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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两难问题”形成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2020-09-10张传一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8期
关键词:行政管理解决对策

摘要:居委会去行政化改革,是指去除居委会在工作过程中过多的行政干預和控制,恢复居委会的自治组织属性和功能。建立一套新型社区建设与运行机制,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各地方政府发布若干公文,进行居委会改革,但仍不可避免陷入一种两难的境界。

关键词:行政管理;居委会;解决对策

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居民委员会中的一部分工作人员通过民主的方式选举诞生,这样的选举方式能够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设与发展,提高居民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热情,激发社区的主体活力,从而更好的投入到社区工作当中。

一、居委会陷入“两难困境”的原因

居民委员会为焕发社区主体活力,更好的激发居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热情和参与度,各个地方政府制定了不同的政策来帮助居委会进行发展。然而,仍然会出现一些问题。在改革的过程中,居委会并没有真正获得自治属性与自治事务的权利。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仍旧被繁忙的行政事务所困扰,其次居委会为获得更多的居民自治的权利,会将手中的工作进一步的分发出去,从而使居委会陷入一种边缘化的地步。

(一)民主选举形式化

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想要让居委会成员由本社区的居民选举产生。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在选举居民委员会的过程中,政府依然试图对其进行控制并确保其选出来的人员和运作过程都能符合自己的预期。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候选人都已经被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其次,为了让被选举出来的人更符合地方政府的运行要求,会对选举人进行一定的引导。使得居民对居委会民主选举参与度不高,这使得居民委员会选举趋于形式化。

(二)居委会边缘化

随着居委会的不断改革,居委会在社区中的主体地位逐渐被其他组织所替代,逐渐走向边缘化。一些地区实行“议行分设”制度改革,以上海市为例,2002年上海居委会设立议事层与执行层。议事层和执行层两者平行协作,导致议事层和执行层两者逐渐脱节。执行层并不听从议事层的安排,渐渐的议事层成为了一种边缘化的角色。民主选举出的议事层所做出的任何决策都得不到执行层有效的实践与执行,进而其所应得的资源和信息渠道也被大量的架空。因此在2006年,这种“议行分设”模式改为了“议行合一”的模式。这种分权的居委会模式,不仅仅是在上海实施过,沈阳也曾经实施过“议行分设”模式。将居委会划分为决策,议事与执行三大部分,这三者相互独立。这样的模式为社区治理工作,增加了难度。自2010年起沈阳市沈河区改变了这种模式,采用了“同轴联动,协同治理”的改革方式改善了这一现象。

一种是将权力下放给居民,另一种是居民掌握权力之后逐渐被边缘化。无论是哪一种情况继续走下去都为居委会的工作增加了难度和挑战,为改善这一状况居委会要做出一些改变。

二、居委会改善“两难境况”的对策

居委会陷入如此两难的情况,是因为两者被摆到了一个二元对立的状况之下。因此,我们要换一个思路对问题进行思考。在赋予居民委员会一定权利的情况下,让居民委员会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居民参与到居委会的建设和管理当中,作为社区居民的代言人,将社区中所面临的问题整合起来,以合理合法规范的渠道,反映给居委会。让行政机关和人民政府来行使行政权利,居民既行使了民主权利,政府掌握了执法的权力。

对公民拥有的民主权利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划分。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处理的事物和本社区生活的居民息息相关,面对这些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居委会拥有公共权力。同时居委会也要承担一些政府赋予的工作,在以居民的意识为主体的情况下,处理政府安排下来的任务。

居委会的一部分权力是由居民给予的,另一部分权利由政府赋予的。居委会如何在政府和居民之间取得一个平衡,这是非常重要的。居委会所掌握的是公共权力。居委会在运行的过程中,要在遵循群众的利益诉求的前提下,为人民群众进行服务。居委会在进行自主管理的过程中,权力的主要来源是生活在该地区的居民。在居民自愿的情况下,为相关居民共同的福利谋划,同时担任起宣传的责任,宣传政府所实施的政策,响应政府的号召。居委会作为一个自主管理权利的运营者,他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本社区的居民,服务内容是居民生活共同体内部的公共事务。居委会要明确自身的职责,将居民的问题反映到地方政府及行政机关中,解决社区居民生活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最后要发挥社区的作用。社区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源建立起来的。社区的作用是通过不断的强化社区功能,完善社区服务,解决社区问题,从而促进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健康和谐发展。提高本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产水平。通过建设社区和街道两者互相督促,协调发展,共同促进区域和谐,提高居民生活幸福感。

总之,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他具有自主管理权、参与权利和协调监督权。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本社区居民生活范围内的内部事务,因此要处理好居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成为两者之间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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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传一(1988-),男,汉族,辽宁盘锦人,中共铁岭市委党校讲师,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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