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越规范,监督越有力
2020-08-19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新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堪称监察法的“落实法”“细则法”,两法相互衔接,相辅相成。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是监察法设定的一项新制度。监察法对政务处分已经作出了规定,但是比较原则、笼统,对公职人员的哪些行为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给予什么样的政务处分、按照什么程序给予政务处分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而配套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的原则性规定以及相关条款具体化、明晰化,使政务处分更具可执行性、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助推国家监察制度的落实。
监察法第十五条已经将所有党政机关的公务员、法官、检察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从事公务的人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全部纳入了监督的范围,可谓实现了监察全覆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接这一范围进行政务处分,又进一步实现了政务处分全覆盖。至此,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就全部被纳入了政纪监督的范畴之内,彻底消除了监督的死角,以前那种对部分监察对象“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监督尴尬将不复存在。而监督的全面性为惩戒、震慑、教育、预防功能的释放打下了坚实基础,也能让监督更加公平,更有公信力。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整合归纳了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各类“处分”规定,概括出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照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统一了处分种类,划分了处分档次,规范了处分的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除了列出了一些传统违法行为,还将“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等近年来出现次数较多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进一步明确,契合了违法违纪行为的新情势、新变化、新特征。
对违法违纪的公职人员依法处分,对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则依法保护,这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设置“复审复核”专章,赋予并保障不服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的申请复审、复核权利,并规定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在调查取证环节,对“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作出了禁止和排除,针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则明确了救济途径。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益,符合人权建设目标,让政务处分更讲理、更公正,让国家监察和处分法律制度更具生命力。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能够促进政务处分的法治化、规范化,而政务处分越规范,监督就会越有力。