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洞”视角下黑恶势力冲突行为的治理
2020-09-03郭云超
郭云超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特别是在2019年的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打击涉黑涉恶等突出的违法犯罪作了进一步强调,全国各地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也取得了丰硕战果。黑恶势力犯罪作为一种十分严重的刑事犯罪,已严重影响了社会大局稳定、国家长治久安和基层政权的巩固。近年来,涉黑涉恶问题日益突出,表现出向政治领域渗透,软暴力倾向明显,多种犯罪合流等新规律、新特点。涉黑涉恶问题一直是学界研究的热点课题,已有研究主要集中于黑恶势力犯罪的现状[1]、原因[2]、特点[3]、对策[4]以及黑恶势力对基层政权的渗透[5]、黑恶势力的“保护伞”[6]等问题,大多局限于一种宏观政策上的分析和具体法律适用上的探讨,而缺乏对黑恶势力犯罪发起过程的深入研究,也缺乏深刻的理论分析。发起行为及过程是黑恶势力冲突行为发生的重要前提,笔者调研发现,黑恶势力往往具有较强的发起能力,一旦发生矛盾和冲突,黑恶势力一般会在短时间内实现数十人,甚至上百人的聚集。大量的聚集和冲突给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本文以豫中T县为考察对象(1)本文主要引用2013年在豫东T县调研时的卷宗材料和个案访谈,基于笔者近三个月的实地调研。不足之处在于材料有些陈旧,未能穷尽当前黑恶势力一些新的犯罪特点。但笔者认为,调研材料足以说明黑恶势力传统的群体冲突行为及过程,不影响本文主题的探讨。,运用“结构洞”等相关理论(2)该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主要是罗纳德·博特。他在1992年发表的《结构洞》(Structural Holes)一文中提出。“结构洞”是指两个关系人之间的非重复关系,非重复关系被隔离开来,他们之间没有直接联系,或者说,一个人拥有的关系对另一个而言具有排他性。无直接联系的人际关系发生了断裂,从网络整体来看好像网络结构中出现了洞穴,因而称作“结构洞”。例如,在A—B—C 网络中,B处于网络的中间位置,与AC同时保持着联系,AC之间没有直接联系,AC如果要发生联系,必须通过B,因此B就处于AC之间的“结构洞”位置。“结构洞”理论的核心要义在于,一个人或组织在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位置决定了它的作用和影响力;或者说,第三方的作用让原来联系不紧密的甲乙双方变得密切起来,对第三方而言,则是找到了一个结构洞。,重点对黑恶势力冲突行为的起因、发起过程、机制、条件及其治理进行深入分析,尝试为当前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提供有益理论启示。
一、黑恶势力群体冲突行为的起因
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影响群众安全,具有个人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黑恶势力也随之变得活跃,容易通过非法手段攫取经济利益,更容易产生大量的冲突和矛盾。黑恶势力的冲突行为主要发生在经济、社会和生活等领域。
(一)生意上起纷争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为更多人提供了经商机会。同样,越来越多的黑恶势力成员也开始涉足经济市场,寻求发财之道。在T县,他们主要涉猎房地产开发,信贷公司投资,各类桑拿、洗浴、歌厅、餐饮经营等生意,并抢先在T县承揽建厂、修路、架桥、绿化等工程项目。生意上的投资、经营竞争产生了大量利益纷争,更容易发生矛盾和冲突。例如,在洗浴桑拿等行业通过抢夺对方客户,打通自己的财路;通过压缩对方活动空间,扩大自己的生意影响。除了洗浴桑拿行业,黑恶势力在建房、供料等其他生意上都存在恶性竞争和冲突。在一起涉黑案件中,两个黑恶势力团伙为争夺一废弃工厂的土地开发权,不惜一战。双方各自召集一些闲杂人员携带棍棒、砍刀和斧头等作案工具聚众械斗,导致大量人员受伤。可见,为了经济利益而引起冲突行为在不同的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当然,有时候,黑恶势力也会为了长期利益而暂时选择妥协。可以说,在T县,黑恶势力之间因争抢生意经营权而引发的冲突和打斗相当普遍。为了谋求彼此的经济利益,他们通常会不惜诉诸武力解决争端,严重地扰乱了T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
