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订立争议及解决措施
2020-09-10刘悦孙宾
刘悦 孙宾
摘 要:国际货物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方式,其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订立事关贸易最终成功与否。本文通过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涉及的主要条款及其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研究,举出简要案例,针对性地阐述合同各项条款订立注意事项,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为我国对外贸易企业进行涉外活动的合同订立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外贸易;条款争议;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与粤港澳大湾区逐步建设,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充满新活力与新动能。海关总署2020年1月14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为31.54 万亿元,比2018年增长3.4%(图1)。
针对外贸过程的研究有助于推动经济稳定增长、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对外贸易的过程可分解为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以及合同完成,最重要且最需要关注的就是合同订立部分。鉴于此,本文通过研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条款所涉及的主要条款与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为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合作订立条款时提供参考借鉴。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及主要条款
1.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是一项国际贸易业务的开端,是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必不可少的单据。
1.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1)合同标的物与品质条款。合同标的物条款,主要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买卖商品的名称。它没有统一格式,既可以在合同序言中表达,也可以单独列出。而品质条款,是商品内在素质和外在形态的综合。
(2)数量和包装条款。数量条款是指用一定的度量衡来表示货物的重量、长度、面积等。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完整的数量条款至少包含量值和计量单位两个内容。而包装条款是指有效保护商品的品质完好和数量完整,根据商品的特性,使用适当的材料或容器,将商品加以包封并进行装潢和加印标志。
(3)价格条款。价格条款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商品单价和总值两项,但不同贸易术语价格构成不同。例如,FOB术语为成本价;CFR术语为成本价加运费;CIF术语为成本价加保险费加运费。
(4)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责任的条款。
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条款所存在的主要争议
2.1 合同主体合法性争议
合同条款由缔约人合意而成,由合同主体承受合同条款产生权利义务,加上主体适合与否在某些情况下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 (进口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一笔玉米合同,總值20万美元,FOB A地区,目的港是B地区 (因乙将货物转售给B地区商人),付款方式为D/A远期120天办理托收。
甲公司按规定的装运期装运货物后,通过银行办理托收手续,银行委托我国A地区某商业银行代收乙公司货款。单据到A地区后,但该乙公司已宣布破产,并由我国A地区破产管理处接管。此时,甲公司查核乙公司在当地注册有限资本仅为30万元人民币,因此甲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2.2 合同条款完整性争议
上文陈述了合同所需涉及的主要条款,但国际贸易中经常出现合同条款的缺失,这就需要对合同条款完整性进行必要的甄别。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尽可能使用公司制定的完备合同模板。
案例二:丙公司在2020年5月1日与C地区丁商家签订国际买卖合同,向其出口大豆6吨,每吨5000美元,合同总额3万美元。2020年5月8日,丙公司与D地区戊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大豆6吨,每吨4000美元。2020年6月1日,丙付清全部货款,C地区丁商家提货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拒绝付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D地区戊公司出口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本案中,戊公司并未检查货物直接出口,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3 不可抗力免责性争议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的可能性远大于买方,供应商为尽可能减轻自己的违约责任,总希望将不可抗力的情形规定得越多越好,将不可抗力的定义规定得越宽越好。
案例三:E地区买家和F地区卖家订立服装销售合同,买家由于服装洗涤后布料缩水严重而收到顾客的投诉,故买方将此情况告知卖方并要求对此进行处理。但卖方并未对此进行任何答复。
此案中,遭遇来自第三方的不可抗力,并不能构成合同一方免责的理由。CISG第79条第2款对第三方违约导致的免责情形进行严格界定,在第三方违约导致合同方不得不违约时,合同方若想免责,除了证明自己遭遇不可抗力的同时,还必须证实第三方也遭遇到与其相同的不可抗力,否则该合同方不能免责。
2.4 违约条款约定性争议
约定性争义存在于订立违约条款时是否明确具体,如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否合理、违约金的比例、赔偿范围等。违约行为最需关注的是其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因此,买卖双方应详细规定完全违约责任划分,确保双方责任利益尽可能平等分担。
