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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原则的不足及其补救

2020-09-01向梅

青年文学家 2020年23期
关键词:礼貌原则合作原则

摘  要:合作原则是会话含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导会话含义的前提。本文简要介绍了合作原则,指出该理论本身仍有许多尚待研究的内容和需要弥补的不足。在此基础上,重点介绍了目前国内外学者如何针对合作原则的不足之处进行的补救。

关键词:格赖斯;合作原则;补救;礼貌原则

作者简介:向梅(1987-),女,汉族,四川西昌人,攀枝花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汉语言文学、现代远程教育。

[中图分类号]:H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20)-23--03

一、合作原则

格赖斯认为,在人们正常的语言交流过程中,说话人之间是互相合作的关系。对话的双方或各方有着共同的目的,最起码有着互相接受的方向。为了达此目的,说话人必须遵守一个共同的原则,格赖斯称之为“合作原则”。它是会话含义理论的核心,也是推导会话含义的前提。

(一)理论来源

不少语用学著作都提到了格赖斯的合作原则来源于德国哲学家康德的哲学理论,是对“范畴表”的效仿,是对康德提出的“量、质、关系、方式”四个范畴的套用。然而,通过姜望琪所著的《当代语用学》一书,我们才真正明白了二者之间的关系。“格赖斯只是借用了其名称,判断的具体内容跟他的准则没有任何关系。就连名称他也有所改动,如最后一个范畴。”[1]此外,与康德的理论不同,合作原则中的每个范畴内又包括着若干个“准则”和“次准则”。

(二)具体内容

合作原则是为了解释为什么人们能够意会,能够表达言外之意而提出来的。具体而言,它包括数量准则、质量准则、关系准则和方式准则,其中每条准则之下又包含若干次准则。后来,列文森将会话合作原则概括为“当你参与一段会话时,你所说的话应该符合当时情景的要求,并且在适当的时间、为双方所接受的目的说出。”[2]

格赖斯提出合作原则并不是要求人们在日常交际中严格遵守这些原则,反而是在“违背”这一原则的前提下,表达出自己的“言外之意”,也即会话含义。根据格赖斯的语用学思想,“含意的产生与合作原则中某一条或多条准则的违背有关。”[3]因此,批评他的原则对会话含义缺乏解释力不一定是恰当的。

二、合作原则的不足

合作原则提出后引起了语用学界高度地重视和广泛地关注。与此同时,在研究过程中,学者们也逐渐发现了该原则的许多不足之处。国内外学者先后发表了不少讨论和争辩的文章,讨论的范围也不仅仅局限于语言学中,逻辑学角度、语言角度以及语言使用的角度都有人在讨论研究。如“van Dijk把Grice的准则同修辞要求等同起来,而认为Grice的原则不适用于文学。”[4]当然讨论中的某些观点和看法也是有失偏颇的。正如van Dijk的认识随后便遭到了驳斥。“这是一种误解。修辞学和语用学讨论的一些问题固然相同,但角度却完全不一样。”[5]

当然,就连格赖斯本人也觉得合作原则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格赖斯在提出合作原则时未能构建运用该原则推导会话含义的语用机制。姜望琪的著作《当代语用学》中谈到“格赖斯对第二数量准则是否必要,有些疑虑。”“对于质量准则是否跟其他准则平行,他也有点犹豫。”“至于关系准则本身,格赖斯觉得问题还是比较多的。”[6]刘润清、许润民的文章也指出,关系准则“未免太笼统,可以包罗万象。”[7]因此,对某些语句不能作出有力的解释,如对歧价句的回答。此外,他们还研究发现,违反方式准则,特别是其中的“避免歧义”这条次准则时,并非一定会产生会话含义。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方式原则与其他三条原则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三、合作原则的补救

结合左思明、钱冠连、索振羽等学者在其专著中的论述,我们发现,语言学家大致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挽救合作原则的不足:

(一)弃之不用

有的语言学家认为由于合作原则缺乏解释力和普遍性,主张将其弃之不用。“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语义学者,认為合作原则对意义的解释‘含糊、‘空洞、‘泛化给出相同条件,似乎既可解释A,也可解释B,因而缺乏解释力。有些反对意见认为合作原则不具有普遍性,因而不适用于解释跨语言文化交际行为,不能用来解释各种句子类型和其他隐涵现象,句子隐涵完全可纳入语义学范围,无须建立语篇原则。”[8]

(二)简化

有的语言学家指出合作原则所包含的准则和次准则实在太多,不免过于泛化且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主张对其进行简化。比如说霍恩提出将合作原则简化为R原则和Q原则。然而,这未必是好办法。因为“他又说这两条原则要比相关和适量宽泛得多。”[9]事实上,这种简化,只是减少了条目,内容却不见得简化了。