(二)生活中起摩擦
除了生意上的利益纷争和冲突外,黑恶势力之间还会因为一些不起眼的琐事而大打出手,一点小小的纠纷就能引爆一场血斗。笔者在T县城郊派出所了解到一起伤害案件,事情的起因一点不复杂。2013年夏的某天晚上,李某与几位朋友在T县城某夜市吃夜宵,席间李某主动与邻座一“熟人”(之前见过几次面)打招呼,不曾想邻座的“熟人”竟然说不认识他,这让李某很生气,他觉得自己特没面子,一气之下,李某二话不说,上去就开打,还用啤酒瓶砸向“熟人”的头部。看到两人打架,双方朋友也都纷纷参战,一场聚众殴斗就这样当街发生了。还有一些黑恶势力成员在光天化日之下无缘无故地动手伤人,甚至还有因小事闹出人命的。一个黑恶势力成员因玩游戏而取了他人性命,起因是受害人在虚拟游戏里把他“打死”了。他很生气,就带同伙在网吧里找到被害人,随后对其拳打脚踢,被害人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在T县,黑恶势力成员因小事而大动干戈的现象屡见不鲜。生活中不断出现的矛盾冲突和摩擦,不仅反映了黑恶势力成员的年轻气盛、争强好斗的主观心理特征,而且也揭示了政府、社区和家庭在黑恶势力成员管控方面的严重缺位。
(三)名气下起打斗
随着年龄的增长,黑恶势力成员一般不再感情用事,而是开始变得比较“理性”,冲突的目的也不那么盲目了。加上自身人力、学历等资源相对缺乏,他们开始把目标锁定在提高自身的社会名气上,以此攫取更多的社会资源。王某某是黑恶势力团伙中的一个小头目,他混迹江湖多年,周围笼络了一大帮对他忠心耿耿的“小弟”,他经常组织团伙成员帮人平事、支场,除了赚取一些经济好处外,更想提升自己的社会名气和影响力。所谓“平事”,即通过向需求方提供武力支援,以化解需求方所面临的冲突困境。为了帮助需求方,黑恶势力成员不惜承受来自身体上和法律上的双重风险和威胁。实际上,帮他人“平事”并非全是为了出于义气,而是借帮他人之名提升自己的社会名气和影响力。有学者认为,诉诸身体攻击是为获取一种社会赞同和期望的反应[7],或者说,诉诸身体攻击是为换取一种社会承认,以表明他们社会地位的尊贵。某种意义上,T县的黑恶势力团伙比拼的就是一种社会名气,谁的名气大,谁就有发言权。正如黑恶势力成员艾某所说:谁是老大,有三样东西说了算,一是拳头,二是钱,三是名气。黑恶势力成员认为名气和影响力是其身份地位的象征,也是黑恶势力成员混迹江湖的重要途径。虽说它帮助黑恶势力成员获得了个人地位,但是这种地位的获得是建立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基础之上的。
二、黑恶势力冲突发起过程的“结构洞”理论分析
当冲突发生时,黑恶势力总会千方百计发动人员参与冲突,以使自己一方在冲突中占据优势。从“结构洞”理论视角来看,黑恶势力群体冲突的发起过程就是利用和占据“结构洞”有利位置对发起对象施加影响的过程。发起对象的选择对于冲突行为的成败至关重要,黑恶势力一般将发起对象分为两类,一是自己的上行关系(所谓的“大哥”),能够起到为黑恶势力“立威”的作用,并帮助其提升冲突行为的自主性;二是自己的下行关系(所谓的“小弟”),能够起到为黑恶势力“造势”的作用,并帮助其实现冲突行为的规模化。
(一)攀“大哥”作靠山:提升冲突行为的自主性
“大哥”是江湖俗称,一般指在某个地方具有一定财力和影响力的人物。“大哥”一般由那些混迹江湖多年的闲散人员充当。“大哥”讲义气,顾兄弟,有自己人脉圈子,在圈子里有较高的威望。大多数黑恶势力成员拥有较多的上行关系,在具体的冲突过程中,为避免自己处于对抗的劣势,他们总会搬出自己的“大哥”作靠山,想办法让对方知道自己“大哥”的名号,从而通过借势“大哥”的“威名”震慑和压制对方,通过结交“大哥”提升自己在冲突过程中的结构自主性,并最终在冲突中占据上风。
黑恶势力成员显摆“大哥”的做法,不仅仅是一种身份的炫耀,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把“大哥”搬出来为自己撑腰壮胆,以获取“大哥”的保护。或者说,通过借势“大哥”之“威”树自己之“威”的目的,类似于人们常说的“狗仗人势”“狐假虎威”等。有学者把这种个人权威的获得过程称作是“日常权威”或“嵌入式权威”的获得过程[8]。他认为日常权威是在社会关系网络中获得的,主要通过第三方权威的介入而获得,与法理、地位和角色等相关性不大。具体讲,是通过占据“结构洞”的有利位置获得的,它是基于人情和面子而运作,道德、情感和伦理是其发生的基础,具有工具性、获益性和功利性等特征。黑恶势力成员之间的冲突过程正是基于这种日常权威的获得过程,即通过嵌入第三方权威而有目的地营造有利于自己的关系网络,以实现黑恶势力成员在冲突过程中的自主性。
