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我不是药神》“法”迹追踪
2020-08-28王小平
摘要:《我不是药神》是一部反应药品及价格问题的非法治类电影,影片的侧重点在“药”,但“法”萦绕始终。 这部电影中法的共性踪迹体现在底线思维、情节推动、警示教育等,其个性踪迹体现在孩子的抚养权、赡养老人、 药、假药、销售假药、天价药、包庇罪等方面。这部影片透过故事折射社会现实,充分彰显了影视作品普法等社会 教化功能。
关键词:《我不是药神》;“法”迹;追踪
中图分类号:J9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13-0064-04
法制题材的影视作品以“法”为主线展开情节,以 “法”的认可和实现为终结,通过故事还原给观众现身说 法。在非法制题材的作品中,“法”是故事情节发展的 底线和转折点,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具体情节的发展,体现对应法条的实施,甚至会推翻旧法助推新法的诞生。 本文以电影《我不是药神》为蓝本,探讨非法制题材影 视作品的“法”迹特征。
法制题材影视艺术作品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其通 过对生活中某个侧面矛盾的冲突式艺术化处理,与观众 情感共鸣甚至对号入座,诱导观众对影片所折射的问题做出是非判断,为观众以“案”说法解开生活谜题。“法” 即法律,作为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规范,与民众生活如 影随形,也与源于生活的影视艺术作品间形成天然密切 关系。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 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 里。”[1] 影视作品正是通过形象化演绎把“法铭刻在公 民的内心里”。
从法的视角通览影视作品,法制题材类作品以法为 线索展开故事,法迹清晰可见。在非法制题材类作品中, 法迹有其共性和个性之别,尤其个性踪迹,透过影片所折射出的现有法律的局限性和存在的问题,甚至会助推新 法律的诞生。21 世纪以来最具代表性的是韩国电影《熔 炉》,该影片播出后,引发韩国对一系列法律进行修订。 国产影片也不乏其例,本文以电影《我不是药神》为例, 追寻非法制题材类作品的“法”迹。
一、《我不是药神》影片概况
《我不是药神》是一部反应药品及价格问题的电影。 影片主人公程勇本是一个卖印度神油的落魄商人,患者 吕受益曾找他从印度带药,但他拒绝了。后因其父治病 急需钱,程勇到了印度,成功变成“印度格列宁”的中国 代理商。回国后,他找到病人吕受益、教堂牧师、小病人 妈妈、黄头发患者共同卖药。利用差价程勇赚了一大笔 钱,自然与另一个假药商起冲突并受之威胁,程勇交出代 理权,与四个伙伴分道扬镳,也因此导致病人吕受益无药 可吃痛苦死去。程勇利用卖药的钱办了服装厂,但最终 过不去心里那道坎儿,又重新联系印度药品公司老板,并 以亏本价格再次卖药。然而,此时警方严抓假药商,患者 黄毛为了掩护程勇,开车逃跑时被货车撞死了,但程勇仍 然没有逃过警察的抓捕,以贩卖假药罪名被判入狱,影片 以程勇减刑释放终结。
电影《我不是药神》主人公的原型名叫陆勇,来自 江苏无锡,是一名白血病患者,因他帮病友购买便宜的印 度仿制药,被许多白血病患者称为“药神”。2014 年,一 直觉得自己在做好事的陆勇,因涉嫌贩卖“假药”被警 方带走。之后千余病友签名为他求情,最终检察院“撤 回起诉”。经历这“虚惊一场”的遭遇之后,陆勇说:“我 始终敬畏法律,也感恩时代的变化。希望我的经历,能促 使某些改变,并终将给更多的白血病患者带来益处。”
电影《我不是药神》的“导演和主创们始终秉承着‘让 电影回归电影本身,有商业属性,也有社會责任感的宗 旨。影片将黑色幽默元素与现实主义题材实现了融合与 升级。”[2] 影片播出后,“天价药”问题引起政府部门的 关注,推动了医疗体制改革新举措的出台。
影片中程勇这个落魄商人,从最初的为钱带药到后 来自掏腰包冒险为病人带药,从“自私走向无私,为病人 的生存权而抗争,最终自首投案,赢得了尊严。”[3] 不论 商人程勇还是病人吕受益、黄毛等,他们既不是达官显 贵,也不是社会精英,只不过是一个为生存而苦苦挣扎的 落魄商人和一群贫穷的白血病患者,为了生存和活着,因 “药”这一元素而串联,“演绎了一场别开生面的草根
众生相。”[3] 影片的侧重点在“药”,但“法”萦绕始终。 如程勇先拒绝,后为生活所迫主动联系带药,就是“法” 的共性踪迹在作祟。而“法”的个性踪迹,如孩子抚养权、赡养老人、私自带入药品销售获利等“法迹”更是不 胜枚举。
二、《我不是药神》中法的共性踪迹
所谓法的共性踪迹,是指法在所有影视作品中共有 的痕迹。在非法制题材类影视作品中法迹虽非主线,但 却是一切行为的基本准绳,具体体现在:
(一)底线思维
影视作品中最常见的桥段是,凡出现不可控局面,或 发生不合理事件无能为力时,不论当事人是否有案底在 身,第一反应是报警。报警作为一种手段,使混乱失控的 局面在“法”的震慑下,从心理学意义上降服其狂躁走 向可控,维护权益伸张正义。如《我不是药神》中程勇 一伙人听了假院士张长林的忽悠销售后,患者传教士愤 慨其对病友的欺骗行为双方发生暴力冲突,最后以报警 平息。反之,当事人知道自己触犯法律不知所措时,第一 反应是逃跑,逃避法律制裁,这种情形最常见的桥段是肇 事逃逸、过失伤人等。不论是寻求法律保护还是逃避法 律制裁,不论是受害者还是加害者,不论是求助于法还是 接受法的制裁,都是敬畏于法的权威性。即法是约束,是 理性与文明,是根植于民众内心深处的秩序捍卫者守护 神,无可反驳。
