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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关于资管新规的数学解释

2020-09-05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新规资管边界

马 甜

(北方民族大学,宁夏 银川 750021)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以期解决当前存在的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等问题,达到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机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目的。为了简洁明了地阐述资管新规的出台及其影响,本文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描述资管新规未来的发展方向,分析资管新规对不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影响,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关于资管新规的数学模型描述

(一)资管新规出台的必要条件

设X为金融系统行为集的全集,是指在金融系统中全部可能行为所构成的集合,或称为行为的可能性空间。用二维平面图表示,如图1所示。

资管新规可用X中的一条封闭曲线ι来描述,见图2。封闭曲线ι的内部行为集合记为X1,表示资管新规所允许的行为集;封闭曲线ι的外部行为集合记为X2,表示资管新规所禁止的行为集。则有公式1:

X=X1∪X2

(1)

图1 金融系统行为集示意图

图2 资管新规的数学描述图

命题1:资管新规应当能够在金融系统行为集X中区分出可行集X1和不可行集X2。

上述资管新规数学描述的核心是曲线ι,必须是一条封闭曲线,一定要能清晰地区分出资管新规的内部行为集X1和外部行为集X2。命题1是资管新规数学描述的一种定性解释,如果图2中的曲线ι不封闭,行为集X1和X2连通,则人们无法区分出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则这种制度很难在现实中有效地实施。所以,本文把这一命题称为资管新规出台的必要条件。

(二)资管新规边界的描述

根据命题1,资管新规应当能够在行为集X中区分出可行集X1和不可行集X2,但是在现实中,公式1一般不成立,而是满足公式2:

X1∪X2⊂X

(2)

即在现实金融系统中,资管新规的出台除区分出可行集X1和不可行集X2外,仍有另外的一个行为集B包含于金融系统行为集X中。

因此,我们把公式3称为资管新规的边界(灰色区域),如图3所示。

B=X-(X1∪X2)

(3)

图3 资管新规边界示意图

则有公式4:

X=X1∪X2∪B

(4)

当资管新规边界B为空集时,公式1成立。

当资管新规边界B上或B内所包含的行为集兼有资管新规内部X1和资管新规外部X2的特征时,可以认为B既是可行集,也是不可行集。数学上可以证明,在现实经济系统中,一般条件下边界B均为非空集,也就是说,任何制度都存在制度边界。这也正是资管新规边界的真正涵义,属于资管新规未明确的行为,或称为仍需进一步观察和改进的行为集合。

(三)积极型和保守型金融系统偏好的区分标准

根据资管新规边界的描述可以知道,诸如创投产业基金、ABS(资产证券化)、保本理财、财产权信托等都属于边界B的元素。以对待资管新规制度边界的态度为标准,可以把金融系统偏好分为保守型和积极型两种类型。

保守型偏好的行为集等于资管新规内部X1,即:

X(保守)=X1

(5)

也就是说,保守型金融系统偏好制度边界为空集,即资管新规允许做什么就做什么。

积极型偏好的行为集等于资管新规内部X1加上资管新规边界B,即:

X(积极)=X1∪B

(6)

也就是说,积极型金融系统偏好的行为集是在所有可能的行为集X中除去制度禁止的那部分行为集X2之后全部的行为集集合。

命题2:划分积极型和保守型金融系统偏好的标准在于是否利用制度边界。

我们把这种偏好选择定义为积极型和保守型金融系统的划分标准。保守型金融系统的行为集如公式5所示,积极型金融系统的行为集如公式6所示。由公式5和公式6不难看出,这两类金融系统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资管新规边界B。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充分利用政策”“打擦边球”和“合理避税”等现象其实都是充分利用制度边界的例子,都属于积极型金融系统的行为特征。

(四)资管新规出台和落实时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本文根据制度的一般定义,建立了一个描述资管新规的数学模型,即资管新规可以用行为集中的一条封闭曲线来描述。虽然在现实金融系统中,任何制度都存在制度边界,但是在资管新规落实时,要尽量减小其制度边界,尽量使资管新规边界B趋于零,以便降低制度寻租行为发生的概率,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并逐步减少潜在金融风险的累积。

命题3:资管新规出台和落实时应当满足以下两条基本准则:其一,资管新规应当在所有可能行为集X中明确区分出制度内部和制度外部,即区分出可行集和不可行集;其二,在资管新规出台和落实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制度边界B,使之趋于空集。

(五)资管新规过渡期和长期的偏好选择与预期

根据上述描述内容,以时间为节点,我们发现资管新规边界的变化存在长尾效应。以(2018,0)为原点,以时间轴t为横坐标,资管业务存量S(stock)为纵坐标,建立资管新规边界变动情况,如图4所示。

图4 资管新规边界变动的长尾效应图

1.短期(过渡期)内仍为积极型偏好选择。资管新规规定的过渡期到2020年底,在此时间段内,资产管理业务在总量快速减少的情况下,部分金融机构仍将继续消化或转换存量资管业务产品。同时,也将有更多的时间进行产品创新,进而扩大制度边界的范围。

2.长期内为保守型偏好预期。目前,在金融行业去杠杆、去通道的大背景下,整体投资环境面临融资主体流动性风险增加、债券违约频发、股票市场不景气等多重压力。金融机构普遍预期未来资产管理业务将越来越规范,制度的边界将逐渐变得越来越小,监管部门也倾向于发现和处置同类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各种违规行为,这必然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长期来看,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和监管都趋向于保守。