本文尝试从“结构洞”理论切入,对黑恶势力之间的冲突发起过程进行分析。假设三个黑恶势力成员分别是甲、乙、丙,甲和乙代表冲突的双方,丙代表甲的上行关系(第三方权威),甲与乙之间发生冲突导致两者关系的断裂,由于关系“断裂”在两者之间形成了“结构洞”。在甲与乙之间的冲突中,为占据主动,甲把丙(第三方权威)引入冲突,一方面可以帮助甲直接对乙进行控制;另一方面可以提升甲自身的权威,从而更成功地实现对乙控制。总的来讲,丙(第三方权威)填补了甲与乙之间因冲突断裂形成的“结构洞”,这样,使不可控的甲与乙之间的双边关系变为较易可控的甲—丙—乙的三边关系,使甲与乙之间单一的冲突关系变为甲、丙共同对乙的双重冲突关系,(见图1)
图1 丙嵌入甲、乙冲突过程的作用机制
丙(第三方权威)嵌入甲、乙双方冲突过程所发挥的作用显而易见,一方面增强了甲应对冲突的能力;一方面抑制了乙在冲突中的优势。丙(第三方权威)的嵌入不仅提升了甲的结构自主性,而且还提高了甲讨价还价的能力,帮助甲在冲突中占据主动,并最终成为一个结构自治者。与丙(第三方权威)嵌入冲突过程一样,在与甲的冲突中,乙也可像甲那样引入类似于丙的其他权威(如丁等),以建构有利于乙方自己的关系网络。实际上,不管冲突的哪一方引入第三方权威,都能带来冲突双方格局的变化。
在T县,黑恶势力成员通过借“大哥”影响力长自己威风的做法相当普遍,特别是那些层次较低的黑恶势力成员更擅长这种做法。低层次的黑恶势力在群体中地位不高,可动用的社会资源相对有限,导致他们在冲突中不占优势,在冲突中也缺乏战胜对方的信心。为了提升应对冲突的能力,在冲突过程中,他们更倾向于寻求“大哥”的保护。当然,这样做也存在风险,如果“大哥”没到场、中途退场或对方对“大哥”不认同,那么,都会使引入方陷入更大的风险之中。可见,“大哥”是否能发挥保护作用,主要取决于“大哥”的权威、意愿及对方对“大哥”权威的认可程度。
(二)拉“小弟”当打手:实现冲突行为的规模化
冲突的胜算不仅取决于“大哥”所营造的结构自主性,还取决于“小弟”的响应程度,即冲突中的发起规模大小。在T县多起冲突中,黑恶势力成员除了寻求“大哥”的鼎力相助外,还会极力发动“小弟”为自己“造势”(人多势众),以使自己在冲突中赢得主动。“小弟”通常由一些处于中下层的刑满释放、无业青年、打工仔、学生等群体组成。有能力发动“小弟”的人,主要以上行关系居多。发动规模大小与发动者在其关系网络中的位置有关,发动者位置越高,拥有的社会关系资源越多,其发起的规模就越大,反之亦然。在T县,当黑恶势力遇到冲突险情时,他们多半会选择发动“小弟”给自己造势,以提升自己在冲突中的胜算砝码。
本文以T县处理的一起涉黑案为考察对象,尝试对黑恶势力群体冲突中的发起过程进行“结构洞”理论分析。基本案情是:2011年7月份,石某某(该人是T县人,因寻衅滋事被多次判刑,出狱后做生意有一定经济基础,在T县小有名气)在开发一处房产时,因为土地纠纷与附近一小学发生矛盾,石某某随即组织社会闲杂人员100多人到学校聚众闹事,造成学校员工多人受伤(其中重伤3人,轻伤6人)。石某某组织人员的过程和机制(见图2)。
图2显示:石某某发起的对象大致分为五个层级(3)笔者分成五个层级仅是一种粗略的划分。此种划分试图反映石某某发起关系网络资源的次序和过程,但由于不同的层级都具有各自发起的特殊性,所以,具体的层级划分可能会更复杂一些,例如第五个层级中20多名三职高学生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划分,因为他们内部之间也存在着进一步的发起过程。但笔者不能穷尽所有的细节,只能根据案卷文本事实做一些基本的整理和划分(为便于说明本文用字母代替人名)。。分别是第一层级人员:A;第二层级人员:B1、B2、B3、B4、B5、B6、B7;第三层级人员:C1、C2、C3、C4、C5、工人5人;第四层级人员:D1、D2、D3、D4;第五层级人员:E1等三职高学生以及其他社会闲杂人员。在五个层级中,第一层级A发起的次序具有一定的方向性,即由上往下层层发起。具体次序是:A首先直接发起第二层级人员,第二层级人员接着往下发起第三层级人员,以此类推直至第五层级人员。反过来,从下往上,每一层级人员都对各自的直接上层级发起人积极响应,不管是从上往下,还是从下往上,都是相邻的两个层级之间直接发生关系。第二层级人员B1谈到他的参与过程时说:
2011年7月6日中午,A给我打电话说,他工地上出事了,跟人弄不得劲了(发生冲突了),让我明天找几个得力的兄弟帮忙平事,我没多想,就答应他了。随后,我联系了C1,C1又通过D1找到了二十多个E1(主要以T县三职高学生为主),还有几个在社会上混的,这些人我大部分都不认识。为表达感谢,我用A给的500元钱,在穆子良饭店请他们吃了烩面,饭后我们一起去了工地……(根据讯问笔录 GP-20130822整理)。
由B1的参与发起过程可知,A让B1组织人,B1又让C1组织人。在A发起之后,C1与D1一起帮B1组织了二十多个人。从发起的顺序来看,A是从上往下层层发起的。由于每个人都是按照自己的关系圈子组织人员的,由于关系圈子具有一定的范围界限,造成了不同圈子的人之间相互不认识(出现A不认识B1组织的人,B1也不认识C1组织的人的情况),使得不同层级人员之间具有非冗余性和异质性。本案例中,B1处于A与C1之间的“结构洞”位置,C1又处于B1与E1之间的“结构洞”位置,而B1、C1等充当了初级关系人角色,他们凭借着“结构洞”的有利位置为A发起了数量巨大的关系网络资源。
图2 黑恶势力 A发起人员的过程和结构图(根据石某某刑事案卷整理)
黑恶势力发起人 A之所以具有如此巨大规模的发起能力,主要得益于他占据了有利的“结构洞”位置,拥有了相对有效的关系网络资源。具体表现在A遵循了“结构洞”理论的两个原则。
首先,通过效率原则,发起了更多的初级关系人。效率原则强调初级关系人的重要作用,主要通过最优化网络中的每个初级关系人来最优化网络中每个关系人的结构洞产出[9]。图2所示,B1作为A结构中的初级关系人,为A组织人员起到了“桥梁”作用,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A提供了B1所拥有的关系资源,而这些资源A并不直接拥有;二是为A节约了发起的成本,由于B1的“桥梁”作用,A就可以节省掉与B1关系网络中每个关系人的联系成本。A就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对其他初级关系人进行发起(例如,可以对第二层次的B2、B3、B4、B5、B6、B7等进行发起)。如此,A也就能够发起更大规模的关系网络资源。
其次,通过有效原则,发起了更多的次级关系人。与效率原则不同,有效原则关注的是初级关系人发起的整个网络的总产出和总规模,即所有次级关系人的人口数。初级关系人的数量多少是发起规模的关键,因为初级关系人越多,所能发起的次级关系人就越多。图2所示,如果A要发起更多的人员规模,就需要确立更多的初级关系人。因为,每个初级关系人都拥有各自的次级关系人网络,每个次级关系网络都是一个通路之“港”,每个通路之“港”都具有非冗余性,而非冗余性确保了A拥有多样性的信息总量。例如,在A的发起结构中,A除了拥有B1这个初级关系外,还同时拥有B2、B3、B4、B5、B6、B7等众多的初级关系人,其他初级关系人又拥有更多的次级关系人(如C1、C3等)。这样,A就能够同时掌控数量庞大的初级关系人和次级关系人,也能够掌控更多的“结构洞”产出,进而能够发动更多的关系网络参与到冲突之中来。
需要强调的是,在遵循“结构洞”的效率原则和有效原则的基础上,黑恶势力发起规模和效果还与发起人的身份、地位和影响力紧密相关。发起人的社会地位越高,经济实力越强,就越能发起更大规模的关系网络资源。在T县另一起聚众殴斗案件中,一位具有“企业家”身份的发起人,在与当地农民因征地拆迁爆发的群体冲突中,一次性就发起了六七百名人员参与冲突(4)参与打的每人给100元,一包中华烟,去了没打的每人50元,一包黄鹤楼烟,中午管饭。(访谈记录 AGY--20130905),几乎发起了T县所有能够发起的力量,甚至还发起了T县临近县市的社会闲杂人员。由于参与冲突人员众多,他们之间大多互不认识,出现在冲突中敌我不分,误伤自己人的情况(为了便于区分,“企业家”专门为自己一方统一配发白手套)。此外,由于被发起的“小弟”在冲突中只听从于他们各自的“大哥”,导致他们参与冲突的积极性不高,除非在冲突中自己挨打,一般情况下他们只会袖手旁观,出现“人多未必势众”的奇怪现象。
三、黑恶势力群体冲突行为的发起条件
黑恶势力成员为何愿意听从发起者的组织和安排?这不仅客观上由于“结构洞”的工具性发起,而且还具备更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亚文化)和条件。在T县调研中,当笔者问及为什么愿意冒着风险给发起者提供打架帮助时,他们的回答如出一辙,认为提供帮助大多考虑到面子、人情、义气、名气和利益等因素。
(一)拉不下的“面子”
