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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校外兼职中的权益保护问题探究

2020-08-20孙文安

现代经济信息 2020年15期
关键词:维权

孙文安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校大学生普遍校外兼职,提升自我的同时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但是,由于大学生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其劳动属性界定不明,在兼职工作的過程中,自身合法的劳动权益常被侵犯,维权方面,兼职大学生属于弱势群体,维权无门、维权无果等等导致维护合法权益困难重重。本文以大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所遇到的几种常见侵权问题及维权困难的原因为基础展开调查研究,针对性的提出大学生在校外兼职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护;维权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劳动属性界定

对于校外兼职的在校大学生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我国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校外兼职的大学生应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我国《民法总则》第17、18条对于成年人的规定,在校的大学生大部分满足自然人成为劳动者的几个条件:年龄、条件、条件和行为自由,所以兼职大学生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即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且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即为劳动合同,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为劳动关系,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一旦受到侵犯,可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校外兼职的大学生不是劳动者,所以他们就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畴之中,而应该属于民法的范畴。因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两法都对劳动者没有具体的定义,也没有明确的将校外大学生兼职纳入这两法的调整范畴之中。所以,有些观点就认为大学生校外兼职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畴,而是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一)超时用工,劳动时间过长

在调查中发现,不少校外兼职的大学生一天的工作时长超过8小时,这种情况尤其在周末或节假日比较常见,例如,从事网络管理工作的网吧兼职大学生工作时长一天超过12个小时。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兼职大学生的赚钱心理,随意增加兼职大学生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且仅支付少量工资。

(二)工作待遇及工作环境问题

在校大学生所从事的兼职大部分商家都是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一般都会支付较低的工资,他们的工资往往比正式员工少得多,毫无可比性,但是他们却比正式的员工的工作量大,加班加点也是毫无工资补贴可言的。而在工作环境方面,大学生的工作环境往往是比较差,比较辛苦的。

(三)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克扣工资

在校外兼职的许多大学生都遇到过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工作效率低、工作完成度差等为借口,通过各种方式方法拖欠或克扣工资的情况。对于这些情况,大多数兼职大学生为了尽快拿到剩余的劳动报酬,选择忍气吞声,放任用人单位拖欠、克扣自己的劳动所得,让用人单位达到自己的目的。

(四)兼职劳动过程中缺乏安全保障

大学生在外兼职的过程中总是会遇到一些无法避免的安全问题。例如劳动过程中的工伤、人身伤害、财产侵害、突发的交通事故等情况。在社会实践中,大多数兼职大学生都缺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从而导致兼职大学生无法或得到较少补偿。即使兼职大学生提出索赔请求,耗时又费力,最终仍没有较大作用。

(五)网络兼职的侵害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达,随之而产生的网络兼职工作也越来越多。其中大部分网络兼职抓住当代大学生不想吃苦就挣钱的心思以足不出户就可以赚钱为噱头,前来吸引大学生。据了解,时下大学生参与度最高的网络兼职主要有以下几种:刷单、打字、手机软件兼职等,这些兼职麻烦、耗时、低价,存在诈骗及违法行为并且容易泄露个人隐私。

三、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受损原因

(一)大学生自身的维权意识薄弱

据调查,除了法学专业以及法律意识较强的大学生在从事某些兼职活动时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或合同。其他的大学生从事兼职时只考虑到酬劳和用工时间等问题,不与个人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合同,而是达成简单的口头约定。此类兼职大学生毫无维权意识,最容易让不法分子抓住可乘之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遭受侵权损害后没有足够的证据佐证自己的合法主张,所以最终无法维权,让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被侵犯。

(二)学校给予的支持力度不高

学校为学生提供勤工俭学的平台较少,支持的力度较为欠缺。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传统的思想导致人们形成思维定式,认为学校就是学习的地方,兼职赚钱与学校无关。其次,校内的勤工俭学的岗位有限,无法满足勤工俭学同学的需求,另一方面学校认为需要勤工俭学的同学很少,因而学校关注度自然较低。最后,高校对学生校外兼职的管理和指导为空白窗口,高校没有设置专门管理校外兼职的部门,也没有制定关于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指导文件,这使得兼职的大学生在维权时没有足够的后盾。

