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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病丈夫一走了之,养老费用谁承担

2020-08-20战海峰

现代妇女 2020年8期
关键词:关系人民事行为监护人

战海峰

莱某与章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莱某原就职于某工程公司,后因脑部肿瘤等原因办理了病退,原本宽裕的家庭生活因为莱某的长期患病而变得紧紧巴巴。2015年的一天,章某带着妻子莱某前往其原单位反映生活困难,希望能得到帮助,中途找借口离开一走了之。公司多次联系章某未果,遂向派出所、街道等部门反映情况,也未能得到回应。出于人道主义,公司将莱某送往某养老院,并垫付了3个月的护理费用。

某工程公司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莱某与章某共同返还公司为莱某垫付的相关护理费用,案件历经二审,公司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然而章某玩起了“失踪”,养老院的护理费面临无人支付的境地,养老院只好将莱某送回公司。公司只能一面将莱某安置某敬老院,并继续为莱某垫付相关的费用,一面向法院提起要求莱某与章某返还垫付的护理费用而产生的无因管理纠纷之诉。

莱某自入住敬老院后,全身瘫痪并失语、无法自主进食、无生活自理能力,所有的日常生活均由护理员照料。2019年12月,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莱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章某为莱某的监护人。法院依法中止了双方无因管理诉讼的同时,着手审理公司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莱某患有疾病,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重度痴呆),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莱某的原工作单位,申请人垫付了莱某在敬老院的相关费用,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宣告莱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章某系莱某的丈夫,理应作为莱某的监护人,法院依法支持了公司的申请。

承辦法官表示,婚姻既有温馨、浪漫和甜蜜,更有义务、付出和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一方因患病或其他身体健康问题,致使其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而需要抚养,但另一方不愿承担抚养义务,由利害关系人代为照管的,相关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夫妻双方给付垫付费用的权利。

本案中,莱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患上重大疾病后,配偶章某将其带至原工作单位便不再过问其生活,逃避夫妻扶助义务,明知配偶一方可能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时,不愿履行监护义务,怠于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司法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案件的申请人通常为被申请人近亲属,但莱某原工作单位作为垫付全部生活必要费用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认定患病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公司的做法有助于鼓励利害关系人协助维护申请人的权益。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摘自《法制日报》)(责编 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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