在T县调研中,多数黑恶势力成员在提到参与打架的原因时都提到了“面子”,例如,“如果不去,面子上挂不住”“不去面子没地搁”“不给老大面子哪能行”,等等。可见,黑恶势力成员很看重“面子”,他们所指的“面子”具有两层含义:一是维护受助者的面子。受助者的面子是其在接受他人帮助时,并在他人的评判和认可中获得的;受助者借助他人的面子维护了自身的身份、地位;二是维护帮助者的面子。面子是相互的,帮助者在帮助他人之后,也会收获自己的面子。黑恶势力成员陈某某说:“都是在社会上混的,不去没面子,以后没法在社会上混”,(访谈记录 MH——20130808)反映出陈某某获取“面子”的行为逻辑。他认为,如果不帮忙,人就会背负不仁不义的骂名。所以,为了所谓“面子”,他自然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帮助他人。在这里,面子与友谊、道德和良心无关, 更不是所谓的自尊[10]。 翟学伟认为,面子是个体一种形象,是为迎合某一社会圈子的认同而经过印象整饰后表现出来的认同性的心理和行为[11]。 “面子”在关系网络中实现,具有模糊化和开放性的特征,是一个推广性和辐射性的概念。
(二)还不尽的“人情”
费孝通通过对比中西方社会结构指出,中国人主要讲的是关系和“人情”[12],它是中国传统伦理与文化的重要体现。“人情”是基于互惠基础上的一种礼尚往来,送给他人“人情”,同时也收获了他人欠下的“人情”,欠下的“人情”总是要还的。黑恶势力成员主动响应打架邀约,既送了朋友“人情”,又收获了朋友“人情”。他们认为,如果朋友有事了不帮忙,到时候自己摊上事时,没法搞!因此,黑恶势力成员在接受他人帮助的同时,也会竭尽所能地提供回报。“助人者自助”,“人情”确保了黑恶势力成员之间的持续交往。如同市场中的商品交易,以此商品交换彼商品,只是这种交易不是即刻完成的,而是在一个持续循环的、具有多样性背景的交换过程中完成的。
(三)讲不完的“义气”
中国人看重“兄弟情分”,明白“义利之辨”,在意“君佞之别”。尽管过去的传统有所简化,但是其中蕴含的“孝”“悌”“忠”“义”“礼”等伦理模式对现代人行为模式的影响仍然很大。讲义气虽说是中国传统的重要内容,但却被黑恶势力当作混江湖的工具,讲义气的人朋友多,讲义气的人有威望。T县的黑恶势力成员通过讲义气结交朋友,通过讲义气立足社会。“义气”之风渗透在黑恶势力日常生活的诸种“关系”中,只可惜这种“义气”用错了地方。
(四)了不起的“名气”
“名气”可以帮助黑恶势力成员更好地逞强于社会。为在社会上占据一席之地,他们总会不遗余力地追求个人“名气”与影响力。访谈中许多黑恶势力成员多次提到“名气”,例如“我去帮忙主要图个名气”“跟着“大哥”混图个“名气”“跟老大帮忙,还可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能落个名声”等,可见,实现“名气”的提升是黑恶势力成员参与冲突的主要原因。提升“名气”有两种实现途径:一是通过暴力及暴力威胁下的江湖义气或威慑力来实现。正如陈柏峰所言:“暴力就是一种‘资本’,‘混混’通过暴力积累了‘名气’,于是他们就可以利用这种‘名气’强行进行垄断性经营。”[13];二是借助于上行关系(社会精英等)的权威和声望来实现。也即黑恶势力借助上行关系的“威名”提升自己的“名气”,其最终目的主要还是为了攫取个人的经济私利,以及提升个人在社会中的影响力。
(五)忘不了的“利益”
黑恶势力成员所提升的名气和声望毕竟是不入主流的江湖名气和影响力,经济社会的发展为T县黑恶势力成员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受此影响,他们开始把主要精力转向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上。由于大多黑恶势力成员在人力、文化等资源方面是缺乏的,加上制度性的利益配置途径有限,使得关系网络运作成为他们攫取资源的重要方式。因此,一些帮忙参与打架的“小弟们”不管是送人情,表忠心,还是讲义气,秀暴力,其真正的目的主要还是想从社会关系网络中获取利益回报。也就是说,黑恶势力成员只有不断地对关系网络进行投资,才能实现关系网络资本向物质资本的转化,他们也就能够获得更多的个人经济社会地位提升。
四、当前黑恶势力群体冲突行为的治理路径
(一)拳打发起人,重击黑恶势力冲突行为发起的力量源头
