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超从源头做起“十吨王”“百吨王”查验环节应对策略
2020-08-28罗云智
罗云智
摘 要:机动车查验工作是车辆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机动车查验工作同时具有管理和服务双重职能,既要依据法规和标准做到有序规范国家法规和标准审验落实到位,更要服务好车主,其最终目的是要服务好社会经济发展,让人民群众在国家法规和标准下,享受到公开、公正、平等的人性化服务。在查验环节杜绝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取得登记、牌证进而上路运营是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关键环节。本文从分析重点车型在查验环节采取的规避手段入手,介绍相应应对策略,让违规改装货车在各个查验环节无所遁形。
关键词:查验;非法改装;减量控大
1 机动车查验的工作模式
机动车查验工作分为查验和检验监督,根据不同的机动车登记工作有所不同,一般可分为注册登记查验、变更登记查验、转移登记查验、报废机动车监销查验和核发校车标牌查验等。机动车查验的工作模式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一种“过滤”,即将良莠混杂的机动车通过登记查验、业务查验、检验监督等过滤环节把不合格车辆淘汰,对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依法核发牌证,授予道路行驶权。公安部关于转发《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方案》要求深化重点车辆和驾驶人源头隐患清理、严格机动车和驾驶人准入管理,重点检查《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落实情况。因此,在查验环节,每名查验员应当练就火眼金睛,严格遵守《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让违规改装车无所遁形。
2 机动车查验的重点车型
做任何工作或事,应有主次之分、重点和非重点之区别,并随着时间、空间改变而改变。找准了重点必将事半功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重点车辆是指长期或在同一个时期内或某区域内对道路交通安全危害大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是发生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后,社会影响面较大,容易产生负面的作用,甚至影响社会安定。按照《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方案》的规定,重点车即“两客一危一货”、农村面包车、“营改非”大客车等。日前,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决定利用三年时间集中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专项整治,全面排查货车、专用车生产企业、车辆维修企业和车辆非法改装站点,加大对货车非法改装企业的打击力度,到2022年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突出问题。“大吨小标”、非法改装是“十吨王”和“百吨王”规避查验的重要手段,因此“十吨王”和“ 百吨王”的查验成为了近期查验工作的重中之重。
3“十吨王”重点车型规避查验的“法门”及治理对策
近年来,特别是2015年以来,为迎合市场需求行业中逐渐出现“大马力、加强型、大吨位、承载强”为卖点的“超重”车型。标准规定总质量不得超过4.5吨、可悬挂蓝色车牌的“蓝牌轻卡”多数都打着“十吨王”的标签以博取市场青睐,其空车整备质量严重超重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严重超载行为背后是车辆自身超强的承载能力,这往往与产品底盘加强设计、空车整备质量超重有关。2019年5月21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针对“空车超载 轻卡不轻”现象进行报道,并指出车企违规、检验作弊、监管不力等潜在原因,再次将蓝牌轻卡超载的问题曝光在公众视野,引起各级管理部门的重点关注。
3.1 “十噸王”重点车型盘点
目前,轻型货车中的厢式货车、自卸货车、栏板货车、仓栅式货车是超重车型的主力车型,以及外观与以上车型类似的越野货车、售货车等,常见车型及图例如图1。
3.2 超重轻型货车骗取登记的主要手段
方法一:减重上牌,即通过各种临时减重手段解决超重问题,规避检验。最常见的办法是卸去燃油、尿素、水等重物,去掉备胎及随车工具,甚至拆除部分配件。
方法二:称重作弊上牌,即通过作弊手段获取具备资质的机构整备质量合格的报告。
机械式作弊,在称重时过秤车辆的车轮不完全上磅,从而大大影响显示重量。使用地磅遥控器等无线电作弊器,降低整备质量测量数据,获得想要的整备质量数据。
方法三:程序直改:检验机构通过显示仪表的交互程序作弊,设置仪表特定程序,修改获得想要的整备质量数据。
