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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治吏思想的经验总结及其对现今从严治吏的启示

2020-09-03陆宏

新丝路(下旬) 2020年10期
关键词:经验总结

摘 要:深度理解现今从严治吏的新内涵本质必须知其理论实践的历史思想渊源,即以总结传统治吏实践经验为研究起点,以传统“依法治吏”、“治法与治人(吏)的结合”和“治国之策”的研究展开,对现今从严治吏的理论与实践从历史来源上作理论考察。现今从严治吏与传统治吏思想与实践相比较,更加凸显把“全面”的要求贯穿于从严治吏中,把“从严”的尺度贯穿于从严治吏中,把“治理”的理念贯穿于从严治吏中。

关键词:传统治吏思想;经验总结;从严治吏

从严治党重在从严治吏,其内涵本质在于从严治吏是从严治党内容之关键所在,即以治吏从严为核心要义,以重“严”重“治”为鲜明特色,并以正党风、治吏风、反腐败为从严治吏的重点指向,实现自我革新以至品格升华为终极目标,党中央以最为坚决果断的态度从严治吏保证党的干部队伍的党性的高纯洁性与治理的高效率性,是从严治党战略布局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深度理解现今从严治吏的新内涵本质必须知其理论实践的历史思想渊源,即以传统治吏思想为研究起点,进而总结传统治吏实践经验,对现今从严治吏的理论基础从历史来源上作理论考察。而传统文化中所包含的这些吏治思想正是现今从严治吏思想形成的一个重要的文化资源,为其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文化思想渊源。

从传统治吏的实践的内容与特点来看,传统治吏思想自夏商以来就是历代王朝传统治国理政思想及其实践的重中之重。开明的帝国统治者往往能以高明的治吏思想为治国理政之要用于巩固王朝统治,极为重视对执行统治的官吏人员的管理。总结传统治吏经验,可以从传统治吏思想中的“依法治吏”、治法与治人(吏)的结合、“世轻世重之治”等多方面体现传统治吏思想中选人、教育、监督、“法治”、治腐等特点展开,研究的重点应是传统治吏思想的经验总结的主要内容与主要特点以及对现今从严治吏的启示。

一、传统“依法治吏”经验总结与对现今从严治吏的启示

夏代的《政典》和商代《官刑》的作为我国最早的单行的行政习惯法规一问世,就采取刑事处罚的方式,惩治渎职与失职的官吏,这说明夏商的统治者很早就懂得运用法律整饬吏治的必要性,从而反映了我国自古即有的“依法治吏”的悠久传统。秦代在依法治吏中,主张严格官吏管理,注重官吏任免、考核与奖惩方面的规定。凡官吏违反职责的行为,均规定处罚条款,轻者给予撤职处分;重者给予撤职,且永不叙用;特别严重者,给予刑事处罚。秦代把官吏任免、考核与奖惩制度同官吏职务规则放在一起,表明统治者通过加强官吏督责,来达到整顿吏治,维护封建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目的。至唐代“贞观之治”,其完善的行政法制和注重吏治更加体现了“依法治吏”的成熟完备。唐代的治吏的重点集中在治理官吏上,而不是将重点放在官吏违法犯罪的惩治方面,是以防患于未然出发,制定了一整套规范官吏行事的“常守之法”,使官吏在从事政务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监察制度定型于唐代,严格划分职官的权责,使其各有分工,又相互配合,注重发挥监察机关在依法治吏中的重要作用。御史代表最高统治者临制百司,以自上而下实现统治百官的违法行为。其监察范围注重考察官吏的品德、操守和政绩,真正实现了依法治吏、以法治官,以达吏治清明的效果。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法度必求完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明显加快。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1],为加强新时代依法治吏指明了发展方向。中央自2015年起,先后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这些党内法规在形式上体现了依法治吏是从严治吏的核心要义的基础与前提,在本质上体现了以制度为先,在内容上是以《党章》为基本遵循,以《党章》具体化展开为基本形式,形成以若干配套黨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些制度凝结着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吏,逐步构建起依法治吏有效机制,在制度上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保障。

现今从严治吏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全面”与“从严”这两个要点。在依法治吏方面的启示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全面依法从严监督。强化干部全面从严监督是我们执政党始终保持先进性的重要保障。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改变过去在干部监督方面存在的宽松软的问题,查处了不少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件。现今依法治吏,必须依法落实监督责任、形成全面覆盖的监督合力。各级党委纪委首先要准确自我定位好主体责任与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确定自我的监督责任,构建权威的、系统的、有效的监督,不管是党委还是纪委,一旦发生监督缺位的问题,就必须以问责推动监督责任落实。二是全面依法从严执纪。强化干部全面依法从严执纪是我们执政党始终保持纪律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新时代我们坚持依法强化党的政治纪律,必须要狠抓执纪监督。三是全面依法从严治腐。强化惩治腐败是依法治吏的重要目标。我们党为纯洁干部队伍,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使之成为惩治腐败的一把利剑。依法制约和监督权力,关键就是必须要用完善的制度来制约权力,坚持那些经过反腐实践检验的制度,形成对腐败的刚性约束,而对于那些不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制度,我们要不断完善,并且扎牢权力的笼子。

