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全额发票’’新政并不算大利好
2020-09-02季涛
季涛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签发了2020年第9号公告《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中第三条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的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允许拍卖行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该规定于5月1日起实施。
消息的发布引起了拍卖业的一片欢呼声。以往,艺术品拍卖公司一直为能否根据买家需要开具全额发票而头痛不已。因为在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发布过《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40号规定,按此规定应该对拍卖行成交后的拍卖品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4%征收增值税。由于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属于拍卖行的收入,其收入仅仅是与价款成较小比例的佣金。因而,4%的税率在拍卖行收入中的占比较高,甚至超过某些拍卖行的佣金收入,这使得拍卖行无法对买家的付款全额开出发票。
显然,国家税务总局以为拍卖行都在拍卖自己的货品。他们并不知道1997年颁布实施的我国《拍卖法》是不允许拍卖行自营拍卖的,只能受托拍卖。各家艺术品拍卖企业都曾因税收规定不合理与所属辖区的税务部门沟通,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存在而一直无果。拍卖行只得要求委托方(卖方)为买家开发票,而当卖家是个人而非企业时,则全额开票成为难题。
好在早先内地的艺术品拍卖业,买家卖家多为个人,成交付款后买家要求开票报销的情况比较少,因此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的冲突并不明显。而随着艺术品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收藏现象越来越多,企业购买艺术品后持发票入账并抵税是十分自然的事情。此时,需要开出全额价款发票的拍卖行与税务部门的分歧日益显露出来。
事实上,虽然有了40号规定,在拍卖行的要求下,各地的税务管理部门也并非严格执行,否则内地的拍卖行根本无法维持经营。各家拍卖行的工作人员向当地税务所费尽口舌,表明自己只能赚取佣金后,税务所们实际上基本同意了在拍卖佣金上收取税费。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也直保持默许的态度,但没有去修改原规定。由于货品不是拍卖行自己的,也就没有了拍卖行承担增值税的道理。从2000年到2015年,拍卖行缴纳的是按照佣金收入计算的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一段时间,有些税务所曾允许拍卖行开复合营业税发票,即第行写上拍卖成交全款,第二行写上所收佣金数额,买家凭第一行数字入账,拍卖行凭第二行款项按5%比例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虽然明文规定的是对拍卖行收取总额4%的增值税,但拍卖行缴的是佣金收入5%的营业税。
2014年7月1日后,国内普遍推行了“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原来拍卖行按佣金收入缴纳的5%营业税调整为3%或6%(年收入在500万元之上)的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2号公告,又明确“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紀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废止了其1999年的40号文件。但42号公告第五条明确:拍卖货款的增值税发票要求由委托方开具给买受人。这一要求与“对买卖双方保密”的《拍卖法》规定不相适应,并且因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委托人绝大多数为个人而难以操作。
经过近几年拍卖行业协会与各个拍卖企业的不懈努力,这次,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出台了2020年第9号公告。那么,这个新政出台,对于本就处于调整中又受到新冠疫情阻滞的内地艺术品拍卖市场算不算一个明显利好?一些业内人士对此有着很强的期待。笔者以为,二十年来,虽然税务政策对行业不利,但各地各企业实际都有了相应对策,市场并没有因此而停滞不前,这从上面的过程描述中可以感觉到。如今市场处于必不可少的结构调整中,疫情又再带来投资信心和资金层面的缺乏,而新政带来的利好远不足以对冲市场维持继续调整的这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