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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视角下的洞穴隐喻

2020-09-10韩孟奇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9期

摘要:柏拉图的洞穴隐喻理论意在表明真理的发现者要使自己掌握的知识,通过合理的、不被滞后的社会关系所排斥的途径表达出来,并被滞后者所接受。本文站在法理学的维度,从法分析学、法的价值与作用的视角对洞穴隐喻理论作出新的阐释。

关键词:洞穴隐喻;法的价值与作用;法律移植

一、洞穴隐喻阶段式图解

第一阶段:一群人居住于一个大的洞穴中,自孩童时代他们就一直住在这里,他们背靠着墙壁,火光是他们生存的“光线”。他们的墙后,有一群举着各种动物、器物模型的教徒,他们借用火光将这些模具投射出影子,而这些被囚禁的人,他们眼中的世界就是这些影子。

第二阶段:其中一个囚徒被强制释放,他爬出了山洞,看到了外面真实的世界。于是,他将他的同伴叫了出去,但他的同伴看到后并没有像他一样感到惊讶,他们认为山洞外面的世界是不真实的,山洞内他们所一直接触的才是真实的世界。

柏拉图为这个图做了两个阶段的假设。第一阶段:第一个走出山洞的人,在接触了外面广阔的真实世界之后,他会慢慢从茫然和懵懂走向理性和清醒,他会逐渐认清外部世界,看到真实事物的本来面目,对真实世界有更清晰的认识;第二阶段:假设他又重新回到最初的山洞中,他希望告诉他的同伴外面世界的真实状况,纠正他同伴对这个世界的错误认识。但真实情况是,他的同伴会把他给抹杀掉。因为只有他一个人,是无法与这个已经形成根深蒂固之习惯的小型社会抗衡的,社会的习惯和舆论会淹没他的真理。

从实际情况看,图中走出山洞、掌握真理的人其实代表着社会中的精英阶层,而山洞中不能自省的人,代表着那些受到滞后社会关系所约束的下层社会民众。作为精英政治的代表,柏拉图将这两种人对立起来,而作为少数的精英阶层,他们要为了心中的真理、正义和善良,和那些下层民众所认同的、当下运行的社会关系的“善良与正义”进行艰难的斗争。之所以说艰难,是因为那些熟悉洞穴的线路、部落、位置和阴影的正是精英阶层的对立者,而精英阶层正是要进入到黑暗的洞穴中去与之斗争,这很大程度上无异于自杀。

因此,我们必须以合理的方式让社会通过真理获得解放,这才是这幅图的真正意义。

二、法理学上视角下的洞穴隐喻

(一)从法的分析角度——新的社会关系与滞后法的矛盾

从法理学的意义上来看,洞穴隐喻与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有很大关系。

我们从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来看,它体现在法律开放的结构和法律本身逻辑上的不自足性。开放的结构,意味着实行的法律制度并不是毫无缺陷的,它可能存有法律疑义,可能存在法律冲突,甚至出现法律漏洞。而逻辑上的不自足性,体现在法律用语自身的不明确性,立法者立法时总会局限于其自身表达能力的不足,他制定法律时不可能预见和穷尽所有的可能和变化。这种先进社会关系和法律的滞后性的矛盾,就像洞穴比喻中的真理求索的艰辛过程一样,需要我们去探索新的法律内容来弥补这种缺陷,这是一个新的法律理论纠缠与蜕变的过程。

这种缺陷,利用法律推理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问题。法律本身的开放性不仅是一种不足,也给予了法律弥补的途径。这是由法律本身的逻辑理性、实践理性和价值理性决定的。逻辑理性体现的是法律自身的弥补机制,即法律自身的明确性、内在一致性和逻辑完备性,它们共同构建了法律流畅运行的基本体系;实践理性体现了法律出现的出发点问题,即目的上的合理性;而价值理性强调的是法律行为本身存在的价值合理性。法律推理的机制就是基于法律的这三个基本理性。我们通过形式推导、目的推导或者价值推导等法律推理的方式去重新定义新的法律关系和内容,从形式——目的——价值,由浅入深、分层次的进行定义和解释,结合新出现的法律事实和社会关系,就可以很大程度上弥补新的社会关系和滞后的法律内容的矛盾。

(二)从法的价值与作用——对滞后社会关系的调整与规制

通往真理的道路虽然曲折,但是这种斗争的过程是可以通过法律来平衡与规制的。这是法律的价值与作用的体现。

从法的价值来看,无论是秩序、自由,还是正义,无不体现着对社会平稳运行与发展的要求,这与真理的追求其实是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从秩序的价值来看,秩序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和前提,而法律的规制内容就是基于此。真理的追索正是在与社会生活的交织、在与普通民众的接触中进行的,这种自上而下的社会化进程,正好与法的规制与调整对象是基本一致的。法通过调整人的行为来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而真理的出现正好一定程度上冲击了这种秩序,我们预先将这种冲击的形式和方法通过法律规定下来,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这种斗争的危害;从自由与正义的角度看,法律对社会的调整与规制,其目的、调整方式本身的价值取向都是为了社会得到更好地治理,它体现了良法之治的思想,而真理追索的目的亦是基于此,二者不谋而合。

从法的作用来看,无论是法的规范作用,还是社会作用,它们根本的价值追求都是实现社会的有序与公平正义,它们两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规范作用体现了对人们行为的调整,它可以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指引人们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它的预测作用可以使人们预先估计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后果,让人们合理安排自己的行为;同时法律的强制作用又为其提供了保障。与真理的斗争过程联系起来,这种规范作用可以将普通大众在与真理较量过程中的不合法行为进行合理限制,在维系社会秩序的基础上使得真理让人们逐渐地得到接受。这也是法社会作用所追求的目的。

(三)法的意义上的真理求索——良法之治

柏拉图的洞穴隐喻,为我们展现的主题:是对真理的追求要勇往直前。而我们现代法意义上的真理追求——良法之治,它的追索过程也是艰难和曲折的。良法是法治的实质主义要件。人们所普遍遵守的法律本身,必须具有良善的性质,它体现为一种“中道的权衡”,而正义和理性要在法律中得以体现和反应。正是通过法律统治所体现的正义和理性,才能实现作为最终价值的人的“幸福生活”。这正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价值追求。

但这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良法之治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必须体现民主性、科学性和正当性,而这些性质要在我国法律中完全体现出来必须有一定的周期,而且也需要新的体现良法的内容来填充。从法的移植来看,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这种不平衡性,决定了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一些适合自己的法律,我国亦是如此。法的移植是法治现代化的过程和途径,而法治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这说明我国法治建设要实现良法之治必须要通过法律移植作为其途径之一;从法的继承来看,良法之治在我国先秦时期就已出现,我们要对我国传统优秀的法律文化进行批判性的、有选择的借鉴,使这些具有积极性的因素成为我们国家法治建设中新的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结语

我国法治建设的价值目标——良法之治,她的建设过程其实是我们法律意义上的真理的求索的过程,她是艰难和曲折的,但是我们要用法理学上的思维和方法,為良法之治的价值目标的实现而努力奋斗,为真理的探索而勇往直前。

参考文献:

[1]刘艳乔. 柏拉图—洞穴假象研究[D].辽宁大学,2018.

[2]论真理的本质[M]. 华夏出版社 , (德) 海德格尔 (Heidegger), 2008

[3]郭栋.法理的概念:反思、证成及其意义[J].中国法律评论,2019(03):124-139.

[4]葛洪义.法理学的定义与意义[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1(03):3-12.

作者简介:

韩孟奇(1995-),男,汉族,山西晋城人,西北政法大学2019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