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期广东与东南亚国家的大米贸易
2020-09-02罗幸双
罗幸双
广东与东南亚国家大米贸易兴起的原因
清初,广东出现了严重的粮食危机,粮食严重不足,因耕地稀少,土地开辟种植经济作物渐渐增多,产米严重不足,出现了不敷民食的现象。尽管清政府重视开垦荒地,尤其是雍正、乾隆二帝,屡次颁布诏书督促广东督抚加紧开荒,广东督抚也严格执行,如雍正时期广东巡抚鄂弥达的《开垦荒地疏》称,鹤山、恩平、开平等县有荒地数万顷,与民垦种;高、雷各府州县的荒地亦设法丈量,安顿贫民开垦。但是广东经济作物增长液很快,一些地方种植“白紫二蔗,动连千顷”,占用了很多粮田。尽管如此,耕地面积也缓缓增加,但是追赶不上人口剧烈膨胀的速度,人均耕地面积的减少,使得广东的缺粮现象与福建一样在全国内较为瞩目。清政府于康熙五十年(1711年)颁布“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敕令,到了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又在“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基础上,实行了“摊丁入亩”的政策,取消了人头税,这一政策的实行,直接导致了人口的爆炸性增长。据有关学者的数据统计,从雍正二年到光绪十三年(1724——1887年)的163年间,广东人口从400多万猛涨到2970多万,超过了此时全国的平均增长率。广东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重明显提高,广东迅速从一个人口中等程度的省份跃居为人口上等程度的省份。由此可见,人口的日益增长与耕地稀少,是造成广东缺粮的重要原因。
在一些学者的论著中,也有认为造成东南沿海缺粮的原因是内地之米被贩卖外洋,但是我认为并不完全正确。在蓝鼎元的《鹿洲初集》中的《论南洋事宜书》为反驳藉由不法商人私载大米贩卖至外洋而反对开南洋写道,“闽广产米无多,福建不敷尤甚。每岁民食,半藉台湾,或佐之以江浙。南洋未禁之先,吕宋米时常至厦,番地出米最饶,原不待仰食中国,洋商皆有身家,谁自甘法网尝试。而洋船所载货物,一担之位,收船租银四五两,一担位之米,所值几何?舍其利而犯法,虽至愚者不为也。[i]”蓝鼎元认为南洋自身就盛产大米,而且米多价贱,如果将内地之米運往外洋售卖,是一笔不划算的买卖,恐内地之米卖与外洋而反对开南洋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从中也可以得出,东南沿海将内地之米贩卖至外洋这一做法并不符合常理,将它列为东南沿海缺粮的原因之一也是不合理的。
与东南沿海产米不敷民食不同,东南亚各国米丰价贱,是广东进口大米的好选择。东南亚各国大抵土旷人稀,各有余米,尤其是暹罗,土地饶沃,产米尤多,而且价格低廉。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六月,暹罗进贡,康熙有旨:“朕闻暹罗国米甚丰足, 价亦甚贱, 若于福建、广东、宁波三处, 各运米十万石来此贸易, 于地方有益。此三十万石米, 系为公前来, 不必收税。”[ii]此后,有关中暹大米贸易逐渐展开。
广东与东南亚各国间的大米贸易的情形
清前期的大米贸易,从国家方面来看,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主要与暹罗进行贸易,而是与暹罗以外的国家进行贸易。从时间上看,前者主要是从康熙末到暹罗阿瑜佗耶王朝灭亡,这段时间内,由于暹罗盛产大米,价格低廉,且有暹罗政府的支持,从广东与各国的大米贸易情况来看,暹罗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一时期是中国与东南亚大米贸易的繁荣时期。但自从十八世纪中期以后,缅甸贡榜王朝统一后力量逐渐强盛,开始向外扩张,对暹罗进行侵略战争,这一时期暹罗与缅甸持续了多次大规模战争,对暹罗的经济生产产生了严重的破坏,农业生产受到影响,大米输出几乎停滞。之后,广东的大米贸易对象发生了转变,从之前的以暹罗为主体,与其他东南亚国家零零星星地进行贸易,到东南亚各国一起成为广东的主要进口国。
