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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选民代表会议

2020-09-02席文启

人大研究 2020年8期
关键词:实事工委街道

席文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基础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要“拓宽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党中央的这些指示精神,反映了时代的新要求,凝聚着广大群众的新诉求,也为城镇街道民主政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和路径,问题是我们需要找到能够体现中央要求、符合群众愿望、实现基层民主与基层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应该说,现在这个制度化渠道已经出现了,它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之中,街道层面出现的基层民主的有益尝试——选民代表会议。

一、有关选民代表会议的几个实例

目前,建立选民代表会议的地方已有不少,这几年更是有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先让我们来介绍选民代表会议的几个实例。

1.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和椒江区的做法

其一,温岭市城东街道的做法。2012年,温岭市开始探索乡镇改为街道以后基层民主的实行形式问题。他们在辖区5个街道试行了街道选民议政会、选民代表会议和民情联络员等几种形式,最后把街道民主形式定格在选民代表会议这种模式上。2014年2月,该市城东街道出台了《选民代表会议暂行办法》,对选民代表会议的做法进行规范。按照这个办法,选民代表会议体制上是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由市人大街工委负责组织实施。出席选民代表会议的代表通过推选产生,每届任期5年,与乡镇人大同步换届。选民代表会议一般一年举行两次。选民代表会议由三部分人员组成,包括驻街各级人大代表、人大街工委组成人员和选民代表。该街道的选民代表会议从2015年9月开始实施。在第一届选民代表会议成员中,这三部分人员分别为22、7、75名,共计104名。选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听取和讨论人大街工委工作报告、街道办事处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收支情况报告、关于群众切身利益和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报告等。选民代表会议还组织开展了相关活动,包括专题询问、参与式预算、对办事处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等。其2019年选民代表会议的议程是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重点工作报告、听取和讨论人大街工委工作报告、听取和讨论街道财政预决算情况报告、听取和讨论辖区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并且开展了参与式预算、专题议政、票选民生实事项目等活动。

在他们看来,乡镇改为街道以后,虽然没有了人民代表大会体系,但是基层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没有改变,广大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需求没有改变。当然,街道人大工作不是乡镇人大工作的翻版,选民代表会议也不是在街道设立一个权力机关或者决策机构,其核心在于,建立一个以票选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为特征的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框架,为街道群众参政议政提供一个依法有序的平台,体现党执政为民的主张,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本质。他们认为,选民代表会议是街道党工委领导、人大街工委指导运作的一种群众组织。

其二,椒江区海门街道的做法。椒江区现在的街道全部是由乡镇改制而来的。乡镇改为街道以后,不再作为一级政权存在,而是成为区级政府的派出机构,相应地原来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体系也不复存在。那么,这人民民主的“最后一公里”如何在街道层面呈现出来并发挥作用,就成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问题。经过深思熟虑,区委决定,在全区范围实行选民代表会议制度。2018年4月3日,其下辖的海门街道、葭沚街道、下陈街道同时召开首次选民代表会议,近200名选民代表分别走进各自的会堂,开启了通过新的形式参政议政的过程。

依照椒江区海门街道制定的办法,选民代表会议有以下特点:一是选民代表会议的组织体制:由街道党工委领导,人大街工委运作;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每届代表任期5年。二是选民代表会议的构成:由驻街各级人大代表、村和社区及企事业单位的选民代表、街道领导班子中的5名成员共三部分构成。三是选民代表产生的办法:由党工委分配名额并负责代表资格审核,选民代表由村和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报党工委,选民代表必须政治素质好、模范作用好、群众威望高、议政能力强。四是选民代表会议的职责:听取街道办事处工作通报并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听取办事处各部门及区政府驻街机构工作汇报并进行民主评议,对街道民生实事项目进行会商、票选、监督和测评,听取并反映广大群众对街道工作的意见建议。五是代表在会议期间书面提出的意见建议,由人大街工委梳理交办,办事处两个月内回复办理情况,并在下次会议上进行通报。

除了温岭市和椒江区两个街道选民代表会议的实例以外,浙江省还有不少地方也在开展这一工作,比如嘉兴市海宁市马桥街道。2003年11月,马桥镇改设为马桥街道,镇人民代表大会成了市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人大街工委,由此产生了如何架起连接群众与政府之间的桥梁、把民意之路打通的问题。经过探索,2006年2月,马桥街道召开第一次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了《街道居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其做法与上述选民代表会议大同小异,不再赘述。

