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院所共建型新型研发机构的国资管理问题及其对策
——基于东莞市5家机构的多案例研究
2020-08-28孙慧玲刘贻新杨诗炜李梓赫
孙慧玲,刘贻新,杨诗炜,李梓赫
(1.广东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广东广州 510520;2. 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广东广州 510520)
0 引言
目前新型研发机构的法人属性共有3类: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组织法人。其中,事业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批设立,一般由地方政府联合大学或科研院所建立,如清华大学深圳研究院、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等[1]。与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即高校院所共建型新型研发机构),是目前地方政府组建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模式。张玉磊[2]统计了广东省3种不同法人属性的新型研发机构(截至2018年12月),其中高校院所共建型新型研发机构就占了总数的45.6%,并指出该类新型研发机构在吸引优质创新资源、引进先进科技成果、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该类新型研发机构往往具有事业单位的法人性质,承担着维护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资)权益、保障国资保值增值、防止国资流失的责任。经过几年运营,该类新型研发机构普遍遇到新的发展瓶颈。现有诸多有关国资管理和处置的法律法规限制了其无法充分发挥国资的活力,资产运营效率不高,甚至还存在着国资产权不清、管理混乱、监管模糊等突出问题。譬如大部分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其全资创办的孵化器公司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以对孵化的企业提供资金来源,但由于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的性质,投资基金决策过程冗长,并且在初始投资、后续增资扩股、基金退出等阶段均面临国资保值增值问题,尚无法实现完全的市场化运作。因此,如何盘活该类新型研发机构的国资,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内在价值,是新时期促进该类新型研发机构提质增效的一个亟待解决问题。目前,已有部分学者就此提出了相关见解,如汪丹梅等[3]就公立医院无形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分步管理的模式;闫平等[4]针对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认为校办企业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资金使用不合理等问题,提出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建议;崔长欢等[5]提出了高校资产管理需要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和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马永义[6]剖析了事业单位股权投资确认与计量规则的历史演进;高惠玲等[7]从“放管服”角度详细介绍了北京化工大学加强本校资产管理的具体举措。
基于此,本文在阐述新型研发机构国资管理问题缘由及其相关概念基础上,采用探索性与解释性结合的多案例研究方法,对东莞市5家高校院所共建型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实地调研,系统剖析该类新型研发机构国资管理的典型问题,在梳理现有国资管理相关政策后,结合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找出突破口,提出对策建议,从而为地方政府精准施策提供参考;同时,这将对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在新阶段加快发展、实现“二次腾飞”具有一定的实践启示和决策参考作用。
1 研究问题的概述
1.1 新型研发机构国资管理背景
2013年以来,各地方政府积极发展高校院所共建型新型研发机构。东莞市作为全国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先行者之一,早在2006年开始就与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可以说,高校院所共建型新型研发机构是当前东莞市新型研究机构组建的主要模式。该类新型研发机构建立起了东莞连接外部创新资源的开放式创新网络,以各新型研发机构为核心节点,带动各类高端创新要素集聚东莞,成为东莞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事业单位的法人身份和灵活的运营模式,促进了该类新型研发机构特有功能的发挥。但经过几年运营,也正是上述特征导致了新型研发机构在初始投资、后续增资扩股、基金退出以及转企改革等过程中,均受到现有法律法规中有关国资保值增值的制约,加上机构内部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产权不清、核算不准等,从而造成机构国资管理效率不高、资产容易流失等问题。实际上,新型研发机构资产的清查、管理和处置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业务性强,特别是续存期较长的新型研发机构动辄几亿元的资产,既需要政策指导,更需要规范操作,避免出现国资管理处置不当甚至国资流失。因此,如何释放国资活力、增强资产使用效率,成为当前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一大难题。
1.2 研究方法
本文借鉴原长弘等[8]分析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机制的双元构建模式的经验,通过探索性与解释性相结合的多案例研究方法,系统阐述高校院所共建型新型研发机构国资管理存在的典型问题。
1.2.1 研究样本的选取