与暹罗进行大米贸易,大致可分为初兴期、繁盛期和衰落期三个阶段。初兴期(清初至乾隆六年),自康熙六十一年暹罗商人运米30万到中国,并免取进口税,便打开了中暹大米贸易的大门。之后记载暹罗运米到中国有雍正二年(1724年),雍正谕令准许暹罗商人输入米粮,并其随带货物之税也一概免征。虽然暹罗运米到中国进行售卖,并免征其税,但是雍正并未对此行为有强烈的赞同之意,“运来米石,令地方官照粤省现在时价,速行发卖,不许行户任意低昂,所奏每米一石,定价五钱,则贱买贵卖,甚非朕体训小国之意。著行文浙、闽,此次已到之来,与该国现经发运续到者,皆照粤省一体遵行,嗣后且令暂停,俟有需米之处,候朕降旨遵行。”雍正四年,暹罗也运米来华,也免征其税,连随带货物的税也一概免征,但“暹罗国前经奉旨暂停运米。所差探贡二船,带有米石货物。伊等由该国起行,尚在未奉旨之先。既已涉险远来,听其就进发卖,俟风迅回国。”从中可以看出,暹罗载米来华,并非奉旨前来,而雍正免征其税,也非鼓励期运米前来,而是要表现雍正体恤小国之意。直至雍正六年(1728年),中暹大米贸易才进入正常状态,“暹罗国王诚心向化,遣该国商人,运载米石货物,直达厦门。……嗣后暹罗运米商船来福建、广东、浙江者,请照此一体遵行。”而后又因巴达维亚荷兰人“戕害汉人”而一度中断中暹间的大米贸易。直到乾隆七年(1742年),两广总督公庆上疏请求“洋船进口带米”,中暹大米贸易才恢复正常,从乾隆七年到二十四年,是为繁盛期。乾隆七年规定对进口的大米“免征米豆税银”,八年又规定“嗣后凡遇外洋货船,来闽粤等省贸易,带米万石以上者,著免其船货税银十分之五;带米五千石以上者,免其船税银十分之三,其米听照市价公平发粜,自此,加恩之处,著为常例。”[iii]这一时期,清政府也对运回米石达到一定数量的内地商人分别给予奖励或赏给职衔、顶带。清政府不仅欢迎暹罗等国商人运进粮食,也鼓励国内商人到东南亚国家进口粮食。这项措施更加鼓励广东米商也出海到东南亚国家采购大米回来供应民食,尤其是在乾隆十二年(1747年),清政府正式允许民间与暹罗进行大米贸易,并发牌照给米商赴暹罗等国家采购米粮,之后,广东米商从东南亚国家贩运大米至广东的数量急剧增加。乾隆十七年(1752年),仅洋商林劝一船就从暹罗运回大米5100多石;乾隆二十八年,南海蔡陈、江琛、黃锡链等各运回2000余石。[iv]到了乾隆二十四年以后,“各年回棹商船仅带运米六万余石至一万余石不等,较前渐见减少”,也因为暹罗与缅甸间战争的爆发,致使暹罗的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的影响,大米输出几乎停滞。于此同时广东向其他东南亚国家进口大米的记载逐渐增多,此时为中暹大米贸易的衰退期,继而是与东南亚其他国家进行大米贸易的鼎盛期。
据史料记载,在乾隆二十四年至鸦片战争前这一段中暹大米贸易衰退期,与广东进行大米贸易的国家或地区有小吕宋、大吕宋、英吉利之孟雅拉、葛留巴、新奇坡、越南等,其中以吕宋米居多,乾隆末年起,吕宋米在广东已取代暹罗米。在《粤海关志》中记载:“乾隆六十年,总督长麟、巡抚朱珪、监督舒玺谕澳门口委员等:查乾隆五十一年、二年,因米价昂贵,经前总督孙士毅饬令商民人等,如有挟资赴外洋籴济,及自行专载米石到粤者,均免其输纳船钞。现值省城米价昂贵,自应援照办理。查小吕宋为产米之区,其程途又较别国最近,一帆直达,可以计日往还,除另饬委员传谕大班运济外,合就饬知遵照,免其输纳船钞,以示招徕。”从中可得知广州缺粮时,派人到小吕宋采购大米运回广州,而非暹罗。嘉庆十一年,广州也从小吕宋进口大米。道光四年,洋商称其船的大米大多产自小吕宋,也有从噶喇巴埠头装载而来。洋商是“均系各由本国驶船前往小吕宋等处买米,装载来粤。”[v]