方法四:检测标定:为应对监管对车辆轴荷总和与整备质量的数据比对,使用轴重台标定工具,按需标定,使测量的轴荷总和比实际值按比例减小,与整备质量数值基本相当,检测开始之前,将地磅或轴重台仪表零点相对电压故意调整为负值,导致测量的整备质量数据比实际值按固定值减少。或者线内检测时,轴重台搁置重物,采用重启仪表或清零等方式使零点重置,所测得轴重值会按所搁置重物重量减少。线内检测车辆制动性能时引车员需控制制动刹车力度,防止出现制动力过高预警导致作弊被发现。同时,引车员控制制动刹车力度,防止出现制动力过高预警导致作弊被发现。
方法五:值班标准车厢上牌。相比减重手段和称重作弊带来的违法成本,更换重量较轻的货箱上牌成为了风险较低的手段,即采用“标准车厢”“值班车厢”等手段减重蒙混过关。这种“值班车厢”采用薄铁皮制作,厚度不及原装车厢钢板厚度的一半,待上牌完毕后,再用真实使用的货厢将“上户厢”替换下来。
方法六:利用越野货车合格证或者售货车合格证上牌。由于载质量利用系数对越野货车的要求为0.4,对售货车无要求,故可以申报更大的整备质量,避免称重上牌麻烦,且价格与普通车无异,所以出现了一系列不具备越野功能的轻型货车拿越野车合格证或者无《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生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标注的设施或功能得售货车挂牌的情况。
3.3 特征及重点查验项目
根据经验总结,笔者总结了“十吨王”轻卡产品通常具有以下的特征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和重点查验的项目复核范围。存在超重、使用上户箱、套用越野车《公告》等严重违规嫌疑的,立即启动嫌疑机动车调查程序,并按规定开展现场调查;对调查确认属违规产品的,要按规定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对那些发现违规车辆仍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不负责任、利欲熏心的检验机构律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规定进行处罚,并撤销其检验资格。
4 百吨王定义及车辆类型分类
“百吨王”,顾名思义就是车货重量达100吨以上。据相关数据统计分析,“70%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由车辆超限超载引发,50%的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限超载运输有直接关系。”无锡市“10·10”312国道锡港路上跨桥桥面侧翻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发布:挂车非法改装、事发时超载455%、无《道路运输证》、交通交警等17名干部因治超不力被问责、货运源头及运输企业12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勘验,两车的车架目视可见部位无明显改装、加装痕迹,车架未见明显变形,总体完好。两车三轴的所有轮胎实际规格均为“12.00R20 20PR”,与《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和车辆基本信息登记中“12R22.5 12PR”的轮胎规格、层级不一致。改装后单个轮胎标称承载力提高约42%。两车底部加装了水箱、减压阀、管路、喷头,可将水箱中的水喷向制动鼓和轮毂上,属于“非法改装车”,载荷质量显著增加,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血淋淋的惨案面前,作为源头治理的查验登记环节,我们能做些什么?笔者认为,首先要甄别“百吨王”具体车型和致使其具备超强超载能力的违规生产及改装特征。
4.1 “百吨王”重点车型及违规生产及改装问题盘点
4.1.1 重型自卸货车(渣土车)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GA 802—2019)。需要注意的是:自卸货车超载问题突出,普遍存在整备质量过大(特别是6×4车型)、货箱改装等不合格情况,安全隐患突出,属于重点查验车辆。
在注册登记环节,违规的主要表现形式:
涉嫌使用值班货箱,表现为实车货箱强度不足,货箱两侧车辆识别代号有打磨凿改痕迹,不符合GB 7258—2017 4.1.3的规定。
车厢加高,与《公告》及合格證数据不符。实车货箱有加高预留孔及焊接痕迹,外观与《公告》不一致,预留增高栏板安装孔。
侧后防护装置固定方式与《公告》记载不一致。后防护装置下缘的离地高度大于550mm,不符合GB 11567—2017的规定。
在用车查验环节规避查验的表现:
改装载货部位,加固、加宽、加高、加长,无行驶记录仪、侧后防护装置、轮胎改用大型号、使用破损轮胎等。
4.1.2 自卸半挂车
随着长度11米,箱板高度1.5米的一体式侧翻自卸半挂车《公告》被取消,平板类半挂自卸车存在插桩结构带箱运输又被视为改型,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16)的制定思路,从设计和制造源头上尽可能限制栏板货车/挂车超限超载运输,将挂车的栏板高度限定在0.6m内,自卸挂车按现有《公告》长度一般可分为:13米、12.5米、12米、11.5米、11米、10.5米,最短可以做到10米。宽度只有2.5米和2.55米两种可选,一般选择后者居多,箱板高度只有0.6米。被称作自卸标车。所以近期的需求量突增,同时在目前自卸车界的位置也越来越凸显重要。
侧翻自卸半挂车采取双底板设计骗取登记,登记后拆除上层底板实现多拉货的目的;或者采用预留栏板插桩结构,实现快速拆装。
