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财务风险及防控
2020-08-27赵婧一
赵婧一
(吉林工商学院 会计学院,吉林 长春 130507)
自2013年互联网金融元年至今,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也日新月异,而这样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各种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便是财务风险问题,如P2P网贷携款潜逃、网络信贷的信用危机等等无一不以财务风险为最终体现,成为了行业发展的阻碍所在。因此,互联网金融财务风险问题日益受到业界和学界的普遍关注。
一、互联网金融财务风险的含义
纵观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现状,不难发现其并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务的简单相加,而是两者间科学、有机的结合,呈现出 “1+1﹥2”的效果。也就是说,基于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有效实施所产生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体系,可以包含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的有机结合,可称之为“金融门户”,属于传统金融的互联网络化延伸;也可以包含“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物、互联网金融服务及金融监管等具有完整脉络的新兴金融模式。而财务风险可以理解为企业财务结果无法实现、无法达到预期或偏离预定财务目标的可能性,其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企业的财务成果无法实现, 或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状况恶化的可能性。而互联网金融财务风险却不可以理解为上述两者的简单相加,而应该是两者的有机结合,纵向看有所深化,横向看有所扩展。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财务风险在兼容传统金融财务风险的同时,还有可能面对其特有的财务风险。其含义可以表达为互联网金融主体财务损失的可能性,具体可以表现为主体的资本风险、资产质量风险、流动性风险、盈利性风险以及发展能力风险等方面。
二、互联网金融财务风险的内容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于传统金融模式及外化表象,联系于金融本质。一方面与传统金融相比既有优势又有劣势,优势在于其方便、快捷、低成本、高效率、覆盖广、发展快等方面,劣势则在于监管难、风险大、不可控因素多、技术依赖强等方面。另一方面,具体到互联网金融财务风险也同样具有明显的特殊性。结合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比传统金融财务风险的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互联网金融兼具了传统金融财务风险即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运营风险、存货管理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二是其种种特殊性导致的特殊的财务风险。
综合其共性与个性风险,学术界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财务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其自有资金比重低,如遇借款人违约、挤兑,其所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却无法保障投资人、存款人利益的资本风险;二是由于客户群体庞杂、审批门槛较低、过度依赖数据分析等导致的资产质量风险;三是由于参与者众多、资金总额庞大、兑付和支付时间集中等问题带来的巨大运营风险,以及部分企业对资金特殊需求导致的“真借假还”、“拆标”、资金流动比率 “假高实低”等流动性风险[1];四是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下利润结果实现的不确定性带来的盈利性风险;五是金融企业的保值、增值的根本能力不稳定性导致的可持续发展风险;六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传统银行获得资金支持的诸多限制导致的融资风险,尤其是互联网金融融资一旦在传统银行处碰壁,往往会转而谋求公众融资,此时就比较容易触碰“非法集资”的法律底线,合法合约的违约风险增强,信托违约风险也随之升高。
三、互联网金融财务风险的成因
(一)宏观原因
1.专门法律缺失、监管滞后
我国现有传统金融相关法律十部、行政法规十六部、部门规章九十一例,针对传统银行业风险建立了较为全面的约束和监管法规体系。但是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市场类别,虽然从“互联网元年”发展至今不足十年,但其发展速度和扩展广度却极其惊人,然而,与其不相适应的是,我国至今还没有监管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问题只能通过传统金融法律、法规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的综合适用来解决。而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市场,在资本运作、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问题则具有独特性,而这却是传统金融法律法规的“盲区”。正是由于存在这种“盲区”,使得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违约成本低、违约风险大,增加了互联网金融财务风险的可能性。
从现行的监管政策来看,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中的服务范围界限模糊、准入和监管滞后、主动性不强且权责不明等问题日渐明显;互联网信贷监管政策的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责任不清、权责归属混乱等问题也加大了财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同时,互联网融资监管政策也存在“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边界模糊及监管尺度难以拿捏——“过松”效果不明显,“过紧”则会限制发展等问题。加之没有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手段单一,违法惩罚力度小,惩罚条款不明确、不具体、滞后性明显等问题更是加大了互联网金融财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缺乏有效的财务风险预警、防控机制
虽然一些大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已经建立了基本成形且相对有效的财务风险防控机制,但是新入和规模较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由于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并没有行之有效的财务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同时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和市场需求猛增的形势下,财务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设要么是尚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视,要么就是难以在企业内部实现联动,从而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总体看来,已经建立财务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下一步需要思考如何充分发挥其作用的问题,而没有建立相关机制的企业则需要思考如何建立的问题。
(二)微观原因
1.互联网金融市场失范
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不成熟、市场主体不明确。在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企业方面的主体是相对稳定的,但是另一方参与主体却不明确,且具有“羊群效应”,这也是诱发互联网金融企业流动性风险和“长尾”风险的主要诱因之一。同时,与互联网金融的特点相对应,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财务风险也呈现出明显的“1+1﹥2”特性,即“互联网金融财务风险﹥互联网风险+金融财务风险”。加之现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风险监管法律及政策,更使互联网金融财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增大。