清政府支持大米贸易的优惠政策
康熙六十一年,暹罗进贡,载三十万石大米至中国,免征其税,并议定“载米到时,每石给价五钱。除为公运三十万不收税外,其带来米粮、货物,任从贸易,照例收税。”自洋米打开中国市场之后,清政府颁布有关洋米进口的规定越来越完善。
雍正二年(1724年),雍正谕令准许暹罗商人输入米粮,并其随带货物之税也一概免征。“运来米石,令地方官照粤省现在时价,速行发卖,不许行户任意低昂,所奏每米一石,定价五钱,则贱买贵卖,甚非朕体训小国之意。”雍正不支持贱买贵卖,为表体恤,“其压船随带货物,本当照例征税,但该国王既能输诚向化,冒险远来,此次应输税银,著一概免征。”雍正四年,虽然没有让暹罗载米来华贩卖,但暹罗尚未奉旨载米前来,雍正也并未过多为难,“既已涉险远来,听其就近发卖,俟风讯回国。”从中可以看出这段时期对大米来华持一种被动状态,有种既来之,则安之的心态,既不对洋米表现强烈的欢迎态度,也没有明显拒绝的意思,如果有洋米来华,则让他们就近发卖,所以在这种不上不下的态度下,当时的大米贸易并不兴盛。
到了雍正六年,福建巡抚常赍上疏,暹罗国王派遣该国商人来华,运载米石货物到厦门,建议让他们在厦门发卖货物,并照例征税,如果以后该国的运米商船来福建、广东、浙江,也建议依例遵行。雍正对此表示,“米谷不必上税,著为例。”自此,暹罗的运米商船来华所带的大米,不用征税,这对之后的大米贸易无疑是一种鼓励。雍正八年和雍正十年暹罗陈景常、丘受原等船进口,都免收其船钞。乾隆八年(1743年)又规定“外洋货船来闽、粤等省贸易,带米万石以上者,著免其船货税银十分之五,带米五千石以上者,免其十分之三。”[vi]
官方不仅对别国商船作出优惠政策的规定,也对本国商人实行鼓励优惠措施。自乾隆六年颁布“免征米豆税银”后,大米贸易进入了繁盛期,“商民尤为踊跃,每一洋船回棹各带米二、三千石不等。”乾隆十二年,更是将大米贸易推入了一个新高度,对愿意前往暹罗买米造船运回的商人发给船只牌照,如果无粮米载回而仅运其他货物回来的,则要加倍收税。这是清朝首次允许本国人民在国外造船回国,这与大米贸易是挂钩的,可以说是大米贸易推动造船回国的合法性。由于当时暹罗造船材料质好价低,比在本国造船要低廉得多,而且在外造船回国亦可带回当地的商品回国贩卖,可以说是一笔划算的买卖。当时就有许多商人用此种办法进行对外贸易,如谢长源、徐芳升、陈锦发、金丰泰、万发春、王元贞、王丰祥等。
乾隆十八年,对国内商人推出更加优惠的鼓励政策,对自赴暹罗的商人给予奖励和赏给职衔顶带。“凡内地商民,有自备资本,领照赴暹等国运米回闽粜济,数至二千石以上者,按数分别生监民人,赏给顶带职衔。”福建最先把奖励进行具体化,规定生监运米二千石以上赏给吏目职衔;四千石至六千石之间赏给主薄职衔;六千石至一万石之间赏给县丞职衔。民人则是买运二千石至四千石之间赏给九品顶带;四千石至六千石赏给八品顶带;六千石至一万石之间赏给七品顶带。这种措施鼓励了更多的商民从事大米贸易。两年后,两广总督杨应琚上疏要求效仿福建的奖励之法,也得到批准。这项措施效果显著,在乾隆二十三年,广东就有七名商人受益,分别是江珽、陈成文、邱毓堂、陈观成、叶简臣、林孔超、郭俊英,他们运回的大米都在二千石至四千石之间,都被赏给九品顶带。之后在乾隆二十八年和乾隆三十二年均有记载广东商人因运回大米而受到嘉奖。从受到赏给顶带的这些商人的运回大米数量来看,他们运回的大米石数均在二千石至四千石之间,都是九品顶带,均处于奖励的最末端,可以说虽然政府推出有奖励措施,但是实行起来效果并不显著,商人没有很强的积极性。这可能与政府对内地商船实行的政策与对国外的商船实行的政策不一致有關。
在乾隆十四年福州将军马尔拜上疏请求将国内商人与国外商人运货来华交税一视同仁,乾隆十六年福州将军兼管闽海关事新柱又上疏建议内地贩洋商船带米回棹,援照外洋番船带米免税之例,略为变通。第二年阿里衮也上疏要援照外洋船只之例,一体减免货税。但是这些类似的减免本国商船货税的意见都未被采纳,因为乾隆怕此举会造成偷税漏税,怕商民蜂拥而至牟取暴利。这种国内国外米船税收政策不一,造成了国内商民带米回国的积极性不高。
