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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2020-08-19

江淮法治 2020年12期
关键词:生活费时效仲裁

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申请仲裁怎么办?

编辑同志:

我于2019年4月被某公司解雇,某公司没有按规定支付给我5万元的经济补偿金。离职后,我因忙于办理出国深造手续并在国外待了8个月,因此一直没有通过劳动仲裁途径来主张经济补偿金。2020年1月春节前我回国,并准备在春节后即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向公司索要补偿金,不料遭遇新冠肺炎疫情,无法申请劳动仲裁,可是等疫情结束后再申请仲裁就超过了1年时效,我很担心劳动仲裁委不再受理。请问,我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读者:孙伟伦

孙伟伦读者:

你不用担心仲裁时效过期问题。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也指出:“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这属于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与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中止计算,自疫情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所以,你完全不用因为申请时效而担心。

延迟复工期间以及被限制不能返岗的,工资如何支付?

编辑同志:

为了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 《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一些省市则根据疫情的具体情况,进一步下发了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应文件,要求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另外,延迟复工限制期满后,一些职工可能会因政府采取封锁等紧急防疫措施,仍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请问,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应否支付职工工资以及如何支付呢?

读者:闻鼎

闻鼎读者:

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延期复工,以及因政府采取封锁等紧急防疫措施导致职工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限制期满之后仍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工资或者生活费。其中,延迟复工时间或停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即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如安徽省规定,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其中,企业与职工协商在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本企业福利假规定支付工资。

另外,在延期复工期间以及在延迟复工限制期满后仍被限制不能返岗工作的,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工作岗位特点,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职工在家工作以及采取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并视为员工正常提供劳动,以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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