(三)修改

有的语言学家则希望通过修改具体准则来弥补合作原则的不足。1987年,列文森在批判性继承盖茨达、霍恩等人的研究成果后,提出了会话含义“三原则”。该原则后来被语言学家命名为“新格赖斯会话含义理论”。列文森的“三原则”比起格赖斯的理论,涵盖面更广,解释力更强,其具体阐述也更加详细。然而,正如索振羽在其《语言学教程》中所述,虽然列文森发展了合作原则并使其所涉及的因素更加具体、确定,但是由此带来的抽象化和程序化,使得交际大众难于熟练掌握。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列文森的理论也在发展成熟。

(四)补充

还有的语言学家希望通过补充原则的方式弥补合作原则的不足,其中影响力最大的当属“礼貌原则”。另外,还有得体原则、交际原则等等。

1、礼貌原则

首先应当说明的是姜望琪在其《当代语用学》一书中提到:“格赖斯认为,除了他讲到的准则,还有其他美学的、社会的、伦理的准则,比如‘要讲礼貌。这些准则也会生成非常规含义。”[10]由此可见,后人乐此不疲地谈论的“礼貌原则”,格赖斯本人早就有所提及。就连利奇也说格赖斯在解释会话含义时提到,礼貌是他分析中省去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什么众多学者都会将“礼貌”与合作原则的讨论结合起来呢?冉永平指出参照影响语言使用的社会语言学因素、社交文化语用因素等,礼貌、礼貌策略自然成了语言使用、语言理解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因素。何兆熊也认为,礼貌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一条重要准则。作为一种社会活动,语言活动也同样受到这条准绳的约束。

谈到“礼貌”,不少语用学文献资料都会必不可少地提到利奇的“礼貌原则”。然而,在左思明的《汉语语用学》中,我们看到针对合作原则的不足,利奇提出了包括“礼貌原则”在内的一整套范围广得多的会话原则。其中不乏后来索振羽所指出的“幽默准则”的部分内容,如“逗乐原则”、“有趣原则”、“讽刺原则”等等。利奇认为礼貌原则刚好弥补了合作原则的不足,能够阐释清楚合作原则不能解决的问题,可以‘拯救合作原则。众多的语用学家也都认为当“礼貌原则”与“合作原则”的内容发生冲突时,后者会让位于前者。蓝纯在其著作中谈到“因为有了这种和谐与友善,我们才可以放心地假定进入任何一段对话的双方都是抱着合作态度的。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说,礼貌原则对于语言交流的指导作用高于合作原则。”[11]刘润清更是给予了礼貌原则高度评价:“我们认为礼貌原则比配合原则(合作原则)有更大的约束力量。”[12]然而,在随后的分析中,他谈到的“讲礼貌是合作的前提”却未必符合语言事实。比如,争执甚至互相诋毁谩骂就不可能是在讲礼貌的前提下展开的。又如许多幽默的表达,就听话人而言不一定是礼貌的,有些可能还是很不礼貌的。就连认为礼貌原则的重要性应在合作原则之上的刘润清在《关于Leech的“礼貌原则”》一文中也指出了该理论的缺陷:六条次则的定义前后不一致;论述反语原则时,没有将与礼貌有关和无关的反语进行区分;关于玩笑原则,没有提到在非严肃场合中,过于客气的假话也是玩笑。在实际语言交流中,并不是表面看起来越礼貌的表达方式越好。这还必须和对话双方的社会关系结合起来进行考察。例如我们坐上出租车后跟司机交代地点往往是直接说“到xx”而不会表达为“您能否带我到xx地方”。左思明则明确提出了“自卫原则”和“操纵原则”同礼貌原则一样对合作原则具有支配作用。

钱冠连也对利奇提出的用礼貌原则拯救合作原则的观点进行了驳斥。他认为语言系统的任何一个子系统天生就不完备,因此,合作原则从根本上来说就无须去拯救。“如果挽救其漏,就永无休止之日。”“功能系统是开放的。”[13]而更深层的原因可以归结为“语言是一个开放的复杂的巨系统。这样一个系统结合了它之外的两个系统:人自身与人组成的社会。……所谓语用策略,全是由人出的主意!”