但这一政策并非一成不变,根据国家需要也会做出适当调整。“乾隆五十一、二等年,因米价昂贵,经前总督孙士毅饬令商民人等,如有挟资赴外洋籴济,及自行专载米石到粤者,均免其输纳船钞。”[vii]这说明对国内米船的政策是弹性的,如有需要,可酌情免输纳船钞,乾隆六十年因广州因米价昂贵,也效仿乾隆五十一、二年的做法,以此鼓励国内商人到东南亚国家载米回国,解决燃眉之急。
嘉庆十一年以后,粤海关对外夷商船“止于免钞,饬令空船出口”,于是外夷商人因无利,载米来华的船只骤然减少。道光四年,两广总督阮元奏请对运米夷船来华者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为的是更进一步吸引外夷商人载米来粤贩卖。根据之前的定例外夷商船来华贸易,需要根据定例丈量船身大小报征船钞,而对运米夷船无夹带货物者,是实行免其丈输船钞的政策,以此招徕。但是,嘉庆十一年以后有不利于吸引外夷商人运米来华的条件,“粜竣后放空回国不准裝货出口”,这一点打击了外商的积极性,因为外夷商人远涉重洋载米来华,在中国卖空后若无压舱回货抵御风浪,在归国途中有翻船的危险,除此之外,米谷本就利润较低,如只运米来华售卖,空运回国,则无利可图,尽管免输船钞,外商利润也是微薄。所以阮元奏请“如有专运米石来粤并无夹带别项货物者,进口时照旧免其丈输船钞,所运米谷由洋商报明,起贮洋行按照市价粜卖,粜竣准其原船装载货物出口,与别项夷船一体照例征收货税,汇册报部。如此明定章程,则夷船米谷可以源源贩运,且以出口货税抵算进口船钞,核计仍有赢无绌,似于裕课便民,绥远均有裨益。”[viii]这对于嘉庆年间关于保守的大米贸易政策是一个突破,更加放宽了载米来华贸易的规定,此举效果显著,“一时黄埔、澳门,岁增米十余万石。”[ix]
大米贸易的作用与影响
洋米的进口最为直观的影响是缓解了广东的粮食危机,尽管当时广东米粮主要赖于广西运进,但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如广西产米不足,天灾致使產量减少,供应广东大米数量不足时,洋米起到了补充的辅助作用,时人称“东米不足,西米济之,西米不足,洋米济之。”[x]据有关史料的记载,凡是广东紧缺大米时,总会想起进口洋米,如乾隆七年两广总督上奏言:“粤省每年洋船进口,米价顿平,于民食不无小补。”阮元在其《西洋米船初到》中写道:“凡米贵,洋米即大集,故水旱皆不饥。”嘉庆十一年广东缺粮严重,其进口洋米已经不局限于东南亚国家了,也向孟加拉进口大米。由于缺粮严重,海关监督决定,运米来的船只一律免缴口岸税。由于此项免税,招徕了三十艘以上的船只运送大米,希望借此大赚一笔,但是因米船云集,广东的米价大跌。这也说明了米价不会因为广东缺粮而大涨,外夷商人自身存在着竞争的关系,米价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不至于涨的离谱,总体来说,洋米还是相对来说价格合理。
大米贸易进一步推进了暹罗造船业和航海业的发展。在乾隆十二年推出的发给内地商民往暹罗买米造船牌照政策之前,就已经有许多内地商人前往暹罗造船,因暹罗木材品种繁多,质地优良,且造价低廉,比国内照船价格低得多。自颁布赴暹罗买米造船给予牌照的政策,便将在暹罗造的船合法化了,更加鼓励内地商民去暹罗买米造船。据克劳福德在其出使日记的记载,当时在暹罗造船是每吨15美元,在广东的造价是每吨20.83美元,在福建的造价是30.58美元。从造价上看,暹罗造船价格比国内价格要低得多,不仅如此,造船材料也比国内的要好。暹罗盛产的柚木长大,质地坚硬,不易腐蚀,是很好的造船材料。“近年商民探知该国木料甚贱,桅舵颇多,工费亦省,成造一船比内地可减工料十之五、六,以造船之多利摊补米价之少利,尚为合算,遂有呈请往暹买米造船载运而归者。”可以看出买米与造船两者互相成就,买米虽利少,但是有国家政策使在外造的船合法化,而造船运米回国,更是解决了广东粮食紧缺的问题,可谓是一举两得。