2.主体风险防控意识淡薄
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企业的本质属性,互联网金融企业也不例外。在利益的驱使下,供给主体主观上会重视较大的潜在风险的存在而忽视一些细小潜在的风险要素,财务风险评价机制中的风险识别功能往往失效。而细小潜在的风险经过时间的积累和市场的“发酵”,也会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质变”的可能。因为风险传导作为经济能力传导的一个方面,是风险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市场内部风险形成后,经过一定时期的积累,达到临界值后,会沿着市场的“互联网脉络”蔓延开来,最终导致企业运营结果偏离原有的预定轨道,进而诱发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运营和盈利性风险。
从需求主体角度看,互联网金融的客户群体具有明显的“长尾”特征。这样的客户群体两级化特征明显,要么专业性非常强,要么基本不具备专业性,仅仅根据金融需求或者投融资偏好从事金融活动,具有明显的“羊群效应”。前者往往因其专业水平高而忽视风险的防控问题,后者则往往因其不专业或对利益的执着追求而不具有风险防控意识,抑或“防控无门”、“防控无能”。财务风险可能由此出现并恶化,尤其是产生融资风险和可持续发展风险的可能性加大。
3.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
从资产结构看,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其具体业务的开展和实施都是基于网络技术和平台,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占比较小,而无形资产和货币资金占比较大。源于互联网金融对于互联网技术、软件和大数据的依赖,企业往往会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用于无形资产研发,导致无形资产占比较大,这无疑有利于规避可持续发展风险压力;而货币资金占比尤其是流动资金占比较高,则可在一定程度上因应流动性风险的压力。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无形资产形成前的企业研发支出、人工成本及相关费用的问题,也不能忽视流动资金占比高问题背后企业运营能力的弱化等带来的运营稳定性风险。
从负债结构看,由于互联网金融公司基本以轻资产模式运营,其流动负债占比较非流动负债占比大,而对于企业投资人来说这个指标并不像流动资产占比高那样利好,其优劣要参考企业资产总额,综合考虑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高流动负债占比意味着高偿还率,如果资产负债率不能平衡偿还率,就意味着企业资不抵债的可能性加大,甚至会导致破产。
(三)中观原因
1.过度依赖网络平台和技术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网络平台开展具体金融业务的,而网络平台本身就带有难以避免的风险。一方面,网络平台自身的运行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从区域限制到全面限制、从电力限制到网络信号限制,任何影响互联网平台运行的基本条件出现问题,都可能给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带来较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众所周知,网络平台的基础源自于程序代码,而任何程序代码都不是绝对安全的,程序漏洞永远都是相对存在的,一旦“黑客”等恶意攻击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和制止,那么损失的发生便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互联网金融对人才的需求也过度依赖于技术,尤其在大数据金融的形势下,相关企业对金融类、财务类专业人才的重视远远小于对技术的依赖。此种情形下,即使通过大数据能够搜集到相关风险数据,对于风险数据也能通过网络程序和数据模型进行处理和分析,但是对于超程序的特异性风险却不能及时地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有效的判断和分析,进而也就不能进行有效的控制,问题的解决更是无从谈起。
2.对虚拟世界法律规制的误解
在互联网虚拟特性的影响下,一些人视互联网为法外之地。这样的误解并非互联网金融所特有,而是普遍存在于互联网世界中。近年来网络世界成员激增,准入限制几近空白,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等等乱象日渐增多,法律监管的乏力和滞后性导致了一些网民产生了“互联网乃法外之地”的误解,而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的一部分也难逃其祸。P2P、B2B、众筹网络金融等“非法集资”和“卷钱跑路”等不仅是财务风险问题,而且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甚至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
四、互联网金融财务风险之防控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首先,加强、加快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并在专门法中对其准入、退出机制进行明确规定,对其审核、标准及相关管理进行宏观层面的界定,为互联网金融的开展提供宏观保障,也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定提供依据和准绳。
其次,完善互联网金融行政法规、规章体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对行政法规的需求,也正是这种特殊性的存在,传统的金融行政法规无法有效解决其特有问题,如网络集资、融资问题等。因此,完善互联网金融行政法规、规章体系势在必行。
再次,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当前,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自律规定主要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失联会员单位公示机制》、《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营销和宣传活动自律公约(试行)》、《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自律惩戒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倡议书》等。通过自律建设可以避免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也可以辅助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具体落实,还可以强化监督权利和约束的有效开展和落实。同时应考虑赋予行业协会以一定的处罚权,弥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才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功能,降低财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2]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财务风险防控需要的不仅是一部法律或是几个法规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需要的是符合根本法要求的综合法规体系,全面规范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准入、监管、网络技术、隐私保护、电子协议等问题,这也将成为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宏观保障。
(二)完善和普及财务风险防控体系
互联网金融发展至今,大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已经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如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的京东 “天网”防控平台、阿里“水文”等风险防控体系。研究表明,应当从宏观、微观及中观角度,制定贯穿互联网金融全过程(险前、险中、险后)的互联网金融财务风险防控体系。其前提是在宏观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及地方规章的基础上,合理运用有关条款对财务风险进行把控,再从微观角度进行具体的财务风险防控,以微观监测数据为依据,对经程序描述后的微观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并科学运用中观技术对相关决策进行合理化落实,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精准防控、化解财务风险的目的。