(二)情节推动
非法制题材类影视作品中,法以必然性存在、偶然性 出现,推动故事情节的发展,以法的严肃性体现法的不可 逾越性。法对影片故事情节的推动归纳起来包括:以法 律的介入为转机,推动故事走向高潮;以最终下定决心用 法律手段惩恶扬善为转机,对违法者绳之以法维护正义, 故事落下帷幕;当事人以认识到自身错误,愿意接受法律 制裁,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为转机,故事抒写新的篇章;通 过法律伸张正义平冤去怨,重获和谐友善为转机,故事从 重重矛盾趋于温馨。
(三)警示教育
影视作品的社会功能之一是通过故事演绎,使观众 感同身受对一切不合理的人和事形成自我认知,对影片 所折射的现实问题拨乱反正形成自我约束,引导教化 其遵纪守法。譬如微博、微信、QQ、抖音等社交软件和 APP 的出现,为人们搭建了言论自由表达平台。有些人 为了博人眼球,利用新闻事件或自造新闻发表错误言论, 甚至造谣、人身攻击、扭曲事实等。发言者为一时痛快, 并没有意识到是否触犯法律。如在电视剧《人民的名义》 中,郑胜利在大风厂火灾时利用互联网平台转载传谣被 警方通缉,影视作品通过现身说法,为观众普法,提升观 众对新事物的法律认知。总之,通过影视作品对生活中违法乱纪行为的情景再现,提升观众的思想警惕和自我 约束能力。
在非法制题材类作品中,法的共性踪迹犹如食物与 氧气之于人,是不可或缺元素。影视作品以法为是非判 断准绳,把零碎的生活进行侧面艺术化整合、故事化叙在《我不是药神》中,未列入医疗手册的进口药被 界定为假药。影片是 2018 年 7 月上映的,“依照药品管 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 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很显 然,程勇私自带回国销售的印度药格列宁,根据当时的述,放大镜般矛盾冲突式演绎,给观众似曾相识的错觉, 《药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仅是“未经批准进口”,加深其法之警觉,也以其普遍性反衬突出法之个性踪迹。 如影片《我不是药神》以主人公的多次抉择做伏笔,围 绕“药”为观众以“案”普法的同时,借助主人公情与 法的抉择,把彼时医疗体制的局限性和问题演绎得淋漓 尽致。
三、《我不是药神》中法的个性踪迹
若法的共性踪迹是影视作品的基础元素,然每一部 影片反映的生活侧重点不同,涉及的法也千差万别,这就 是法的个性踪迹。在《我不是药神》中,程勇起初拒绝 带药、之后放弃买药到最后投案自首,都是根植于其内心 的法的共性踪迹使然。个性踪迹还是以“药”为线索展 开,尤其程勇自首前顶风作案亏本卖药,更是在道德与法 的抉择间,选择尊重生命突破法律底线,这是导演超越艺 术对影片所承担社会责任的使命使然。本文结合当前社 会现状,选取几个代表性问题探讨个性“法”迹。
(一)孩子的抚养权
程勇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程勇。程勇前妻再 婚想带孩子移民加拿大,联系程父帮忙向程勇争取抚养 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 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 们的意见。”程勇儿子是智力正常的未成年人,是否移民 要听取孩子的意见,影片中孩子选择了留下。
(二)赡养老人
程勇的父亲生活不能自理,寄养在养老中心,程勇定 期探视和缴纳费用。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生 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 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 构等照料。”影片中没有提到程勇的其他亲属,一直是他 独自赡养老人。程父第一次出场是在养老中心听说前儿 媳要带孙子移民加拿大闹脾气,程勇赶去安抚老人情绪, 并在临走时补交了费用。其实此时的程勇生意寡淡已是 山穷水尽,连店面的房租都交不起了。之后出场是老人 生病程勇送其住院,正是为了给父亲治病,他铤而走险赴 印度购药,一系列的故事也是从这时候开始的。
(三)假药
而且是“未经检验销售”的药品,不论从国内《药品管 理法》的角度还是从诺瓦公司的角度而言,都按假药论 处无疑。但事实是,“仿制药是指与商品名药在剂量、 安全性和效力(strength)(不管如何服用)、质量、作用
(performance)以及适应症(intended use)上相同的一 种仿制品(copy)。”[4] 印度格列宁虽未经诺瓦公司授权, 但在剂量、安全性、效力、质量、作用和适应症上,是严格 按诺瓦公司的药品质量仿制的,且经患者临场验证对治 疗有效。影片结尾,印度公司被迫倒闭,程勇被判入狱。 片尾字幕:“此案引起政府部门高度重视,政府持续推动 医疗体制改革。中国有 19 省市相继将瑞士格列宁纳入 医保,同时中国开始对进口抗癌药实施零关税,2018 年, 慢粒白血病患者生存率达到了 80% 以上。”现行的《药
