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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残文化组织服务内容及群体关系分析
——以深圳和东莞为例

2020-08-26刘长伟高亚光

关键词:残联残疾人政府

刘长伟,高亚光

(1.延安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2.延安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陕西 延安 716000)

目前,我国有各类残疾人8500多万,残疾人能否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与全国人民一道前进,不仅涉及8000多万残疾人,而且牵动着2亿多亲属和全国近五分之一的家庭,关系到国家的发展、社会稳定和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1]2016年7月28日,习近平在河北省唐山市考察时指出,健全人可以活出精彩的人生,残疾人也可以活出精彩的人生。2017年11月,习近平在给亚太残疾人十年中期审查高级别政府间会议的贺信中指出,残疾人是人类大家庭的平等成员,对残疾人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中国将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残疾人事业发展要不断取得新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国家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2]残疾人的文化消费既是其文化权利的体现,也是其生活质量的重要支撑。残疾人需要通过文化的学习启迪心智、认识社会,需要通过文化的参与愉悦身心、陶冶情操;残疾人文化有利于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3]而相对于普通人,我国残疾人的文化消费有明显的组织依赖性。本文基于深圳和东莞的调查,分析助残文化组织的服务内容及群体关系。

一、残疾人文化消费和助残文化组织研究现状

近年来,关于对弱势群体文化消费的意义的研究颇受关注。吴理财认为,国家为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提供保障,既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基本文化权益是一种补救性权益,国家通过制定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来调节社会文化资源的供给,为弱者提供文化保障和“东山再起”的机会。[4]宋宝安、刘娇倩认为,满足残疾人的文化需求是对其发展权的维护和保障。[5]汤夺先提出,依法享有文化权利不仅是尊重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在满足基本生存权的同时逐步追求发展权的重要内容。[6]胡杨玲、周林刚认为,我国目前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在服务弱势群体尤其是残疾人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残疾人公共文化消费水平非常低。[7]邹广文、宁全荣认为,残疾人文化状况体现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积极向上的残疾人文化可以激发和积累社会正能量,有利于社会和谐。[8]奚从清认为,残疾人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文化具有多种功能,包括导向功能、教育功能、社会化功能、整合功能、控制功能等。[9]

提供丰富而优质的文化服务,对于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个人发展有重要意义,而关于由谁来提供文化服务,学界倾向于推崇多主体联合互动。吴理财、贾晓芬、艾磊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应该包括公共部门、私营企业、社会组织、社区和社区组织、公民自身等;建设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能忽视社会力量的参与,政府要对社会力量进行引导和鼓励。[10]潘建红、陈毅莹认为,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以财政政策为基础,文化企业、文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为残疾人的文化参与提供涵盖建设无障碍环境、完善公共设施、开展残疾人文体活动、生产和提供文化产品等在内的一系列文化服务制度体系。[11]

二、助残文化组织八个类别

本文所说的助残文化组织是指为残疾人提供文化产品或服务的组织,包括残疾人文化供给主体、生产主体和网络平台。国内关于残疾人文化服务供给与生产主体有不同论述,本文以调查资料为基础,结合国内相关研究,从文化服务主体性质和服务内容两个维度对残疾人文化服务的供给与生产主体进行划分,把助残文化组织分为八个类别,分别是:政府和残联、文化事业单位、社区、职康中心(康就中心)、志愿者、社会组织、文化企业和网络。政府和残联在整个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其角色既是文化供给者,又是生产者,通过监管、引导、购买、合作和直接生产部分文化产品的形式提供文化服务;文化事业单位、社区、志愿者、文化企业等在政府的主导下,为残疾人提供具体的文化产品,其角色是生产者;另外,随着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残疾人开始通过互联网获取文化服务,互联网已是残疾人获取文化服务的一个重要平台,见表1。

表1 助残文化组织、服务内容及角色

三、残疾人文化服务内容

(一)政府和残联的服务内容

在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政府的服务内容主要有:对残疾人文化的发展予以政策支持;坚持文化均等化目标,为残疾人文化权益作出制度保障;合理规划残疾人文化服务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完善相关公共设施和无障碍环境;协调相关运行机制,从宏观层面推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改革和发展;保证公共文化服务的经费投入;引导协调公共文化服务生产与供给并提供资金资助;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主体进行监管与绩效考评等。[12]

