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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应成为常态

2020-09-02

山东人大工作 2020年7期
关键词:国家机关负责人人大常委会

人大代表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完善人大工作制度的基础上,先后组织开展了人大代表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对于创新工作方式、积极探索更加行之有效的监督举措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然而,从目前代表工作的实践看,代表通过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监督活动发现问题、主动约见的意识还尚未树立起来,提出约见的很少,活动的开展主要还是依靠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和引导。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现有法规制度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部分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职意识上存在偏差,存在“多栽花少挑刺”的思想;在代表约见活动结束后反馈和督促约见建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方面,普遍缺乏问责措施,以致出现约见后的问题解决难、落实难,造成“一约了之”,致使代表约见制度无法得到很好实施。

为贯彻代表法关于代表在视察过程中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规定要求,促进代表约见制度常态化、规范化,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进一步增强代表约见意识。各级人大代表要不断增强“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积极开展约见活动。“一府一委两院”要切实增强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的意识,积极应约,主动约见,加强与代表的沟通与协商,促进约见问题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推诿不见。

二是不断完善代表约见制度。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在坚持法律规范、完善代表约见制度的前提下,细化约见的程序和内容,对代表可以就哪些问题提出约见,人大常委会如何把关、如何联系安排,以及约见问题办理程序与完成时限等进行具体规定;应明确人大常委会对代表约见工作的后续监督职责,在约见活动结束后,形成以代表提出的问题及建议意见、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当场答复的内容、办理代表建议意见的措施与办法、完成时限等为主要内容的约见会纪要,并督促相关部门办理,及时向代表通报办理结果。

三是改进代表约见方式,拓展约见范围。一方面积极探索开展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的约见,并向住镇(街道)人大代表延伸。代表小组约见可以以“人大代表之家”平台为基础,向住镇(街道)人大代表扩展,为代表依法履行职权搭建新的交流平台。另一方面还应探索尝试人代会期间的代表约见制度,丰富约见范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都要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在审议中,代表如遇到不理解或视察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书面约见申请,促进问题的有效解决。

四是健全保障代表约见措施。应结合每年确定的视察议题,针对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安排约见活动,提高监督成效。同时应对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积极支持,保障支持代表通过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在代表约见过程中,无论是与会代表反映问题还是政府部门负责人约见答复,或者是常委会领导向政府部门提要求、促落实,都要尽量当面互动,现场达成共识,促进解决问题,确保约见活动真正达到预期目的。在此基础上,还应建立健全代表约见问责机制。如若发现相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不接受约见或对代表约见推诿扯皮、敷衍了事,人大应组织进行调查,必要时采取述职评议、民主测评等监督措施,确保约见不走形式,保障约见活动成效。

五是加强约见事项落实的后续监督。在约见活动结束以后,人大常委会还应适时组织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及时向代表通报办理情况。如果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理由正当的,应责成被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所在单位重新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再次答复代表。对个别敷衍应付的国家机关负责人,要通过常委会约谈、问责等刚性的措施予以批评纠正,对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真正体现人大监督的实效性。只有这样,才能依法保证代表的约见权,实现代表约见制度向常态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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