本文选取东莞市5家高校院所共建型新型研发机构作为研究对象(见表1),目的在于强调案例机构的典型性。一是东莞市政府对于高校院所共建型新型研发机构高度重视。早在2006年,东莞市政府就结合本地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开始建设高校院所共建型新型研发机构,至今对该类新型研发机构的投资已累计50亿元;同时,东莞市政府还在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出台了相关政策支持该类新型研发机构的快速发展,2017年又根据新情况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修订。总的来说,东莞市政府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无论是财政补助还是其他政策优惠都处在全国领先水平,因此选择东莞市的新型研发机构更具有代表性,对于案例样本的分析不仅能够为东莞当地的新型研发机构提供发展建议,也对全国其他地区有着同样的借鉴意义。二是东莞市当地教育资源并不丰富,人才储备力量较为薄弱,在当前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背景下,仅仅依靠自有教育资源、人才储备远远不够,所以东莞市政府借助新型研发机构这一平台,大力引进其他地区的优质教育资源和先进产业技术来弥补东莞市自身的缺陷。因此,东莞市组建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模式是由政府和国内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联合共建具有事业单位法人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表1 案例机构的基本信息
本文所选取的样本均为高校院所共建型新型研发机构,该类新型研发机构与其他企业自建的新型研发机构不同的是,其内部资产管理需要按照国资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这也造成事业单位法人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资产管理存在诸多需要考量因素,因此本文选取此类样本进行研究更加具有意义。
1.2.2 数据收集
本文研究成员参与了对上述5家案例机构的实地调研,已获取丰富的一手资料,并通过与案例机构的管理层当面交流整理出详细的会议记录。本文首先将所获得的资料进行整理归纳,系统分析了各个案例机构国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接着通过查阅大量相关文献和理论,对现存制度的缺陷和法律法规的不足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2.3 研究样本的基本情况
首先,对5个案例机构的合作协议和机构章程分析得知,高校院所共建型新型研发机构具有以下3个典型特征:第一,注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实行自主经营的企业化运作模式。这也就意味该类新型研发机构要承担着维护国资权益、保障国资保值增值、防止国资流失的责任,要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国资管理和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第二,以政府投入资金和土地、高校投入成果和人才等出资方式为主。以D机构为例,成立之初,国内某高校以技术团队和品牌等无形资产投入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占注册资本的50%,东莞市人民政府以财政专项资金形式投入,首期投资2亿元筹建新型研发机构,占注册资本的50%,资金投入后由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经费计划使用,用于土地购置、科研大楼及相关基建设施工程费用、实验室装修费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用,以及新型研发机构3年建设期内的运行经费。可见,由东莞市政府提供的相关经费和场地必将会成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国资,这也意味着该类新型研发机构必然涉及到国资管理中有关资产配置、产权登记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重大权益事项管理等一系列工作。第三,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层以高校或科研院所推荐的人选为主。在管理模式上,该类新型研发机构都努力实现现代科研院所制度,采用了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及其团队的管理水平、激励措施影响着机构的运营效率。
接着,通过对5个案例机构近5年的审计报告进行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长期股权投资已经成为新型研发机构的重要资产。新型研发机构一般会通过对外投资的方式将科技和产业连接起来,这是将科学技术转化成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此种模式必定会增加新型研发机构中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5家新型研发机构中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最高的为B机构,截至2018年年末,B机构的中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占总资产的比例高达40.13%,该机构通过下属的3家投资公司共计对外投资39家企业。(2)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过低。从财务报告中发现有4家新型研发机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非常低,其中两家新型研发机构账面价值为零,而另外一家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相对较高的新型研发机构,其资产也并非全部来自自创,大部分是在组建初期向参与共建的某高校购入得来。但案例机构的各年研发经费支出庞大,最可能的原因是各家新型研发机构选择将研发费用进行费用化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3)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是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资产。从5家新型研发机构的资产情况分析,其中流动资产基本为货币资金,少量存在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而固定资产大部分为科研设备以及正常的办公用具,其中两家新型研发机构存在自有房屋建筑物。上述两项资产基本占据案例机构资产总额的大部分,占比最高的一家新型研发机构该比例高达91.67%。
2 发展瓶颈的分析
事业单位法人性质决定了5个案例机构的资产使用与管理均需遵守国资的相关规定,并负有国资保值增值的责任,国资严格的管理、使用、审批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该类新型研发机构经营决策的自主权,企业化运作的效率难以有效发挥。通过实地调研,研究团队认为,目前5个案例机构的国资管理存在的主要有以下问题。
2.1 长期股权投资不明
目前5个案例机构所采用的投资方式均为三级式(如图1),机构自身并不会直接投资第三方企业,主要是通过其下设的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该子公司一般为机构100%持股的全资子公司,其主要职责就是代表机构进行对外投资。