2.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的做法

南湾街道于2015年在全市率先开展代表议事会活动。2019年3月20日,該街道召开了全市首次选民代表会议,票决民生实事项目,并在随后召开的全市人大代表工作会议上介绍了经验。事情需要从头说起。2019年3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2019年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其中要求区级人大探索街道人大会议模式和工作模式,推广民生实事票决制。据此,龙岗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以南湾街道为试点对选民代表会议和民生实事票决制这两项工作进行试点。试点的直接目的是在街道层面把推行民生实事票决制和建立选民参政议政平台结合起来。其具体做法如下:

做好筹备工作。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会议日程、会议文件、参会人员、确定代表人选和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等均需由党工委审议。二是严把程序关口。议程、日程、街道办事处报告、人大街工委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等均为首创,需要人大街工委严格把关。三是选好会议代表。会议由50名代表组成,包括三部分:驻街各级人大代表、人大街工委委员、村和社区及企事业单位的选民代表。他们拟出的代表条件包括政治素养好、热心公益事、群众威信高、参政能力强。四是拟定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清单。此事经由两个渠道完成,一是通过选民代表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形成候选项目清单,二是通过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汇集应办拟办民生实事形成候选项目清单,然后将两个清单进行汇集比对,形成提交会议的候选项目清单。

拟定会议开法。选民代表会议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由人大街工委组织召集。会前召开人大街工委扩大会议,研究会议有关事项。首次会议安排两次全体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选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听取讨论办事处工作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听取人大街工委工作报告,听取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说明等。然后分三个小组进行讨论,请代表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第二次全体会议进行代表大会发言,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差额票决。

做好会后工作。一是对选民代表在会议期间书面提出的意见建议,由街工委进行梳理,一周内交办,两个月内答复办理结果,并在下一次大会上进行通报。二是经过票决后的民生实事项目由党工委办公室(督查办)进行任务分解,由街工委组织选民代表进行督促推进,在下一次会议上报告结果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此外,闭会期间人大街工委还可以视需要组织选民代表开展调查研究,向街道提供调研报告作为工作參考。

南湾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兼人大街工委主任肖婷萍认为,选民代表会议不是人民代表大会,也不形成法定的决议决定,而是基层民主的一种新形式,是群众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新平台。它是党工委领导下的、人大街工委组织实施的,具有广泛群众性的、民主参政议政的一种新形式;也是街工委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密切联系选民、有效进行监督的载体和抓手。它所发挥的作用,比代表家站更全面、更集中、更直接、更规范,因而也更具有体系化、制度化的特征。从这里可以看出,选民代表会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街道没有人大体系的不足,对于从乡镇改为街道建制的基层来说,这一点尤其突出。

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荷叶地街道的做法

2019年11月15日,荷叶地街道选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他们的做法是:

制度设计。街道选民代表会议是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的群众性民主参政议政组织,主要由各社区及选区推选的选民代表和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组成,通过这种形式可以更加广泛地联系选民、更加充分地反映民意。在他们看来,经由选民代表会议这个民主协商参政议政的平台,可以逐渐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产生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就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丰富基层民主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强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出“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荷叶地街道的实践是对党中央部署的具体落实。二是创新完善基层人大工作的内在要求。城市街道不是一级政府,只是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这就使得街道不能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体系,不能用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推动街道层面群众民主诉求的实现。这样,街道就缺少一级像乡镇人大一样的民意代表机关。同时,要完善基层人大工作,也必须在街道层面找到一种恰当的形式作为抓手。选民代表会议的出现很好地填补了这一空白。三是顺应社会治理新情况新要求的必然选择。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荷叶地街道的创新做法正是顺应这一需求而产生的。该街道辖区内有15万人口、6万多选民,但仅有19名区级人大代表,很难保证代表联系群众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很难做到民意的有效汇集和及时反映,而街道工作中的大事难事也很难得到民意的理解和支撑,这些都使得基层社会治理水平难以提高。选民代表会议的产生可谓应运而生、恰逢其时。

