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质押后的交通事故谁负责
2020-08-28王立军
王立军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某某人为了借钱把他的车抵押给别人。这里所说的抵押是什么意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賣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某某人为了借钱将车抵押给别人”应是一种不转移抵押财产(车)的占有,即该车还由车辆所有人(借款人)占有,但却以该车作为债权的一种担保形式。如果借款人借款到期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有权以该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实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对于车辆来说,还有一种情形是质押,即把车质押给债权人,以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质押和抵押均属于担保物权,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则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通俗的讲,其区别在于债权形成后,该车是继续由车辆所有人占有、管理,还是将车辆交由债权人占有、管理。如果交由债权人占有、管理,就是质押担保(质押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否则就是抵押担保。那么,如果借款人的车辆在质押后发生了交通事故,应由谁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
案例简介
卢某系小轿车的所有人,2018年3月12日其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10万元,为此卢某将车辆质押给了李某,李某当天将车开走。2018年5月23日14时45分许,李某驾驶该轿车沿某市开平区开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立交桥北头时,与同向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受伤。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本案中,卢某作为轿车的所有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10万,并将车质押给了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到底应由车辆所有人卢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是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或是由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本案中卢某虽系肇事车的所有人,但其已将该车质押给了李某,李某当天将车开走。在李某将质押车开走后,该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已不是同一人,既然车辆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车辆的所有人卢某在该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故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部分,就应当由实际的车辆使用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在卢某的车辆被质押的情况下,出质人卢某虽然还是车辆的所有人,但是其已经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即车辆的保管责任已经归质权人李某,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九条和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质权人李某负有妥善保管质物车辆的义务,没有经过出质人卢某的同意,质权人李某不能随意使用质押车辆。因此,在没有经过车辆所有人(出质人)同意的情形下,李某在车辆质押期间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质权人李某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不管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还是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九条和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车辆所有人卢某都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应由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质权人李某对杨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贷款买车后如何解除抵押
一、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银行、金融公司的身份证明是指其《营业执照》原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另外,从2019年的6月1号开始,对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的,不需要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改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抵押合同可以使用电子印章。)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属于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还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二、办理流程
1.当事人到业务大厅排队叫号后,按次序到窗口办理受理、交费、制证等业务。(业务大厅未启用排队叫号系统的,按照导办员指引到窗口办理。)
2.当事人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