图1 案例机构对外投资持股结构
在上述投资模式之下,新型研发机构完全控制该投资公司,所以采用成本法核算所持有的投资公司股权。成本法下,无论是以资金、技术又或是存货等方式进行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在投资时点一经确定,其后便不会随着被投资企业的公允价值变动而变动,在持有期间只有被投资企业发放股利时会将其计入投资收益。如果被投资企业盈利但未发放股利,则不能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理,被投资企业亏损,亦不能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从收集的资料来看,5家案例机构的长期股权投资均采用成本法核算,其账面价值均为期初投入成本。在投资时点之后,被投资单位实现收益、亏损又或者第三方的资本投入等发生的一系列活动,虽然会使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但依照会计准则,新型研发机构并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
同时,机构对外投资的企业总体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被投资企业大部分为技术型企业,此类企业对技术依赖性高,技术的更新换代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二是被投资企业多数处于初创期,盈利模式以及经营战略并不成熟,经营风险很大。上述两个特征增加了投资的风险,所持有的股权价值存在较大波动,如果依然不考虑持有期间的变动情况,仅以初始投资成本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势必会偏离其真实价值。以B机构对外投资的企业为例,仅其下属的一家投资公司就陆续对外投资了25家公司,当中存在复杂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B机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未能真实反映其实际价值,这对B机构的资产核查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
需要说明的是,新型研发机构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本身并不存在问题,主要是受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限制,无法真实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的现有价值,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偏离其真实价值,并不利于落实国资保值增值的责任。因为长期股权投资价值不明,很容易在处置时低价出售公司股权,从而造成国资流失;同时也对机构的资产核查工作造成不小困难,这就亟需探索并建立长期股权投资日常核算管理的长效机制,盘活股权投资资产。
2.2 无形资产价值不清
新型研发机构作为科技创新的“先头军”,具有技术创新的重要功能[9-10]。在运营期内,各机构都会产生大量的科研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这也是新型研发机构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无形资产并不具备有形的实物形态,加大了无形资产的管理难度。目前单位自创无形资产的进程主要可以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一般是无形资产研发的前期阶段,该阶段的工作主要是针对某项技术又或是理论知识进行初步的了解测试、评价是否可行,因此这一阶段大多都属于探索性的工作,且对于将来是否能够产生无形资产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此种情况下,研发无形资产所产生的费用通常进行费用化处理。而开发阶段是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之后所进行的工作阶段,在此阶段的研究目的趋于明确,在研发过程中会产生实质性成果,基本具备形成一项新技术或是新产品的条件,因此,一般来说,会将该阶段所产生的研发费用部分进行费用化处理,部分进行资本化处理,区分条件依据会计准则规定,即“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但目前对于研究开发阶段所产生的费用和后续支出是采用资本化处理还是费用化处理的自主选择权较大,虽然目前会计准则的规范比较明确,但每个财务人员对于“未来收入很可能流入”的评价标准可能存在差别。以上原因都增加了无形资产计量、确认、核算和管理的难度。
从目前所掌握到的资料分析,5家案例机构中,A机构和E机构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零,除D机构外的两家机构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也相对较低。这也从侧面说明了目前大部分机构在对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时并没有按照成本核算,没有将无形资产列入机构内部会计报表当中,而是在运营过程中将大部分科研投入以费用化形式列支到当期费用。这不仅导致科研成果申报知识产权时,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以有效归集,造成知识产权定价基础不准确,还影响了机构内部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在机构的技术成果转让时甚至会造成无成本可转的局面,这为机构国资管理带来了不便,甚至容易造成国资流失。
此外,该类机构的重心往往是研发新技术并极力促成其产业化,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过程中,必然在机构内部会形成各种的无形资产,但可能由于该技术领域进步而产生其他更为先进的替代技术时,会造成原技术无形资产的贬值;此外,随着新技术的传播和扩散,也会促使其相关的无形资产贬值。面对上述情况,目前不少机构尚未选择定期计提无形资产摊销,也没有选择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这无疑会导致机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偏离真实价值,从而影响了机构内部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2.3 国有资产管理受限