来往两国之间的船只船上的船员大多由华人或华侨担任,有些王室贸易垄断的船只则一直是由中国人建造并驾驶。嘉庆十二年,暹罗贡船是由中国水手驾驶,暹罗贡使言“因该国民人不谙营运,是以多请福、潮船户代驾。”在1821年左右,华侨在暹罗投资所制造的帆船为数已达136只,其中82只从事暹罗和中国之间贸易的,另54只往返暹罗与越南、马来亚、爪哇之间从事贸易的。所有船只的总吨位达三万九千多吨,在这136只帆船中,除少数近岸航行的由中暹两国水手共同驾驶外,其余亦均由华侨水手所驾驶。综计在这些帆船上服务的华侨,约有八九千之多。[xi]从中可以看出暹罗的造船业与航海业息息相关,而大米贸易也是其中的重要纽带。
为吸引外夷商人运米来华解决东南沿海地区粮食紧缺的问题,政府推出来了各项优惠政策,并不断完善。但是这些优惠政策并非真正能吸引到运米商人来华,吸引来的也有利用政策漏洞的不法商人。由于清政府对外夷运米商人实行优惠的征税政策,此举吸引了许多运米来华的商人。乾隆八年(1743),大米的进口关税减少。运载大米1万担或以上的船只税费减半,装载5000-10000担的船只则可获7折优惠。后来甚至出现最低要求降至4500担。该政策在大米供应短缺的年份会放宽,例如1833年小型船只不做最低额度要求,因为小船装载不了4500担大米。只要满载大米,且无其他货物,小船就被认为是运米船。不法商人利用进口大米的优惠政策,佯装进口大米,实际进行走私贸易。自道光四年阮元奏请实行外夷运米商人回程可装载货物的政策,走私贩子利用此项规定走私的越来越多。走私贩子在珠江三角洲一带秘密获得大米后,可以获得允许驶向上游,到那里他们卸下大米,购买茶叶、丝绸、瓷器等返程货。一些散商,如位于美国普罗维登斯城外的爱德华·卡林顿商行和来自波士顿的帕金斯洋行从事正规的大米贸易。大米在黄埔锚地卸下后,船长便购买出口货物。事实上他们可以购买远远超过其船只运载量的货物,因为没有必要把所有的货物放在船舱里。甲板、船舱和通道上全部可以堆满商品,这些多余的货物可以被转移到伶仃岛的走私船上。[xii]除了走私价格昂贵的货物外,更有走私鸦片的行径。走私贩子在珠江三角洲卸下多余货物后,将运米船驶回小吕宋、新加坡等地,用船上的货物换取更多大米,然后鸦片船再回到印度用其货物换取更多的鸦片。在广州的帕金斯洋行与“尼罗河号”船长褔士之间的通信中,可以了解到他们的走私过程,“我们派出帆船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大米和稻谷,船上装载的东西足够你去装满半艘船的大米,并填满稻谷;当船只抵达黄埔时,应该看起来装满了大米和稻谷,你只需设法把你兄弟希望送来的其他货物放在客房、储藏室和船舱中,这样当船只到达黄埔时,除了前夹板、储藏室和船舱外,整艘船看起来装满了大米和稻谷。”[xiii]林则徐在《华事夷言》中也有提到,“中国产米,不敷日食,故准洋米进口,并免米船之税。近年米利坚、英吉利由小吕宋、葛留巴、新奇坡运至米不下二万二千八百十六趸,每趸一千六百八十斤,而鸦片货物寄放伶仃洋则不仅米船也。”道光帝也深知米船是鸦片走私的重要来源,“货船附载洋米等语全部可信,况鸦片来源即在于此。”[xiv]由此可以看出,清政府推出的优惠政策,前期对缓解东南亚缺粮现象确实是起到了作用,但后期成为了走私鸦片的利器。
综上所述,清前期广东因人口增长快,耕地面积少,广东大米供应不足,需要寻求海外大米市场的供应,清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大米的进口,推出各项优惠措施,吸引鼓励海内外商人从事大米贸易。这些措施起了一定的积极的效果,对于缓解当时粮食紧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后期被不法商人利用,成为走私的遮羞布。尽管如此,大米贸易对于广东来说确实缓解了粮食危机,广东商民从中得益。
参考文献
