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
2020-08-26刘春晖
刘春晖
摘 要;建筑安装企业具有流动性大、周期长、范围广等经营特点,在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的过程中,由于纳税环境复杂多变,会计核算常常面临难点和税收风险。基于这一现实情况,笔者对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涉税问题及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 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
一、按照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金额确认收入的税收风险
建筑安装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不同的,所以两者收入确认的方法也存在差异。通常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方法有以下几种:按照开具的发票金额确认收入、按照工程量结算金额确认收入、按照工程进度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建筑安装企业使用最多的方法是按照开具发票的金额确认账务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即建筑安装企业和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并在收到工程进度款后,按开具发票的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与现行税法政策不符,存在涉税风险。例如,发包方若拖欠工程进度款,建筑安装企业就会因为没有及时确认收入而延期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外包人工费税前扣除的税收风险
目前建筑安装企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用工形式。一是劳务分包,建筑安装企业与有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二是劳务派遣,建筑安装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用工形式; 三是直接雇用农民工,建筑安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形成雇佣关系的用工形式;四是建筑安装企业与个人包工头签订建筑劳务经营承包合同,农民工直接受包工头管理的用工形式。
在第一种和第二种用工形式下,建筑安装企业将收到的劳务费发票或服务费发票纳入成本核算并税前扣除,且个人所得税由劳务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在第三种用工形式下,建筑安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可以凭工资明细表税前扣除,但前提是建筑安装企业应该与每一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笔者发现部分建筑安装企业采用第四种用工形式,与个人包工头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以领款单和工资表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此种方法存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风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属于包工头的队伍人员而不是建筑安装企业的员工。显而易见,既然不是建筑安装企业的员工,将领款单和工资表作为税前扣除依据是不合规的。
建议包工头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建筑安装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并税前扣除。或将该项业务外包,将风险转移给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
三、取得票据不合规的税收风险
建筑安装企业总成本中,人工成本约占据30%,材料成本约占据60%,部分黄沙、水泥、石子等建筑材料从农民、个体户或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如果供应商未按规定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建筑安装企业就可能面临取得不合规票据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虚列成本、虚抵进项税额不仅仅不能税前扣除,避免税收风险问题,反而是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甚至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安装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拒收所有不合法、不合规的发票,避免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或抵扣税款。财务人员应认真核对货物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与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明细是否一致。收到发票后,要及时到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的真伪并核实供应商信息。
四、收到劳保费返还的税收风险
建筑安装企业收到建筑主管部门返还的劳保统筹费用,通常通过往来科目核算而不是作为收入核算。部分企业收到的劳保费返还金额及期末余额较大,存在税收风险。
建筑安装企业应该按照税法相关文件的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若是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或未使用完,要在第6年调入应纳税所得额。
五、暂估成本所得税前扣除的税收风险
对于未支付的工程费用,建筑安装企业一般都会将其作为暂估成本,但按照税法规定,没有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票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没能及时取得该项成本、费用的合法有效凭据时,可暂按账载金额进行核算。但在年末汇算清缴时,应提供该项成本费用的合法有效票据。
对于年末的暂估成本,建筑安装企业应积极与供应商协商,尽量于次年5月31日前开具发票,那么这部分暂估成本就可以不作纳税调整。还有一种办法就是将暂估成本作为跨期费用管理,在发生时先进行纳税调增,待取得发票时,在发票取得年度进行纳税调减。
六、福利性设施设备相关的折旧费用及其他福利费用未计入职工福利费的税收风险
较大规模的建筑安装企业一般都有职工食堂,其属于福利性设施,相關折旧费用及厨房用品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但由于食堂费用通常不会单独核算,食堂相应的折旧费用也就没有单独归集。建筑安装企业往往忽视此问题,未将食堂费用调整到职工福利费科目中。同时,职工食堂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也未计入职工福利费,按税法限额进行计算扣除。
建筑安装企业应采用合理办法确定职工食堂的账面价值,并将每年食堂发生的折旧费用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及其他福利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进行核算并归集,所得税前按照工资总额的14%限额扣除。
七、列支跨期费用的税收风险
建筑安装企业经常存在当年预付来年费用,如租赁费、物业费及其他费用,并取得发票在当年列支的情况。这属于在本年度列支下年度费用,存在税收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当期的成本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扣除。若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得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按照税法规定,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的成本。如果签订的合同存在跨年度的情况,且款项一次支付,对不属于本年的费用部分,可先通过预付账款核算,实际费用发生时,再确认费用。
八、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税收风险
业务招待费是建筑安装企业生产经营中正常的一项成本费用,是为经营承揽施工业务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金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这是税法对业务招待费按照双限额孰低原则进行规定的税前扣除办法。
一些建筑安装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业务招待费的核算范围及税收政策不太熟悉,有的把礼品、娱乐、个人消费等违规支出列入招待费,有的甚至将招待费列入工程施工项目,导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不准确,面临涉税风险。
财务人员应规范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对计入期间费用、工程施工及其他科目中列支的招待费用进行详细的统计并作出纳税调整。
九、防控税收风险,享受优惠政策
建筑安装行业作为传统产业的主要构成部分,如果有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建筑安装企业如果不能全面掌握优惠政策的内容或不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就会多占用企业的经营资金,提升企业的经营风险。建筑安装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充分了解并重视优惠政策的享受与落实工作。相关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是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企业研究开发过程中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享受所得税优惠。三是企业技术合同经过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服务合同,可以享受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大于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结语
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的应对与防控是一个全企业上下联动的管理过程,也是整个项目经营过程中票据流转、信息传递、数据交互整合的过程。企业应建立并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加强内部财务管理,鼓励财务人员不断更新财税知识,有效进行税务筹划,合规办税,合理避税,从而降低涉税风险,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作者单位为淄博鲁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