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税收法定原则的必要性、现状与落实
2020-09-10李一昕
摘要: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政府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本文将从税收法定的含义、功能与目的入手,以完全信息静态博弈角度对于我国税收法定原则进行深层分析,最后对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税收法定原则
1“只有税收和死亡,是人生无法避免的两件大事。”税收是人类一生中必须经历的事情,是每位公民都需要履行的义务。税收的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它体现了一定社会制度下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马克思说: 2 “赋税是政府机关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而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也指出: 3“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
同时,由于税收的过程就是作为纳税人的公民的私有财产向公共财产转移的过程,因此,在最开始时,国家只能靠武力征税。只有在人们交出财产,切实获得好处后,才会对国家的税收持默认态度。但是这种默认态度下,也包含着公民偷税漏税、搭便车的心态。此外,税收征管部门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如果没有税法做支撑,常常有乱征税的现象。4国家的征税权力与纳税人的抵触是一种力量博弈、彼此消耗的过程,当征税的权利享有者即国家与纳税人争斗得疲惫不堪时,双方都寻求一种较为和缓得、于双方都有利得解决方法。于是税收法定原则应运而生。作为纳税人的公民依照税法缴纳税赋,同时享有税收支出的监督权、知情权等;税务部门征收、运用税收有了依据,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和全体社会成员,因此税收法定原则的意义与重要性不言而喻。
1.税收及税收法定原则的含义、税收法定原则的功能与目的
1.1税收的含义
税收的定义是:5国家依法向企业和个人等课税对象征收的款项或实物。
狭义税收包含各种所得税,增值税等已知的表面税收,包含在各种添加在产品价格中的税收部分。广义税收则除狭义税收外还包含有如贷款,贷款杠杆所产生的利息等,比如原有20万,像银行贷款60万用来购房,实际则需要偿还60万的贷款利息,这就是杠杆利息转化为税收。广义税收还应该包括物价上涨通货膨胀部分,以及货币发行等等。
1.2税收法定的含义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元素必须由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和减免税收。”6具体而言,就是法律必须明确要求税收的范围、纳税人的范围、课征对象、税基、税率、税收优惠等基本要素。税收的本质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税收征管与运用的过程中,有任何不合适的调整都会对公民的纳税意识造成破坏,不利于社会稳定地发展。法律是全民意志地集中体现,因此必须以明确法律规定来匡正税收行为。也只有这样才能限制政府的征税行为,防止税务部门过度征税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同时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特点,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为税种法定原则、税收要素法定原则以及税收程序法定原则。
2.税收法定原则的功能与目的
2.1规范税务部门的权力
无论是西方还是在我国古代均有一个共同的特征:王权威严,不容侵犯。国家对人民征税,在历史的长河中逐渐成为一种“传统”或“习惯”。政府往往利用武力强制性征税,且税收使用不加节制,肆意挥霍。进入现代社会,伴随着“国家”“政府”含义的进一步明确以及民众税收意识的觉醒,人民开始意识到税收对于自己的意义,开始意识到对税务部门征税权力规范的必要性。因此,税收法定应运而生,以税法来限制和规范税务部门使税收征管过程种有法可依,使人民可以通过预算监督程序来监督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利。通过这种途径,更以更好地促使财政体系的规范运转,驯化“利维坦”。
2.2保护财产权
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人民对于财产权的认识更加深刻,对自己的财产的保护的意识更强烈。我认为,征税权与财产权二者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虽然在资金的存量上,是此消彼长的,但目的都是为了是人民的生活更加美好。纳税人的财产权在满足自身需求以后,把其中一部分让渡给国家,再有国家汇集起来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这种让渡的过程其实就是征税的过程,我认为它本质上是一种为了保障人民财产权的行为。所以说,征税的核心在于为民众提供更好的公共物品,作用到全体人民的身上,实现个人的小资金到国家的大资金再到人民的优质公共产品的转移。对纳税人的财产权合法、合理的限制,更加有利于实现财产权与征税权的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纳税人与国家平等互惠。
3.我国法定税收的必要性
在这一部分,将从公共物品供给效率、完全信息静态非均衡博弈的角度来讨论法定税收的必要性。
3.1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
经济学上将效率定义为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经济学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追求资源的合理配置,追求经济资源的经济性,即以更少的投入实现更多的产出。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也就是对财政税收的运用和财政税收的总量之间的有效性的评价。税收对于公共物品的供给的影响有以下几点:
(1)税收是公共物品供给的根本
公共物品的供给是政府利用从纳税人手中征的税来提供的,因此税收也是影响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也是影响公共物品供给的源头因素。如果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就出现寻租等现象,必然导致公共物品的供給效率低下,纳税人的钱不知道流向何处。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税法,以税法来匡正纳税机关的权利,并且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收监管制度及时了解到税收的流向。
