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赌博机牟利害人害己
2020-08-31王莉胡建云
王莉 胡建云
被告人方某,2019年12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逮捕。
2018年5月,被告人方某伙同马某(已判刑)与超市经营人商量,约定共同分成,将“水果机”赌博游戏机一台摆放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湖寺山街某超市,用于赌博活动,至同年10月初,马某和某超市通过该赌博游戏机共非法获利2000元左右。
同年10月3日,刘某(已判刑)接手经营某超市,被告人方某、马某继续将赌博游戏机摆放于超市中。同年11月底,经与刘某商量,马某在某超市又增加摆放“水果机”赌博游戏机一台。
至同年12月10日,刘某在某超市利用两台“水果机”进行赌博活动,并按获利平分的约定,通过微信向马某先后转款15笔共计18390元,马某将所收款项均通过微信转给其合伙人被告人方某。其间,被告人方某在每月底将约定分成款通过微信转给马某。
同年12月10日晚,伍某至某超市,在“水果机”游戏机上以“上分”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两次通过微信转账向刘某支付赌资2500元。
同年12月12日下午,被告人方某至某超市与刘某核对赌博游戏机数据,核实两台赌博游戏机共获利11038元(包含前述12月10日晚的违法所得2500元)。同日晚,伍某又在某超市利用“水果机”以“上分”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先后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赌资4970元。当晚10时许,伍某通过110报警举报,民警随后至某超市将刘某抓获,现场扣押“水果机”游戏机两台。
经南昌市公安局认定,扣押的某超市中摆放的两台“水果机”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认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海口市第一看守所羁押凭证、扣押清单、被告人方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其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方某伙同他人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达到五萬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方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方某对已生效的南昌市某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刑初1024号刑事判决书判项第二项“追缴被告人马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9390元”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根据《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