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拍卖公众人物书信,拍企如何“安心上拍,静心落槌”?
2020-09-10席鸽
席鸽
【摘 要】近年来,公众人物书信手稿拍卖案件不断引发侵权官司,除名人效应外,更由于其书信涵盖多项纠葛,颇为复杂,日益成为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以“茅盾手稿案”为例,试分析在此状况下,拍企如何“安心上拍,静心落槌”,在规范中前行,尽可能地避免惹上侵权官司。
【关键词】公众人物;私人信件;拍卖;侵权;著作权
一、“茅盾手稿侵权”案情回顾
继鲁迅书稿手稿、钱钟书书信手稿引发的侵权官司后,近来,茅盾手稿侵权案又一次引发大众关注,因认为拍卖公司天价拍出茅盾手稿涉嫌侵犯相关著作权,茅盾的孙子等3名亲属将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和手稿卖家张晖告上法庭。诉讼所争议标的是茅盾于1958年写下的一篇评论文章《谈最近的短篇小说》的手稿,文字发表于1958年的《人民文学》第6期,按照当时的惯例,手稿应保存在人民文学杂志社。2014年1月5日,这份30页9000字的手稿在被告公司的2013年秋拍中国书画专场上进行拍卖,并以1207.5万元拍出,打破了中国文学作品手稿拍卖的价格纪录。茅盾的家属称,曾与人民文学杂志社联系,但后者称,并没有觉察这份手稿的“不翼而飞”,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特殊年代的遭遇,工作人员也无法说清手稿去向。案件经过上诉审,最终认定手稿卖家张晖不构成侵权,而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侵害涉案手稿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构成侵权,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的判决结果引发思考,对于拍卖公众人物书信,拍卖公司应该如何在规范中运行,才能尽可能的避免侵权?
二、“行业惯例”不能成为挡箭牌
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拍卖标的的预展和印刷拍品图录属于拍卖必然流程,但这将涉及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表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内容,若拍卖未征得拍品的有关权利人同意,将会侵害拍品的著作权等。
在拍卖市场上,公众人物书信的拍卖颇受追捧。但由于其特殊性,多数流入市场的名人书信手稿件来源不明,拍卖行为多数未经信件书写人本人或其后人同意,继而引发侵权纠纷似乎已经屡见不鲜。
“茅盾手稿侵权”一案中,经典拍卖公司抗辩认为,拍卖人在正式拍卖前向潜在竞买人展示宣传拍卖标的是行业惯例,不应认定为侵权。而法院认为,拍卖公司为增加拍卖成交机会,在正式拍卖前以适当的方式向潜在竞买人宣传介绍拍卖标的,帮助其熟悉了解拍卖标的的相关信息,吸引其注意和兴趣,确属拍卖活动的实际需要。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将涉案手稿的缩略图印制在宣传图册上,无偿向特定人群少量发放的行为,并未侵害上诉人的著作权。然而,拍卖活动的展示宣传应以不侵害著作权人的权利为限,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作品的传播速度和广度都急剧提升,复制和传播的成本几乎为零,拍卖人在互联网上展示作品时,必须尽到相应注意和管理义务。本案中,经典拍卖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亦没有对上诉人的著作权进行合理避让,其将手稿作品的全貌与细节在互联网上毫无保留地向社会公开,且拍卖结束后仍在互联网上持续使用涉案作品,导致著作权人利益受损,不应被认定是适当良善的展示宣传行为,更不应是拍卖行业普遍存在的行业惯例。因此,法院认为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以“行业惯例”进行抗辩站不住脚。
三、合理的注意义务
在侵权类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合理的注意义务”一词,那么合理的注意义务具体指的是什么?怎样做就尽到了所谓的合理的注意义务?“茅盾手稿侵权”案件中,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应怎样尽到的合理的注意义务?