值得注意的是,礼貌原则同合作原则一样是在一个单一的语言集团中提出来的。近年来,不少国内学者也开始关注文化在交际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尤其是在跨文化语言交际过程中,不同文化背景的交际者对怎样的表达是符合礼貌原则的认识不可能相同。唐德根、欧阳丽萍的文章《跨文化交际语境与特殊会话含意的理解》就分析到了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不同价值取向、高低权力距离以及异域文化常识等都可能直接导致交际失败。有鉴于此,中国的语用学家顾曰国在《礼貌、语用与文化》一文中就结合中国悠久的礼仪文化,从汉语中的礼貌现象出发,对比利奇的礼貌原则,提出了自己的礼貌准则,主要内容有“贬己尊人准则”、“称呼准则”、“文雅准则”、“求同准则”以及“德、言、行准则”。蓝纯在其著作中又对这五条准则和利奇的礼貌准则进行了对比分析。他认为“称呼准则和文雅准则概括了顾曰国对汉语独特的礼貌现象的观察和总结。”[14]索振羽也将“称呼准则”引入到他所构建的得体原则之下,作为“礼貌准则”的一个次准则,并定名为“恰当的称呼次准则”。

2、得体原则

索振羽认为“我们可以说,凡符合礼貌原则的话语都是得体的;但得体的话语并不都是礼貌的。”“因为从交际的根本目的来看,话语得体不是为了礼貌,而是符合礼貌原则的话语是得体的,能取得最佳交际效果。”[15]在此基础上,他大胆改变了传统的礼貌原则,将其下的“得体原则”提升到和合作原则一样的高度,认为这才是补充合作原则的方法,即“分工合作,相互补益”[16]。在重新建构的整个体系中,他将“礼貌原则”变成了“礼貌准则”,下移为与“幽默准则”、“克制准则”并列的“得体原则”的一条准则。除此之外,李瑞华在《语用的最高原则——得体》一文中也表达了和索振羽相同的观点,即“‘得体不应降低为礼貌原则之下的准则,而应上升为语用的最高原则。”[17]文章还指出要使交际达到得体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交际要看对象,注意语言修养、情境、社会文化规范以及提高文化科学知识。

然而,正如钱冠连的观点:“语用原则与语用策略的区别是明显的:语用原则管辖交际如何不失败,语用策略管辖交际如何更有效地接近目的。”[18]由此便延伸出了一个问题,即能否将得体原则和合作原则并列起来视为相互补充的两个原则呢?虽然有这样的明显区分,但他同样认为,言语得体是一个具有全局性的语用策略。此外,他结合汉语文化实际提出了“谢绝夸奖”、“虚抑实扬的恭维”、“把对方当第三者”、“把自己当第三者”等十二种语用策略,并认为语用策略也不仅仅限于他所詳细阐述的十二种,还包括“释放假信息”、“使用适当冗余信息”等等。他还指出“语用策略是一个开发的系统,永远也不可能概括穷尽。当然,有些基本策略具有相对稳定性。此外,其他的策略都是可以变化的,随着时代与世事的变迁,可兴可灭。”[19]

3、交际原则

除了影响力最大的“礼貌原则”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而来的“得体原则”之外,在新版的《语用学引论》中,J.L.Mey对合作原则也作出了补充和阐释,“‘合作是交际的基础,交际者之间能合作,就能知道在话语里隐涵什么、没有隐涵什么,从而知道在什么时候和如何从中作出正确的推导”[20]。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一条新的语用原则,即“交际原则”。

(五)增加解释因素

左思明认为“在推导会话含义的过程中,处于一定语境中的解释者(自然包括了所有的交际者)借助的不仅有合作原则,而且还有他的其他知识以及他的能力和态度。这些除合作原则知识之外的知识以及接受者的能力、态度等因素加合起来,就是弥补合作原则不自足性的极其重要的解释因素。”[21]蓝纯的著作《语用学与〈红楼梦〉赏析》里也有类似的阐述:“大多数时候,对话都发生在特定的语境里,这些特定的语境携带一些特殊的背景知识,左右着交谈双方对话语的斟酌和解读。”[22]实际上,含义的确定是和语境条件密不可分的。由于语境“对含义的产生和理解所具有的重要性”[23],冉永平在其著作《语用学:现象与分析》中就专门将“语境依赖性”作为会话含义的一个特征来展开阐述。他特别强调“从广义的角度来说,交际所需要的场景,以及我们所具备的百科知识、逻辑知识也属于语境知识的组成部分。”这恰恰和左思明的观点相类似。因为后者将广义的语境知识视为弥补合作原则不自足性的极其重要的一部分解释因素。

(六)重新构建新理论

左思明早已指出通过增加一些原则无法弥补合作原则的不足。“引进一个完整的解释性的会话原则系统是很困难的事情。因为1.这些原则的数目很可能无法确定,2.这些原则和合作原则的关系可能是复杂的。”[24]只不过他认为因此而放弃合作原则,那么在推导会话含义方面唯一的多少可以把握的分析框架便不复存在,其代价未免高了一点。“比较合理的方法是把会话合作原则看作分析会话含义的不自足的原则,从而使它以一条具有普遍性身份的原则发挥作用,给会话分析提供一个多少可以把握的观察框架。”[25]

