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滥用识别
2020-09-10邹抒赫
邹抒赫
【摘 要】市场支配地位,指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市场上所达到或具有的一种状态,一旦被滥用,必须导致垄断。本文探讨三大经济性垄断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样态及其识别。
【关键词】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市场;垄断
一、市场支配地位概述
市场支配地位(Market Dominant Position),又称控制市场地位。德国、欧盟对其的定义为: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市场上所达到或具有的一种状态,处于该状态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以及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1。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使用的相应概念是“垄断力”(Monopoly Power)或“市场支配力”(Market Power),指企业在特定相关市场上具有控制价格或排除竞争的能力。日本的《禁止垄断法》使用了“垄断状态”,用以表示事业者在一定规模的相关市场上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从而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的状态2。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主要包括相关市场的界定及企业支配能力的确定。
1、什么是相关市场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2009年5月24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獲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2、如何界定相关市场
(1)相关商品市场,指同类商品或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的范围,所有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构成了同一市场,包括相同商品的市场和相似商品的市场。在相似商品的市场上,商品的相似性主要是指商品的可替代性,如何确定“商品的可替代性”成为划分商品市场范围的关键。
我国《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四条规定“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第五条与第六条分别规定了“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与美国及欧盟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因素是一致的。
在考量是否存在替代性时,需要同时考虑到商品的功能、价格、消费习惯等。
(2)相关地域市场,指消费者能够有效地选择某种竞争商品,供应商能够有效地供应该商品的一定区域,简称地域市场3。在美国,地域市场是根据消费者对在不同地方制造或销售的商品的替代性的认识进行界定的。如果在一个地方销售的商品的消费者,因为“小而显着且非暂时性”的涨价而转向购买其他地方的商品,那么该两个地方属于同一地域市场。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四条及第九条规定,我国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当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也应考虑供给替代”。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样态
根据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具体表现为:
1、独占。独占(monopoly)是指一家经营者作为某种特定商品或劳务的供应者,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具有垄断地位,在经济学上称为“完全垄断市场结构”。如果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不会面临来自任何方面的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可以任意支配或控制市场,该经营者即属于独占企业。
2、准独占。准独占(quasi-monopoly)是指一家经营者作为某种特定商品或才劳务的供应者或需求者,在相关市场上不存在着实质性的竞争,具有准垄断的地位。如果一个经营者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自主地决定自己的经营策略和经营行为,而无须特别考虑其竞争对手、购买人或供应人的存在和反应,该经营者即属于准独占。
3、绝对优势。绝对优势(sufficient market dominant power)企业在相关市场中虽有竞争者,或者虽然有实质上的竞争,但该企业因其占有的市场份额、财力、采购或销售市场的渠道以及其他因素,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压倒性的地位,在从事经济活动时拥有绝对的自由决策权和对其他竞争者的绝对影响。
4、寡占。寡占(oligopoly situa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之间就某种商品或服务不存在实质上的竞争,这些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控制着市场上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等情形,通过明示或默示而达成一致,不存在实质性的竞争,经济学上称之为“寡头垄断”。
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样态主要包括4: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垄断性不公平定价行为。(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掠夺性定价行为。(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拒绝交易行为。(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限定交易行为。(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附条件交易行为。(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差别对待行为。(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识别
1、不公平的垄断性定价行为的识别。重点审查:(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类商品的价格;(2)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3)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2、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识别。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对手为目的,在一定市场内、一定期限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3、拒绝交易行为的识别。重点审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拒绝或者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是否有“正当理由”。
4、限时定交易行为的识别。重点审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是否有利用其优势,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排斥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5、附条件交易行为的识别。应当依据合理原则分析搭售及其他附条件交易行为,从该行为本身是否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后果来区别对待。对于能够产生价格歧视、提高市场进入障碍、排除其他经营者销售相关商品的机会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6、差别对待行为的识别。重点审查价格差别是否与成本相关。
注释:
1 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第86页。
2 邵建东.论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滥用的若干法律问题[A].季晓楠.中国反垄断研究[C].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229.
3 王生卫.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1):12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