(2)公共物品是税收的合理利用
一项基础建设往往需要庞大的资金池做支撑,个人的税收如同涓涓细流,汇入国家的税收池,再由国家预算做出支出决策,以此来形成聚沙成塔的效应。倘若在支出阶段没有税法做支撑,庞大的现金该流向何处?全国各地的基础建设哪个先开始?各地市税收资金该如何运用?凡此种种问题都会浮现出来。因此,法定税收非常有必要。此时由税法决定的税收流向范围,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每年的财政预算决定税收流向的细节,审核每年税收的流向,才能使税收的去处最符合现实需要。
3.2完全信息静态非均衡博弈
我国地大物博,任何建设性的行为都需要雄厚的财政资金做保障。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对于税收法定的意见也层出不穷。这里引入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来证明税收法定的必要性。假定A市位于山区,拟动用财政资金修路,这条路建成后用于A市市民运输货物。
A市若有健全的税收法律,且A市税务机关廉潔公正,市民积极按照税法缴纳税费,那么路修好后,市民因交通便利获得10个单位的利益,税务机关也会因工作顺利得到市民的表扬及嘉奖得到5单位的利益。
A市有税收政策,但税收法律不健全。A市税务机关寻租现象严重,市民积极缴纳税费,那么路修好后,市民因税务部门寻租导致修好的路况较差获得7个单位的利益,税务机关因寻租及市民批评得到6单位的利益。
A市有税收政策,但税收法律不健全。A市税务机关廉洁公正,但市民不积极缴纳税费,税务机关只得花费人力物力去征收税费,各消耗二者2个单位的利益。那么路修好后,市民获得8个单位的利益,税务机关仅得到3单位的利益。
A市有税收政策,但税收法律不健全。A市税务机关廉洁公正,但市民不积极缴纳税费,税务机关只得花费人力物力去征收税费,各消耗二者2个单位的利益。那么路修好后,市民获得8个单位的利益,税务机关仅得到3单位的利益。
A市有税收政策,但税收法律不健全。A市税务机关寻租,且市民不积极缴纳税费,税务机关必须花费更多的成本去征收税费,各消耗二者4个单位的利益。那么路修好后,市民获得6个单位的利益,税务机关仅得到1单位的利益。
根据模型可以得出,最优的情况是税务部门廉洁执法与市民积极缴纳税费,可以获得最大收益。因此,应不断完善税收法律,以此来督促税务部门公正执法,人民积极缴纳税费。
4.对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税法的体系框架松散,且呈现出分散和发展的趋势。税收法律的制定也是“以行政立法为主、人大立法为辅”。若要在我国真正实现税收法定原则,不仅要尽快解决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实际问题,更应该完善宪法,以此来建立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保证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长久有效地执行下去。
4.1推进税收法定写入宪法
作为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之一的财产权理应得到宪法的保护。7税收法定原则入宪的意义以及影响是十分重大、无可替代的,只有将税收法定原则入宪才能够真正的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构建一个科学的税收制度,从而使宪法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对于税收立法、执法以及司法活动的指导保障作用。只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保证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地位,使之成为一项宪法性的指导原则, 才能为依法治税提供切实的保障。
4.2明确税收授权立法权行使范围
从具体的税收立法实践出发,发现存在税收授权行使范围被忽略从而有碍税收法定原则实施的问题。例如,在2011年出于推行房产税的难度考虑,将上海和重庆做为房产税试点改革城市8,国务院授权两市进行税收立法,然而,该税收授权行为缺乏法律规定作为理论依据,所以使得该转让行为的效力并非具有普遍性和强制力。同时,该授权立法行为也使得缺乏有效监督,被授权主体的权力和行为无法得到良好的监督和把控,导致权力的扩大和膨胀,不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为了解决税收授权立法权行使范围的问题,一方面应当明确授权的地方政府权利行使范围,同时,也应该在税收授权之前进行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即以宪法的根本大法形式对其地方政府税收征管权明确和界定,以达到限制权利运行的目的。
4.3发挥政府作用限制税务机关权利
目前我国的宪法仅仅是从纳税人义务进行强调,缺乏税收法定原则的另一面——对征税机关依法征税义务的明确,若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政府发挥“有形的手”的作用,对征税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定,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保障市场中资源的自由流动和高效运转,从而遏制行政机关征税权的扩展对市场正常活动秩序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张学博.基于制度性交易成本理论对《税收征管法》基本原则的探讨[J].税务研究,2020(09):68-72.
[2]张青政.税收法定原则对我国税法完善的作用研究[J].晋阳学刊,2020(04):111-120.
[3]寻锴,李鑫钊.“互联网+税收治理”的价值意蕴和原则内理探析[J].国际税收,2020(07):62-65+77.
[4]李伯涛.税收法定主义的立法表达[J].学术交流,2015(10):116-120.
注释:
1.出自本杰明·富兰克林
2.出自马克思《哥达纳领批判》,后收录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
3.出自恩格斯《家族、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4.王东.税法理念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9:121.
5.来自百度汉语释义
6.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J].法学研究,1996[06]
7.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J].法学研究,1996[06]
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的"税收的开征、停征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作者简介:李一昕(1999.6—),男,汉,河南商丘,河南大学经济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