残联的服务内容包括:落实和监督文化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组织制定并实施残疾人文化事业的宣传和文体工作计划;协调有关部门为残疾人提供特需读物和精神文化产品,推动残疾人文化消费和信息交流的无障碍建设;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指导残疾人文化、体育机构的业务工作;为残疾人向市场或社会购买文化服务;直接为残疾人提供具体的文化服务等。

(二)文化事业单位立足自身特色提供文化服务

本文所指的文化事业单位包括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文体中心、经费和人员由政府控制的广播电视台、报纸杂志社等,这些机构以立足自身的特色为残疾人提供文化服务。如深圳市图书馆和东莞市图书馆内都设有视障阅览室、讲读厅、展厅、网络空间,有盲文书籍室、视听资料室等;2015年,在第八届广东省各市广播电视台残疾人节目展播评选活动中,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的《因为爱——爱就是要让你听见》获得了一等奖,《精神患者需关爱,社区帮助要先行》《民爱商城助力残疾人自力更生》两个节目获得了优秀奖。此外,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场馆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电视台、报纸杂志社等文化单位除了普通性的文化消费项目之外,还有专门针对残疾人配有盲文、手语、字幕的文化项目等。

(三)社区服务内容是各类文体娱乐项目

社区一般都设置多种文体娱乐项目,通过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丰富残疾人的文化生活,促进残疾人社会参与。具体的文体节目和活动有:阅读、书画、摄影、戏剧、体操、舞蹈、合唱、棋艺等,残疾人文体设施包括盲文图书、有声读物、无障碍设施、健身设施等。如东莞市莞城街道的西隅社区有1000多平米的残疾活动场地,有专门的图书室、阅报室、视听室,盲文图书30余册;每天都开展文体活动,经常有义工协助。

(四)职康中心(康就中心)以康娱活动项目为服务内容

2006年,深圳市和东莞市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各街道设立职康中心(康就中心),它以康娱活动项目为主要内容,服务于本街道或其他一两个街道的残疾人。其活动内容丰富,针对性强,参与广泛,对丰富残疾人的日常生活,愉悦残疾人的精神世界,帮助残疾人康复和自立自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具体的康娱活动项目包括:阅读、视听、观赏、游览、才艺比拼、书法、绘画、音乐、培训、各种手工制作等,见表2。

表2 东莞某康就中心康娱活动项目(部分内容)

(五)志愿者服务内容多与社区、职康中心或社会组织重合

志愿者往往以辅助社区、职康中心(康就中心)、社会组织的形式开展各种具体文化活动,其文化服务内容多与这些机构的服务内容重合,或开展少数的自主性项目,如文化培训、联谊会、送文化上门等。

(六)社会组织文化服务项目形式各异

本文所说的社会组织主要指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专门协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他们性质不一,形式各异,助残内容根据组织的特点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在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方面,这些社会组织基于自身的专业特长,为残疾人提供形式多样的文化服务内容。如残疾人专门协会(盲协、聋协等),往往根据自身情况组织座谈会、茶话会和文艺表演;残疾人读书会、书画协会、音乐协会等组织往往开展专门性的文化活动;深圳、东莞两地的狮子会每年都组织1~2场残疾人联谊会;两地的残疾人艺术团往往以综艺演出的形式提供文化服务。

(七)文化企业以文化产品为内容向残疾人提供文化服务

在残疾人文化服务领域,文化企业可分为普适性的文化企业和针对性的文化企业。前者不分人群,具有普遍性;后者针对性比较强,指向残障人士。从残疾人的文化消费来看,既有普适性文化企业的产品,也有针对性文化企业的产品,而且前者更具有日常性和量的优势,他们的产品既适合普通民众消费,也适合残疾人消费。针对性的文化企业通常以经营管理者的身份,与政府签订协议或获得政府经营许可参与残疾人文化服务,依靠市场经验、技术等提供契合残疾人文化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深圳和东莞针对残疾人的文化企业较多,如深圳残友集团、深圳市中铭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天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