品管理法》也在經过第二次修订后,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尽管电影是艺术作品,但这个量刑情节基本 符合法律精神,也从侧面证明程勇所销售的印度格列宁 是真仿制药,一部电影的社会功用至此圆满。
(四)销售假药
程勇私自从印度采购仿制药销售,触犯了《药品管 理法》相关条款。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 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程勇销售的“假药”不仅 没害人反而救了人,所以影片末尾字幕:“程勇获得减刑 并提前释放,大批慢粒白血病人得到有效救助。”相反, 威胁程勇放弃代理权的假院士张长林,他销售的是自制 假药。根据当时的《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药品 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 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均按假药论 处。”他的量刑将严格对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条 款判处。当然,从艺术角度而言,张长林这个角色的设置, 是为了更好地衬托程勇这个人物,通过对比给观众更立 体的“法”的形象。尤其程勇从自私走向无私以及司法 部门对程勇量刑后的减刑,更是声情并茂地阐释了法律 与道德的交叉互补关系,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相互渗透的有机体。即“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 的法律”。[5]141
(五)药品价格“垄断”
“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垄断概念是指少数资本主 义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形 成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 和控制。”[6]53 药品价格垄断,实际上是药品行业的相关 主体为了自身的利益,干扰药品市场的价格,故意制造药 品价格虚高以达到限制药品市场竞争的目的 [7]。影片中, 瑞士格列宁在中国市场独家销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 来作为药品生产供应商,药价在其掌控之中,加之进口关 税均摊到药品价格中,致使本身虚高的药价成为天价药, 且“进口特效药”不在医保范畴,无疑增加了患者的负担。 影片通过对患者和“真假”药品多对矛盾的集中展现, 使高价药、“真假”药事件舆论突出化,最终引起相关部 门注意,推动政府医疗改革将该药纳入医保范畴,成为老 百姓吃得起的救命药。
(六)包庇罪
包庇罪是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 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 明包庇。”警察曹斌,程勇前妻的弟弟,在了解程勇无偿 为患者购入分发“格列宁”的案情后,私自做主放了程 勇和销售人员。从法的角度而言,这是包庇无疑。从情 的角度而言,曹斌的包庇是为了帮助更多的患者。在此, 影片充分体现了道德与法的相辅相成关系。
四、结语
非法制题材的影视作品中,法“迹”也是随处可寻。
其共性踪迹,是法根植于公民内心的本能反应。而个性 踪迹,与故事如影随形,以法的普及宣传为根本,以法的 警示教育为使命,透过故事折射社会现实,呈现给观众的 不仅是故事,更是对其思想觉悟与自律的艺术警钟,也充 分彰显了影视作品的社会教化功能。
参考文献:
[1] ( 法 ) 让·雅·克卢梭 . 社会契约论 [M]. 北京 : 商务印书馆 ,2011.
[2] [2] 环球网综合 .《我不是药神》曝海报 徐峥奉献“最满意表演”[EB/OL].http://ent.people.com.cn/n1/2018/0510/c233222-29977106. html.
[3] 从《印度药神》到《我不是药神》 改名对一部电影究竟意味着什么 [EB/OL]. https://www.sohu.com/a/238189473_100162715.
[4] 國务院办公厅 . 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 [EB/OL].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3/05/content_5 049364.htm.
[5] 习近平 .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 ( 第一卷 )[M]. 北京 : 外文出版社 ,2014.
[6] 阮赞林 , 于杨曜 . 反垄断法教程 [M]. 上海 : 上海人民出版 社 ,2011.
[7] 张慧 . 论我国药品价格垄断的法律规制 [D]. 合肥 : 安徽财 经大学 ,2018.
作者简介:王小平(1974—),男,汉族,甘肃甘谷人,甘肃 广播电视大学天水市分校讲师,研究方向为法 学。
(责任编辑:朱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