由于事业单位法人身份的限制,导致该类机构不能利用抵押、担保等增信手段放大资产收益,制约了资产使用效率。经过多年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积累了一定的资产规模,其中楼宇场地等房地产资产占有份额较高,但由于建设周期过长、房地产证件办理困难、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抵押和担保需审批等各方面原因,新型研发机构在灵活使用国资方面受到较大制约,导致大量资金沉淀,无法快速有效转化为促进科研与创新的科技资本。同时在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由于项目存在风险,如果投资失败就会造成国资流失,那么也必须思考是否将责任追究到相关责任人:如果追究责任人,则势必会降低管理者经营的积极性,使其本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进行经营,不利于国资的增值;但如果不追究责任,同样需要考虑如何减少管理者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
再者,目前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制度与该类机构自身发展需求不匹配。持股孵化是该类机构转化孵化技术成果的重要模式,但该类机构对外持有股权在面临增资、减资、退出等系列变动的时候按要求需履行相关的国资使用、处置报批程序,但资本市场瞬息万变,较长的报批程序难以有效跟上市场变化,不利于资产的有效使用与处置。以B机构为例,经理事会批准组建的持股孵化平台公司,目前成果转化持股孵化了50余家科技企业,但当时由于机构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不明晰,国资产权登记手续至今未能完善。同时,对于闲置资产,机构如果报废处置需要相关的审批流程,手续较为繁琐、审批时间长,致使一些资产错过最佳处理时点,减少了处置收益;而那些处在审批流程中的待处置资产只能处于闲置状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3 对策建议
3.1 评估处置前的长期股权投资
如前文所述,目前高校院所共建型新型研发机构的对外投资一般采用三层式结构,即“新型研发机构-全资投资子公司-所投企业”,对于机构下设的全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完全符合现行的会计准则,但技术型企业自身性质就决定了投资风险很高,受外部环境和政府政策的影响很大;此外,这些机构多数又是处在初创期,其盈利模式以及经营战略并不成熟,这也导致其经营活动充满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之下,依然对投资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不考虑持有期间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动情况,会造成该科目的账面价值偏离实际价值。
目前在成本法的计量方式下,尚未有很好的办法能够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准确核算,但本着对于国资保值增值的出发点,为了可以更好地反映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价值变化,当前该类机构需要考虑对其所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借鉴企业会计中所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存在明显减值迹象就应该计提减值准备,及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此一来,不仅可以增强会计信息的质量,也能减少国资流失的风险。同样,从国资保值的角度考虑,在股权处置时可以先对股权进行准确评估,请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避免在出售时造成国资流失。如果是出售上市企业的股权则可以直接出售股票,以市场价格作为股权的价值。处置之后所得收入高于股权投入成本的增值部分直接计入投资收益。这种做法虽然在新型研发机构运行期间无法准确对所持股权进行精准核算,但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能客观核算其真实价值,避免处置时造成损失。另须注意的是,在新型研发机构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如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产权变化,必须经过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评估。
而从处置收入的角度衡量,资产评估质量的高低也直接影响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变价收益。对于科技型企业和技术型企业而言,由于其所从事科研创新活动的特殊性质,使得设备仪器和技术专利具有很强的时效性,随时面临着贬值的风险,假设外部环境稍有变化可能就会引起固定资产中的专业技术设备、无形资产的各项专利技术产生较大价值波动,使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偏离其真实价值,这就更加需要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需要警惕可能出现第三方评估机构与新型研发机构相关负责人员串通,通过刻意地选取不适当的评估方法和相关指标,人为地压低价格来为个人牟利,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具体可根据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国资评估工作必须由省级以上国资管理部门审批的资产评估机构来进行。
3.2 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体系
由于新型研发机构聚焦于科技创新,随着其不断发展,机构内部会产生越来越多的无形资产,因此对于无形资产的管理应该认真对待。首先,新型研发机构的领导应该充分重视本单位无形资产的核算计量工作,推动机构内部针对无形资产建立健全合理的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研发活动的财务流程,对于科研经费的报销需要经过上级领导的签字,再交由财务人员审核报销凭证,同时评价金额是否合理,最后还需要经过财务经理检查之后审批,此外还应由其他人员定期抽取一些报销凭证进行复核。上述的三级审批流程及定期抽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虚报错报情况的发生和科研经费的流失,从而建立更加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
除针对个人科研经费的严格管理之外,同样不能忽视新型研发机构整体的科研支出。对于科研机构内部动辄几百万元的设备采购款项,需要更加严格的采购流程管理,坚决杜绝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变相回扣的事情发生。采购设备应由专门的人员负责,在达成合同之后通知财务人员预付定金,当设备送达时需要另外的专职人员进行验收工作,待验收无误再由财务人员付清价款。如此流程可将负责采购、验收、付款3个环节的人员有效地进行职责分离,降低采购过程中侵吞资产的可能性;同时可以保证科研设备账面价值的准确性,为日后研发过程中计算发生的设备折旧费提供有效依据。