黑恶势力发起人一般在冲突事件中起核心关键作用,如果没有发起人的发动,也就不会有更大规模的人员冲突。黑恶势力的发起人拥有大量的初级关系人和次级关系人,拥有较雄厚的社会资源,在整个关系网络中占据“结构洞”的有利位置,并且具有较高的个人“威望”。2019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对涉黑涉恶等突出的违法犯罪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擒贼先擒王”,重拳打击包括“大哥”在内的各级发起人,不但能够有效遏止冲突事件发展蔓延,而且还可以有效震慑下面的“小弟们”,起到“树倒猢狲散”的作用。首先,重视宣传发动。通过互联网、电视台、报纸、微信等发布宣传信息,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发动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同仇敌忾的浓厚氛围。其次,强化线索摸排。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邮箱,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提升主动发现能力,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进行摸排,特别是对这些混迹于江湖的“大哥”们进行重点摸排防控,发现隐患及时化解处理,防止其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再次,加大打击力度。对于已发生的黑恶势力冲突事件的发起人,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要强化“打财断血”,铲除其发起所凭借的经济基础,打破其在关系网络中的核心地位,形成对黑恶势力发起人的高压震慑态势,从源头上遏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剑指响应者,斩断黑恶势力冲突行为发起的力量基础
从“结构洞”角度来看,为了斩断黑恶势力发起人的力量基础,公安机关除了对黑恶势力发起人进行重拳打击之外,还要对响应者进行防控。即,需要对黑恶势力发起人周边的初级关系人和次级关系人进行打击,压缩黑恶势力发起人的关系网络边界,清除黑恶势力生存的灰色空间[14],提升公安机关的结构自主性,也即提升公安机关扫除黑恶势力的关系网络优势。具体讲,黑恶势力的初级关系人和次级关系人主要包括上层的“保护伞”和下层的“小弟们”两种关系对象。
1.对上层的“保护伞”关系的打击。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指出,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15]。2019年10月,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在全国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上强调,要坚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对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坚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16]。黑恶势力长期盘踞一方、称霸一方、做大成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保护伞”的保护和纵容,不但助长了黑恶势力的有恃无恐、恣意妄为,还为黑恶势力提供了一种共生滋长关系,无形中提升了黑恶势力的结构自主性,提升了其违法犯罪的胜算砝码。为了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使公安机关占据与黑恶势力之间“结构洞”的有利位置,需要极大地压缩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保护关系。一是完善查处“保护伞”的办案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可与公安机关同步立案、同步调查,做到纪法衔接,扫黑除恶与反腐拍蝇同步推进,探索联合专案组办理案件机制;二是切实加强基层社区组织建设。加强基层社区组织建设,就要彻底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水平,确保基层政权不受黑恶势力侵蚀。从基层源头治理,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的滋生土壤。