(八)互联网平台为残疾人呈现多类型的文化内容

由于网络本身几乎不参与文化产品的生产,也不主动提供文化服务,而是各种文化产品和文化形式的集合点,是文化服务和消费的一个工具性存在,各文化主体都可能以它为载体发布文化产品,因此,本文把它看作一个平台。网络平台有多种文化内容,包括电影、电视剧、音乐、游戏、书报杂志、新闻、论坛、博客等,它以这些文化形式,吸引消费人群。在文化消费方面,网络是残疾人的一个重要渠道。本研究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050份,回收1030份,回收率98.1%,有效问卷935份,有效率89.0%。问卷数据显示残疾人会上网的比例是33.5%,在互联网上看电影、电视剧的人数占会上网人数的83.7%。此外,听音乐、书报杂志、新闻、游戏等也是残疾人网络文化消费的常见形式。

四、助残文化组织群体关系

目前,关于我国文化服务组织(主体)之间的关系,学者们多以宏观的视角对供给模式进行分析。有学者把公共文化服务的模式分为三种类型:权威型供给,以政府为主;商业型供给,以市场或私人企业为主;志愿型供给,以志愿者或组织为主。[13]目前我国传统计划经济的惯习以及某些旧体制残留仍然影响广泛,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尚未发生根本性改变,政府依然主要通过行政机制垄断公共文化服务的生产与供给。[14]因此,应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政府、公共部门和社会力量形成紧密的多元主体合作服务网络,建立体现现代文化治理理念和要求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学者对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进行了研究,提出建立“协作共赢”的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关系。本文根据调查资料,对残疾人文化服务体系供给与生产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细化。

(一)政府和残联是主导

在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相对于政府,残联的工作更具体、是日常性的,但在政府主导的规章制度、经费预算等宏观层面也有残联的深度参与,政府和残联的工作具有较强的一致性。他们在整个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是主导者,对体系中的其他主体具有领导、监督、引导、扶持、培育等作用。政府和残联的主要作用表现在:制定和执行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的法律、法规、政策,保障残疾人文化权益,协调相关运行机制,完善文化环境和无障碍设施,监督、引导、考评文化生产者的相关行为,保证资金投入,向市场或社会购买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直接提供部分文化产品等。

(二)职康中心、社区、社会组织互补性强,并存在竞争

在深圳和东莞,职康中心(康就中心)是政府和残联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公益性社会服务单位,设置在各街道,是政府探索部分职能市场化、社会化的一种尝试,其开展的文化活动,服务于本街道或其他一两个街道的残疾人。职康中心(康就中心)与政府和残联的关系是建立在购买服务的基础上,后者在场地和经费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前者要服从后者的评估、管理和监督。社区残疾人文化服务经历多年的建设,已颇有成效,形成了由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的、网格健全的有效体系。在我国,社区是政府力量延伸的最基层单位,在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受政府和残联的领导,要定期汇报工作;政府和残联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同时进行监督和指导。在助残领域,我国的社会组织起步较晚,发展较慢,尤其在文化助残方面,社会组织提供支持的数量和质量都还很低;而社会组织为残疾人提供文化服务具有距离、情感、专业等方面的优势,所以,政府和残联对其以扶持、引导为主,同时还有项目合作和必要的监督。社区、职康中心(康救中心)、残疾人社会组织与残疾人的距离极近,许多残疾人可以零距离接触,他们是给予残疾人社会归属感最强的组织。这三类组织在提供文化服务方面有许多共同点,如情感支持度高、针对性强、残疾人触摸难度系数低等。但他们的服务层面和内容有很强的互补性:就层面而言,分别是社区、街道、社会;就内容而言,社区偏向于民众娱乐,职康中心偏向于精神激励和技能培训,而社会组织是相对高雅的文化餐。三者之间互补、合作是常态,但也存在竞争,他们要以独立角色争取政府和残联的经费、支持,要接受服务检查与评定;政府、残联和残疾人也往往将他们服务进行对比。

(三)文化企业是主要参与者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企业是文化产业和文化繁荣的主要参与者,能为社会公众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并有力带动经济发展,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在残疾人文化服务领域,政府、残联与文化企业之间关系的表现形式较多:像对待其他市场主体一样,政府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而对于一些生产残疾人文化产品的企业,则更明显地表现为引导、支持与合作关系,通过这种关系保障残疾人文化供给的市场性和公益性的结合。作为市场主体,文化企业要以市场的方式进入残疾人文化服务领域,它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明显的竞争关系,在成本、产品种类、产品质量方面要有优势。