运行机制。选民代表会议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由人大街道工委负责组织实施。一是代表的组成和产生机制。选民代表会议成员由三部分组成: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街属选民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每届任期5年。二是会议的功能和运行机制。会议主要职责是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工作通报和人大街工委年度工作报告,对街道民生实事项目进行会商、票选、监督,通报选民代表会议提交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三是代表联系群众机制。代表按照居住小区分配工作,每位代表联系300~500户居民,实现全覆盖。发挥社区代表工作站作用,将19名人大代表全部编入代表工作站,每位人大代表联系5~6名选民代表,实现对选民代表联系的全覆盖。四是民生实事票选机制。人大街工委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然后由选民代表进行差额票选,经党工委确认后,交由办事处组织实施,接受选民代表的监督。五是意见建议办理机制。代表在会议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意见建议,在闭会后由人大街工委进行梳理分类,属于本办事处层面办理的,2周内交办,2个月内完成办理并书面答复建议人;属于区级层面办理的,由驻街人大代表按照闭会期间建议的规格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转交。建议办理情况由人大街工委跟踪监督,下一次大会进行书面通报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主要成效。一是坚持和巩固了党的全面领导。二是丰富充实了人大街工委的工作。他们已经制定和正在实施的相关制度有《选民代表会议制度暂行办法》《选民代表会议民生实事票选办法》《选民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暂行办法》等。三是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作为选民代表会议,其制度主体是人民,设计初衷是为了人民,受益者也是人民。四是密切了人大代表与选民群众的联系。实现了人大代表联系选民代表、选民代表联系选民群众的全覆盖,畅通了代表与群众联系的“毛细血管”。五是促进了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建立健全了以党的领导为核心、以选民代表会议制度为载体、以票选民主和协商民主为抓手、以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为特征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相应地也提升了治理能力。

二、对于选民代表会议的几点认识

以上我们介绍了几家街道选民代表会议的做法。这些做法既有许多地方是相同的,包括领导体制、实施主体、代表推选、会议内容等;但也有些差异,包括选民代表会议的组成人员、每年召开会议的次数、每次会议的具体议程等。但是,总体来说是大同小异,基本一致。从上述实例中,我们似可梳理出以下几点认识。

1.选民代表会议的缘起

选民代表会议在不同地区相继产生,并呈迅速发展之势,应该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完善街道民主机制建设的内在需要。在我國城镇,街道不是一级政权,只是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相应地,也就不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体系,而只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驻街的若干人大代表。长期以来,通过若干驻街人大代表实现与居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就是一个比较困难的事情。这样一来,居民的愿望难以得到有效且及时的汇集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也难以进入街道的决策程序,政府办事机构的工作也难以得到广大群众的有效监督。因此,街道层面人民当家作主机制的内在缺失亟待补足。人民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的,探索街道民主政治建设新形式的历程就开始了。1996年以后的数年间,山东济南、山西太原、安徽滁州、北京东城相继建立了人大街道工作机构,为驻街人大代表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反映意见提供了一个协调服务机构(2015年这一做法得到中央肯定并写入法律)。这是朝着解决这个问题迈出的重要一步。接下来,许多街道在社区层面尝试建立代表议事会、居民议事会、选民议政会、选民代表会等制度,比如,2002年北京市东城区的一些街道就建立过社区层面的居民议政会、居民代表会等。这种社区层面的民主参政议政的做法进一步发展,就产生了街道层面的选民议政会、议事会。这应该是朝着解决这个问题迈出的第二步。街道层面的选民代表会议的出现,则是解决这个问题迈出的第三步。由此而论,选民代表会议的酝酿、产生是一个循序渐进、顺理成章的过程。可以说,完善街道民主机制的内在需要,促使了选民代表会议的应运而生。

其二,乡镇改为街道后丰富民主体现形式的需要。随着国家城市化进程加快,乡镇改为街道的情况层出不穷。但是,由于街道不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体系,就亟待创造一种新的形式替代原来人民代表大会体系的功能。上述台州市温岭和椒江的街道大多是由乡镇改制而来的,深圳市龙岗区、合肥市蜀山区的街道也有这种情况。许多领导和参与建立选民代表会议的领导干部都谈到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乡镇撤销了,人民代表大会没有了,人民群众怎样实现当家作主?办事处的大事谁来参与、谁来监督?急需寻求一种新的民主形式来弥补或替代。应该说,这也是助推街道层面选民代表会议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点可以从台州市的几个实例中得到印证。

