的监督。

第一种方案赋予财政部门监督职能本人认为无法改变追偿的困境,财政部门虽然有行政赔偿预算管理职能,但是涉及到对公务员的主观恶性判断以及对确定追偿数额、方式等问题时财政部门并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去解决。此外,财政部门同时也是政府部门之一,上述关于人情问题同样也无法解决。行政追偿因为内部追偿机制缺乏监督制约,从而导致赔偿义务机关任性滥用追偿权。如前面所述的存在少追偿甚至是不进行追偿的情况,当然也是可能会出现因为打击报复对公务员过分追偿的情况。如何进行合理的追偿,有效的办法还是要对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追偿权进行监督制约。

本人认为监督权可以由监察委员会来行使。首先,监察委员会具有监督权。监察委员会对行政追偿的监督是身为监察机关原有的权力以及需要履行的职务行为。在《监察法》第十八条中就有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在法律规定中,监察委员会监督涉及的对象是比较广泛的,所以是能够监督追偿权。《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依法任命的公务员以外的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如《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责任人依法应当追偿而不进行追偿的,由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监督机关依法追究赔偿义务机关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其次,监察委员会行使职权具有独立性。《监察法》第四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存在于行政权力体系之外,可以避免行政机关干涉,更有效的对行政追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最后,监察委员会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国家监察机关有很多从司法机关调任的大多数工作人员。这些人员长期从事司法工作,实务经验丰富,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对行政追偿中出现的各种情况,有能力做出准确的法律适用。如公务员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公务员追偿的数额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范、追偿方式是否恰当等。

3.结语

综上,监察委员会从职权、独立性、专业知识方面都有其他机关所不具有的优势,所以应该由监察机关来对追偿权主体进行监督是最佳的选择。赔偿义务机关应该向监察委员会提交作出追偿问题的决定,然后监察委员会进行书面的审查,如果发现了赔偿义务机关没有追偿或者是违法追偿的情况,则向赔偿义务机关发送监察建议书,要求其给予解释或答复。

作者简介:

邓子琪,汉族,广西大学法学院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邓子易,汉族,广西大学法学院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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