二、资管新规对不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影响

(一)资管新规对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影响

资管新规作为国内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在长期和短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资管业务有不同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银行表内保本理财不符合资管新规规定,表内保本理财调节存款统计指标的功能消失,面临转换为表外非保本理财的压力,同时,表内理财业务规模逐步降低使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负债端压力凸显,也抬高了杠杆率,影响了流动性水平;二是资管新规要求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产品净值的波动将会直接影响理财资金募集,倒逼投资者教育和销售宣传等转型;三是产品分类要求更加严格,产品负债和杠杆要求也随之从严,产品质押融资和互相嵌套的现象将得到抑制;四是打破刚性兑付,短期内减少了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的理财业务盈利收入,但长期来看,通过规范非保本理财业务,调整盈利模式,将增加手续费收入,优化盈利结构。

(二)资管新规对证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影响

1.证券公司整改压力增大。由于资管新规对原有业务模式提出了更加严格和细化的要求,对于存量资产管理业务较大的证券公司,若按照原有规则成立和运作,则与资管新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证券公司需要尽快落实整改方案,同时需协调委托人、融资人及各相关方配合,整改压力较为突出。

2.期货公司潜在操作风险可能增加。部分期货公司面临人员数量和储备不足的问题,加之其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模式主要以通道业务为主,资管新规的出台对其提出了更高要求,专业人员数量和储备不足的问题或将被放大。同时由于部分机构灾备系统不完善,缺乏主动管理能力,潜在操作风险可能会增加。

3.整改要求仍需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具体如何执行资管新规,目前仍存在较多不明晰之处,影响了证券公司在业务整改和产品转型过程中的主动作为,存在等细则出台的行为。同时,在以去通道为背景的情况下,期货公司资管新规配套实施细则未出台也对以通道业务为主的部分期货公司业务转型存在一定影响。

(三)资管新规对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影响

1.信托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压力增大。一方面,由于信托行业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托受益权流动机制,部分客户偏好投资短期项目,信托资金期限一直难以满足长期项目需求,存在“长拆短”运营模式,资管新规禁止期限错配及资金池,使信托公司的部分产品在资金续接方面面临一定的流动性压力。另一方面,对金融产品的穿透审查监管要求使信托公司通道业务规模大幅降低,后续执行上下穿透的合规审查规定使其面临较大的合规压力。

2.对资本充足的影响较为复杂。从短期来看,虽然资管新规出台会对信托公司的短期业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可能会导致公司信托管理规模下降,信托业务收入减少,导致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减少,净资本随之减少,短期资本充足水平有所下降。但是长期来看,资管新规对于降低信托市场的业务风险具有积极作用,能够促进信托行业的良性发展,有助于提升信托公司资本充足水平。

(四)对其他机构的影响

一是对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销售影响较大,短期内降低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收入。二是资管新规出台后,对资产管理条线的从业人员素质要求提高。相关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进而提高为资产管理产品客户服务的能力,这对商业银行分支行提出了新的业务要求。三是资管新规禁止债权和股权项目期限错配、严禁多层嵌套,使开放式产品难以配置非标资产,导致商业银行部分股权投资业务量出现萎缩。

三、政策建议

(一)完善资管新规实施细则,避免监管漏洞

资管新规主要从宏观层面对监管原则进行了详细表述和规定,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具体配套实施细则尚未完全出台。截至目前,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加快出台其他类型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实现对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全面覆盖,引导不同市场机构公平竞争,避免出现监管真空,防止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导。

(二)创新业务范围,优化资产管理业务种类

加快业务创新转型进度,全面提升主动管理能力。目前,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虽然规模庞大,但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产品设计创新未充分考虑客户的实际需求,更多地局限于存款替代型理财产品。一旦过渡期结束,存量产品化解完毕,规模效应带来的盈利红利也将消失。建议各类金融机构立足当地经济环境、自身业务优势、居民消费水平和风险偏好等实际情况,增加研发投入,适度提供面向特定客户的个性化资产管理产品,提升客户忠诚度和资金粘性。

(三)规范资产管理产品环节,严控产品风险

在产品开发阶段,引导金融机构根据监管文件要求进行产品研发设计,打造净值型产品体系,严禁多层嵌套和资金投向国家限制行业,从源头上杜绝风险隐患。 在产品销售阶段,指导金融机构进一步规范基层网点和员工销售行为,充分做好风险提示工作,不做出任何本息收益承诺;进一步完善客户承压能力的评估,开展差别化营销,防止不当营销,避免引发个体极端事项。在产品管理阶段,督促金融机构一方面要做好后续审查,加强对资产管理产品最终投向标的的实时监测,使产品风险在产品的价值中有所体现;另一方面要及时开发新产品,承接到期产品,防止由于产品衔接空档导致客户流失。

(四)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公众投资理财风险意识

金融监管部门在引导资产管理行业回归本源的同时,通过加强市场引导和主动管理等推动消费者逐步调整固有的理财习惯,帮助公众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理性看待理财市场风险。同时指导各金融机构统一口径,防止媒体过度解读或误导公众,引起社会不必要的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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