[1]林京志.乾隆年间由泰国进口大米史料选[J].历史档案,1985(03):17-27.
[2]汤开建,田渝.雍乾时期中国与暹罗的大米贸易[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01):81-88.
[3]李金明.清代前期中国与东南亚的大米贸易[J].南洋问题研究,1990(04):96-104.
[4]田汝康.十七世紀至十九世纪中叶中国帆船在东南亚洲航运和商业上的地位[J].历史研究,1956(08):1-21.
[5]蓝鼎元:《鹿洲初集》.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01
[6]《清实录》.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7] 梁廷枏:《粤海关志》.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4.07
[8]魏源:《海国图志》.长沙:岳麓书社,1998.11
[9]《广东文征》,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1978年
[10] 范岱克:《广州贸易:中国沿海的生活与事业1700~1845》,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
[11]《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台北:文海出版社,1970年,
注释
[i]蓝鼎元:《鹿洲初集》卷三,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01,第56页
[ii]《清圣祖实录》卷298,康熙六十一年六月壬戌条,第884页
[iii]林京志.乾隆年间由泰国进口大米史料选[J].历史档案,1985(03):17-27.
[iv]汤开建,田渝.雍乾时期中国与暹罗的大米贸易[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01):81-88.
[v]梁廷枏:《粤海关志》,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4.7,第476页
[vi]《清高宗实录》卷二〇〇,乾隆八年九月癸未
[vii]梁廷枏:《粤海关志》,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4.7,第475页
[viii]《两广总督阮元等奏为请定洋米易货之例事则》,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宫粤港澳商贸档案全集》,北京:中国书店,2002年
[ix]魏源:《海国图志》卷七十八,长沙:岳麓书社,1998.11,第1923页
[x]《广东文征》第五册,香港中文大学出版,1978年,第418页
[xi]克劳佛特:《印度半岛史》(History of Indian Archipelago)卷3,186页,1820年,转引自田汝康:《十七世纪至十九世纪中期中国帆船在东南亚洲航运和商业上的地位》。
[xii] 范岱克:《广州贸易:中国沿海的生活与事业1700~1845》,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135页
[xiii] 范岱克:《广州贸易:中国沿海的生活与事业1700~1845》,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135页
[xiv]《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二十六,道光二十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