(四)文化事业单位在政府和残联的领导下为残疾人提供文化服务

本文的调查数据显示,电视、书报杂志、广播是残疾人使用最普遍的文化消费形式,电视台、书报杂志社、广播电台则是残疾人日常文化的生产者。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文化事业单位,目前都已向残疾人免费开放,在深圳和东莞的市图书馆都已开设了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通道,如盲文、有声读物、无障碍设施等,残疾人可以比较方便的进出这些场所,也可以很方便地找到适合自己的文化项目。这些事业单位的经费、主要人员由政府控制,生产方向、服务内容也受到政府的强力调控,在服务于残疾人文化消费的领域,二者是明显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另外,文化事业单位、社区、职康中心在为残疾人提供文化服务方面都接受政府和残联的检查、监督和评比,三者之间存在一种竞争关系。

(五)志愿者在政府和残联支持下借助其他主体开展工作

我国志愿者服务起步较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他们在参与残疾人文化服务的过程中力量比较单薄,独立性也较差。但其服务是对其他主体的必要补充,而且起到了扩充服务形式、灵活服务方法、节约公共经费的作用,在情感、专业性、与残疾人距离等方面也有明显优势。政府和残联对待志愿者多用扶持、培育的方式,鼓励其参与残疾人文化服务。但由于志愿者独立性差、权威性也未树立起来、工作暂时性明显,同时社会上欺凌、诈骗弱势群体事件时有发生,在其与残疾人接触的初始阶段,很难取得残疾人的信任。因此,志愿者往往以社区、职康中心(康就中心)、社会组织为平台来开展残疾人文化服务工作,他们在残疾人文化服务方面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互通信息,相互借力,协作共进。

(六)网络在群体关系中是平台角色

本研究用问卷方法测量残疾人网络参与状况(问卷情况如前文所示),虽然样本中残疾人网络运用率较低(33.5%),但在这个群体中运用网络进行文化消费的比例却很高。在运用网络的残疾人群体中,就文化消费而言,聊天或与朋友分享,参与率是87.7%,看新闻、看电影或电视剧、听音乐、看书或学习、查询相关资料、下载资料的参与率分别是87%、83.7%、82.5%、78%、76.3%、74.7%;而玩游戏、参与论坛、写微博或评论的参与率稍低,分别是55.9%、33.2%、44.3%。

网络对于残疾人的意义要大于健全人,在利用网络方面,残疾人大大缩短了与健全人的差距,甚至消除了差距。网络是一个广阔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残疾人可以像健全人一样互动、交流、分享、消费和创作,他们可以很好地融入主流社会,改变自己孤独、单调的生存状态。因此,可以认为网络改善残疾人生活的作用要远远大于健全人。网络为残疾人文化生活扩展了空间,为残疾人文化消费提供了巨大的便利性,所以在残疾人文化服务方面,政府对网络往往给予支持和引导;然而,网络内容良莠不齐,政府的监管不可缺位。另外如前文所言,网络本身不产出文化产品,而是各个文化主体都可以运用的文化平台。

以政府和残联为主导的助残文化组织体系各主体之间通过互补、合作和竞争,形成合力,共同为残疾人提供文化服务。这种群体关系模式下,已初步形成了多元互动的服务供给格局,服务内容比较丰富,服务方式和手段多样化,服务专业程度不断提升,尤其是政府和残联探索残疾人自立自强的文化动力、文化助残的初衷能得到比较好的贯彻。但是,这种模式下也存在比较明显的需要改进和调试的方面:多数残疾人日常接触和消费的文化项目范围较小,基本上都是社区、职康中心(康就中心)和文化事业单位提供的,社会力量包括社会组织、志愿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很少,社会力量的作用有待加强,政府应对其加大扶持力度和适当放权;文化企业受制于政府的审批和管控,在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作用没有受到政府的重视,其潜力需要挖掘;残疾人通过网络获取的文化形式也只是局限于传统的影视、书刊等,同时残疾人接触网络的比例很低,这一领域可提升的空间较大;整个体系中,政府话语权过强,各主体自主性、灵活性较低,积极性有待提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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