其三,推广民生实事票决制这一民主决策形式的需要。自从浙江在全省人大系统推广民生实事票决制以来,全国各地都在学习和效仿。民生实事票决制是浙江省宁海县率先在乡镇人大创造的一个经验。早在十几年前,该县人大为了解决乡镇政府替民作主却往往不能让群众满意的问题,在乡镇进行民生实事票决制试点。他们的做法是群众提、代表定、政府办、人大评,即拟办民生实事项目由群众提出,政府汇总形成候选项目清单;在人代会上由人大代表对候选项目进行票决排序,政府根据可用财力按照排序清单办理;完成之后由乡镇人大组织代表进行检查评议。这一做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将替民作主转变为由民作主。但是,这一做法需要有一个体制性的平台,进行有序的民主审议和票决,并在票决之后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督。这个程序在有人民代表大会体系的乡镇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没有人民代表大会体系的街道却是一个问题。因此,在街道层面推广民生实事票决制,其先决条件是搭建一个民主票决的平台。而且,这个平台必须具备组织体系比较健全、程序设计比较合理、运作起来比较方便的特点,选民代表会议正是这样的一个平台。可以说,民生实事票决制的推广也是催生选民代表会议产生的一个原因。这一点从深圳市龙岗区运作此事的初衷可以看出来。

当然,选民代表会议的产生除了上述因素外,还有当地其他条件的原因,包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民主发育程度、领导团队思想状态等,这里不再详述。

2.选民代表会议的性质

应当说,街道层面的这个选民代表会议,既不是人民代表大会,也不是群众自治组织。说它不是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点好理解。因为,它的代表不是选民依法选举产生的,也不是街道层面的国家权力机关,不能作出具有法定效力的决议决定,等等。说它不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这一点也好理解。因为法律规定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只有两种,即城镇的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和乡村的村民自治组织,街道的选民代表会议不属于这个范围,而且它也不具备自治组织的主要特征(其典型特征就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那么,它到底属于一种什么性质的组织体系或者组织机构呢?我觉得似可以这样说,街道层面的选民代表会议,是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的、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县级人大常委会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由驻街人大代表和推选选民代表组成的、担负街道层面保障群众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一种准建制性的群众组织。这样一个说法,包括了六层意思:一是领导体制,二是实施体制,三是产生方式,四是功能定位,五是准建制性,六是组织属性。这几个方面就把它的本质特征描述出来了,把它与人民代表大会、与基层自治组织都区别开来了。当然,这个说法只是个人认识,可以讨论、可以商榷,以便使我们的认识更准确一些。

3.选民代表会议的功能

上面我们已经提到选民代表会议的功能,即依法保障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里,我们对此再补充几句。

一是通过选民代表会议这种组织形式,使街道居民群众有效地享有知情权。我们的选民代表通过选民代表会议,听取办事处工作报告、人大街工委工作报告、街道财政预决算报告,甚至还有地区环境环保状况报告、街道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报告、民生实事办理情况报告等等,就是说通过听取这些报告,他们获得了街道事务的知情权。

二是通过选民代表会议这种组织形式,使街道居民有效地享有参与权。就是说,这些选民代表们不但享有了街道事务的知情权,而且也直接参与到街道的各种事务当中去了。比如,他们参与了民生实事项目的协商、讨论和决策并从中获益,他们参与了街道某些重要工作的推进和监督等等。

三是通过选民代表会议这种组织形式,使街道居民有效地享有表达权。这种表达权,包括对街道工作、街道人大中心工作、街道财政预决算工作、街道环境保护工作、街道民生实事项目等进行讨论、发表意见,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而且,他们还可以就他们自己或者是自己所代表的其他选民群众,书面提出意见建议,并得到相应的办理。

四是通过选民代表会议这种组织形式,使街道居民有效地享有监督权。我们知道,人民监督是我国的法理和信念,但是如果没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制度约束,这种监督是很难到位的。现在,这种人民监督在选民代表会议这种组织形式当中,得到了实现。这些选民代表可以对办事处承诺的事情进行工作监督,可以对自己参与决策的民生实事项目的进展和质量进行监督,也可以对自己或代表选民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等。这样,就把人民的监督权利在街道层面落到了实处。

4.选民代表会议的意义

我们还需要说一说选民代表会议的意义或者价值。我觉得,其意义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找到了街道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形式,解决了街道民主“最后一公里”问题,丰富了基层人民民主的具体形式。长期以来,大家对街道层面既没有人民代表大会体系,也不属于群众自治体系范围,总觉得是个遗憾,感到街道层面民主“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现在,通过选民代表会议,这个问题解决了,这种民主形式终于找到了,而且这是一种行之有效、富于创新的民主表现形式。

