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探讨
2020-09-06苏红伟
苏红伟
摘 要:私募股权基金对创业来说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当前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速度比较快,但税收政策已经大大落后于其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针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法规。本文在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析其存在的税收问题,以此提出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税收的改革政策,制定合理的税收制度,以此促进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现状
税收政策是国家对本国经济调控的一种重要方式,私募股权基金是金融和产业创新的产物,其运作方式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利于经济的发展。政府不断采取相应的政策促进其发展,并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能够使得私募股权基金在发展中能够获得更多的优势,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便利,极大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利用更多的资金促进基金发展,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当前私募股权基金主要分为三种不同的形式,公司制、合伙制及契约制,这三种形式的法律基础有所不同,在课税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无论是哪种形式,私募股权基金业务的纳税人一般包括三个方面:投资人、基金本身、基金管理人等。所得税税收征收对象一般是两种,一种是来自于股息、红利方面的收入,另一方面主要是股权转让。本文主要对公司制和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相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进行讨论分析。
(一)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税收政策
股息、红利方面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公司制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公司制基金产生的收入是免税的。同样按照此规定,如果是公司制投资人,其从公司制基金获得的股息方面收入也是免税的。
公司制基金,在企业所得税征收链条中,对于股息方面收入分配是一个连贯的链条,从项目公司分配所得税后利润开始,在分配给项目公司股东(公司制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其再向公司制合伙人进行分配股息的整个环节,各公司制主体均可享受免税待遇。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进行股权转让缴纳所得税的原则是“先税后分”,根据企业所得稅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基金对所投资项目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所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一般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同时公司制投资人对于投资公司制基金而产生的股权转让收入也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投资人是自然人,则需要缴纳20% 的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的形式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满两年时,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进行抵扣当年纳税所得额。当年不够抵扣的,可以在后续年度中进行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税收政策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所分配的股息、红利方面的收入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存在较大不同。《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有限合伙制企业无法享受“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政策。
有限合伙制基金造成企业所得税征收股息免税链条的中断,公司制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人从有限合伙制基金分得的股息将在项目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再次并入本公司应纳税额所得额中进行纳税,相对于公司制基金来说,实际为重复性纳税。
对于股权转让方面,合伙制转让是要能够依据合同中的约定,主要是在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之间进行约定分配。公司制形式的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自然人投资者原则上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但各地的一些扶持政策允许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市场并不是完全有效,首先是现行税收政策的负外部性,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是为了创业创新进行投资,投资的行业一般是高新技术,这些企业的发展成果容易成为其他企业进行模仿的对象,成为促进国家发展的动力源。为了市场的发展,国家需要完善现有税收政策,出台正外部性税收鼓励政策,以促进市场发展。其次表现在私募股权基金存在一定的风险性,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1/3都会存在失败的可能,属于风险比较高的行业,收益不稳。这种投资一般追求高回报,会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提供税收优惠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可能存在的风险提供一定的补偿,以此吸纳更多的资金进行投入。目前关于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基金管理人获得超额收益征税规定不明确
投资人为了对基金管理进行约束,基金管理人一般需要以1% 的比例进行出资,投资人一般会从鼓励基金管理人的角度,会将超额收益的20%分给基金管理人。当前相关税收政策对此部分收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来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投资收益,另一种是劳务报酬。在基金管理人为公司制企业的情况下,如果认定为是劳务报酬方面的收入,将缴纳6%的增值税并可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而如果被认定为是投资收益,则将无须缴纳6%的增值税,同时是否应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将存在争议空间。
(二)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
当前对于公司制投资人从公司制的私募股权基金中获取的股息、红利收入,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视同为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享受免税处理。而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范围,如果公司制投资人是从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中获取的股息、红利,在实际征收时存的双重征税问题,造成了严重的税收负担。
同时,对于自然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基金中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是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还是按照20%的比例税率进行征税亦无明确规定。
(三)基金亏损时的税前抵扣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伙人一般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基金出现盈利,应采用“先分后税”的相关要求 ,即使基金并未分红,也应该合并入合伙人的应纳税额所得额中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如果基金出现了亏损,则不可以用来抵减合伙人的应纳税额所得额。
2007年开始,国家出台了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措施,但此优惠措施仅针对于创业投资行业,未覆盖至私募股权基金整个领域。
三、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探讨
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的制定首先需要遵循税收合理的原则,使得公募和私募股权基金税收负担公平化,此外,要能够明确相关的税收政策。通过这些政策的制定促进私募股权的规范化发展,也能够防止可能出现的税收漏洞。也能够对金融行业的发展进行创新,避免可能出现的避税问题。为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私募股基金相关的税收政策。
(一)完善税收立法体制
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国家在很多方面没有统一的税收制度,各个地方为了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措施,比如西藏、天津等地,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吸引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注册落地,更是打造了不少的基金小镇,出台了很多的地方税收措施,形成了恶性的竞争环境。因此,在国家层面应该统一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税收法律制定的权限,限制地方政府随意出台相应的税收制度及解读,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在全国有一个公平的制度环境。
(二)扩大税收优惠范围
目前对于创投企业,国家明确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制度,以促进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但是对于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缺乏完善的税收优惠制度,比如公司制企业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回的已经在项目公司层面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按照目前《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制企业无法享受免税的待遇。国家应该打通公司制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间的税收管理通道,降低整体税负,扩大税收优惠的范围。
(三)增加税收优惠的方法方式
在美国,有很多的针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税收优惠措施,比如降低税率、亏损递减盈利、减免税收、投资额抵减应纳税额所得额等,而我国对于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税收优惠措施较少,不仅税率没有优惠,连投资额抵减也仅仅限于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多样化的税收优惠措施可以更好的促进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发展,进而激发投资人、创业者的活力与激情,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加强税务人员培训及政策宣传
基金行业本身属于“小众”领域,基金管理、运营模式非常复杂,涉及大量的法律合同,专业性极强。而由于我国历史发展原因,税收人员整体专业水平有待提高,造成基金财务人员在征求税务专管人员意见时,往往无法得到专业的直接答复,很多情况需要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才可得到回复。同时各地区税收政策规定存在一定差异,或各地税收入人员对政策理解不一,给基金财务人员也带来一定挑战。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税收人员的培训及税收政策的宣传,争取做到全国基金行业税收政策解读一致,降低基金运营成本及合规风险。
四、结语
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是国家发展中对经济调控的一种方式,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需要政府不断采取相应的政策促进其发展,并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优惠的政策能够使得私募股权基金在发展中能够获得更多的优势,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便利,极大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利用更多的资金促进经济发展。我们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制定出台一批专门针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税收制度,增加更多的优惠措施,解决目前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更快更好的支持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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