何谓合理注意义务也称一般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一种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谨慎注意以避免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义务。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判断是否违反合理注意义务。在《侵权责任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中或多或少地提到了注意义务。在实践中,违反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较为复杂,一般将法定义务标准与普通人正常认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合理注意义务。
笔者认为,对于合理注意义务的判定应当按照一个正常普通人的认知为判断标准,客观进行评判,不应过于苛刻,否则会大而概括的模糊界定,形成有损害即有赔偿的认知,只要有损害,只要损害在你身边您就承担责任,因而总可以找到您没有尽到义务的所谓过错,这样便陷入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境地,也会对实际判决结果产生错误的导向。
“茅盾手稿侵权”一案中,法院认为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依据《拍卖法》第41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该规定中的“其他资料”应结合不同的拍卖标的予以确定。该案中,拍卖标的系名人书画作品,该类作品因其自身特点,往往采用拍卖的形式进行市场流转,仅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在2013秋季拍卖会中就有包括涉案手稿在内的大量名人书画作品。
从尽职拍卖人的行业经验判断,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对于这类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著作权与物权相分离的状态应当并不陌生,经典拍卖公司作为专业的拍卖机构,除负有物权保护注意义务外,还应当负有合理的著作权保护注意义务。且考虑到茅盾先生在我国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据于涉案手稿物权与著作权明显分离的现状,其在接受张晖的拍卖委托时,不僅应审查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所有权证明,还应结合手稿上所承载的著作权性质,或者要求委托人提供与著作权相关的许可或授权材料,或在整个拍卖过程中审慎地避让著作权人的权益,以避免拍卖行为可能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侵害,尽到拍卖人的合理注意义务。然而,对于合理注意义务的判定应当按照一个正常普通人的认知为判断标准,客观进行评判,不应过于苛刻。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并未适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接受委托之初未对涉案手稿的著作权状态与归属进行审查,在此后的拍卖活动中也未能审慎地避让著作权人的权益,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认定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我们可以找到所谓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对“安心上拍,静心落槌”找到解决问题的启示。
四、拍企风险防范启示
拍卖公司如何防范风险规范运行,从而避免招致侵权官司。
一是拍企要加强拍卖流程管理
凡是找问题的症结,都要先从自身出发,向内寻找原因与解决路径,“打铁还需自身硬”,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拍卖公司要防范风险,首先要做到尽职了解核实义务。在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时,要求委托人承诺手稿拍品在权属上没有瑕疵,并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从而避免引发纠纷时拍卖公司追偿问题。
再者,拍卖公司遇到类似名人“手稿”的拍卖品,为减少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在制作宣传图册时,不宜将手稿内容全部公开,应有限度有所选择的进行公开,尤其是敏感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等内容可以进行处理,在媒体宣传以及网络传播过程中要适度。
二是知情同意应把握“限度”
知情同意权是由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密切相连的权利组成。其中,知情权是同意权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同意权又是知情权的价值体现,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告知义务,使对方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以及可能取得的收益,并在此基础上自由作出选择,从而平衡双方不对等的地位。
拍卖公司要防范风险,避免招致侵权官司,在拍卖前就需要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知情同意,细分析起来要真正做到似乎很难。如著作权人在世,可能还好解决些。若其去世,著作权继承人的确定暂且不论,就征求其意见要达到统一,多半此次拍卖都不会成型。因此,知情同意在实践中有难度,但又是不能回避的问题,要解决的是把握怎样的“限度”。这个度的衡量,既要避免拍企侵权,又要有利于拍卖市场的稳健发展。
三是建立书信拍卖的征询制度
近年来,名人信札手稿的市场拍卖行情却呈逐年上升趋势。在收藏热情高涨的市场背景下,如何解决名人信札手稿在上拍后引发的归属权、著作权等诸多问题,也成为一个引发热议的课题。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建议,可考虑建立名人书信公开或拍卖征询制度,受信人想要公开或拍卖,需要征得写信人同意,当写信人离世,至少也该征得其家属同意。此外,还可以借鉴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经验,对艺术品拍卖实行追续权,即在每次拍卖和再次转手时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比例作为补偿,从某种程度上保障名人后代即著作权人的利益。也有专家建议,让拍卖行承担审查著作权的义务,不能只需要对拍卖委托人负责,还要为著作权人负责。而文博行业的专家则建议,学术大师的手稿捐献给公藏单位比较合适,作为一个整体而不是分散到私人藏家中去,这样更有利于研究工作,学术价值与史料价值也能得到全方位的展现。
公众人物书信已日益成为藏拍热门,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对其规范却明显滞后。的确,此类藏品只有流入市场,才能体现出其经济财富价值,但收件人或拍卖人若将书信公开拍卖,如不征得书信任或其著作权继承人的意见,极易出现泄露著作权人隐私等构成侵权行为,从而引发争讼。因此,笔者赞同相关学者的建议,在一定程度上让拍卖公司也承担起审查征询的部分义务,要求拍企不仅要对拍卖委托人负责,还要为著作权人负责。
四是引入中立第三方机构参与问询
第三方机构,是指独立的非政府的第三方的服务机构。说它是独立,主要是强调独立责任,责任分离。第三方机构的出现,更合理的代表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穿针引线,协调并避免冲突,以解决问题为目标,以协调妥协为手段,以规则和程序为方法,以协议和文件约定为准则,合理地解决复杂的社会治理问题。
政府并非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和管理主体,各种机构只要得公众认可,就可能在各个不同层面上成为权力中心。中立第三方机构作用是在政府和社会合作中,模糊公私机构界限,不再坚持政府职能的专属性和排他性,从而使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体系中积极介入和发挥作用。公众人物书信的拍卖,可以考虑通过政府或引入中立第三方机构,如非政府组织参与问询也是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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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黄磊:《论公众人物书信的著作权保护》,硕士学位论文,华中科技大学,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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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郑成思:《私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权利限制》,《法学》,2004 第 7 期。
公众人物;私人信件;拍卖;侵权;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