二、传统“治法与治人(吏)的结合”经验总结与对现今从严治吏的启示

治法,是制定一部良法。治吏,是选拔培养治法的贤吏。只有法与吏的结合,才能发挥法治的治世功能,才能实现反映法典化的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与非完全法典化的统治阶级个体的法律意识的结合。但是,贯受制于“为政在人”的“人治”思想,传统治吏思想必然会走向重“治人”而轻“治法”,即强调官吏的个人作用,统治者要求官吏作为执法主体身为其位要身正有德,能够以身作则充分发挥其道德感化表率的重要作用,以达“不令而行”的示范效果。传统治吏思想认为治国的好坏主要取决于官吏能否成为理想的“圣贤”,主张“贤人政治”。汉代明确必须以德才兼备作为标准,认为只有德才兼备者者才能充当“治国之器”,“国之针药”,最先实行察举制度,即举贤良、孝廉。由此可知,传统吏治思既重视“法”的整体控制作用,又重视“人”的微观调节作用,既不能“任人而废法”,又不能“任法而废人”。治法与治人(吏)的结合思想成为传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但在传统治吏实践的重点始终是“人”而不是“法”。

现今从严治吏的“全面”与“从严”在治法与治人(吏)的结合的启示最为集中是从严选人与从严问责的理论与实践。先秦法家代表主张“治吏不治民”。当前面对新时代从严治吏新的任务和要求下,干部问题即从严选人的问题,特别是选好领导干部的重要性愈发重要,选人关乎党和国家的事业,因此我们在从严治吏上必须治法与治人(吏)的结合。当前我们在从严选人是从干部的理想信念与为民服务的宗旨出发,选择清正廉洁、敢于担当的新时代干部。从严治吏重在依法治“吏”,其理论基础在于权责的统一性问题,即把干部管理和监督纳入从严治吏的体系。对于干部的权责统一性,干部必须对自已的用权行为和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干部必须向人民负责等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现今从严问责是我们的执政党为约束干部权力可能被滥用的问题以强化和明确责任为主要内容而构建起来的保障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机制,即问责干部履职应当承担的责任,促使干部能够合法合理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从严问责的意义在于不是惩治多少不合格的干部,而是在全社会确立责权相统一的标杆。从严先人与从严问责是现今从严治吏的重要方法与手段。

三、传统“治国之策”实现治吏的经验总结与对现今从严治吏的启示

关于传统治国之策,我们以“世轻世重之治”为例。“世轻世重之治”是指古代统治者能总结长期政治统治经验,能够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采取灵活的世轻世重之治即选择“轻典、中典与重典”来实现有效治吏。如明初朱元璋认为必须通过重典来治理乱世,强调以“重典治吏”实现“重典治国”。通过制定特别刑法典《明大诰》,主张以重刑整肃吏治,强化成熟完备的监察系统机制,使官吏敬畏警惧,不敢轻易犯法。明初的以“重典治吏”实现“重典治国”,足以说明当时统治者已深谙治国之术,其治吏水平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

对应传统治国之策,从治之对象来看,从严治吏是现今全面从严治党治国的关键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执政党确立了从严治吏与治党、治国之间的逻辑关系,从严治吏在理论与实践中成为新时代贯穿我党治国理政中一条重要的主线。正如习近平总书记从治党治国逻辑关系强调的那样:“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2]。而后习近平总书记又从从严治吏为出发点强调:“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從严治吏”[3]新时代我党贯彻执行全面从严治吏的理论与实践,表明全面从严治党极具重要的战略紧迫性。全面从严治党是一个系统整体工程,也就是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抓住治党治国工作的核心要义,从严治吏就是其中战略要义的重中之中。从治之方式来,新时代德法共治是全面从严治党治国的关键治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新时代德法共治反映在全面从严治吏上,就是明确在治吏内容与方式上既要强化法治对于从严治吏的促进作用,又要体现道德滋养在治吏上的内容与形式,强化道德对于治吏的支撑作用。2016年12月,习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着重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4]实际就是把全面从严治吏提升到关系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的更高层面,并赋于全面从严治吏全新的治理理念。

从传统治吏实践内容和特点的经验总结来说,传统治吏思想很好地以“礼法结合”的方式,并以统一性解决了“礼治”与“法治”二元性法律传统的对立问题,使其服从于维护传统自然经济与宗法社会,从传统治吏思想的内涵体现了统治者主张以“德政”与刑罚相结合的治国方策,特别是治法与治人(吏)的结合从本质上更是“人”与“法”相结合的法体理论。现今从严治吏与传统治吏思想与实践相比较,更加凸显把“全面”的要求贯穿于从严治吏中,把“从严”的尺度贯穿于从严治吏中,把“治理”的理念贯穿于从严治吏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这说明现今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内涵新要求即为从严治吏是从严治党的逻辑延伸与内容体现,其“全面”“从严”“治理”的深度及其广度都是传统治吏所无法达到的。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N].人民日报,2017-10-28(01)

[2]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出版社,2016-7-2(02)

[3]习近平.建设宏大高素质干部队伍确保党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N].人民日报,2013-06-30

[4]习近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N].人民日报,2016-12-11(1)

作者简介:

陆宏(1977--)男,安徽池州人,中共安徽省池州市委党校理论研究室副主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治理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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