关于后翻自卸半挂车。2019年10月至11月,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发现部分新出厂的重型自卸半挂车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公告》不一致等违规问题,涉及两个厂家的3个型号,共计10辆。从具体情况看,主要是预留后期改装空间,变相增加栏板高度,提供超大超载能力,规避《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16)第4.6.3中关于栏板高度的限制,为后期改装超载运行提供便利条件,存在违规嫌疑。
(1)货箱内存在插桩结构,与《公告》不一致,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第11.3.1条:货箱(货箱)应安装牢固可靠,且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设置有货箱(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的要求。
(2)使用自动篷布加盖,加盖后货箱栏板高度为2200mm,按照货箱内部长度分别为7.3m、8.9m、9.0m,货箱容积分别为40、50立方,以运输砂石(1.5/方)为例至少可装载60或75吨,且与《公告》照片一致,涉嫌《公告》违规,且后栏板锁止结构使用螺栓固定,与《公告》照片中一体化设计不一致,方便拆卸安装,为后期改装提供基础。
(3)轮胎采用高层级设置,与《公告》、合格证标注轮胎规格均为12R22.5 12PR不一致,且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第9.1.1条“装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小于等于總质量的1.4倍”。
笔者随即对部分生产厂家进行了暗访,以下是部分厂家在生产销售时的照片,增高栏板装置成为了厂家的卖点,甚至采用液压栏板升高装置,实现高栏板运输。
4.1.3 仓栅式半挂车
特别是改装具备自卸功能,是当前超载运输主力车型。其改装主要表现在:非法加装自卸装置。
顶棚杆未固定且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达1000mm,远远超过GB 7258—2017的11.3.6规定的500mm的最大值。
未根据GB 7258—2017的7.2.7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采用载重能力更强的多层弹簧板,载重能力更强的高层级轮胎,并伪造层级数据。
4.1.4 混凝土搅拌车
基本以6×4的三轴车为主,罐体容积小型搅拌车是8方左右。大的从12方到15方的都有。一直以来,受宏观经济和基建投资的影响,搅拌车市场跌宕起伏。为了抢占市场,大方量搅拌车成为主流。6×4底盘的搅拌罐体容量做到了12立方米、8×4底盘做到16立方米,甚至20 立方米的也不在少数,搅拌车的罐体越做越大,甚至超出底盘的承载量,搅拌车侧翻事故层出不穷。一段时间内,大方量成为了厂家的卖点,对外的广告成了长度/方数,如11640mm/16方、11740 mm /18方、11820 mm /20方、11970 mm /22方,基于这样的背景,2015年初,工信部发布了“关于规范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公告》管理要求的通知”。规范大罐小标问题,规定要求,2轴搅拌车罐体容积不得超过4立方米、3轴搅拌车容积不得超过6立方米、4轴搅拌车容积不得超过8立方米,同时也对搅拌罐的几何容量做出了限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运输车),在车辆《公告》备注栏新增罐体尺寸(罐体长和罐体最大外径),测量方法C=πd。
违规情形:增大罐体直径,加长罐体长度,调高罐体倾斜角度。
4.1.5 重型罐式半挂车
《公告》申报时用大罐代替小罐,生产环节增大最宽处直径,提高有效运输方量,如图26,《公告》备注罐体最大半径2300mm,实际测量2500mm。
在《公告》管理环节,也出现了许多不严谨的地方,如45方和26.5方《公告》为同一车,2300mm的罐体和车辆后部等宽。
另外,《公告》中有一种车辆名称为“粉粒物料运输半挂车”的车型,设计用于运输粉煤灰、炭黑、烟煤灰等低密度粉粒,使用压缩空气卸货载货部位为密封罐体,大部分罐体为不规则圆形,一般在罐体下部有出料口;罐体侧面有与罐体连接的物料运输管道(钢管),钢管后大部分接有黑色橡胶软管,部分车辆在罐体前部安装有空压机组。部分厂家取得《公告》后,生产顶部开口的自卸车,规避挂车栏板高度的限制要求,运输砂石等货物,是百吨王重点车型。
4.1.6 《公告》撤销车型违规拼组装现象突出
由于存在普遍的超载和车辆改装,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了部分车辆《公告》,但是,已经取得登记的此类车辆成为了一些运输业主的“香饽饽”,与以往工厂生产出完整车辆不同,利用旧车手续(原车行驶证、营运证、合格证、VIN),套打大梁码(VIN码)“翻新套牌”则更为隐蔽,用以替换客户旧车的大梁+仓栏,与旧车的车轴、轮胎拼装在一起,攒成一辆新旧参半的仓栏半挂车,把旧车大梁码打刻在新的大梁上,这种行为实属非法拼装机动车,伪造车辆识别代号。近年来撤销的类似《公告》主要有:
17.5米长低平板半挂车(2007年撤销《公告》);
14.6米长厢式半挂车(2017年撤销《公告》);
14.95米长集装箱半挂车(2017年撤销《公告》);