也有学者如蓝纯等人就认为“会话合作原则和四条准则是无须言明的基本准则,是任何话语交流的出发点。它们是话语交流正常进行的如此自然的前提条件,以致我们如果不费些思量,很难意识到它们根深蒂固的存在。”[26]当然,如果像他这样理解,将合作原则视为客观存在,也就不会存在什么需要更改的地方了。

钱冠连则认为“语用原则和策略,与其说是为了交际成功,倒不如说就是接受了社会人文网络(社会文化、风俗习惯、行为准则、价值观念、历史事件等等)对人的干涉。”“一切语用策略举例都不是别的,就是社会人文网络干涉的例子。”[27]他还进一步指出,合作原则本来就可以不作为原则。因为在言语交际过程中,说话人就必然存在着一定的目的,才会有交际。如果缺乏目的,真正意义上的交际就不可能展开或者会在中途失败。也即就此,他冲破合作原则的束縛,建立了“目的——意图原则”。

钱冠连认为语言中为什么会大量存在不遵守合作原则的情况,就是“在于正常交谈不受合作与否的影响,只受目的——意图的驱动。”[28]合作原则的致命缺点就是它解释不了不合作现象。在此基础上,他对违背合作原则的四条准则而又没有产生会话含义的种种事实进行了分析,并将其分为了“量的不必合作”、“关系上的不必合作”、“方法上的不必合作”、“功能假信息论”这四种类型。

当然,国外也有不少学者构建了自己的新理论,如卡舍的“理性原则”、斯帕伯和威尔逊的“关联原则”。然而,这些理论也存在着各自的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取代合作原则。

结语:

合作原则虽然有其不足之处,但它依旧是会话含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被广泛地应用于文学著作、广告、对外汉语教学、英语教学等所涉及的话语分析之中。随着语言学者的进一步研究,也必能找到恰当的方式弥补合作原则的不足之处。

注释:

[1]姜望琪.当代语用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60页。

[2]蓝纯.语用学与《红楼梦》赏析.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第81页。

[3]冉永平.语用学:现象与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第58页。

[4]陈雨民.格赖斯的“会话含义”与有关的讨论.国外语言学,1983年第1期。

[5]陈雨民.格赖斯的“会话含义”与有关的讨论.国外语言学,1983年第1期。

[6]姜望琪.当代语用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60页。

[7]刘润清、许润民.格莱斯的合作原则与歧义句分析.北京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2期。

[8]张绍杰.会话隐涵理论的新发展一新Grice会话隐涵说述评.外语教学与研究,1995年第1期。

[9]左思明.汉语语用学.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90页。

[10]姜望琪.当代语用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73页。

[11]蓝纯.语用学与《红楼梦》赏析.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第151页。

[12]刘润清.英语语篇分析.载王福祥、白春仁.话语语言学论文集.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89年8月版,第332页,转载自左思明.汉语语用学.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93页。

[13]钱冠连.汉语文化语用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第2版,第211页。

[14]蓝纯.语用学与《红楼梦》赏析.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第160页。

[15]索振羽.“得体”的语用研究.语言文字应用,1993年第3期。

[16]索振羽.语言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89页。

[17]李瑞华.语用的最高原则——得体.外国语(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报),1987年第5期。

[18]钱冠连.汉语文化语用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第2版,第151页。

[19]钱冠连.汉语文化语用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第2版,第182页。

[20]谢少万.会话含意理论的又一新发展——J.L.Mey的应用与启示.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21]左思明.汉语语用学.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97页。

[22]蓝纯.语用学与《红楼梦》赏析.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第101页。

[23]冉永平.语用学:现象与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第59页。

[24]左思明.汉语语用学.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95页。

[25]左思明.汉语语用学.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88頁。

[26]蓝纯.语用学与《红楼梦》赏析.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第85页。

[27]钱冠连.汉语文化语用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第2版,第150页。

[28]钱冠连.汉语文化语用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第2版,第152页。

参考文献:

[1]顾曰国.礼貌、语用与文化.外语教学与研究,1992年第4期。

[2]姜望琪.当代语用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

[3]蓝纯.语用学与《红楼梦》赏析.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

[4]林允清.《Paul Grice——哲学家及语言学家》评介.现代外语(季刊),2007年2月第30卷第1期。

[5]刘润清、徐润民.格莱斯的合作原则与歧义句分析.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2期。

[6]牛保义.会话含意理论研究回顾与展望.外语研究,2002年第1期。

[7]钱冠连.汉语文化语用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第2版。

[8]冉永平.语用学:现象与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9]冉永平.从古典Grice会话含意理论到新Grice会话含意理论.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期。

[10]索振羽.语用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11]徐盛桓.格赖斯的准则和列文森的原则——新格赖斯会话含意研究之五.外语与外语教学(大连外国语学院学报),1993年第5期。

[12]左思明.汉语语用学.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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