(三)监管部门缺失,政府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

现阶段来讲,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的监管部门对此类兼职侵权的行为监管较为松散,处理案件的积极性也不高。在权益受到侵犯的兼职大学生将相关问题反映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是工商管理部门时,这些部门的职权都未涵盖保护大学生兼职的职责。并且,有的大学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知道自己应该通过哪个部门来维权。所以,政府相关部门的不作为也是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现有法律保护缺失

现有的法律法规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种“空缺结构”,缺乏灵活的抽象性,对具体现象情况的把握也或多或少不合时宜。一方面,立法者不能有效的预见各类情况;另一方面,法律概念和法律范畴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裂痕”。自从我国的1994年《劳动法》到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和修订,我国在劳动者的法律保护方面的水平有着大幅度的提升。但是,从现有立法的总体情况来看,相较于在规制大学生兼职方面的相关立法,尤其是维护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劳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还存在一定的空白。

(五)依法维权路径不畅

在没有相关法律的庇护下,大学生遭受侵害时的维权路径变得十分有限。在生活中,当劳动者面临着权益受侵害时,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几方面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最快速有效的方式是劳动仲裁。但是根据我国的劳动仲裁有关规定,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企业、机构等,也就是说,它只适用于正式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部门会以兼职的大学生不符合劳动主体为借口,拒绝或者推脱他们提出的劳动仲裁。所以,大学生兼职遭受侵权的情况下只有采取协商调解和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没有足够社会经验和资源的兼职大学生们,进行协商调解也并非易事,因为个人与用人单位的博弈中,大学生明显处于劣势地位,谈判和调解通常是兼职大学生妥协的结果。诉讼是维护权利最有力的手段,但在实践中,大学生兼职的劳动行为都不被认为是一种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或劳动合同法律的保护,并且诉讼的成本太高。

四、校外兼职大学生如何保障自己劳动权益的方法和对策

(一)提高大学生自身的维权意识

兼职大学生应自觉培养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兼职大学生应该在兼职之前系统了解在兼职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这一方面的相关案例,也应该去了解一些维权途径和正确的维权方法,在选择兼职工作时,要懂得鉴别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兼职工作是否违法,还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与能力,要合理合法维权。

(二)完善相关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法律规范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大学生校外兼职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之中,这是劳动法在未来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方向。由于大学生兼职活动经常为短期劳动且工作稳定性不强,在《劳动法》中,对于大学生兼职这一情况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和相关的保护条例。承认像兼职大学生此类的短期的劳动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大学生兼职并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这一情况为事实,用人单位与兼职大学生之间的真实合作的意思表示可作为双方成立劳动合同的依据,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兼职大学生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或赔偿;或申请司法援助,大学生在维权路径中与司法援助相结合,可以为兼职大学生维权提供充分的支持,并给予明确的法律保护;如若需要通过法院提起诉讼,也应按照大学生的诉讼请求适当调整诉讼成本,为大学生校外兼职维权提供最后的保障。

(三)加强用人单位、高校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意识

要注重校外兼职大学生的社会保障化。第一,用人单位要加强自身责任意识,为校外兼职的大学生提供合法规范安全的工作,不得超时用工,应及时支付该劳动所得,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工资;第二,高校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大学生兼职工作的指导,主动举办关于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法律知识讲座或和相关课程,让大学生了解、理解和运用法律;第三,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作为,努力完善关于校外兼职大学生的法律法规,对于大学生反映的侵犯劳动权益方面的问题和求助,应该积极给予解答和帮助。

(四)关于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受损维权路径的建议

对于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受侵害时投诉维权无门的情况,有以下几个建议。首先,高校内部建立或者当地高校联合建立一个专门管理校外兼职的部门,为学生提供日常兼职工作,在大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正确指导大学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投诉维权,也可申请司法援助,大学生在维权路径中与司法援助相结合,可以提供充分的支持和法律依据。最后就是诉讼,诉讼是维权路径中的最后一个方法,可为兼职大学生维权提供最后的保障。

五、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将会选择在校外兼职。因此,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不容忽视,各方都应该重视起来。兼职大学生要积极主動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高校、用人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等也应该积极发挥自身职责和作用,完善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让大学生维权变得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参考文献:

[1]江晶.论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护问题[J].经济研究导刊,2014(35).

[2]武静.大学生校外兼职中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7(37).

[3]吴芳哲.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法律保障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8(6).

基金项目: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S2019133251850);自治区级项目“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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