2.对下层的“小弟”关系的约束。黑恶势力的另一个重要发起对象主要是一些刑释解教、无业闲散人员,包括一些在校学生。对这些重点发起对象进行约束,有利于有效瓦解发起人的力量基础,大大减少黑恶势力的“后备力量”。一是加强对此类人员的管控、帮扶、帮教工作,提供就业渠道,整合各职能部门力量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二是加强学校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特别是对个别有不良表现的学生进行重点教育,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亚文化的影响;三是加强对“城中村”“城郊村”和校园周边的治安秩序整治,重点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肃清圈子文化,防止拉帮结派,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三)整市场之乱,减少黑恶势力冲突行为发生的概率机会
针对黑恶势力涉足经济领域较多的现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重点加强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进行整治。一是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迫交易、信贷欺诈等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规范市场监管和市场秩序,对市场经营主体运营过程全程监督,对违规、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严查黑恶势力市场经营的“保护伞”,对涉及民生等领域的经营行为重点督查,发现官员为黑恶势力提供利益保障等违法犯罪的,及时查处,绝不姑息,对涉案人员坚决依法予以追责严惩,彻底斩断腐败分子与黑恶势力的利益链。通过多策并举,多方发力,着力打造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从市场空间上压缩黑恶势力的活动范围,有效减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机会。
(四)织法律之网,夯实当前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制度保障
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强调,要进一步准确把握法律政策,不断提高侦查办案质量,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用足用好法律武器和政策规定,有力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犯罪[17]。结合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际,需要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扫黑除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有效填补法律上存在的“结构洞”劣势。一是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动向(例如,高利贷、套路贷、校园贷以及交通物流等领域的新型犯罪)及时认真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二是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发生在基层的、身边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扫黑除恶与基层“拍蝇”相结合,为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提供法律保障;三是明确政策界限,量化认定标准,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