二是实现了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有效衔接。在一定意义上是对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一种有益补充。街道不是正式的一级政权,不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体系,但是现在有了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开展各项人大工作;不仅如此,现在又设立了选民代表会议,在党工委领导下由人大街工委组织实施,包括负责组织驻街人大代表联系选民与组织监督。这就把街道层面的民主与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密切衔接起来了。同时,在街道下面是辖区内的各个社区或乡村,它们是法律规定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过去,街道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与社区和乡村自治组织如何进行衔接,是一个不容易解决好的问题。现在,这个问题通过选民代表会议,也很好地衔接起来了。选民代表会议,不是自治组织,但是它的成员是各个社区和乡村推选出来的,每个社区和乡村都有自己的代表参与选民代表会议,这是组织方面的衔接。选民代表会议所做的各项事情,又都是社区群众需求和关心的事情,这是内容方面的衔接。应该说,选民代表会议,从几个方面实现了上与区县级人大体系、下与基层群众自治体系的有效衔接。

三是我们国家人民民主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选举民主,二是协商民主。在选民代表会议这种组织形式当中,較好地实现了这两种民主形式的密切结合。在这里,有选举民主,包括民生实事票决制、工作满意度测评制等,都是票选民主的运用;也有协商民主,包括选民代表的推选制、重要工作的协商制等。也就是说,这种组织形式可以涵盖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主要民主形式,而且在这两种民主形式中,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可谓密切结合。

四是街道层面的选民代表会议,对于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核心要求就是要把我们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特别是要学好用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并以其为依托创建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格局、新机制。街道层面的选民代表大会,可以说正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广大基层党组织领导人民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中进行的伟大创造。我们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很需要向我们的根本政治制度学习治理智慧,很需要以根本政治制度为依托搭建操作平台。而选民代表会议,这一基层人民民主形式的出现,恰好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创建基层治理新格局的要求,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形式。选民代表会议是街道层面建立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一种有益尝试。

三、关于选民代表会议的几点建议

首先,调查研究,肯定成绩,发现不足。选民代表会议是一个新生事物。新生事物一般都具有两个特点:其一是有新鲜感,是过去没有过的事物,而且充满活力,受到基层群众的广泛欢迎;其二是不够成熟,或多或少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不足。我们应该站在肯定的立场,怀抱支持的态度,对正在成长的新生事物,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既需要发现其成绩和优点,也需要发现其不足和问题。对其成功的做法予以充分肯定、坚定支持;同时,也要梳理其不足,分析原因,给予善意的指导和帮助。从人民代表大会系统来说,这个工作,街道选民代表会议的指导者——区县一级人大常委会责无旁贷应该做,其他上级人大也应该做。

其次,总结提炼,择优倡导,适当规范。对正在成长中的街道选民代表会议进行调查研究,其目的在于总结提高。其中,很重要的一个事情,就是对各地选民代表会议的不同做法,加以分析,择其善者,予以倡导。比如,有些地方把选民代表会议叫作选民代表大会可以商榷,还是将其称为选民代表会议好些。比如,有的地方在选民代表会议的构成方面,将政府办事处的全部领导甚至包括各个部门负责人都包含在内似也欠妥,似可保留上述人员中的少数,其他政府系统人员则可以作为列席人员。比如,每年举行会议的次数,有的规定为一次,有的规定为两次,我认为可能两次比较合适,更适合于基层民主作用的发挥。当然,在会议内容方面,可以有一个建议性的指导议程,不一定完全统一要求,应当允许保留地区差别。总之,对于一些比较成熟、具有共识的事项,可以提出一些规范性指导意见,但不作为定论;对于一些尚未成熟、缺乏共识的事项,可以暂时不作规范,继续实验;对于一些有地区特色的事项,可以鼓励保留,不一定一刀切地提出硬性约束。

还有,目前在全国范围街道层面的选民代表会议还处在萌发初建阶段,而且各地发展也极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态度是一个关键性的因素。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在调查研究、总结提炼的基础上,以适当的方式对此予以肯定并加强指导,相信会使这个于党于国于民有益的新生事物得到迅速发展。我们寄希望于此。

(作者系原北京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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