案例四:2020年3月10日,G地区己贸易有限公司与庚公司订立钢材销售合同,合计60万美元。庚公司在合同签订3日内电汇支付30%的预付款,其余款项开立信用证。电子邮件显示,2020年3月23日,己公司曾提到原料价格上涨。同月24日,双方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合同》金额增加5万美元,并约定,原预付款18美元已经通过电汇支付,所有原《合同》条款保持不变。其后,双方多次经电子邮件交流,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无证据表明己公司曾对庚公司延期支付预付款进行过催告,并为庚公司确定宽限付款日期,故应认定庚公司支付预付款晚于《合同》约定日期并非根本违约行为。
3 完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若干措施
3.1 建立合同主体资质追踪管理系统
在现实交易过程中,卖方为促使购买者与自己签订合同,一般都会对自身进行粉饰。这就要求订立条款前买卖双方要核验对方企业的性质、注册资金、法人身份、举债能力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实现“卖者自慎”和“购者自慎”相结合的市场自律目标。但一般买卖合同主体没有丰富的涉外贸易经验,也很少具备相关国际法律知识储备。因此要全过程对合同主体资质进行掌控,防止对方有机可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渠道全程追踪:
(1)委托往来银行。我国众多进出口贸易公司在开展国际业务时,均会委托国内商业银行对客户进行全面资信调查与跟踪。由于商业银行与国内外多数银行都有业务往来,信息来源广泛并且数据可靠,因此通过此方式获取的信息往往具有显著证明力。
(2)请求国外的专门调查机构援助。根据业务代理关系,我国涉外贸易企业可以委派外国专门的调查机构代为调查对方资金情况、行业声誉等。还可以要求外商提供其开户银行的名称、账户、经公证机構证明的担保证书,并提交给调查机构以核实真假并持续追踪。
(3)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获取信息。近年来出口企业风险意识增强,中国信保的贸易险业务得以迅速发展,目前已经是全球ECA (官方出口信用保险协会)机构中规模最大的,通过其也可以充分获取相关资信信息。
3.2 构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辅导服务机制
合同是贸易双方责任的依据,因此对于合同中各项条款除依据合同模板之外,还需要专业人士检查并给予确切建议,从而尽可能使各项条款科学合理、明确精准。
(1)提高合同主体的法律素养和谨慎意识。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丰富自身法律知识储备以及全程保持严谨态度是非常关键的。在缺乏法律知识与谨慎意识下,很可能无法对合同条款有一定灵活性的规定,从而导致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2)按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准则制定标准范本。对于涉外买卖合同中经常涉及的货物,建议制作标准范本。例如,拟定数量条款时,首先正确掌握成交数量,规范计量单位,避免使用如“约”或“近似”等含糊字眼。其次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根据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
(3)规范条款书写,选取对自身有利的方式。规范书写各个条款十分重要,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以价格条款为例,商品单价由四个部分组成——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如USD200 per M/T CIF London (每公吨200美元,CIF伦敦)。首先是注意单价条款的书写顺序,不可颠倒;其次是计量单位必须与数量条款中的计量单位一致;最后是装运地或卸货地名称,必须明确清楚。
3.3 明确不可抗力条款的误区,有效规避免责性问题
案例三说明拟定不可抗力条款的重要性,尤其是需要注意条款涵义的明确性和准确性。
(1)精确制定免责事由,充分考虑各种可能风险。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情况多而繁杂,建议企业在与他人订立合同之初就考虑交易风险的不可抗力条款,并约定明确。但是,金钱债务等通常作为不免责的债务种类而存在。买方付款所需的外汇资金不足、买方与银行沟通障碍、交易银行倒闭等,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
(2)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力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受影响方除开具不可抗力证明,还应当在区分合同完全履行、合同部分履行、合同未履行情况的程度下明确是否已经完成合同相关事实的举证,以及注意是否已经履行并及时通知义务等。
3.4 改变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片面认识的惯性思维,合理分配双方违约责任
订立违约条款时,合同主体责任分配要尽可能公平合理。企业应谨慎尽责履行合同义务,避免构成根本违约而失去合同利益。更提请企业注意,在合同相对方存在不符合同约定的行为时,尽力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损失,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与获得损害赔偿。
3.4.1 卖方违约,买方可以采取的对策
(1)要求降低货款。如果卖方交付货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任何情况下买方都有权提请降低价款,降低的金额应该在实际交付货物价值与合同规定价值两者之间按照比例计算。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如果卖方未按合同要求给付货物并且构成根本违约,则买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卖方必须按时按质提交货物。
3.4.2 买方违约,卖方可以采取的对策
(1)卖方可以宣告撤销合同。如果买方构成根本违约,给卖方造成重大损失,则卖方可以宣告撤销合同。若其给予买方合理期限,但买方声明不履行或实际不履行,卖方可以撤销合同。在此期间,卖方不得采取其他救济措施,除买方声明不履行义务外,但并不因此丧失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 (2)卖方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如果损害卖方权利,可以依据卖方所知买方的要求,自行决定规格。同时通知买方,规定一段合理的时间,让买方提出自己的要求。
4 结语
本文通过列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对合同订立过程中所存在的争议作出说明,同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但现实涉外交易更加复杂,如国际局势动荡、市场行情变化,都会导致合同主体心态发生变化;国家政策的调整,对买方的采购成本和接货环节也会产生影响;供货商如果涉及被兼并、重组,在短期内难免会对生产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我国外贸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时要谨慎行事,对于合同条款的订立也要尽可能科学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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