根据规定,科研机构在使用无形资产开展研发活动时,应该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所产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处理,开发阶段所产生的研发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进行资本化处理,不能资本化的部分进行费用化处理。由此可见,不论处于何种阶段,都不能将所有发生的研发成本做一次摊销处理,否则此做法会直接影响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很有可能在期后处置无形资产时造成无成本可转的局面,也使无形资产的核算更加困难。
在无形资产持有期间的核算当中,新型研发机构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的性质考虑是否对其进行摊销处理。对于新型研发机构里面易受到外部技术环境影响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进行摊销;而对于那些不易受外部技术环境影响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可以视情况采用平均年限法进行摊销又或是不进行摊销处理。同时需要注意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应在预计使用寿命与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中二者取小。
再者,应当定期核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以此确定是否记录有误,并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算无形资产未来预计产生的现金流量现值及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收益,二者较高者即该项无形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之后与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如果发现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及时计提减值准备,增加无形资产计量的准确性。其次,即使没有在无形资产规定的减值测试期间,但已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存在减值迹象,也同样要计提减值准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的规定,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不可以转回。再有,如果涉及到无形资产的产权变化,仅按照账面价值核算无形资产可能会出现较大偏差,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最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聘请专业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3 完善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工作
3.3.1 配套政策
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国资使用、处置、审批等管理方面重要制度研究,出台切实可操作的政策实施细则,为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制定政策框架。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的资产登记管理工作制度,要坚持新型研发机构国资处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改制过程的管理与监督,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同时,要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具体的功能定位和主营方向,进而制定内部详细明确的经营战略和研发方向,为之后的发展指明方向。
3.3.2 处置权限
放宽国资处置权限,减少中间审批环节,盘活闲置资产的价值,增加新型研发机构处置资产的灵活度。对于机构内部的科研技术成果来讲,需要给予较大的自主权才能为后续的成果转化阶段提供便利。对于机构内部的闲置资产来讲,也能在其还存在剩余价值的时候及时处置,可以充分利用剩余价值减少损失。如D机构在调研之中多次强调希望不将科研成果纳入国资范围,增加新型研发机构处置资产的灵活性,并制定相关政策使新型研发机构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减少国资处置的审批程序、放宽国资的处置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好地盘活闲置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政府可以从此方面配套相关政策和制度来保障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
3.3.3 资产监管
虽然需要放宽国资的处置权限,但并不意味着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置资产,要通过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分明的运行制度,规范管理者的经营行为。对于重大资产的购置、处置决定需要在管理层投票决定,不能由个人决定;同时可以考虑引入监事会制度约束管理者的权利。而对于机构内部日常活动,可以考虑建立内部审计部门来规范国资的使用处置等。需要注意的是,内部审计部门不能归属于财务部门管辖,保持其独立性才能客观公正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4 结语
目前对于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依然还在不断地探索完善中,各级政府也在极力促进新型研发机构提质增效,无论是政策倾斜还是财政支持都是“一路绿灯”,然而,具有事业单位法人性质的高校院所共建型新型研发机构的资产管理受到当前众多国资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严格约束,因此政府所考虑的不仅是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外部环境,同样也需要考虑其内部条件的制约。本文通过实地调研、访谈,了解到新型研发机构内部的国资管理存在部分问题,例如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较大、无形资产核算过程有待完善、国资审批流程繁琐等等,这些问题需要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机构内部资产在流转、处置、发挥其应有价值受到限制的时候,外部环境的促进作用也没有办法完全发挥出来。只有“内外双修”,才能探索出一条适合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