1.3或者1.5米高栏板自卸半挂车(2010年撤销《公告》);
平板自卸半挂车(2019年撤销《公告》);
旧标仓栅式半挂车(2020年1月1日后出厂的,按照新GB 7258强制要求安装盘刹和空悬)。
4.2 有的放矢,开展针对性查验
一是针对车辆货厢开展查验,在对重型自卸汽车等重点车辆进行查验时,首先应与检验监管系统中的车辆进行比对,确保到车管所注册登记查验的车辆与在安检机构上线检测的车辆为同一车辆,杜绝“标杆车上线,超标车上户”“值班货箱上线,超重车厢上牌”的现象出现。具体要点为查看液压举升装置是否能正常举升车厢。装备有车箱举升声响报警装置和防止車箱自降保险装置。查看货箱整体漆面、货箱与驾驶室漆面新旧程度是否一致货箱两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是否存在打磨、凿改、挖补、垫片等情形。确认唯一性后,要对货箱是否存在改装或者预留改装空间等问题进行重点查验,如增高、设置伸缩装置、加装自卸装置等问题。
二是针对轮胎开展查验,在对栏板式、仓栅式、厢式、平板式货车和挂车车辆查验时应特别注意查验车辆轮胎规格型号是否与相关证明记载一致,对轮胎数量、花纹深度、破损情况、规格层级、翻新胎使用、螺母完整情况进行重点查验,杜绝以违规处理办理登记。
三是针对悬挂系统特别是弹簧片开展检查,督促安检机构履职尽责,检验弹簧片的改装情况。在查验环节针对性开展复查,重点检查有无明显“增宽、增厚”情形。
四是针对车辆识别代号开展查验时,要特别注意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等,确认有无被凿改、挖补等现象。并在注册登记、检验监督等环节拍摄体现大打刻部位的照片,拍摄时与PDA保持40cm左右距离,将车架号周围清理干净能够清晰体现周边车辆结构特征,防止以后更换车辆。
五是针对整备质量开展查验,为实现较强的超载能力,一些改装车辆对外廓尺寸、货箱(厢)、罐体、弹簧板、轮胎等部位和装置进行非法改装,主要体现为通过更换前后桥、加大车辆轮胎规格、增强车辆大梁(在车辆底盘大梁上增加副梁)、货箱使用加厚板材等手段加强车辆装载能力,从而致使整车整备质量严重超标。在对重点嫌疑车辆要组织称重。
5 让“二王”车辆无所遁形
俗话说“水往低处流”,哪个地方查验要求低,违规车辆就涌向哪个地方申请查验,而且现在是信息时代,信息可瞬间传遍全国。因此全国各地一定要统一标准,严格执行,让货车超重无所遁形。
5.1 阵地前移,监督安检机构严格重点车辆检验
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我国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是我国法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公安交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同时也是查验机动车的有力前置手段,要充分利用这一环节,定期和质监部门联系,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管,并细化照片、视频拍摄要求,对他们在安检工作中的不规范情况作出通报,让他们自己明确自己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在检验监管、查验环节不间断地对重点车型开展复核,杜绝虚假整备质量合格报告出现。对不负责任、利欲熏心的检验机构给予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对负责登记检验的工作人员,要强化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确保不发生因业务不熟练而使违规车辆通过的现象;同时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防止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对那些敢于“冒险”的人要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岗位协作,拒绝查验岗位单兵作战
对重点车辆的查验监管,注重查验细节、讲究查验方法,重点审查大中型客货车车辆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凡不符合国家标准、与《公告》信息不一致,一律不予通过查验、一律不予办理注册、发现违规产品一律逐级上报公安部,并将涉嫌违规车辆及企业通报工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内部通报至检验监督岗,在监督、核对环节重点关注,发现安检机构违规检验的,依法处罚。
5.3 联合作战,严格源头管理和路面管控
车管、秩序、事故多部门联合作战,严格源头管理和路面管控,坚决杜绝违规车辆上牌上路。车管部门研判重点车辆特别是“十吨王”“百吨王”车辆类型和特征,制作问题特征清单推送秩序部门;秩序部门发现车辆非法改装的,一律依法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同步推送车管部门列入查验、检验监管重点车辆;事故部门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从严倒查非法改装问题,一律全面倒查车辆生产、改装、登记检验环节法律责任,做到处理一起事故、消除一个隐患、震慑一个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