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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视法制节目编导的法律和文化意识

2020-09-10张淑慧

传播力研究 2020年8期
关键词:电视编导文化意识法律意识

张淑慧

摘 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加快了网络化的发展,促进了各项技术水平的提升,扩展了信息传播的途径,例如,通过电视、网络等方式,使人们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取相应的信息,完善相应的知识储备,建立与社会的联系。但是与此同时也使得社会的环境更加的复杂化,促进社会的文明发展以及建设和谐的社会环境,需要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约束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具有法律的自觉性,知法、守法。本文将主要根据电视法制节目编导的现状,加强对法制节目的了解,并且通过电视法制节目的运行,明确法制节目的重要性。探讨电视编导具备法律意识和文化意识对电视法制节目质量的影响,以此,促进电视法制节目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电视法制节目;电视编导;法律意识;文化意识

中图分类号:G22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866(2020)08-0-02

近年来,以视频的方式获取相关的信息,已成为人们喜闻乐见的方式,可以更直观、形象并且具体地展示相关信息的动态,促进人们对信息现状的了解,是当前重要的传播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项信息的宣传和普及效率,对于社会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法制节目便是通过视频的传播手段,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将抽象的意识形态渐渐地转化为实际的表现形式,促进了人们对法律知识,以及相关信息的了解,使之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人们的思想,指导人们的行为,促进行为的规范性减少不良社会现象的发生,所以对社会的和谐发展而言具有积极的作用。提高法制节目的收看效益,为人们提供更高的教育价值,需要节目编导加强的法律和文化意识,为节目的创作提供源源不断的生命力,使其真正的应用于社会发展的现状,适用于当前社会的发展,促进节目的发展。

一、电视法制节目

电视法制节目主要通过电视平台,推出法制栏目,进行普法教育,提高法律的宣传度,促进大众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我国,著名的法制栏目有《今日说法》《普法栏目剧》以及《法制现场》等[1]。主要是通过不同的形式进行法律知识的展现。例如,在《今日说法》中会首先采用案件进行报道,再针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和专家点评,使人们在案件中明确相关的社会道德以及法律知识,达到宣传法律的目的。法制节目通常具有教育的意义,其中主要的表现形式有谈话节目、专题类节目以及新闻信息类节目,法制节目通常具设计内容贴近现实生活、通俗易于理解、案件的逻辑缜密,过程清晰、准确有效的反馈出法律问题等特点。

二、电视编导的法律意识决定电视作品的法制特性

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期望值越来越高。所以电视编导具有法律意识,将会促进法律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使其更有应用的价值,更贴合于法律宣传的需要,满足法制节目所需的法制特性。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其中主要包括对于法律的思想观点和认知判断等,能够明确地进行法律行为的分析。法律通常具有抽象性以及复杂性的特点,所以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学习以及法律文化内容的熏陶,促进法律意识的提升,将会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而且在法制的节目中,可以提升节目的实效性,对健全法律、促进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制节目的编导,对于法制节目的效果和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在法制节目的呈现状态和表现形式中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其主要的工作内容为承担电视法制节目的策划和编制,需要在编导的过程中围绕法制节目的主题,把控法制节目的方向性,并且遵循法制节目的相关宗旨和原则,使其更具有针对性和目的性,发挥出法制节目的实效作用,所以电视编导在法制节目中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将会直接影响法制节目的质量。电视法制节目编导具有法律意识,将会促进节目的正确定位,在创作节目的过程中能够使用准确的法律专业术语,可以有效地减少电视法制节目不良现象的出现,减少法律术语错误,引起的笑话或误会,导致诉讼官司等不必要的现象。例如,在法制节目中曾经出现记者因分不清相关的法律概念,错将逮捕和拘留混为一谈,不能够分清法律内容的实质含义,影响了大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造成了电视台的节目中的乌龙现象。在法制节目中提高编导的法律意识将会对于法制节目的相关工作执行具有必要的意义,可以促进法制节目更好的办理,促进节目的样式和风格的创新,提高节目竞争的优势,使大众在法制节目中获取更多有用的信息[2]。

三、电视编导文化意识决定电视作品的文化品格

文化意识通常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从广义上来讲是精神和物质的综合考量,其是社会环境中公式化的行为规范和思维观念。而狭义上的文化意识,则是指精神层面中人的意识形态,相关的文化制度等。文化是一种虚拟化的状态,具有双重性,既抽象又具体,可以隐匿于人的思想中,流露于人的气场中,展现在人的文化素养里,也可以体现在语言的表达以及行为动作的表现中。在电视编导的过程中,根据电视节目广泛性以及多样性的特点,需要加强节目文化的建设,提高节目的文化意蕴,以此丰富节目的内涵与形式,使节目更具有深度和可看性,促进节目质量的提升。所以电视节目的编导,应该具有文化意识,以此切实的优化节目的内容,担负起节目文化建设的使命,使节目的走向更具有长远性[3]。

电视法制节目的模式一种新的电视形态,代表着国家新的文化现象,它具有着鲜明的文化结构和文化形态,与其它节目的文化内容一样,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电视法制节目中对文化意识具有重要的需求,它不仅需要具备充沛的文化内涵,还需要文化的外展,需要促进文化的延伸,使其以各种方式表现于节目之中,促进节目的丰富性。在电视法制节目中,文化的外在形式通常需要注重节目的名称、包装形式以及节目长度和播出时段等方面。而文化的内在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节目的策划和节目的制作水准以及社会对节目的肯定和评价并且需要考虑节目所带来的收视率。在电视法制节目中具备文化意识,需要节目具备深刻的思想性以及丰富的知识性,此外,提高节目设计的美感,使其具有高雅性。以此通过节目编导良好的文化意识,提高节目的收视效果,并且以积极的文化宣传促进文化意识的提高,促进节目收视率的提升。并且促进法制节目文化层次、精神层次和价值层次的共同提高,以丰富的文化意识构建法制节目的结构,优化节目的内容,使节目的定位更加高端,促進节目更好的运行和发展,使之成为制作精良、节目内容丰富的节目,为节目带来众多的经济效益,并且促进节目的发展,以此促进法制节目对于法律的宣传,将节目的实用性与审美感相结合,在具有法律制度基础的同时,提高文化的格度,使之能够在群众获得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提升观看体验,促进电视法制节目在大众中的接受程度,使之更好地应用于社会的现状,满足于人们对于法制节目的需求[4]。

四、结语

电视法制节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法律知识的普及,使大众具有法律的意识,保持法律的自觉性,促进对行为的约束,减少社会不良现象的发生,所以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制节目的编导是影响电视法制节目质量的关键,编导具备法律和文化意识将会促进电视法制节目质量的提升,电视编导的法律意识,把控法制节目的方向性,使节目内容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内容,达到促进社会大众对法律知识了解的目的。此外,电视编导文化意识将决定电视作品的文化品格,提升节目的文化内涵,使节目制作更加精良,具备丰富的节目内容。并且形式更加适用于当前现代化的发展,更容易被人们所喜闻乐见,所以,节目编导具备法律和文化意识将会对电视法制节目具有必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边赛吉玛.中国法制新闻类电视节目故事化叙事研究[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硕士论文,2019.

[2]王金星.安全警示类电视节目叙事学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9.

[3]莫亚.电视法制节目的可看性与编导思路研究[J].西部广播电视,2017(24):111.

[4]秦怡.电视法制节目编导的法律与文化意识权衡初探[J].当代电视,2015(8):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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