1.基于财务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全面预警机制
目前,关于财务风险预警机制研究有侧重信用的预警模式,也有关注全面管理的巴塞尔协议。笔者认为基于全面风险管理理论的预警机制更全面、科学,是解决财务风险问题的基础。相关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财务风险指标设定适合自身的财务风险等级。比如,一级以下的风险实时数据监控;一级风险关注数据并密切跟踪;二级风险重点跟进、上报并及时分析;三级风险为风险警戒线,全面探讨风险防控、预警解决机制。对于财务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权重已经达成了普遍的共识,笔者拟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实际,在原二级指标体系及权重基础上开展三级指标要素的探讨。
构建互联网金融三级财务风险指标体系,如表1。
表1 财务风险指标体系及权重[3]46
2.基于大数据及模型开展预警、分析
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将预警机制贯穿于财务风险问题的全过程,并对全面预警机制筛选的数据进行重点跟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分析,并制定风险化解方案。这个过程离不开大数据平台和数据模型的运用。对重点跟进的风险项目,相关专业人员要综合运用、充分发挥大数据平台和数据模型对于财务风险分析的作用和机能,深度分析财务风险的级别及可能性,迅速对可疑数据做出及时、科学的反应。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达到预警级别的风险来说,此时已经由预防为主演变为“控为主、防为次、财务风险问题彻底解决为目标”的基本思路。
3.尝试开展针对财务风险的“售后服务”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财务风险可能导致损失发生,也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严重者还可能导致企业破产,甚至有可能埋下引发“金融危机”的隐患。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对财务风险问题处理后的“售后服务”也是必要的。一方面应紧密跟进风险项目,防止其他可能的意外发生;另一方面还应通过险后跟进和回访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并对已发生、已解决风险进行模块化归类,为其他财务风险的解决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是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的基本前提;一旦这个基本前提丧失,市场秩序混乱带来的将不仅仅是微观的财务风险,甚至可能带来金融、经济危机的严重后果。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资源配置效率已大大提升,“去中介”、“去杠杆”化后的交易成本有所降低,带来的是市场主体参与者增加且呈现明显的多元化趋势,市场规模也是传统互联网金融所无法企及的,此时,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明确政府在市场中的定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核心依然是市场关系,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大的特征就是“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有机结合。“无形之手”难以有效解决市场内部和外部的衍生、演化问题,需要政府“有形之手”的监管和保障。也就是说,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政府应作为主要的监管主体存在,但是监管尺度的适当性非常重要,既不能过度干预而降低市场活力,也不能过松而放任财务风险的滋生。其次,充分利用大数据强化信用制度。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最大的危机之一便是信用危机,而要有效解决信用危机问题,只有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尽可能搜集互联网金融主体自身及其相关的数据并进行全面的信用分析,才能得出更加真实、科学的信用评级结果,降低信用风险和信用成本。强化信用制度可以增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可以弱化企业盈利性风险,进而降低可持续发展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四)强化主体财务风险意识
互联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风险意识问题可以从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两个方面解决。供给主体风险意识的提高是解决互联网金融财务风险问题最为重要的主观条件,也是防控财务风险的主体关键所在。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多样化媒体和专业线上课程,开展定期培训,提升其对财务风险的认知和警惕性;另一方面还可以利用行业协会宣传重大案例,帮助其认识财务风险的危害,增强其对财务风险的重视程度。而需求方的风险意识本质是运用专业知识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众多,需求主体更是涵盖不同层次、年龄、收入水平的群体,普遍缺乏专业性是必然的。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依赖于主体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力促其自发、主动地学习专业知识,以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供给主体也可以充分利用平台,开设专业知识讲解的学习模块,使学习者进行知识学习有来源、有渠道,同时还可以详细介绍自己的金融产品,让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满足,帮助需求方保持理性,避免“羊群效应”带来的财务风险。
(五)合理控制资产、负债结构
互联网金融企业较高的流动资产比例能够帮助其规避流动性风险,企业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是研发成本以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企业资产占比的合理性问题,同时还应关注企业资产负债的配比问题,进而化解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风险问题。对于不同的企业来说,资产和规模有所不同,因此这是一个相对数的合理化设定,也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六)为风险防范提供配套保障
1.加强人才培养
互联网金融企业应针对数据人才综合开展金融、财务风险知识的相关培训,并建立综合数据分析部门,使数据分析更具专业特质和专业深度,进而为互联网金融财务风险的规避和控制奠定坚实的专业基础。为了满足企业对综合性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应积极寻找与高等院校合作,联合有关高校开展“定制化”人才培养,从根本上解决人才素质不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所面临的困境。
2.消除对“虚拟世界”的认知误解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财务风险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来自于人们对于虚拟世界法律规制的误解,误认为虚拟世界是“法外世界”,而产生这一误解的客观原因既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更在于对于违法者的处罚力度不足,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消除人们的“误解”,一方面应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应针对可能引发财务风险的因素,通过网络协议的条款加以禁止,进而实现降低和防范财务风险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